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合集下载

20161028 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

20161028 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

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
规范条文注释备注
GB50251-201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3.4.8
3.4.9
无高度和距离要求
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6.8.7 火炬
6.8.8/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
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

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
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5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
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

对位
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
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图6.8.8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
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规范条文注释备注
GB5110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外部符合:4.2.4要求 4.2.6 平面布置:5.2.7
6.2.6
规范条文注释备注
GB50072-2010 冷库设计规范氨气泄放
6.4.8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SH3012-2011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SEPD0401-2001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EPD0401-2001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EPD0401-2001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设计标准SEPD 0401-2001实施日期 2001年10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6 页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1 总则1.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容器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械设备本体、非金属容器设备及管道、埋地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一般规定2.1 除PID中要求放空、放净外,在管道布置中形成的高、低点,应根据操作和维修的需要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但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放空。

2.2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2.3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4 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密封。

2.5 公用物料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于放净和吹扫。

2.6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2.7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7.1 容器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 以上;2.7.2紧靠建、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容器设备或管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建、构筑物最高层楼面、操作平台2m以上。

2.8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应按下列要求布置:2.8.1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2.8.2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 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2.9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

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

SEPD0102 容器配管设计规定

SEPD0102 容器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102-2001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容器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4 页目次1 总则1.1 范围1.2 引用标准2 容器配管2.1 管口方位2.2 管道布置2.3 平台、梯子2.4 管道支架1 总则1.1 范围1.1.1 本标准规定了容器配管的管口方位、容器管道布置、容器用平台及梯子和容器管道支架等设计要求。

1.1.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容器配管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装置外罐区的配管。

1.2 引用标准使用本标准时,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SEPD 0401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2 容器配管2.1 管口方位2.1.1 立式容器2.1.1.1 立式容器的上人孔可设在顶部,下人孔可设在容器下端侧面,且两个人孔宜对称布置,以利检修时通风换气。

常压容器的上人孔也可以与泄压人孔合并。

2.1.1.2 物料进料管口可设在容器顶部或上端侧面,出料管口一般设在容器底部或下端侧面,进、出物料管口不宜布置在同一方向。

若设视镜,视镜管口的方位应靠近进料管口,以利观察进料情况。

2.1.1.3 放空管口应设在容器顶最高点,放净管口应设在容器底部或出料管道上。

2.1.1.4 安全阀或呼吸阀管口应布置在容器顶部的检修区一侧,靠近平台。

2.1.1.5 氮气管口为使氮气分布均匀,防止泄放时氮气走短路,其管口应布置在容器顶部远离安全阀或放空管口的位置。

2.1.1.6 测温管口应布置在容器壳体下端靠操作区域一侧,并应方便接近和观察。

2.1.1.7 测压管口应布置在容器的顶部气相空间靠操作区域一侧。

2.1.1.8 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器的管口位置与选用的仪表类型有关,其上管口可设在容器顶部或壳体上端侧面。

下管口设在壳体下端,并应布置在操作区方便观察的位置。

2.1.2 卧式容器2.1.2.1 卧式容器的上人孔设在容器的顶部靠近中间位置,下人孔可设在端部封头上或容器侧面,两个人孔应离得尽可能远一些。

配管设计规定

配管设计规定

配管设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基础设计阶段进行配管研究的管道布置设计,以及详细设计阶段的管道布置设计。

1管道布置1.1 管道布置一般要求1.1.1 管道布置设计的基本要求:a) 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b) 应符合有关的标准;c) 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齐美观,并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d) 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其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力求做到施工、生产、维修互不影响;e) 在确定进出装置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一致;f) 管道应尽可能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方可埋地或在管沟内敷设;g) 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

地上的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管墩上。

1.1.2 管廊上应统一考虑仪表、电气槽板所需的位置。

全厂性管廊或管墩上应留有10 %~30 %的空位,并考虑其荷载。

1.1.3 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1.1.4 管道布置应使管系具有一定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允许值的情况下,应用最少的管道组成件,最短的长度将管道连接起来,并尽量减少焊缝。

对于合金管道、泵及压缩机的吸入管道、真空管道更应如此。

1.1.5 在规划管道时应考虑其支承点和柔性。

尽量利用管道的自然形状吸收热胀自行补偿。

1.1.6 管道布置应尽量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

不可避免时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气管、排液管和切断阀。

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管道“盲肠”。

1.1.7 法兰的位置应避免位于人行通道或机泵上方。

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及高压管道上的法兰宜设安全防护。

1.1.8 异径管件应紧靠需要变径的位置,以使布置紧凑、节约管材和减少焊缝。

1.1.9 管道布置应整齐有序,横平竖直,成组成排,便于支撑。

整个装置的管道、纵向与横向标高应错开,一般情况下,改变方向同时改变标高,但特殊情况或条件允许时也可平拐。

泄放管道的布置.

泄放管道的布置.

三、管道排气、排液的目的
1. 排气的目的
① 泵入口管道有“气袋”形成时,应在泵的启动时排气。 ② 装置开车时,为避免管道系统产生气阻,需在其高点排气。 ③ 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吹扫清洗时,需在管道的高点设临时排气。 ④ 为尽快排除管道内流体,在高点设置放空,以便借大气压力排气。
2. 需设排气点的部位
安全泄 压管道
六、可向大气排放的可燃气体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的要求,可燃气体应
排放至密闭系统或火炬总管,一下可燃气体可向大气直接排放:
① 操作压力等于或大于6MPa的氢气;
② 操作压力低于火炬总管压力或无法回收处理的可燃气体;
③ 甲、乙、丙类设备,在停工检修前经泄压排放后,设备上的放空管排出 的气体。
管道公称直径 DN 25 放空公称直径 DN 放净公称直径 DN 15
40~350
400~600 > 600
20
20 20
20
25 40
二、放空、放净管道的布置要求
2.全厂性管道的放净设置 ① 应设置放净的管道:蒸汽管道、装置空气管道的低点 ② 不得设置放净的管道:极度危害、高度危害、腐蚀性介质、不 产生凝结液的气体管道 ③ 放空或放净阀的设置:
谢 谢!
⑴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 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下图的要求。 ⑵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 出10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 上,位于1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 符合右图的要求。 ⑶设备上开停工用的放空管可就地向大 气排放,放空管的高度应高出操作平台2.2m 以上。放空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 的地方。

SEPD 0401-20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EPD 0401-20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401-2001实施日期 2001年10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6 页目 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1 总则1.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容器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械设备本体、非金属容器设备及管道、埋地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一般规定2.1 除PID 中要求放空、放净外,在管道布置中形成的高、低点,应根据操作和 维修的需要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但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 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放空。

2.2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2.3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4 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密封。

2.5 公用物料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于放净和吹扫。

2.6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2.7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7.1 容器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2.7.2紧靠建、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容器设备或管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建、构筑物最高层楼面、操作平台2m以上。

2.8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应按下列要求布置:2.8.1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2.8.2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2.9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

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

2016.10.28 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

2016.10.28 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

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
规范条文注释备注
GB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3.4.8
3.4.9
无高度和距离要求
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6.8.7 火炬
6.8.8/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
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
上。

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
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5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
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

对位
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
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图6.8.8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
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外部符合:4.2.4要求 4.2.6平面布置:5.2.7
6.2.6
规范条文注释备注
GB50156-20148.3.8 加气站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GB50072-2010
冷库设计规范氨气泄放
6.4.8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
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SH3012-2011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可燃气体放空管线设置要求

可燃气体放空管线设置要求

可燃气体放空管线设置要求
可燃气体放空管线的设置对于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求,以确
保可燃气体的放空过程安全可靠。

1. 设施选址:放空管线应设置在建筑物或设备周围开放空旷的区域,远离易燃
物质、电力设备和明火源。

应与火灾风险较低的区域保持一定距离,以防止火势传播。

2. 材料选择:放空管线应使用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如不锈钢或镍合金。


些材料能够在高温和腐蚀性环境下保持结构完整性,并防止气体泄漏或管道破裂。

3. 管道设计:放空管线应具备足够强度和耐压能力,以承受可能发生的高压情况。

管道尺寸和布置应根据工艺流量和气体性质进行计算和规划,以确保气体能够顺畅流动,并降低爆炸或火灾的风险。

4. 排气口设置:放空管线应设置合适数量和大小的排气口,以便及时有效地将
可燃气体排出。

排气口的位置应位于无人进出的区域,避免气体聚集和人员暴露在危险区域。

5. 泄漏监测:放空管线应配备气体泄漏监测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报警异常气
体浓度。

监测系统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可能的泄漏事故。

6. 定期维护:放空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检查包括管道的密封性、管件
连接的紧固情况、设备的运行状态等。

维护包括清洁管道、更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等,以确保放空管线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可燃气体放空管线设置要求着重于安全和防火。

通过正确选择材料、合理设计管道、设置适当的排气口,并配备监测系统和定期维护,我们能够确保可燃气体的放空过程达到最高标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1. 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泵类设备本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机泵类设备的放空、放净配管应按制造厂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设计。

1.3本规定不适用于非金属设备和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4本规定不适用于埋地管道。

1.5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一般规定2.1 管道系统由于进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吹扫清洗时需要增设的临时高点放空、低点放净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高点放空可不设置阀门,但应采用丝堵、管帽或盲法兰密闭。

低点放净宜设置阀门便于操作。

2.2 进行气压试验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2.3管径小于DN40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2.4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和低点放净。

2.5调节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调节阀配管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

可选用本规定图3.12中放净口型式。

2.6疏水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疏水阀配管规定》和《蒸汽凝水捕集管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

可选用本规定图3.12中放净口型式。

2.7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一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8工艺系统对管道上的放空和放净有特殊要求时,应按P&I图进行设计。

2.9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扑集管、切断阀和疏水阀。

2.10公用工程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放净和吹扫。

2.11凡向大气排放的放空管道,应设置低点放净口。

如图2.11所示。

图2.112.12蒸汽透平的蒸汽入口上游靠近阀门处应设置带捕集管的放净口。

2.13压缩机吸气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2.14泵入口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泵出口切断阀后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2.15泵体上的放净口一般为丝堵口,应安装切断阀用管道引至地漏或地沟。

调节阀及放空放净配管规定

调节阀及放空放净配管规定

1、调节阀
调节阀前后都要设置阀门(一般用闸阀)。

此外还要考虑调节阀的放净问题。

若调节阀是气开阀,则在调节阀前后都要设置放净阀;若调节阀是气闭阀,则只在调节阀入口处装一个放净阀即可。

放净阀一般采用公称直径DN20的闸阀。

调节阀常设旁通阀。

调节阀前后切断阀和旁通阀的尺寸可参见下表:
注:切断阀位闸阀;旁通阀,当公称直径D N≤150mm时为截止阀;当DN≥200mm时为闸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节阀,可不设切断阀和旁通阀:驱动备用泵的汽轮机蒸汽管线;氢气、酚或者氢氟酸管线(以降低介质泄露的危险);在浆液介质的管线内很难引入冲洗液,或在流体不是连续流动的管道内可能会产生沉积物的情况;不设切断阀和旁通阀,不致影响系统安全和操作者的安全时;大于DN80mm的带手轮的调节阀。

调节泵的流量所用的调节阀应装在泵的出口管线上,而不是入口
管线上。

若把调节阀装在泵的入口管线上,调节阀后可能会产生液体的汽化。

2、放空和放净
管线的放空和放净,一般要尽量借用容器或者设备的放空和放净系统来完成;容器顶部的放空和放净也可借助于与该容器或设备相连接的管线来实现。

放净、放空阀门要装在控制管线的阀门内侧,而输送氢气的管线则不必设置放空和放净阀。

试压用的放空管,可用法兰盖或丝堵封住而不设阀门;只有在生产工程中需用的放空管才设阀门。

所有管线低点的放净管都要带阀门。

放空、放净阀后若不接管线,则应带法兰盖或者丝堵,若接管线,则应接到合适的排放系统。

一般放空、放净阀均采用DN20的阀门,此时管道仪表流程图上不再标注尺寸,只在图纸说明中说明即可。

sepd04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epd0401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401-2001实施日期 2001年10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6 页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1 总则1.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容器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械设备本体、非金属容器设备及管道、埋地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一般规定2.1 除PID中要求放空、放净外,在管道布置中形成的高、低点,应根据操作和维修的需要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但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放空。

2.2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2.3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4 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密封。

2.5 公用物料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于放净和吹扫。

2.6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2.7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7.1 容器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2.7.2紧靠建、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容器设备或管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建、构筑物最高层楼面、操作平台2m以上。

2.8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应按下列要求布置:2.8.1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2.8.2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2.9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

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

配管设计规定

配管设计规定

6.1配管设计规定1、配管设计的一般规定⑴工艺管道的配管设计,必须符合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⑵管道的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⑶管道应尽可能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可以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⑷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⑸管道设计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揉性,确保对机泵和设备嘴子的作用力和力矩不超过允许值;并在此前提下使做到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⑹管道系统应有正确和可靠的支撑,保证管道能稳定就位、正常安全运行。

⑺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

否则应根据检修和操作的要求设置放空、放净口。

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盲肠”。

⑻有隔热保温、保冷的管道,在支架处应设置管托。

当管道热膨胀量超过100mm时应选用加长管托。

⑼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墙、楼板或屋顶时,应加设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空隙应密封,并不影响管道热位移。

套管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直径。

管道焊口不能在套管内,并要距套管150mm。

穿越楼板、屋面的套管应高出地面50mm。

⑽管道的设计布置应满足抗震设计的要求。

⑾除必要的法兰、罗纹连接外,管道尽量采用焊接连接。

⑿气液两相流的管道在分流、合流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严格按PID图的要求布置。

2、管道净空高度和埋设深度⑴管道跨越厂区、装置区的道路和铁路时:跨越装置内检修道路和消防道路时净空高度为4.5m;装置内人行道路面净空高度为2.2m;跨越厂区道路的管道净空高度为5m(六厂规定为6.5m);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为5.5m;管架立柱边缘距离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距离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m。

⑵装置内管廊的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要求外,还应符合如下规定:管廊下布置泵或冷换设备时,管底净空高度按设备或管道布置的要求决定;管廊下不布置泵或冷换设备时,管底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m;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

sepd 放空 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epd 放空 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设计标准SEPD 0401-2001实施日期 2001年10月25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放空、放净配管设计规定第 1 页共 6 页目 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4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的尺寸5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1 总则1.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容器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械设备本体、非金属容器设备及管道、埋地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一般规定2.1 除PID 中要求放空、放净外,在管道布置中形成的高、低点,应根据操作和 维修的需要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但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 的管道,可不设高点放空。

2.2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2.3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4 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密封。

2.5 公用物料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于放净和吹扫。

2.6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2.7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7.1 容器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2.7.2紧靠建、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容器设备或管道的放空管口应高出建、构筑物最高层楼面、操作平台2m以上。

2.8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应按下列要求布置:2.8.1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2.8.2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2.9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

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doc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doc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SLDI 333C07-2002 0 新制定全部顾英张彦天郑明峰2002.07.01修改标记简要说明修改页码编制校核审核审定日期2002-07-08 发布 2002-07-15 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目录1. 总则 (1)2.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一般规定 (1)3.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 (3)1. 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2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泵类设备本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机泵类设备的放空、放净配管应按制造厂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设计。

1.3本规定不适用于非金属设备和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1.4本规定不适用于埋地管道。

1.5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2.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一般规定2.1 管道系统由于进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吹扫清洗时需要增设的临时高点放空、低点放净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高点放空可不设置阀门,但应采用丝堵、管帽或盲法兰密闭。

低点放净宜设置阀门便于操作。

2.2 进行气压试验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2.3管径小于DN40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2.4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和低点放净。

2.5调节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调节阀配管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

可选用本规定图3.12中放净口型式。

2.6疏水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疏水阀配管规定》和《蒸汽凝水捕集管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

可选用本规定图3.12中放净口型式。

2.7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一月份平均温度高于0℃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2.8工艺系统对管道上的放空和放净有特殊要求时,应按P&I图进行设计。

2.9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扑集管、切断阀和疏水阀。

2.10公用工程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放净和吹扫。

2.11凡向大气排放的放空管道,应设置低点放净口。

管道布置设计基本要求

管道布置设计基本要求

管道布置设计基本要求进行管道布置时,应在保证安全、正常生产及操作检修方便的前提下,力求整齐美观,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由于化工厂的生产品种繁多,操作条件不同(如高温、高压、真空及低温)同时被输送介质性质复杂(如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因此管道布置设计应根据具体的生产特点,结合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管道布置设计基本要求如下:1.1 布置管道时,应对全装置所有管道(包括生产系统管道、辅助系统管道、电缆及电缆、仪表桥架、采暖通风管道等)全盘规划,统一考虑。

1.2 为便于安装、检修和操作管理,管道尽量架空敷设,必要时可沿地、埋地或管沟敷设。

1.3 进行管道布置设计时应避免气袋、口袋和盲肠。

1.4 管道不应挡门、挡窗,也应尽量避免从电机、配电盘、仪表盘的上方通过。

1.5 管道的布置不应妨碍设备和管件、阀门的检修,塔及容器的管道不可从人孔的正前方通过,以免妨碍人孔的开启。

1.6 管道应平行敷设,在管道应力许可范围内,尽量走直线,少拐弯、交叉,尽量做到配管整齐美观。

1.7 在螺纹连接的管道上,应适当配置一些活接头,便于安装、拆卸检修。

1.8 敷设管道时,其焊缝不得设在支架范围内,焊缝距支、吊架边缘距离一般应大于150mm。

1.9 穿墙或楼板处的管道不得有焊缝。

1.10 管道应尽量集中敷设。

在穿墙或楼板时尤其应该注意尽可能的利用设备予留孔,以免楼面开孔太多。

1.11 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向一般与介质流动方向一致。

管道坡度一般为:蒸气2/1000~5/1000 蒸汽冷凝水3/1000冷冻盐水5/1000 压缩空气4/1000真空3/1000 清净下水5/1000生产废水1/1000 一般气体及易流动液体5/1000粘度较大的流体可根据情况选择,最大为1/100。

1.12 保温(冷)的管道应安装在不易溅湿的地方,否则,在保温或保冷层外部应采取防湿措施。

1.13 管架上的保温或保冷管道应设管托,不保温管道可直接放在管架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设备上的放空管管端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 2m 以上。 二、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的放空管管端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 2m 以上。 第 2.0.30 条 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一、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二、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 8m 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 3m。 第 2.0.31 条 对有毒、易燃、可燃介质应按工程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排放 阀出口管道不得小于阀门出口的直径。并由工艺系统专业根据配管核算放空、放净的压力降,使之适应
2.0.21 所示:
D、d-公称直径
L-放净口长度
图 2.0.21
表 2.0.21
单位:mm
D
d L 40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20 100 100 110 120 120 130 140 170 180 200
25
100 110 120 120 130 140 170 180 200
第 3.0.2 条 管道上高点放空设置的位置附近应设靠近平台、支架、构筑物以及易于操作之处。
第 3.0.3 条 管道上低点放净口设置的位置附近应设地漏、地沟或用软管接至地漏、地沟处。
第 3.0.4 条 为保证阀门检修、丝堵、管帽及法兰拆卸、软管连接,管道上低点放净管管端距地面或楼
板面的净距不得小于 100mm。
图 2.0.11
第 2.0.12 条 蒸汽透平的蒸汽入口上游靠近阀门处应设置带捕集管的放净口。 第 2.0.13 条 压缩机吸气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第 2.0.14 条 泵入口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泵出口切断阀后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 型的放净口。 第 2.0.15 条 泵体上的放净口一般为丝堵口,应安装切断阀用管道引至地漏或地沟。 第 2.0.16 条 机泵底盘上的放净口用管道引至地漏或地沟。 第 2.0.17 条 壳式换热器的壳程和管程均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图 3.0.8-1
图 3.0.8-2
图 3.0.8-3
第 3.0.9 条 振动管上直径小于 DN40 密闭放空、放净管根部接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 3.0.10 条 接地漏或开口罐的放净管管口应高出地漏或罐口≥50mm。 第 3.0.11 条 放空、放净管端部连接型式:
当采用管螺纹管件连接时,放空、放净阀出口处加丝堵密封; 当采用承插焊接型管件连接时,放空、放净阀出口处加螺纹管帽密封;如放空、放净阀为法兰连接 时,可采用盲法兰密封,亦可采用螺纹法兰加丝堵。 当采用定型管件连接时,管端部加盲板法兰,需要时可采用螺纹法兰加丝堵。 第 3.0.12 条 放空和放净型式分为二类,一类为带阀门型,一类为不带阀门型。不带阀门的放空和放净 不宜采用。 第 3.0.13 条 图 3.0.12 各种类型的放空、放净配管的选用应根据工程管道等级规定选用。 其中螺纹连接主要用于低压公用工程管道上的放空和放净。承插焊连接主要用于碳钢或低合金钢的 工艺管道或压力较高的公用工程管道上。法兰连接主要用于不锈钢等合金钢工艺管道上。设备上的放空 类型较多,故本简图没有列举。
放净口公称直径 mm
≤1.5
DN20
DN25
>1.5~6
DN25
DN40
>6~17
DN25
DN50
>17~70
DN40
DN80
>70
DN50
DN80
第 2.0.20 条 输送催化剂或高粘度的物料(如焦油、沥青、重质燃料油等)管道放空、放净口的直径应
不小于 DN25。
第 2.0.21 条 浆液管道不宜设置放空和放净口,如需要设置放净口时其型C06-2001
图 3.0.12 放空、放净管简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5
续表
SLDI 333C06-2001
22




25



图例:
28
阀门(承插焊或螺纹) 接缘 螺纹连接的管帽 丝堵
23
24
26
27
阀门(法兰连接) 三通(承插焊或螺纹连接)
SLDI 333C06-2001
第 3.0.6 条 管道布置呈∪形∏形时,其水平或垂直管道上的放空、放净口安装位置尽量设置在物料流 向的下游端部。如图 3.0.6-1~图 3.0.6-4 所示。
图 3.0.6-1
图 3.0.6-2
图 3.0.6-3
图 3.0.6-4
第 3.0.7 条 放空、放净口不得设置在由水平管改向为垂直管的弯头上。 第 3.0.8 条 对易自聚、易冻结、易凝固、含固体介质的管道上的放净管不应配成如图 3.0.8-1 所示的 弯管型式。一般应采用图 3.0.8-2 的型式。浆液放净管应采用图 3.0.8-3 的型式。
第二章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一般规定
第 2.0.1 条 管道系统由于进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吹扫清洗时需要增设的临时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高点放空可不设置阀门,但应采用丝堵、管帽或盲法兰密闭。低点放净 宜设置阀门便于操作。 第 2.0.2 条 进行气压试验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第 2.0.3 条 管径小于 DN40 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第 2.0.4 条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和低点放净。 第 2.0.5 条 调节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调节阀配管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可选用本规定图 3.0.12 中 放净口型式。 第 2.0.6 条 疏水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疏水阀配管规定》和《蒸汽凝水捕集管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设计。可选用本规定图 3.0.12 中放净口型式。 第 2.0.7 条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一月份平均温度高于 0℃的地区, 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 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第 2.0.8 条 工艺系统对管道上的放空和放净有特殊要求时,应按 P&I 图进行设计。 第 2.0.9 条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扑集管、切断阀和疏水阀。 第 2.0.10 条 公用工程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放净和吹扫。 第 2.0.11 条 凡向大气排放的放空管道,应设置低点放净口。如图 2.0.11 所示。
2
SLDI 333C06-2001
泄放系统的要求。 第 2.0.32 条 放空、放净的管道、管件和阀门选用的压力等级应和所在主管的压力等级一致。 第 2.0.33 条 放空、放净管道上采用两种压力等级时,不同等级界限的划分应符合管道等级的划分原则。
第三章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
第 3.0.1 条 管道高点放空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管道低点放净口应设在管道的底部。
40
130 130 140 150 180 200 220
第 2.0.22 条 输送固体或浆料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的切断阀宜选用球阀或旋塞阀。 第 2.0.23 条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设置的阀门应靠近主管。 第 2.0.24 条 一般介质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的切断阀应选用闸阀。 第 2.0.25 条 输送液态丁烷和更轻的液化烃类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的切断阀应设双阀。 第 2.0.26 条 高压管道上的放空、放净管的切断阀应设双阀。 第 2.0.27 条 石油化工装置的工艺管道上和 PN≥2.5MPa 蒸汽管道上的放净口设置一个切断阀时,应在 其端部设置管帽或盲法兰密封。 第 2.0.28 条 容器设备上的放空管除作为进出料呼吸用外,应设置切断阀,阀门宜直接与设备管口相接。 当只安装一个切断阀时其端部应设置丝堵、管帽或盲法兰密封。 第 2.0.29 条 允许向大气排放的介质放空管端部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实施日期:2001-01-15
第一章 总则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工作规定
SLDI 333C06-2001 第 1 页共 6 页
第 1.0.1 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第 1.0.2 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泵类设备本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机泵类设备的放空、放净配管 应按制造厂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设计。 第 1.0.3 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非金属设备和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第 1.0.4 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埋地管道。 第 1.0.5 条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1
SLDI 333C06-2001
第 2.0.18 条 管道上放空、放净口最小公称直径为:
主管公称直径,mm
放空、放净口公称直径,mm
≤DN20
同主管
DN25~150
DN20
DN200~350
DN25
≥DN400
DN40
第 2.0.19 条 容器设备上放空、放净口的最小公称直径为:
设备容积 m3
放空口公称直径 mm
弯头(承插焊或螺纹连接)
6
第 3.0.5 条 放空、放净阀门安装位置如图 3.0.5 所示:
接缘连接型式
三通连接型式
图 3.0.5-1
图 3.0.5-2
图 3.0.5-3 图 3.0.5-5
图 3.0.5-4 图 3.0.5-6
图 3.0.5-7
图 3.0.5-8
注:如主管需要保温、放空、放净阀门安装位置的尺寸应相应增加。短管长度一般为 75mm。 3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
SLDI 333C06-2001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