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纠纷的案由
工伤认定纠纷的案由工伤认定纠纷是指由于工作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因认定标准、程序或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工伤认定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认定标准的争议:工伤认定标准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当事人对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争议。
例如,雇主认为员工的伤害或疾病不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因此拒绝给予工伤保险赔偿,而员工则认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工伤,并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要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二、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的争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有不同的说法,可能会影响到工伤认定的结果。
例如,雇主和员工对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存在争议,如员工主张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而雇主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受伤。
三、证据是否足够的争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目前伤害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对于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充分性存在争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
例如,员工提供的医疗记录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导致雇主怀疑员工的伤害或疾病与工作无关。
四、工作原因与非工作原因的争议:工伤认定的核心是确定工伤与工作原因的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对于工伤是否与工作原因直接相关存在争议。
例如,员工所受的伤害或疾病可能与工作相关,也可能与其他非工作原因有关,当事人在此方面存在分歧。
五、认定程序的争议: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定是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
例如,雇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保险公司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等,都可能引发工伤认定纠纷。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认定标准的争议、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的争议、证据是否足够的争议、工作原因与非工作原因的争议以及认定程序的争议等方面。
这些争议的存在,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一、问题分析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是企业参保职工,但在一些特定领域,比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工伤保险覆盖较少,导致了这部分人群在发生工伤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2. 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了认定结果的不公平性,一些工伤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给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带来了较大的问题。
3. 工伤赔偿标准不清晰。
工伤赔偿标准不同,导致了一些工伤职工在获得赔偿时产生争议,一些公司为了避免赔偿责任可能会对事实进行掩盖,导致工伤保险的实际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 工伤保障服务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工伤职工的康复和职业培训服务覆盖面较窄,导致了一些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无法得到良好的帮助和支持,使得他们很难重新融入工作生活。
二、改善措施1. 完善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为了解决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的问题,可以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确保更多的人群在发生工伤时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为了解决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确保工伤在不同地区的认定结果一致,提高工伤案件的公平性,使得工伤保险更加公平合理。
3. 明确工伤赔偿标准为了解决工伤赔偿标准不清晰的问题,可以制定明确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定比例的工资、医疗费用等方面的赔偿标准,让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赔偿争议。
4. 完善工伤保障服务为了提高工伤职工的康复和职业培训服务覆盖面,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康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康复和培训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重新融入工作生活。
总之,要解决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监督力度、完善服务体系等多方面措施,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体系,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工伤认定案件中存在法律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判例中有不一致的认定结果。
•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使得受害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法确定是否满足工伤认定条件。
2. 认定机构的主观性和不公正•工伤认定机构存在主观性和不公正的问题,有些机构可能会偏袒用人单位,使受害者无法获得公正的判决。
•由于认定机构的决策具有终局性,一旦认定结果不公正,受害者很难进行上诉或申诉,导致负面影响长期存在。
3. 缺乏专业的调查和评估人员•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缺乏专业的调查和评估人员会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准确性。
•一些调查人员可能缺乏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无法进行准确的调查和评估,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4. 补偿金额不合理•工伤认定案件中,补偿金额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点。
•有些案件中,受害者可能获得过低的赔偿金额,无法真正得到应有的补偿,而有些案件中则可能获得过高的赔偿金额,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5. 证据收集和保全难度大•工伤认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是一个困难点。
•一方面,受害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可能难以及时收集到关键证据,导致认定结果不准确。
•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故意销毁或隐藏证据,以逃避责任,给受害者的证据保全带来很大的困难。
6. 诉讼流程复杂和时间长•工伤认定案件的诉讼流程复杂,受害者需要经历繁琐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和精力。
•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多次出庭,耗费双方的资源,同时也增加了受害者获取赔偿的时间成本。
7. 对雇主的处罚力度不足•在一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对雇主的处罚力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警示作用。
•缺乏足够的处罚力度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伤风险不够重视,增加了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
以上是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标准、加强认定机构的公正性、提升调查和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优化补偿机制、加强证据保全和打击销毁证据行为、简化诉讼流程以及加大对雇主的处罚力度等措施来解决。
工伤认定业务风险点
工伤认定业务风险点工伤认定业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进行认定和赔偿的一项业务。
在进行工伤认定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点:首先,风险点之一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医疗记录等,以及相关调查报告。
如果员工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的结果不准确,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风险点之二是工伤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和模糊性。
工伤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的,但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个案的特殊性,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且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这给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带来一定的困难,容易引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风险点之三是工伤认定的时间周期较长。
由于工伤认定涉及多个环节的程序,如资料收集、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整个认定过程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
这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风险,员工可能需要长时间等待赔偿,而企业则需要承担长期的赔偿责任。
最后,风险点之四是工伤认定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和高成本。
赔偿金额是根据员工的工资、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的,但由于个案的不同,赔偿金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且,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不合理或存在争议,可能会导致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点,包括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伤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认定时间周期较长以及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和高成本等。
企业在进行工伤认定业务时需要谨慎处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合理规避相关风险,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风险点
工伤认定风险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工伤认定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疾病,造成了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而需要领取工伤保险的情况。
工伤认定的程序虽然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点,影响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下面将就工伤认定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讨论。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一是事故现场处理不当。
在一些企业中,尤其是一些小企业或者基层单位,由于缺乏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处理流程不够清晰,导致事故现场处理不当。
这样一来,有可能会掩盖了事故的真相,使得工伤认定出现偏差。
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及时地处理现场,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二是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
由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差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于同一起事故的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有的单位可能更倾向于将事故认定为普通工伤,而有的单位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工伤事故。
这种标准的不统一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范,明确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三是医疗信息真实性的难以核实。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医疗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由于医疗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有可能会出现伪造医疗信息或者医疗信息的不完整性,造成工伤认定结果的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查,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力度,确保医疗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风险点还包括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模糊性、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识别不足、对后续损害鉴定的不完善等问题。
这些风险点的存在都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应该加强对工伤认定的重视,加强对风险点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
这导致了认定时间较长,给职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2. 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给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带来了一定挑战。
3. 对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难度大:由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发展过程较长,与工作环境有关的因素可能不易被确认。
因此,对于这类疾病的工伤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简化审批流程:可以考虑简化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的审核环节,提高认定效率。
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职工提交申请和查询进展。
2. 统一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解释和执行,提高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标准,在国内建立起更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
3. 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提高工伤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于复杂病例进行定向评估和指导。
4. 完善慢性病和职业病认定机制:针对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
难题,可以加强医学研究和技术手段的支持,提高对这类疾病的诊断和认定能力。
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使工伤认定更加公正、高效,并为职工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标准不一致: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不公平。
2. 证据难以确凿:工伤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作相关的伤病是由工作原因引发的,但是由于证据的获取难度和复杂性,造成了证据的不充分和不确凿。
3. 诉讼周期长: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进一步加大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解释,明确工伤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减少不同地区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主观性。
2. 加强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证据的采集和保存机制,确保工伤认定时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减少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3. 简化诉讼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快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4. 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劳动者的工伤补偿机制,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总之,解决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努力,从统一标准、强化证据采集和保存、简化诉讼程序、完善补偿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误认定或者未认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在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中,有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并不是非常清晰,比如对于一些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者因为职业病受到了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1.2 认定流程繁琐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流程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导致了认定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
1.3 存在舞弊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规避工伤认定,导致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实际情况未能得到有效认定。
二、解决对策2.1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完善和细化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避免因为标准不清晰导致的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2.2 简化认定流程应当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缩短认定时间,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结果,减轻其经济和心理负担。
2.3 加强监管和惩治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舞弊现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有疑问可以及时沟通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进行维权。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面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权益和待遇,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和标准的了解,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警示和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工伤认定服务。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多,因部分企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受伤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所造成伤亡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工作的需要,使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笔者试从当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一些探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时,首先要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这显然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
3、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
在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其工伤保险问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一、引言工伤认定是指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程序。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点,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分析工伤认定中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点1.工伤认定程序不规范: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认定程序不透明、认定过程不公正等,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存在争议。
2.工伤事故现场处理不当: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现场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的认定,进而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3.医疗诊断不准确:医疗诊断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医疗诊断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偏离事实。
4.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5.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伤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无法可依或者存在模糊地带。
三、防范措施1.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的工伤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程序透明、公正,减少争议和纠纷。
2.加强现场处理能力:提高对工伤事故现场处理的重视程度,加强现场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3.提高医疗诊断水平:加强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诊断水平,确保医疗诊断的准确性。
4.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5.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工伤认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6.提高认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认定机构的专业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7.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职工和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因认知不足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8.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认定过程中的问题。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工伤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改善这些问题。
一、问题:鉴定标准的不明确1.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对工伤认定结果的不一致性。
2.部分工伤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策:1.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职业病、职业伤害的标准和认定要求。
2.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二、问题:认定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1.当前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导致劳动者等待工伤认定结果的时间较长。
2.认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多次提供证据,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对策:1.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2.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工伤认定平台,方便劳动者提交材料,加快认定结果的出具时间。
三、问题:劳动者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1.很多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缺乏了解,难以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商家或单位的欺骗和侵害。
对策:1.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伤认定程序和标准的认识。
2.建立工伤认定信息公开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权威的工伤认定资讯和指导。
四、问题:劳动者申诉渠道不畅通1.部分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时,申诉渠道不畅通,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2.当前工伤认定申诉的流程不够简明清晰,容易给劳动者带来困扰和阻碍。
对策:1.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申诉渠道,确保劳动者有效维权。
2.简化申诉流程,提供可行和便捷的申诉方式,缩短申诉处理时间。
个人观点:工伤认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事关劳动者的权益和就业保障。
但当前工伤认定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需加以分析与思考。
一、工伤认定的对象工伤认定的对象是劳动者,包括职工、农民工等。
但目前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仍表现出不平等的地位,主要表现为(1)认定标准过高:农民工因工伤认定的标准要求高,比如工伤必须导致等级残疾才能被认定。
(2)认定难度大:农民工在从事危险作业时普遍存在行业规范不规范、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这给工伤认定带来很大难度,容易出现认定不了的情况。
(3)认定效率低:因工伤所造成的农民工损失大,频繁跋涉和长时间等待结果,严重依赖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时间效率。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与规定,保障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的平等地位。
工伤认定的标准决定着工伤认定的识别范围,确保了劳动者应得的工伤保障。
目前工伤认定的标准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分类过于严格:工伤认定标准中将“因工死亡”、“工伤致残”、“职业病”等分类过于严格,导致许多本应被认定为三类工伤的案件无法被认定。
(2)认定条件不明确:目前工伤认定标准中对协议工资、休息日等条件要求不明确,导致许多工人难以得到工伤补偿。
(3)预防标准不足:工伤认定标准中缺乏对危险预防相关要求的规定,导致许多工人在危险环境下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
为应对这些问题,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以确保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工伤认定的过程是关键的、要保障的一环。
但在现实实践中,工伤认定程序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认定时限不清:目前在工伤认定时限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许多劳动者在认定程序中感到时间上的压力和短缺。
(2)认定过程不透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能理解,认为语义模糊、认定逻辑不清,在认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透明。
(3)认定结果不公:在工伤认定中,许多劳动者在认定结果中感到不公平,认为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所认定的结果十分不公。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是对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进行诊断、评估和认定,以确定
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赔偿的条件。
然而,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困扰。
首先,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认定标准的不一致性。
不同地区、不同机
构对于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有所不同,导致了劳动者在不同地点申请工伤认定时,结果可能不尽相同。
这种不一致性给劳动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感。
其次,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认定流程的繁琐和耗时。
劳动者在申请工
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
然而,由于各类文件和证明的多样性,往往需要劳动者面对繁杂的手续,并且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这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困难。
此外,工伤认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医疗鉴定上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不同的
医生对同一个工伤案例的诊断可能不一致,造成了工伤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另外,一些医疗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也存在差异,这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造成了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确保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之
间的一致性。
同时,可以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手续,减少劳动者的负担,提高办理工伤认定的效率。
此外,还需加强对医疗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专业水平和公正性,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说,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困扰。
应加
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性、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加强对医疗鉴定机构的监管,以提高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存在问题
工伤认定存在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伤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尽管政府对工伤认定近年来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是我认为目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据调查,很多雇主为了降低成本,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会采取一些措施以避开工伤认定。
比如在员工工伤发生后,将其辞退,或者将其降低到其他岗位,以避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由于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很难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这就给了雇主很大的操作空间,导致很多员工的工伤申诉无法得到认定。
其次,工伤评定机构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工作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但是由于工伤认定程序繁琐,评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伤认定结果容易受到质疑。
而且,由于这些评定人员是由政府任命的,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工伤申请被驳回或者得到不公正的待遇。
再次,工伤认定流程复杂,时间长。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工伤申请需要通过申请、初步筛查、鉴定、答辩等多个环节,整个流程耗时较长。
据报道,有些工伤案件需要耗费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
这不仅让工伤的鉴定结果容易被影响,还让工伤申请人等待赔偿的时间变得更加漫长。
最后,工伤赔偿金额过低。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赔偿金额主要由工伤等级和工伤基础医疗费用决定,而往往忽略了一些其他因素。
比如,很多工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面对长期休假、康复训练、再就业等问题,这些因素也应该纳入工伤赔偿范畴中。
但是现行的赔偿制度并未对这些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导致很多工伤赔偿金额过低,无法满足工伤者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问题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评定机构权威性不足、流程复杂时间长、赔偿金额过低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明确工伤认定标准,提高评定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简化工伤认定流程,加大对工伤赔偿金额的考虑,以保障工人的权益。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原则及存在的问题1.法律原则2.立法空白地带二、工伤认定的依据及流程1.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工伤认定申请流程三、工伤认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1.劳动关系确认问题2.工伤认定期限问题3.工伤认定申请人问题4.证据不足问题5.高血压和心肌梗塞等特殊情况认定问题四、解决工伤认定案件问题的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2.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3.充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正文一、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我们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
现行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是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然而,由于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及适应性、多变性等特点,法律条文的有限、有条件和相对稳定的特性使得我国的立法现在无法跟上需要,立法中的空白地带大量存在,且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用语也不可能做到绝对明确,这给工伤认定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二、工伤认定的依据及流程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在工伤认定流程中,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员工或其近亲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劳动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60 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后,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1.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劳动部门有可能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期限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
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工伤案件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首先 , 《 工 伤认定办法》 明确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劳动者应提 交 的证据有 : “ 劳动 、聘用合 同文本 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 包 括事实劳动关系 ) 、 人事关系 的其他证 明材料 。” 可 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在进行工伤认定 的程序 中就 进行 了劳动关系 的确认 。这实 际上 与劳动仲裁 的确认劳动关系
者来说 , 私了的协议只能是短时 问的给予一些补偿 , 而不能真正 地补偿劳动者所遭受 的实际损失。特别 是对于一些伤残等级级 别高 的农 民工来说 ,他们 通常是整个家庭的劳动力支柱和主要
照
的收入来源提供者 , 这样就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存 问题 。 这也 是近年来 出现伤残等级级别 高的农 民工 选择 私了协议 后才知道 自己的权益 ,再转身去 申清工伤待 遇时却因为错 过了诉讼 时效
( 二) 申请工伤待遇的程序过于冗长繁琐 。
伤认定的诉 讼、 复议 , 行政 复议 和诉讼都会对 工伤认 定的确认 进
行重新 的核审。 这无疑又是对工伤案件审理的一部 分重复 , 又造
提到工伤待遇赔偿的程序 , 人们往往会 以“ 马拉 松” 来形容 。 要三年左 右的时间才能走完所有 的索赔程序 , 并拿 到赔偿 。 ( 三) 在漫长 的诉 讼过程 中, 受伤者最 终选择调解 的情况居
工 伤认 定
二、 或裁或审 , 由当事人 自行选择。
笔者建议 , 实行“ 或裁或审 ” 制度 , 在劳动争议发 生后 , 当事 人可以 自愿选择 , 或向劳动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 或向人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申请 仲裁 的, 实行劳动仲裁两裁终局 , 不得再行起诉 ; 向 法院起诉 的 , 则按 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 。 三、 实行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 , 保 障劳动者的权益 探索和研究在劳动争议仲裁过 程中建立 独( 下转 第 1 3 2页)
工伤认定难
工伤认定难工伤认定难,是指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在工伤认定中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职工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权益的实现。
然而,由于工伤认定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一些难点。
首先,工伤认定的难点之一是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需要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即是由于职工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事故,还是由于雇主的原因导致的事故。
然而,由于工伤事故往往发生在工作场所,因此很难明确责任的归属。
有时候,事故的责任可能由于雇主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导致,而有时候也有可能是职工自身操作不当所致。
这就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其次,工伤认定的难点之二是伤残程度的评定。
工伤认定需要对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工伤等级和伤残等级,从而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伤残程度的评定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主观的过程。
不同的医生可能对同一个伤残程度有不同的评定结果,而且职工伤残程度的评定也受到职工个人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需要科学客观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以确保评定结果公正合理。
再次,工伤认定的难点之三是相关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工伤认定需要收集和鉴定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职工医疗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
有时候,证据材料可能被篡改或者伪造,有时候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一致性。
这就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需要依靠专业的鉴定部门和人员来进行真伪鉴定和证据鉴定。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难主要体现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伤残程度的评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加强专业鉴定部门建设等,从而提高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真正保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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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一、“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1、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人社局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报讯(记者解丽)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
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
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工伤典型案例:今天,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一)基本案情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
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二)裁判结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
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
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3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
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
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
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结果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一)基本案情宏达豪纺织公司系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
邓尚艳与宏达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4月24日邓尚艳在宏达豪纺织公司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中节闭合性骨折、软组织挫伤、仲腱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