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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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之四厂房与设施

GMP之四厂房与设施

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
列要求:
46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
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
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 )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 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 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 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 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100级ຫໍສະໝຸດ 3,50005
1
10,000级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5
[注]表中是各级别的尘粒和微生物最大允许数,表中数据为静 态监测数据,数据为平均值,沉降菌使用直径9厘米培养皿取 样,暴露室内不低于30分钟
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
,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51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
进行。
52
2011版GMP——(二)生产区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
、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
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53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 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 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新版GMP实务教程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管理(2)

新版GMP实务教程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管理(2)

亚高效孔板顶送 ≥0.3
中效 初效
四、厂房净化
空气过滤器净化原理 ♥
静电过滤滤尘 干式纤维过滤滤尘 粘性填料过滤器滤尘
过滤器类型 ♥



初效 平板式、袋式、自动卷绕式、油浸式等; 中效 平板式、袋式、自动卷绕式、分隔板式、静电式等; 亚高效 隔板式、管式、袋式三种; 高效 隔板式和无隔板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类; 超高效。
静电过滤滤尘 干式纤维过滤滤尘 粘性填料过滤器滤尘
过滤器类型 ♥


初效 平板式、袋式、自动卷绕式、油浸式等; 中效 平板式、袋式、自动卷绕式、分隔板式、静电式等; 表4–5 空气过滤器的技术性能参数 亚高效 隔板式、管式、袋式三种; 过滤器 捕尘粒径 风压损失 捕集效率(%) 滤材材质 用 途 类别 高效 μm 隔板式和无隔板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类; Pa A级无尘室最终滤网 超高效超高效。 ~250 玻璃纤维 0.1~0.3 ≥99.995(DOP 0.12μm)
间、冷冻站、盥洗室、淋浴室、休息室等。
一、仓储设施♥
• • • 仓库 ☞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待检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库。
中间站、暂存室 物料净化设施
二、质量控制设施
理化检验、仪器分析、生物检定、微生物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
三、辅助设施
☞ ☞ ☞
辅助设施包括机修、动力、公共工程和休息室。包括仪表、五金仓库、锅炉房、空压站、变电站、配电
☞ ☞ ☞
洁净空气气流形式 ♥
孔板顶送 流线型散流器顶送 高效过滤器风口顶送
一、仓储设施♥
• • • 仓库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精)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精)

第三节 质量控制
•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包括组织机构、文件系统和取 样、检验、产品批准放行等。放行程序应保证完 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认定其质量符合要求后, 方可使用或销售。 • 第十三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 1. 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 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 动; • 2. 应有经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对原辅料、包装 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 检查、检验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 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海翔药业 2010年10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共14章31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五章 设备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十三章 自检 第十四章 述语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则
•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
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
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
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 第七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 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 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1. 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药 品生产的实践经验。 2.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 确保药品按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 质量; (2) 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 操作规程; (3) 确保生产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 理部门; (4)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 运行状态; (5)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 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7) 协助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GMP(2010年修订)培训——第4~5章

GMP(2010年修订)培训——第4~5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 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 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新增条款)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 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新增条款)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五章 设备
PR.JACK 2015.05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原则 生产区 仓储区 质量控制区 辅助区
厂房与设施
主要内容: 厂区的选择、设计 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 必要的通风、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与维护 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 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的基本功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 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 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 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 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 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GMP-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GMP-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答:可以。生产某些激素类产品是指性激素类避孕药品 以外的激素,其生产时,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 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 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 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问题58:我公司现有“性激素类避孕药品” 专用 生产厂房,该产品属口服产品。依据需求在该厂房 中生产另一种腔道用雌激素类产品,请问是否可以 将两种药品在同一厂房内通过阶段性生产?
生产实践中应根据产品工艺的特性设置合理的控制 手段,如果工作区域有产品、物料直接暴露、产尘 作业等应穿戴相应的洁净服、口罩、手套等,同时 还应考虑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
问题56:关于洁净区(尤其是B级走廊)安全门的设置: 消防部门对安全门的强制要求会对洁净区产生影响(很 多地方消防部门对密封破璃门作为安全门不认可)。
答:原则上不允许共线。
问题59:激素类原料药(既有雄性激素,也有 雌性激素)是否可共用同一条原料药生产线?
答:应符合2019年版GMP第四十六条(三)、 (四)的规定,验证后确定。因其适应症相反, 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点评:应经验证确认产品间无相互影响,验证 时至少应考虑物料、原料、微生物、生产环境 不相互影响,清洁后的残留应符合规定。
10 非洁净控制区是否需要设置?
非洁净控制区这个提法不对。2019年版GMP把厂房分为生 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等。其中生产区分为 洁净区、参照洁净区管理的一般生产区(如中药饮片经粉 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洁净区 分为A级、B级、C级、D级。我国一些企业引人了CNC区 (受控不分级区)的理念,进出受控制并且空气经过过滤, 但不分级别。
D级为规范的最低要求。分级设置,呈风险梯度,把低级别 上升为高级别,前提为不应当给高级别带来影响。D级条件 可以满足最终灭菌产品与非最终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清洗、 器具清洗和灭菌操作的要求。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不仅仅依 靠净化级别来控制,更要依赖区域的划分来控制。

2019版GMP第四章厂房设施

2019版GMP第四章厂房设施

第二节 生产区
.生产区、贮存区空间要求 足够大 确保设备+各物料产品有序存放 避免产品/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 避免生产/质控操作发生遗漏/差错
第二节 生产区
• 【法规要求】 •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
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 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 要求。
1.灌装前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
C级
制;
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 2.产品的过滤。
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D级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的最终 清洗、装配或包装、灭菌。
第二节 生产区
.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布局+使用
• 目的——降低(交叉)污染风险 • 依据——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洁净级别 • 要求
第二节 生产区
.净化系统及洁净度 • 净化系统
视具体情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 保证生产区有效通风 控制温度湿度,过滤净化空气
• 洁净区
不同洁净级别的区域,压差≥10Pa 同一洁净区不同功能区,有压差梯度
附录1 无菌药品 第九条
洁净度 级别
A级 B级 C级 D级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动态
≥ 0.5 μm
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符合GMP 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方便清洁+操作+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 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选址
综合考虑厂房+生产防护措施 所处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产品的污染风险

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

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硬件是否符合GMP,直接影响药品质量。

硬件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厂房和设施是制药企业实施GMP的基础,是一个先决条件,是硬件中的关键部分。

硬件包括厂区建筑物实体及附属配套的公用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制药用水、电、气系统等)。

本章就厂房与设施必须遵从“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防止差错和混淆”的GMP原则,以及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等具体要求进行了阐述。

GMP中“厂房与设施”的“防止污染”即通过合理的厂房与设施来防止在生产、取样、包装和贮存等操作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厂房与设施”的“防止交叉污染”即通过合理的厂房与设施来防止通过人流、工器具传送、物料传递、空气流动等途径,造成不同品种物料或药品成分互相干扰、污染,或是因人、工器具、物料、空气等不恰当的流向,让洁净级别低的生产区域的污染物传入洁净级别高的生产区域而造成污染。

计划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EU(欧盟)GMP修订版本第三章“厂房与设备”在3.6节中增加了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与其风险级别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当药品存在特定风险时,需要使用专用设施的要求。

“防止混淆和差错”就厂房设施而言,主要是提供足够的空间及完善的设施确保物料和产品不会相互混杂,避免操作出现差错的可能。

原则新版GMP细化了对“厂房与设施”总的原则要求(见新版GMP第三十八条),提出了药厂选址要“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见新版GMP第三十九条)。

强调了总体布局的合理性,即“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人流物流互不干扰” (见新版GMP第四十条)。

在“确保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前提下,还应对厂房要按企业制定的GMP文件要求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见新版GMP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受到影响,厂房须配置必要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等设施(见新版GMP第四十二条)和“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措施(见新版GMP第四十三条),避免杀虫剂等用品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GMP规范

GMP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10月份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页脚内容1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新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新版)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原则
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7月)( 厂房与设施)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7月)( 厂房与设施)
及芽孢类微生物的,应在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基 础上,至少采用专用区域、专用设备和专用空 调排风系统等措施,确保生物安全。有生物安 全三级防护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还应符 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六)用于上述第(二)、(三)、 (四)、(五)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 排风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
(七)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非兽药产 品; 非兽药产品:如水质改良剂等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八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 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兽药的质量。应 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 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九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 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 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质量控制区:涉及质量的内容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本处的质量控制区等 同于大家熟悉的“检验区”或“质量部”。
进入:指进入厂区,而不是某一车间或某一建筑;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十二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 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这部分档案资料是目前大部分兽药生产 企业忽略的问题。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三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
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 产兽药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 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一)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 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 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20年修订) (厂房与设施)
13156148286,194910411@
备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2011年02月12日发布第 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1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1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

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

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

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 1第一节原则 1第二节质量保证 1第三节质量控制 2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2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2第一节原则 2第二节关键人员 3第三节培训 4第四节人员卫生 4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5第一节原则 5第二节生产区 5第三节仓储区 6第五章设备 7第一节原则 7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7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7第四节使用和清洁 7第五节校准 8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9第一节原则 9第二节原辅料 9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10第四节包装材料 10第五节成品 10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10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11第八章文件管理 12第一节原则 12第二节质量标准 13第三节工艺规程 13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14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14第九章生产管理 15第一节原则 15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16 第三节生产操作 16第四节包装操作 17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7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17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20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21第四节变更控制 22第五节偏差处理 22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2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23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23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24第一节原则 24第二节委托方 25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25第一节原则 25第二节发运 26第三节召回 26第十三章自检 26第一节原则 26第二节自检 26第十四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厂房与设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课件

厂房与设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课件

二、厂区总平面布局原则
①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要求并满足环境保 护的要求,同时应避免交叉污染。
②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辅助等不同使用功能合理分区布局。 ③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且人流、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
的地段,并应根据药品生产特点布局。
④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医药生产厂房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件是指合格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厂房是指生产、存储、质量管理与控制所需的空间场所。
设施是指向该空间场所提供条件并使其状态符合要求的装置或措施,主要包 括厂区建筑物实体(含门、窗)、道路、绿化草坪以及围护结构;生产厂房 附属公用工程设施,如洁净空调和照明、消防喷淋、上下水管网、洁净公用 工程(如纯化水、注射用水、洁净气体的制备及管网)等,包括除尘装置和 尾气吸收等工艺和环保设施。
厂房与设施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
药厂与其他工厂一样,在实施建设时都有选址和布局的过程。
作为一个项目而言,药厂与其他工厂一样,都必须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 有关规划、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节能及绿色建筑等相关规定和要 求,只有在满足这些基本规范准则要求的前提下,再谈满足行业规范的GMP。
GMP对厂房与设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中国GMP(2010年修订)基本 要求的第三十八至七十条,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等的设 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车间布局模式
生产车间布局的合理性取决于人流和物流的合理性、工艺流程的衔接紧凑性 以及工艺流程和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的协调3方面。
药品生产车间布局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类型。
1.工艺布局模式
工艺布局模式适用于不需要专用封闭生产线、工序衔接连续性不强、更换具有同类 工序的生产品种时设备不需大规模调整的厂房,适用于销量小、有效期短、交替生 产或应急生产的药品,可用于临床试验阶段、中试放大生产或上市后第Ⅳ期临床试 验用药的生产。

GMP规范

GMP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10月份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得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与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与差错,便于清洁、操作与维护、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得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得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得生产环境;厂区得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得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与辅助区得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与厂房内得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得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得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得消毒。

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得照明、温度、湿度与通风,确保生产与贮存得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得设计与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得措施,避免所使用得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得进入。

生产、贮存与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得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得竣工图纸、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与交叉污染得风险,厂房、生产设施与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得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与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得特性、工艺与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与设备多产品共用得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得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她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得药品),必须采用专用与独立得厂房、生产设施与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得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得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她空气净化系统得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得空气净化系统)与设备,并与其她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得空气净化系统)与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得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与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得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得非药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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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森制药入场培训考核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限120分钟)
姓名:分数:
填空题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
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
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

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

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简答题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
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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