青岛市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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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快速健康发展,将青岛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逐步建成以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为特色的科技金融集聚区,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门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备案材料初审,并转报市发改部门备案;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三、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兑现。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六、在高新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给予50%的补贴;

(三)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100%补贴,缴纳的房产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补贴;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对购建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0.3元/平方米〃天,补贴期为三年,且不得转租。以上补贴在基金管理机构对高新区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内兑现;

(五)基金管理机构连续工作期满一年的管理人员,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予以补贴;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人民币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贴;年工资性收入20-50万元人民币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七、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高新区健康发展:

(一)制定高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在高新区发展;

(二)扩大高新区创业投资联盟成员范围。吸引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加入高新区创业投资联盟,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优先推荐给联盟成员;

(三)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落户高新区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为特色的科技金融集聚区;

(四)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

(五)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高新区依法投资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八、本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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