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一、总则本标准旨在规范青岛市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绿地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安全性能,为市民提供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
二、绿地卫生1.保持绿地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2.定期修剪绿化植物,保持植物造型美观,避免植物生长影响行人安全和公共设施使用。
3.定期清理植物病虫害,保持植物健康生长。
4.及时清理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对绿地造成的破坏,尽快恢复绿地原貌。
三、植物养护1.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需求,定期进行浇水、施肥、除草等工作,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2.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植物养护措施,保证植物四季常绿、生长旺盛。
3.严格保护古树名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生长,保持城市绿地的历史文化价值。
4.鼓励采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植物养护方法,提高植物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四、设施维护1.对绿地的给水、排水、照明、栏杆、座椅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使用。
2.设置和维护好绿地的指示牌、宣传牌等辅助设施,方便市民游览和使用。
3.对损坏严重的设施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市民安全使用。
五、安全防范1.在绿地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市民注意安全事项。
2.加强绿地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火源和危险物品进入绿地,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大型活动和集会等公共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确保市民安全游览和使用绿地。
六、档案管理1.建立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档案,记录绿地的位置、面积、权属、养护管理等信息。
2.对绿地的日常巡查、设施维护、植物养护等工作进行记录和管理,保证养护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3.对绿地内的植物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应对等突发事件进行记录和分析,为今后的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4.对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工作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DB 青岛市地⽅标准DB 3702/ T 281—2018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landscaping in Qingdao2018-11-1发布2018-11-1实施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02/T 281—2018⽬次前⾔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件 (1)3 规划设计 (1)3.1 道路绿地 (1)3.2 公园绿地 (3)3.3 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 (6)3.4 城市绿道 (8)3.5 垂直绿化 (9)3.6 海绵城市绿地 (10)4 施⼯建设 (20)4.1 种植 (20)4.2 园林⼩品 (21)4.3 ⼟建 (22)4.4 给排⽔ (24)4.5 电⽓ (25)5 养护管理 (26)5.1 乔⽊ (26)5.2 灌⽊ (27)5.3 草坪、花卉 (27)5.4 ⽔⽣植物 (27)5.5 攀援植物 (28)5.6 病⾍害防治 (28)5.7 卫⽣保洁 (28)5.8 设施维护 (28)6 植物选择 (29)IDB3702/T 281—2018II 前⾔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打造海绵城市绿地,修复城市⽔⽣态、涵养⽔资源,改善城市⽣态景观,提⾼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态、适⽤、经济、美观、安全、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件,3.规划设计,4.施⼯建设,5.养护管理,6.植物选择。
本《规范》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动漫产业园A座313室,邮政编码:266071)。
主编单位: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园林绿化⼯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起草⼈:林丽萍殷保家李成基马⽟龙罗杰桂天丽刘衍溥刘昌磊胡美茹胡筱宇赵昕荣任震杨斌⽥川李军DB3702/T 281—2018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于城市内新(改、扩)建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不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城市绿道、垂直绿化、海绵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建设、养护管理以及植物的选择。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垂直绿化实施场所、实施要求、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含单位庭院、居住区)、道路(含立交桥)、濒水驳岸以及裸岩和山体等的垂直绿化。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垂直绿化利用植物材料沿建筑物立面或其它构筑物表面攀附、固定、贴植、垂吊形成垂直面的绿化。
2.2栽植槽用一定材料围成的用于盛容栽植基质的不同规格或形式的构筑物。
2.3护坡绿化指用各栽植物材料,对具有一定落差坡面起到保护作用的一种绿化形式。
包括大自然的悬崖峭壁、土坡岩面以及城市道路两旁的坡地、海岸、堤岸、桥梁护坡和公园中的假山等。
3垂直绿化实施场所及要求3.1实施场所裸露山体,立交桥,各类护坡、挡墙、围墙,高于6m的各类用于公共服务和经营的建筑物极其构筑物的外立面必须进行垂直绿化。
3.2实施要求应实施垂直绿化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垂直绿化;已建成项目及裸露山体,其产权及管护责任单位必须进行垂直绿化。
4设计4.1设计原则垂直绿化的设计原则为:a)景观美化原则;b)生态适应原则;c)安全原则。
4.2绿化方式及植物选择应根据待绿化区域环境进行配置。
4.2.1墙体绿化4.2.1.1实体墙绿化高墙应在墙体外侧栽植绿篱遮挡,同时栽植攀缘植物;矮墙应在墙体外侧栽植绿篱遮挡或栽植攀缘植物,同时墙体内栽植悬垂植物。
4.2.1.2通透墙体绿化应在墙内栽植背景植物,墙外栽植花篱;或在墙外栽植遮挡绿篱并间植花篱。
4.2.2裸露山体绿化4.2.2.1岩面高度低于10m,应在山体下面栽植攀缘植物。
4.2.2.2岩面高度在10m以上应采取“上攀”和“下垂”方式在岩面上下栽植攀缘植物。
4.2.3立交桥绿化4.2.3.1桥下绿化,应栽植耐荫、半耐荫植物。
4.2.3.2桥柱绿化,应在桥柱周围栽植抗旱性强、攀爬能力强的攀缘植物,如地锦、卫矛、常春藤等;也可通过牵引措施,栽植藤本月季、五叶地锦等。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在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类别及等级划分、及公园绿地特级、一级、二级养护管理要求和山林绿地养护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青岛市规划市区公共绿地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行道树等的城市绿地、城郊城镇绿地以及青岛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验收。
2术语和定义2.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2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3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2.4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2.5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6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2.7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2.8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2.9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2.10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
2.11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2.12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2.13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2.14排涝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
2.15返青水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2.16冻水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2.17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
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类别及等级划分根据园林绿地不同的性质分为公园绿地养护管理及山林绿地养护管理,公园绿地按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
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前言为规范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促进行业发展,依据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由青岛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提出,青岛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丁鹏、董运秋、朱世伟、边光、王群、王照卿;本标范于2005年5月18日发布,并于2005年5月20日实施。
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施工前准备、分步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安全文明施工、各类植物的种植、移栽和绿化施工要求及绿化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青岛市辖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01—198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702/T 067—2005 青岛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3702/T 072—2005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3.2种植土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3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4种植穴(槽)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3.5规则式种植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3.6自然式种植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3.7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3.8裸根苗木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7.12.01【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10【实施日期】1992.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
确需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青岛市园林绿化新规范
青岛市园林绿化新规范实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决策合法高效和组织管理有序,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顺序规定》和《青岛市乡村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顺序。
一、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前期行政顺序主要包括:前期论证与立项、方案设计审核、招标投标三个阶段。
一)前期论证与立项依据《青岛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青岛市园林专业规划、区域性乡村绿地系统规划,1.初步意向。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开始组织翌年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初步意向提报。
组织年度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基础调查,2.分级提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摸清底数、科学合理分析,形成调研演讲。
通过对应已经建立的市区两级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库,结合乡村绿化发展需求,分析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初步建设方案。
过程中,3.确定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依据、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评价等。
应当依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原则,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重大项目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完善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通过公开招标或组织具备财政许可入库的相应资质专业单位编制分类分项的园林绿化建设可研及项目建议书,4•审批立项。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报请批准后。
报同级发改或财政部门审批、立项。
二)设计方案审核重大项目绿化方案需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方案审定后,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由发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方案批准前,须在媒体和网络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三)招标投标依照法定顺序组织公开招投标,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经过批准的设计方案。
包括项目代建、监理、施工的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前言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经济、美观、防护、适用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内新(改、扩)建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区(庭院)绿地、城市绿道、垂直绿化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以及苗木的选择。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及苗木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
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录编制依据 (1)术语和定义 (2)1 通用术语 (2)2城市绿地系统 (2)3 园林规划与设计 (5)4 园林工程 (8)第一部分绿化设计 (10)1 道路绿地 (10)2 公园绿地 (12)3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 (22)4 城市绿道 (25)5 垂直绿化 (29)第二部分施工建设 (33)1 土建 (33)2 给排水 (36)3 电气 (40)4 园林小品 (41)5 种植 (42)第三部分养护管理 (46)1 乔木 (46)2 灌木 (47)3 草坪、花卉 (48)4 水生植物 (48)5 攀缘植物 (49)6 病虫害防治 (49)7 卫生保洁 (50)8 设施维护 (50)第四部分苗木选择 (51)1 行道树 (51)2 公园绿地苗木 (51)3 山头绿地苗木 (52)4 垂直绿化苗木 (52)5 特选树种 (52)6 水生植物 (52)7 绿篱 (53)编制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3。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4。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0)5.《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6。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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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引言:城市绿地是城市的宝贵资源,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护和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青岛市制定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该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绿地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绿地质量,增强绿地功能,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
一、绿地分类和建设要求:1.公园绿地:包括市区公园和社区公园,要布局合理,设计独特,可提供居民休闲和娱乐场所。
绿地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休息亭、儿童娱乐设施等,保证公园绿地功能的正常运行。
2.街头绿地:沿街设立的小型绿地,包括绿化带、花坛、景观墙等,要注重美观与实用兼顾,绿化面积应足够,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座椅、广告牌和垃圾桶等,提供便利与舒适的环境。
3.景观广场:包括大型广场和小型庭院,要保证广场环境整洁、无噪音,绿化率要达到30%以上,同时合理设置景观石块、花坛等,为市民提供愉悦的休闲空间。
二、绿地养护管理要求:1.绿化管理:绿地养护管理要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嫁接和补植等工作,确保树木的健康生长。
同时,要定期除草、修剪草坪,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2.水体管理:对于绿地中的湖泊、喷泉和溪流等水体,要保证水质清洁,定期清理水池和喷泉,维护水体的景观效果。
同时,要注重水源的节约利用,合理规划水源供应。
3.设施设备管理:绿地内的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设备的正常使用。
打扫座椅、洗手间等公共设施,并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确保市民的使用体验。
4.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爱护绿地,增加对绿地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设置标牌、展板等宣传物品,普及绿地养护知识,提高市民对绿地养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5.环境监测:建立绿地养护管理的监测体系,通过定期监测绿地的空气质量、土壤质量和水质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三、绿地养护管理机制:1.绿地管理机构:成立绿地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绿地规划、养护、维护等工作。
机构要设立明确、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绿地养护管理的有效运行。
青岛市城市绿地设计规范.doc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本词条缺少信息栏,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
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目录1安全生产责任制2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4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职业病的防治5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6“三同时”制度7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25•【字号】•【施行日期】1988.02.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的各种绿化活动和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1. 公共绿地。
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街心公园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等;2. 专用绿地。
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3. 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和果园、茶园等;4. 防护绿地。
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5. 市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地;6. 市区山林绿地、以及行道树、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依据。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本市市区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遗址,并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进行合理布局,突出海滨山城的特色,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全市的园林绿化体系。
第六条凡在我市市区的各单位均需做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规划,经园林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经过批准的绿化规划和占用规划绿地。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照程序进行修改,但绿地面积不应减少。
调整后原规划绿地必须减少的,应在用地上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绿化用地占用地总面积应达到以下标准:1. 新建住宅区不低于40%。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2.25【实施日期】1988.0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失效]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的各种绿化活动和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1. 公共绿地。
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街心公园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等;2. 专用绿地。
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3. 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和果园、茶园等;4. 防护绿地。
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5. 市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地;6. 市区山林绿地、以及行道树、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依据。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本市市区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遗址,并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进行合理布局,突出海滨山城的特色,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全市的园林绿化体系。
第六条凡在我市市区的各单位均需做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规划,经园林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经过批准的绿化规划和占用规划绿地。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照程序进行修改,但绿地面积不应减少。
调整后原规划绿地必须减少的,应在用地上给予相应补偿。
青岛市园林植物配置技术规范
青岛市园林植物配置技术规范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 12 定义和术语 12.1 12.2 12.3 13 园林植物配置基本原则 13.1 绿地规划配置设计基础 13.2 满足绿地的性质及用途 13.3 满足生态习性 13.4 明确主题 13.5 遵循美学原理,讲求艺术性。
13.6 突出和保持地方园林特色。
13.7 配置密度合适,近期与远期效果兼顾。
23.8 遵循经济性原则。
23.9 各园林要素的关系处理得当 23.10 生态效益 24 园林植物选择要求 24.1 园林植物选择基本原则 24.2 公园绿地 24.3 道路绿地 24.4 居住绿地 34.5 厂区绿地 34.6 滨海绿地 34.7 山林绿地 34.8 防护绿地 45 园林植物配置要求 45.1 公园绿地 45.2 道路绿地 45.3 居住绿地 55.4 厂区绿地 55.5 滨海绿地 55.6 山林绿地 55.7 防护绿地 56 青岛市常用园林植物推荐 6附录A (规范性附录)青岛市常用园林植物推荐名录 1 A.1 青岛市常用园林植物推荐名录 1青岛市园林植物配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园林植物配置技术规范有关的定义和术语、园林植物配置基本原则、园林植物选择要求、园林植物配置要求及青岛市常用园林植物推荐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修复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及配置。
2 定义和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园林植物指绿化效果好,具有观赏价值或经济价值的植物。
园林植物一般具有形体美、色彩美等的形态特征,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在一般管理条件下能表现上述功能。
2.2植物造景运用植物素材,通过艺术手法,充分发挥植物的形体、线条、色彩等要素(也包括把植物整形修剪成一定形体)来创作植物景观。
2.3园林植物配置按植物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和园林布局要求,合理配置园林中各种植物(乔木、灌木、花卉、草皮和地被植物等),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它们的园林功能和观赏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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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分车绿带及道路两侧分车绿带
中间分车绿带应有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眩光的功能,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常绿植物,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有条件的可栽植行列式乔木。在原路沿石一侧可增加界石,高度宜为(15-18)c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
DB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3702/T 281—2018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landscaping in Qingdao
2018-11-1发布
2018-11-1实施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前
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打造海绵城市绿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具备条件的道路,应栽植双排行道树。
行道树绿带
行道树绿带以灌木为主,形成连续的绿带。宽度按实际人行道宽度及人流量确定。
绿带一般选用生长缓慢、分枝点低、枝叶结构紧密的灌木,以常绿、色叶树种为主。
绿带种植土表面应低于路沿石上顶面(50-80)mm。有条件的路段可在原路沿石绿化带一侧增加界石,高度宜(150-180)m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植物。
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性、艺术性、社会性的和谐统一。
园林建筑
建造在城市绿地内供人们游憩、观赏及服务的建筑物,包括亭、台、楼、阁、廊等。设计应体现景观、游览、休憩、服务等功能,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和植物。
园林建筑入口的坡道和台阶应并设,以供人们选择,入口平台应平缓防滑。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应设计成弧形。坡道要缓且防滑,纵向断面坡度为1:12至1:20;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前宜设提示盲道。
DB3702/T088《园林种植土质量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3
为展示城市风貌,突出本土优势,彰显地方特色。按照适地适树、植物多样性的原则,体现生态、景观与功能的和谐统一。采取乔木、灌木、草坪、花卉相结合,形成复合植物群落,突出季相变化,丰富色彩、提高品质,并适当配置景石、雕塑及休憩设施等。
广场景观挡墙:结合地域文化特色,根据地形高差可设置浮雕、壁画等类型的挡墙。
堆山、叠石、雕塑
堆山应完整美观、结构应牢固耐久。叠石应对石质、色彩、纹理、形态、尺度有明确设计要求。
叠石应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他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应牢固安全。山石勾缝做法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水景
应以节约用水为原则,以天然水源为主,提倡使用中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下游标高较高导致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和安全提示牌。
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公园绿地注重竖向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有利于雨水的排蓄,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间。
种植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材料,当选用外来新植物时,应避免有害物种入侵。
公园绿地中乔木、灌木、地被等植物的选择和设计应考虑对残障人士的影响。
临近残障人士使用的盲道、坡道、扶手等周边范围,不应选用枝叶有硬刺或叶形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3
行道树
行道树应以落叶、深根性、开展型树冠、耐修剪、寿命长的树种为主,并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如耐旱、耐瘠薄土壤、抗海潮海雾、抗污染等。
主干道行道树规格应达到胸径10cm以上、分枝点2.7m以上;次干道苗木应达到胸径8cm以上、分枝点2.7m以上。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宜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沿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河流型湿地包括河流及其支流、溪流。季节性、间歇性、定期性的河流、溪流。
山头(林)绿地
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以乔木为主,合理配置灌木、地被,防止水土流失,突出季节性变化的景观效果。按照生物多样性要求,构建复合式植物群落,新栽植乔木应占总栽植数量的60%以上,乔木、灌木比例为1.5:1,针叶、阔叶比例为2:3,色叶植物不应低于总栽植数量的30%。每公顷山林树木配置种类不应少于10种。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规划设计,4.施工建设,5.养护管理,6.植物选择。
本《规范》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动漫产业园A座313室,邮政编码:266071)。
主编单位: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林丽萍 殷保家 李成基 马玉龙 罗杰 桂天丽 刘衍溥
刘昌磊 胡美茹 胡筱宇 赵昕荣 任震 杨斌 田川 李军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1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内新(改、扩)建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不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城市绿道、垂直绿化、海绵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以及植物的选择。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配置服务设施。
街旁绿地
道路绿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地等,要求绿地率应不低于70%。
广场绿地,是指位置选择上与城市主要道路毗邻,以改善生态环境及为大众提供休闲空间为主,注重植物元素,应与周围的街道绿地体系有机融为一体的开放空间。
景观水体必须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保持水质洁净。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
水景水岸宜采用坡度为1:2—l:6的缓坡,水位变化较大的水岸,宜设护坡或生态驳岸。生态驳岸宜种植具有护岸及净化水质功能的多种水生植物。
挡墙
挡墙是指支承路基填土或山坡土体、防止填土或土体变形失稳的构筑物。
道路挡墙:根据环山道路内侧山体的坡度及高差设置的挡土墙,防止山体滑坡,保持水土,便于绿化。挡土墙应合理设置排水管和伸缩缝。
植物配置
公园绿地植物应按植物群落结构进行配置,以乔木为主,形成乔木、灌木、地被及草坪结合的复层结构,以取得单位绿地面积内的最大绿量。林下应选择耐荫性植物。
树种选择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木与灌木相结合,彩叶植物与绿叶植物相结合;植物种植设计要和公园中配套设施相协调。
乔木、灌木、草坪配置比例不低于5:3:2;草本花卉栽植面积不少于总栽植面积的10%,除专类园以外,每1000㎡绿地花卉种类不低于3种。突出常绿树种,推广市树市花。主要地段乔木胸径规格不小于12cm,一般地段不小于8cm。公园绿地应具有避险功能。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
居住区公园是按居住区规模规划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园绿地,规模宜在(1.0-10.0)公顷,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居住小区游园,是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最小规模0.4公顷,内容包含树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组团绿地:最小规模0.04公顷,灵活布局。
沿海、临河、水库周边等道路两侧的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
绿地内可适当配置雕塑、景石等小品。
3
公园绿地,是指在城市内向公众开放以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及街旁绿地、湿地公园等。本《规程》不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内容。
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基准,以保护自然地形为主。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考虑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营造地形的自然安息角不得大于20度,超过20度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园路系统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满足消防功能,宽度不低于4m。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提倡采用坚固耐久、节能、环保的材料,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游园道路:宽(120-240)cm,按照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宜采用干铺,提高透水性。面层材质宜选择耐磨、防滑透水型材料。可选择透水砖、透水地坪、耐火砖、青石板汀步、卵石、花岗岩、再生石等。
园路内各主要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确保轮椅使用者与步行者能错身通过;园路通往园内主要景点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且盲道导向标志应放置在醒目位置。
植物配置密度要合理,兼顾近、远期景观效果。各类型乔木栽植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开展型
(宽冠)
胸径(cm)
<10
10~20
>20
最小栽植间距(m)
4
5
6
直立型
(窄冠)
胸径(cm)
<10
10~20
>20
最小栽植间距(m)
4
4
5
给排水
给水:
给水用量应根据各类设施的生活用水用水等确定总体用水量。
湿地
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水域地带,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在蓄水、防洪、防旱、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应以保护为主,修饰为辅,利用再塑手段,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连贯性、环境的完整性及资源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