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难点及对策.doc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现状及对策探讨
囤A l Z H E N q A N D U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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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 况 看 , 社会 抚 养费 征收 率 的高 低与 当地经 济条 件 的好 坏 、群 众 思想 认 识 的深 浅 和 干部 工 作 作 风 的优 劣 是 分 不 开 的, 同时也 受 到人 口居住 密 度 和流 动性 的影 响。一 是 明确 社 会 抚养 费征 收 主体 , 主 管部 门执 法监 察 大 队负责 全 市 范 围内 社 会抚 养 费的征 收 , 每个 镇 ( 处) 要 明确 具备 执法 资格 的专 人 ( 计 生专 干 ) 负 责社 会抚 养费 征 收有 关事 项 : 二 是 明确 社会 抚
【 关键词 】 社会 抚 养 费 征 管 政 策
看 ,征 收 面 最高 与最 低 相 差 4 0个 百 分 点, 征 收率 也 相差 2 0个 百 分 点 , 镇 处 之
不惜 躲 生 、 偷生 、 买生 等 , 加 之 对 违 法生
育要 向国 家缴 纳社 会 抚 养费 认 识不 够 ,
间、 村组 之 间 , 或 受 经 济条 件 限 制 , 或 受
一
识 也 有一 定 的传 承 性 . 某 种 程 度上 能保 持 社 会抚 养 费征 收的 良好 态 势 .反 之 , 则 是年 年拖 后腿 , 次 次得 黄牌 。
( 二)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不 健 全 。一 是 没
半 , 基层办 、 站 基 础 建 设 和政 策 导 向
支 出 比例 相对 较低 。
财务认识 , 记 账 的没 有 控 制 计 划 , 也 管 不 了资 金 。 报来就算数 : 用 钱 的 不 管 用 多 用少 , 能 不能 用 , 用 完才报 账 。
会 事业 公共 投入 . 对 不符 合 法定 条件 生 育子 女 的公 民征 收的 费 用。 具 有补
抚养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抚养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执行过程中最让人抓狂的就是“冷漠”的执行力度。
法院判决了,抚养权落到了某一方手里,可是孩子到底在不在那个家里过得好,法院可不会时刻盯着。
结果,孩子父母的争执依旧不断,明明是判给妈妈抚养,爸爸却一大早就堵在门口,要求见孩子。
很多时候,见了孩子也不一定能按照判决去接走。
反而是孩子情绪的波动,导致一场“折腾”。
法院虽然有了判决书,可要强制执行,毕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谁都不能随便硬闯别人家里,吓得小孩一哆嗦。
想让法院干预,通常需要更复杂的程序——不仅是法律的程序,还有人心的博弈,谁敢当“那个坏人”,把孩子强行带走?还有个问题常常被忽视,那就是“父母的责任心”问题。
你看,有些家长,一开始可能拿到抚养权时,心里想得好好的:“我才是那个最适合抚养孩子的人。
”说白了,就是有些人会把“抚养权”当成了自己的“荣耀”,在家里炫耀一番,见了朋友就说,“嘿!我孩子归我了,你们看着吧!”可是问题来了,很多时候他们自己反而对孩子的照顾、教育有些“力不从心”。
特别是当对方一开始不愿意履行探视权,孩子和对方的关系越来越疏远,父母自己也开始“马马虎虎”,时间长了,亲子关系真的会变得越来越薄弱。
而对方父母,又总觉得自己也有权利,孩子归我管了这么久,怎么可能说没就没呢?于是大家来来回回,法院、律师,最后到处都看不到孩子的身影。
你知道,这种情况最糟糕的地方就在于,孩子的情感需求根本得不到满足。
成年人的争斗,你争我抢,孩子的心灵又谁来抚慰?说到执行的难度,怎么能不提那道“最难过”的关卡——孩子自己的想法。
父母拼命争,争得满头大汗,结果孩子反而不愿意被“抓回”父母身边,反倒想和另一个父母在一起。
这时,父母双方都无法理解孩子的立场,觉得孩子还小,哪里懂得什么“选择”,孩子的感受也很重要,没准孩子早就“无奈”地成为了夹在中间的小绵羊,左右为难。
你说,如果孩子觉得跟妈妈在一起舒服,那爸爸又怎么强行“拉回家”呢?这时候,法律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问题:
1.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缺少明确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导致征收标准不确定,容易引起争议。
2. 征收对象不确定,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具体征收对象,征收
难度较大。
3. 征收方式落后,主要依赖人工劳动,征收效率低下。
4. 征收成本高昂,征收缴纳方式不统一,有些地区为了刺激经
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征收标准较低,导致缺乏对社会抚养的支持。
对策:
1. 统一征收标准,确立明确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减少征收标准
不确定性,避免引发社会争议。
2. 建立征收对象数据库,实现征收对象的自动识别,降低征收
难度,提高征收效率。
3. 利用新技术手段,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建立自动化征收
系统,提升征收效率和精度。
4. 降低征收成本,建立合理的征收缴纳方式,加强地方政府协调,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情况和社会抚养需求,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和整改意见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引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通过自查,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自查目的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发现并解决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透明度,提升公众满意度。
自查范围本次自查涵盖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政策宣传、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自查方法文档审查:检查相关政策文件、工作记录、财务报表等。
实地考察:走访征收现场,了解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
问卷调查:向征收对象发放问卷,收集意见和建议。
访谈:与征收管理人员、征收对象进行面对面交流。
自查结果政策宣传发现部分征收对象对政策理解不全面,存在误解。
宣传方式单一,未能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渠道。
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在某些地区执行不够统一。
个别征收对象对征收标准存在异议。
征收程序征收程序在部分环节存在繁琐现象,影响效率。
部分征收对象反映征收程序不够透明。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加强监管。
部分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做到公开透明。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完善,未能全面覆盖征收管理全过程。
监督检查结果的反馈和整改不够及时。
存在问题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征收对象对政策理解不足。
征收标准执行不统一,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公平性。
征收程序繁琐,影响工作效率和征收对象的满意度。
资金管理存在漏洞,影响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影响征收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整改意见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开展政策宣讲活动,提高征收对象的政策理解。
统一征收标准明确征收标准,确保各地区执行统一。
对有异议的征收对象进行解释和沟通,确保征收标准的公正性。
简化征收程序优化征收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加强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征收对象的满意度。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汇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汇报**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汇报一直以来,**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在工作中不可防止的会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现将我办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对应方法汇报如下: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农村方案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还有一定数额尾欠。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其利害关系是很明显的,极易引发矛盾,甚至激化矛盾。
3、农村违法生育的贫困户难以足额缴纳甚至不能缴纳拖欠的社会抚养费,对该类人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效很小。
4、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因此,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后,对其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是难上加难。
二、应对方法及措施1、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到位。
将“一法三规”和“两规一章”印制宣传品,下发到每个家庭,在各社区、村醒目的地方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
利用宣传车在辖区内进行巡回宣传人口计生政策,让国策深入人心。
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利用例会形式,定期举办培训班,邀请城区相关部门来讲课,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意识和执法水平。
2、严肃征收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告知、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征收,严禁不立案征收或先征收后立案,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一次性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但是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40%,对逾期不缴纳的,应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3、加强政务公开,确保公平公正。
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纳入政务公开的范畴,村〔居〕的公开栏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依据、程序,个案征收情况在公开栏也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4、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假设干规定》的规定执行,坚持“谁先发现谁征收”和“一事不再罚”原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现状及对策探讨
经济天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现状及对策探讨荫湖北省武穴市财政监督局董国平【摘要】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本文以W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现状为例,试就县市社会抚养费征管使用工作的进一步改进提高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管政策一、社会抚养费征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 使用票据不统一。
在征收过程中,多数地方存在三种以上的票据,形成市、镇、村三级收人源头管理格局,因而出现并据、合据的现象,也为截留、挪用甚至个人侵占留下空间。
(二) 征收标准不一致。
并不是没有统一的省级执行标准,而是在执行中,各地自行内定了一些操作标准,美其名曰切合实际,实则为减征、免征、缓征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 收入进度不平衡。
从征收情况看,征收面最高与最低相差40个百分点,征收率也相差20个百分点,镇处之间、村组之间,或受经济条件限制,或受征收力度影响,导致征收不平衡因素不一而足。
(四) 征管措施不得力。
表现为方法简单,手段单一,没有形成社会征管合力。
主管部门点多面广,力不从心;镇、处专班突击,难保效率;村级专干负责收集信息,难有作为。
(五) 支出结构不合理。
直接从事征收工作的一线人员工资及奖励支出占总支出不到三成,人均不足三万元;而招待费支出、行政摊派、社会捐助及迎来送往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占了将近一半,基层办、站基础建设和政策导向支出比例相对较低。
(六)财务管理不规范。
镇、处计生事业费多数已进人财政会计核算管理服务中心,核算人员缺乏对计生部门经费使用政策的掌握和具体经济事项的了解,单位经办人员缺乏相关的会计及财务认识,记账的没有控制计划,也管不了资金,报来就算数;用钱的不管用多用少,能不能用,用完才报账。
二、原因分析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有机制、体制上的缺失,也有执行、监管上的偏差。
抚养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引言抚养权纠纷是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等问题。
在我国,抚养权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需要进入执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抚养权纠纷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
本文旨在分析抚养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抚养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 执行力度不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法院对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按照判决书履行抚养义务。
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执行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拒绝履行。
2. 执行措施单一目前,我国抚养权纠纷执行措施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法院自身的强制执行力量。
然而,这种单一的执行措施难以满足抚养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使得执行措施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单一的执行措施难以解决这些问题。
3. 执行成本较高抚养权纠纷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调查、送达、执行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尤其是对于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案件,法院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执行,导致执行成本较高。
4. 执行期限过长抚养权纠纷执行期限较长,导致被执行人长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财产难以查封等问题,导致执行期限延长;另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执行进度缓慢。
5. 执行效果不佳尽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抚养权纠纷执行效果仍然不佳。
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执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法不严、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受到影响。
三、建议1. 加强执行力度为了提高抚养权纠纷执行效果,建议法院加强执行力度。
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困难出路
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困难与出路社会抚养费是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
其名称由“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规范、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抑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制度。
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及管理使用等等。
但是,从近年来的调查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情况并不如人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陷入困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各地征收到位率约在60%---80%,目前大约在40%左右徘徊。
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到位率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存在若干主观和客观局限。
一是执法机构与人员编制不足。
一些县级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只有1—2名工作人员,每个乡镇也只有1—2名专干,根本无力完成每年数千件再生育等行政审批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案件的调查、取证、收缴工作,而这些也还只是其职责的一部分;二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人口数量大量增加,对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收入的核实本身就很难,加之计生部门缺乏有效执法手段,对于当事人不配合的更是难以调查取证,要做到征收及时到位,其难度可想而知;三是执法工作经费不足。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鲜有主动及时缴纳的,绝大多数案件需要上门催缴,缴款人又多是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并且多数情况下还需要多次上门,更增加了执法成本;四是基层干部征收的积极性减弱。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思辨与建议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思辨与建议1. 引言1.1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快,社会抚养费征缴制度也变得越发重要。
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抚养费征缴的作用和意义也在不断增强。
通过社会抚养费征缴,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深入探讨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背景,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
1.2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意义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抚养费征缴可以有效分担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减少社会贫富差距,实现全民共同富裕。
通过征缴社会抚养费,可以建立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和支持,培养社会公德和道德观念。
社会抚养费征缴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
2. 正文2.1 社会抚养费征缴存在的问题1. 征缴标准不统一:目前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标准各地有所不同,存在差异化问题。
一些地区的标准过高,导致负担过重,而一些地区的标准则偏低,难以覆盖实际需求。
2. 征缴透明度不高:很多人对社会抚养费征缴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征缴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透明度不高。
缺乏监督机制和信息公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3. 征缴难度较大:一些个人对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要求缺乏理解,征缴流程繁琐,申报要求不够清晰,导致征缴难度较大。
4. 征缴管理不规范:一些单位或个人存在漏报、少缴、拖欠等问题,导致社会抚养费的真正用途无法实现。
以上是目前社会抚养费征缴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完善征缴机制,提高征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现状征缴主体不清晰。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导致征缴工作难以推进。
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难点与对策
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难点与对策社会抚养费是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而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其名称由“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工作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制度。
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及管理使用等。
但是,从我区的政策外生育者来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情况并不乐观。
一、社会抚养的征收陷入困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据不完全统计,在80年代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在50%─80%,目前大约在40%左右徘徊。
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到位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局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存在若干主观和客观局限。
一是执法机构与人员不足。
我局的政策法规科人员不足,现在并在调查队,二胎生育证的审批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案件调查、取证、收缴工作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都集中在调查队。
二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人口数量大量增加,我区招商引资还转入了不少育龄青年,对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调查取证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要做到及时征收到位,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是基层征收权的收缴到区计生局,基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许多干群关系等实际问题很难灵活掌握。
第二,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一是部分当事人政策外生育后,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觉性、主动性不高,或因为看到周围政策外生育的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存在的“攀比”、“侥幸”观望等心理;二是一些群众政策外生育后外出,我们很难查找追缴;三是一些当事人政策外生育后,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从收入较高的户籍地(或常住地)到收入较低的现居地缴纳社会抚养费,达到少交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四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收入确实低,无缴纳能力。
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立法问题研究
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立法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也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指社会各界为贫困弱势群体提供经济支持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但是其征收涉及的法律问题确实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的立法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其征收范围的确定。
在2018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发布了《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该管理办法指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城市居民、乡村人口、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等群体。
但是,实际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导致征收难度增大。
其次,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立法问题也包括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社会抚养费是依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
但是,一些地区存在标准的落后和差异,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征收额度不足的问题。
例如,在湖南永州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实在较低,导致难以保障弱势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法问题还涉及到资金监管问题。
在2019年,有媒体报道称浙江省宁波市的社会抚养费发放问题存在问题,因为有相关部门将部分资金转移至其他用途。
此外,我们也需要严格监管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结起来,社会抚养费征收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需要处理的问题也具有多样性。
当然,在未来,如何继续推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如何加强资金监管等问题也需要我们不断地加以研究和改进,以确保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效果。
除了上述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还存在一些具体的案例需要我们关注。
以下是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1. 上海市一对夫妻为女儿申请社会抚养费,但遭到拒绝。
由于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而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
夫妻方面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应该得到抚养费支持。
该事件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对社会抚养费标准的争议和讨论。
2. 河南省一位老人把所有的存款都用于为患病儿子治病,家庭生活十分拮据。
当地政府给老人申请社会抚养费,但长期未能下发,导致老人生活十分困难。
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难的
xxx县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难的调查报告由于多种原因,征收社会抚养费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县随机抽查了2000年至2005年度97例政策外生育对象,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收社会抚养费遇到的困难调查的97例政策外生育对象涉及17个乡镇,56个行政村,其中政策外生育一胎46 人、二胎42 人、多胎9人;从性别上划分男孩51人,女孩46人。
应征收社会抚养费887832.00元,已征收276165.00元,按金额征收到位率为31%。
(一)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
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受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部分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群众认同多一个孩子多一份负担,但不少群众认为超计划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庭自己的负担,并未加重社会负担,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款;还有群众认为只要按规定交社会抚养费就可以政策外生育,错误理解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义。
(二)群众依法交纳意识不强。
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影响,群众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强,很少有人把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作一种义务。
另外,已处理过的政策外生育案例,由于宣传不到位或因征收钱数偏低等原因对群众不能起到警示作用,被调查97例中,由计生部门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仍抗拒不交社会抚养费,转交县级法院执行的有6例。
(三)群众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抵触情绪。
调查的97例中有20例是一个乡(镇)的,政策外生育户们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群众之间互相攀比、存在等待观望的态度。
(四)群众不配合征缴工作。
征缴对象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处罚,时常到外地的亲戚朋友家躲藏或举家到外地打工,很难找到人,执法人员只能通过村或相邻提供的一些线索去查找被征缴对象,无形中增加了计生部门的工作量,消耗了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阻碍了征缴工作的开展。
(五)受经济条件制约,群众一次性足额交纳困难。
浅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几点建议
浅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几点建议【摘要】社会抚养费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惩诫性补偿性费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禁止违法生育、保障公民平等的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的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还较低,抚养费征收已成为计生工作的一个难点,以这种经济手段制约政策外生育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认真查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并采取对策,提高征收到位率,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计划生育;补偿征收;相应措施1.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原因分析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理解有误,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2)当前经济环境下,家庭经济状况的迥异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农村中部分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滞后,社会生存竟争力不强,经济状况不佳,违法生育后因家庭经济困难的确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二是部分富人名人掌控大量社会财富和政治话语权,违法生育后规避征缴或分割财产,家庭的收入取证难而导致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难度加大。
(3)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法力量、执法意识不强。
部分计划生育工作者因业务工作繁忙,加之工作人员有限,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复杂,见效慢,习惯于以往的传统的行政高压手段,急功近利,方法简单;有的做表面文章,为完成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考核目标而人为降低征收标准;个别人由于过不了人情关,违反原则随意降低征收标准,造成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到位。
(4)强制执行力度不够,综合治理的局面没有形成。
县级法院强制执行率较低:一是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员少,手头累积的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多;二是执行费用较低;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牵涉面广、分散,甚至外出躲避,对强制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往往造成计生案件被积压,执行力低、结案率低。
浅谈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几点想法
(四)综合治理措施及力度不够到位。 以往依赖于法院强制执行,而实际上法 院对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力不从心,
1.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原 因分析
(一)在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中,部 分群众法制意识观念淡薄,没有履行缴 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一般受教育程度 不够,文化水平素质较低。
(二)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家庭 经济状况的迥异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难 度进一步加大。一方面农村中部分违法 生育对象,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滞后。 违法生育后因家庭经济困难,的确没有 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导致社会抚养 费征收不到位 ;另一方面是部分有钱人 在社会上能掌控政治话语权,违法生育 后规避征缴或分割财产,家庭的收入情 况难以取证,这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 度进一步加大。
(四)进一步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 生育的对象户的奖励扶助力度,制订落 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以政策推动 来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全 面构建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 保障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好计生惠民 政策,提供致富信息、技术、项目等多 方面服务和资金倾斜,解决群众的后顾 之忧。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公益金、生育 关怀基金和发动社会爱心人士向计划生 育困难群众提供帮助和扶持,支持困难 家庭勤劳致富。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 家、关爱女孩等活动,着力发展新型生 育文化,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大力实施 优质服务,夯实计生基层基础工作。发 挥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作用,准确掌握 育龄群众生育心理和婚育信息。对违法 生育对象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解决, 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违法生育行为。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思辨与建议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思辨与建议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无法自理或无法工作的人群提供的生活费用和救助金。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抚养费征缴的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这个话题上,我将对社会抚养费的征缴进行思辨,并提出一些建议。
社会抚养费征缴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可行的征缴机制。
应该将纳税人对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与优势进行统一考量。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依据个人的收入和财务状况来确定,以确保征缴的公平性。
应该建立一个严密的监督机制,确保征缴的透明和公正。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公众的监督,避免出现滥用和浪费的现象。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注意到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状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救助金的公平分配。
对于残疾人群体,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大力度,提供更多的救助金和服务。
对于低收入群体,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减少负担,增加补贴和救助。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缴中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分担机制。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通过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
社会保险可以提供长期抚养费的保障,而公共救助可以为临时困难群体提供紧急救助。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共享,减轻个人的负担。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自主选择权。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应该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和家庭选择的基础上。
个体和家庭应该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社会抚养费的救助,并对救助金的使用进行自主决策。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也应该鼓励个体和家庭通过个人努力和家庭支持来改善自身的生活状况,减少对社会抚养费的依赖。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
在征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应该注重公平、公正和可行性,并考虑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
也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尊重个体权利和家庭选择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抚养的目的,为无法自理或无法工作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救助金。
社会抚养费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抚养费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明湘
【期刊名称】《工业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正>社会抚养费是国家为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而推行的一种制约违法生育的政策手段。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社会扶养费在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过低,没达到政策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社会抚养费中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资金不得低于65%,但从审计和
【总页数】3页(P39-41)
【作者】刘明湘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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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难点及对策-
2004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6件,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5件,占执行案件的7.6%,执结5件(含程序终结4件,次年恢复执行),执结率100%,实际执结率为20%。
申请执行标的计183482元,实际履行计34635元,履行率为19%;2005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件,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18件,占执行案件的12%,执结18件(含程序终结15件),执结率100%,实际执结率为16%。
申请执行标的计635652元,实际履行计234815元,履行率为36.9%。
在非诉执行案件中,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对象绝大多数是在农村,而且以偏远的农村、贫穷的农户居多,执行最为耗时耗力,而执行的社会效果却并不理想。
一、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1、群众的生育观念与国家的生育政策有差距。
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从富国强民、减少人口增长过速对国家和群众造成的负担这一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国策;而群众却受几百年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旧传统思想影响,从养儿防老以解决自己养老送终的后顾之忧出发超计划生育。
2、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
群众认同多一个孩子多一份负担,但不少群众认为超计划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庭自己的负担,,并未加重社会的负担,从而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款、是计生部门在创收。
更有群众认为交了钱就能生育第二胎。
3、群众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比较困难。
虽然,我国
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这种小康是不全面的,是低水平的。
受经济条件制约,让超生户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不现实。
而且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群众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强,很少有人把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作一种义务。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超生户互相攀比,实际执结率低。
在执行中,执行人员根据超生户的实际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对履行能力差的以订计划分期履行为主,而对履行能力强的则要求一次性履行。
但由于超生户相对集中于某个区域,超生户们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也要求定计划分期履行,否则就是执行人员执法不公,从而造成大量的程序终结案件。
在执行案件中,程序终结不属于真正的结案,尽管执行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到位了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但由于尚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况,案件尚不能报结,只能从程序上终结以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造成实际执结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