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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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受托人、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综合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由本行营业部及辖内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等作为代收代付业务款项的依据。本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稳妥、全面、创新发展。特别应明确当客户存款不足或不及时缴费时,应由委托单位催收、各营业机构不为委托单位垫支资金等条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本行按照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负责拓展业务、业务品种创新、代收代付业务规划营销,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管理,上报业务品种系统开发请求,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培训。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完善内控制度,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加强重空管理,操作规范,受理、解决、反映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负责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卡管理、使用、检查和辅导工作;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应用系统及接口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是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网点。负责委托人的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与委托人结算代收代付手续费;负责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柜面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代收代付协议
(一)代收付业务开办前,都应与委托人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业务系统未开发的新业务品种,须报省联社同意待系统开发后方能签订,其步骤为:业务部门将代收代付业务品种提交本行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将项目情况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
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名称、业务合作对象、合作内容、开办范围、业务量预测、效益分析、业务处理模式、开办时间等要求,同时提交新产品业务需求书。
(二)代收代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
2.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3.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5.数据传输方式、资金清算和对账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
7.协议签订日期,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代收业务,必须取得被代扣客户的授权,同意我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缴纳给委托人。
第十条开办代收代付时,需要向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备的,业务部门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代收代付业务管理
(一)各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代收代付业务,不得办理协议约定内容以外项目的代收代付业务。并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受理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不得推逶、拒办。
(二)各营业机构首次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需要委托人提供对象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应提前一次告知委托单位。
(三)各营业机构应本着资金安全、代理及时、诚信服务、方便快捷在县境内以综合网络系统为平台,资金的代收代付必需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四)委托人对象办理缴存款项以就近营业机构前台办理缴存业务,各营业网点要认真履行代收代付职责,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收取协议外的任何费用,并为代理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省联社及本行制定的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代收代付业务数据管理
(一)需要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要求委托人在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纸质汇总清单,纸质汇总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类型、业务提交日期、业务提交总笔数、业务提交总金额等信息,同时加盖委托人财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印章。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认可。
(二)需要向委托人提供处理结果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在向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处理结果纸质清单,处理结果纸质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办理日期、业务成功总笔数、业务成功总金额、业务失败总笔数、业务失败总
金额等信息,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认可。
(三)各营业机构处理的代收代付业务数据(数据文件、纸质清单等)保存期限与会计传票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代收代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二)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代收业务时,必须坚持先向付款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人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必须坚持先向委托人收妥款项、后给收款客户进账的原则。
(三)代收代付业务发生时,主办网点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按成功部分向委托人进行资金结算。
(四)各营业机构对各种不同形式的代收代付业务应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代理业务档案信息。包括代理单位名称、单位代码、代理业务的种类、往来账户(或内部账户)的账号等信息。
(五)各营业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坚持被代理单位的数据进行预处理审核制度,做到:
1.对委托账户的分户代理金额合计数及代理户数合计数与代理业务明细清单等有关凭证上的数据核对相符。
2.检查核对代理收付的账户信息是否符合委托协议的规定。
3.为保证账务数据和代理收付款项的数据安全,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预处理审核。柜员不得修改被代理单位的数据,若发现数据有误,应认真做好记录,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