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1人,其中股东中国林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生名、股东福建卓越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幺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S)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及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十三)听取经理工作报告,检查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十四)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十五)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六)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七)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1 总则为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组织运作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2 组成机构2.1 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2 董事会2.2.1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2.2 董事会由七人董事组成(其中一至二人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2.3 董事、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2.3 董秘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4 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5 监事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股东会的职权3.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3.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3.10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3.11 修改公司章程;注1: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某某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代表、董事和领导班子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领导班子会2.1议事原则2.1.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2.1.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不能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极端民主化。
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民主发表个人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1.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
2.2议事范围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2.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2.2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2.2.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项。
2.2.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2.2.5涉及公司稳定事件的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
2.2.6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2.2.7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等。
2.2.8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整方案。
2.2.9员工招聘、解除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计划和方案。
2.2.10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发放和各项奖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2.1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聘、任免、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意见。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一、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议事规则的核心。
二、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核心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三、股东会董事会议选举:①根据需要提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②股东会董事会议将对根据股东提案所形成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选举或表决;③股东会董事会议应对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④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应于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⑤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议,由股东会董事会议形成议案并通过表决。
四、股东会董事会议的表决权:①来源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表决权的大小则取决于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多少。
②股东会董事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③临时股东会董事会议不得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并进行表决。
④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股东会董事会议表决程序的主要内容:公司章程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议表决事项的不同设计表决通过决议的条件。
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六、股东会董事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___月_____日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议定期会议(“年会”)。
七、股东会董事会议的通知:①通知形式,会议时间、地点和会期;②通知发出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③通知内容,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议,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要求一定是公司股东。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召集的通知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赋予章程一定的自由设计权。
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召集过程中通知内容瑕疵所涉法律后果作了相应规定:存在该类情形的股东会董事会议决议属于可撤销范围。
八、股东会董事会议的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②1/3以上董事提议时;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九、股东会董事会议召集与主持:①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1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一)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企业制度】三会一层议事规则
【企业制度】三會一層議事規則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一样规定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往常通知公司股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要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议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它们在公司内部负责决策、监督和监管的职能。
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性,通常会制定相应的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常见事规:
1. 会议召集:会议的召集一般需要提前在公司内部或向相关方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必要信息。
2. 参会资格:会议规定了具备出席资格的成员,例如董事会规定只有董事可以参加会议,股东会规定只有股东可以参加会议。
3. 决策程序:会议规定了决策的具体程序,例如董事会通常采取表决方式,监事会可能会采取多数同意原则等。
4. 投票权:会议规定了参会成员的投票权,例如董事会规定每位董事均具有一票投票权,股东会规定根据持股比例分配投票权。
5. 记录纪要:会议进行过程中通常会有专人担任记录员,记录会议的重要讨论、决策和其他事项,并制作会议纪要。
6. 保密性:会议规定了会议内容的保密性,例如规定参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会议讨论的事项。
7. 会议决议:会议决议的通过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董事会决议需要获得多数成员的同意等。
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公司治理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可能还会引入其他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以上三个机构的会议事规则,具体以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十五)修改《公司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暂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暂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集暂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暂时股东会的机构或者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暂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信托企业管理方法》、《信托企业治理引导》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例、企业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履行权益。
企业董事会应该确实执行职责,仔细、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企业全体董事应该勤恳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该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暂时股东大会不按期召开,出现企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暂时股东大会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为企业的权益机构,依据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履行权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单笔额度相当于企业净财产 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余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受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企业刊行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对企业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份事宜作出决策;(十一)改正企业章程;(十二)审议对于看管部门对企业的看管建议及企业执行整顿状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对于得益人利益实现状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公司董事会的决策透明、科学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股东权益保护,在股东会议上,特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决议。
一、维护决策公正、合法性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议事应遵循公正、合法、独立、透明的原则,确保股东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在董事会决策中享有公平的权益。
1.会议召集(1)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集通知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确保通知内容准确明确,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决策事项等。
(2)会议召集应提前合理的时间,确保股东和董事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3)会议召集应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并发至每位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1)董事长应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长无法主持,应由副董事长或任命的董事主持。
(2)主持人应确保会议的秩序,保证会议一切正常进行,并督促与会人员遵守议事规则。
3.表决原则(1)董事会决策应当遵循表决原则,以多数股东意见为准。
(2)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应进行无记名表决,确保决策结果的公开透明。
二、董事会会议程序规定1.议事准备(1)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层应提前充分准备会议所需材料,包括议案、相关报告、决策依据等。
(2)会议材料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给与会人员,确保他们充分了解会议议题。
2.会议表决程序(1)会议决策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应按时到会,并参与表决程序。
(2)会议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遵循多数股东意见原则。
若表决结果出现平票,由主持人行使否决权进行决断。
3.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应由专门人员进行记录,确保会议决策的准确性。
(2)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表决结果等内容,并应妥善保管。
三、其他规定1.特别会议(1)如果存在紧急、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2)特别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同董事会会议相似,但时间可以相对灵活。
2.会议纪律(1)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保持严肃、专注的态度。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某某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代表、董事和领导班子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领导班子会2.1议事原则2.1.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2.1.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不能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极端民主化。
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民主发表个人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1.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
2.2议事范围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2.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2.2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2.2.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项。
2.2.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2.2.5涉及公司稳定事件的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
2.2.6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2.2.7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等。
2.2.8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整方案。
2.2.9员工招聘、解除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计划和方案。
2.2.10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发放和各项奖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2.1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聘、任免、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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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1总则为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组织运作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2 组成机构2.1 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2 董事会2.2.1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2.2 董事会由七人董事组成(其中一至二人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2.3 董事、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2.3 董秘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4 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5 监事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股东会的职权3.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3.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3.10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3.11 修改公司章程;注1: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 董事会的职权4.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4.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4.3 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4 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5 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4.6 审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4.7 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4.8 审议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4.9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4.10 审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4.11 审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职能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4.12 提议董事候选人名单;4.13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 董秘的职权5.1 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筹备;5.2 负责管理公司股权证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文件关资料档案;5.3 负责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5.4 负责组织人员承办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6 总经理的职权6.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6.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6.3 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6.4 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科学管理标准体系,不断优化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6.5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职能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6.6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6.7 组织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6.8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协调各部门关系,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6.9 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素质;6.10 主持召开公司经营活动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并监督、检查会议决议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6.11 签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标准体系文件及有关文件;6.12 董事长授权,可以代表公司对外交往,做出相关决定或签署文件;6.13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 监事的职权7.1 检查公司财务;7.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7.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7.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7.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7.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7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8.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8.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8.3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8.4 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8.5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8.6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8.7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9 股东会的会议9.1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当在提议提出的2个月内召开。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9.2.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9.2.2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9.2.3 监事提议时。
9.2.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9.2.5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秘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B.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C.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式;D.明确具体的提案;E.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F.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9.2.6 董事会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9.2.7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9.3 股东会会议的议题9.3.1 定期会议的议题A.董事会和有关人员准备议题;B.董秘收集议题;C.董事会确定议题;D.议题在会议通知中明确;E.议题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9.3.2 临时会议的议题A.根据前款9.2规定提出;B. 董事会确定;C. 议题在会议通知中明确;D.议题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9.4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9.4.1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分别提前十五日或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及其他参加人。
9.4.2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会议日期和地点;B.会议期限;C.会议议题;D.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9.5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与主持人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与主持。
9.6 股东会会议的参加人9.6.1 全体股东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
9.6.2董事、监事、董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会议。
9.6.3 列席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注2: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9.7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地点9.7.1 股东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
9.7.2 股东会临时会议,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9.8 股东会会议的议程9.8.1 会议主持人说明会议的议题、议程、议程中应注意事项和会议纪律;临时会议还应当说明议题提议人。
9.8.2 与会人员就议题,进行报告、讨论、质询、审议。
9.8.3 股东就议题进行表决。
9.8.4 宣布表决结果9.9 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表决9.9.1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9.9.2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9.3 股东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股东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9.9.4 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9.9.5 现场召开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由董事会公告表决结果。
9.9.6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9.10 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落实9.10.1 董事会检查会议决议的实施落实情况;9.10.2 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情况时,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9.11 股东会会议的记录9.11.1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秘负责,可以录音、录像。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A.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议题;B.会议的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C.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D.对每一议题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E.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F.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G.其他比较重要的内容。
10 董事会的会议10.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7月、1月各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应当在提议提出的1个月内召开。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10.2.1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10.2.2 监事提议时。
10.2.3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10.2.4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秘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B.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C.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式;D.明确具体的提案;E.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F.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