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中央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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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

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

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一、背景中央机关招投标是国家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承担公共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中央机关的招投标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二、基本原则中央机关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招标过程公平公正,信息公开透明;2.平等竞争: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权公平参与竞争;3.诚信守法:供应商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4.经济合理:招标文件要求合理,报价透明,综合考虑经济性与质量要求。

三、招标流程1. 编制招标文件中央机关在开展招标前,需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 公告招标信息中央机关需通过指定的途径发布招标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3. 报名资格审核供应商报名参与招标后,中央机关需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参与资格。

4. 投标评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后,中央机关组织评标,综合考虑技术、价格等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

5. 签订合同中央机关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确认合同内容并签订合同。

四、标准化要求为了规范中央机关招投标行为,推动招标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中央机关应遵守以下标准化要求:1.遵循《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严格执行中央机关招标文件规定;3.建立健全中央机关招标管理制度;4.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总结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中央机关应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提升招标质量,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

以上是关于中央机关招投标标准的内容,希望中央机关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和利益。

希望这份文档符合您的要求,如有需要再继续提出修改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2000年3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是:(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二)筹集采购资金;(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四)验收货物并履行采购合同;(五)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国管局每年1月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

凡是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均应报送国管局进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批准的,由各部门分散采购。

各部门的采购计划于每年4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对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加以详细的文字说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响应文件中附供应商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7
联合体供应商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5.2款的规定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5.2款的规定

9
特定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Leabharlann 供应商须知”第5.1款的规定供应商具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注:

2
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3
履约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近半年中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8
信用记录
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

5
无重大违法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流程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流程
•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包括:房屋建筑 、建 筑装修 、消防设施 、建筑智能化 、机电设备安 装)定点采购(预算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一定数量的施工单 位为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 • 采购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 主要内容
• 工程施工项目(指新建工程、房屋修缮、 装修工程等); • 工程监理项目; • 电梯、中央空调、锅炉、建筑材料等货物 采购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 采购方式
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均需以公 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下 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 行采购。 • 工程施工项目的限额标准为200万元; • 工程监理项目的限额标准为50万元; • 工程货物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为120万元。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流程 工程采购流程
•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包括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和50万元 以下的设计项目采购)采购流程: • 接受委托→编制招标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定邀请供应商(采购人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抽取) 并发出招标邀请→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组织开 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书(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单位与中标人签订 合同 • 完成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送达
•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
•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①投标文件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②投标文件 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 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 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的;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 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 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根据预算、计划和需求,通过公开招标、比选或直接委托等方式,从供应商购买物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流程有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需求确定和编制采购计划。

政府机关根据实际需求,明确需要采购的物品、工程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要求。

然后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年度计划、预算和招标计划。

第二步:准备招标文件和公告。

政府机关根据采购计划,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和合同草稿等。

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送。

政府机关通过公告、网站或邮件等途径,向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要求和资格要求等。

同时,将招标文件发放给有意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第四步:接受投标和审核。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给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查和技术经济评审等。

资格审查主要是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技术经济评审主要是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报价进行评估。

第五步:评标和中标。

政府机关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根据评标标准和权重,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价格和服务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然后,公布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进行谈判,最终签订合同。

第六步:履约和验收。

中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向政府机关提供所需的物品、工程和服务。

政府机关对提供的物品、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七步:后期管理和评估。

政府机关对采购项目的后期管理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效益等得到保障。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三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单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中央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

第五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严禁违规采购或者违法变相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单位应当设立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央单位采购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需求调研、编制采购方案、开展市场调研等。

(三)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投标文件、评审和评定供应商等。

(四)组织采购活动的履约管理,包括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处理采购纠纷等。

(五)组织采购活动的后期评估工作,包括采购结果评价、供应商绩效评估等。

第八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中央单位采购活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需求确认: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需求量、种类和质量要求。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三)采购准备:调研市场,编制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

(四)采购宣告:发布采购公告,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信息。

(五)投标和评标:接收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采购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的原则和方式

政府采购的原则和方式

政府采购的原则和方式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那么政府采购有哪些原则和方式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1)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上缴的收入,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条件。

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各类信息必须公开,凡是涉及采购的法规、规章、政策、方式、程序、采购标准、开标活动、中标或成交结果、投诉和司法处理决定等,都要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供应商公开,绝对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

(2)公平竞争原则。

在采购方式上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同时,在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规定参加谈判或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严格禁止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地区、行业政府采购市场和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等。

(3)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向指定的供应商采购;邀请招标是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 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邀请;严格按照采购标准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人员组成、人数等提出了要求;赋予供应商质疑、投诉、行政诉讼的权力,并在总则中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

(4)诚信原则。

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骗、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采购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对象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

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商参加投标,采购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从所有的投标者中评选出中标者,并与之签定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并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目录及标准发布后20日内,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类别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中央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中央单位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条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集中采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0.07•【文号】国办发[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10.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搞好这项改革。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研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逐步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有关单位要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要密切注意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七日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在总结三年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库[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4-9执行日期:2001-4-9生效日期:2004-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

有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五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

中央政府采购的流程和标准

中央政府采购的流程和标准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指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
京内单位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 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扫描仪 投影仪 复印纸 打印用通用耗材 乘用车 客车 电梯
空调机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 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
集中采购项目: 17
部门
品目
备注
人民银行
运钞专用车,工业车辆项下蓄电池叉车,钞票处理设备,货币清分处理设备,货币销毁处理设备,其他货币处理设备,其 他印刷服务项下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货币处理专用设备维修和保养,审计服务项下基建项目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 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项 目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银 行机关本级以外的人民银 行系统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发生经费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应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协助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等。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培训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制定评分办法、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或谈判、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等。

第二章编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委托书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在当年预算下达以后,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细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拟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具体要求和格式按照采购中心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考最火的岗位

国考最火的岗位

报考门槛不高方便“曲线进中央”今年国考最火的岗位,是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处。

北京青年报记者比较了近四年的热门职位,发现近四年最热职位均来自“国务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中有三个职位的机构层级为“中央”级。

中公教育专家指出,相较于中央党群机关“除特殊职位外均要求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严格要求,“国务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这一系统中部分职位门槛并不高,且享受公务员同等待遇,对于有心报考“中央级”职位的应届毕业考生来说,“曲线救国”、从其他系统“进门”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近四年最热职位的基层工作经历均不限,其中三个职位政治面貌无要求,专业范围要求也较广,尤其2013年的“不限专业”,吸引了9000多人报考。

因此,招录条件的“少设限”和“不设限”,成为了考生竞相报考的原因。

像此次的采购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尽管要求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与往年最热门职位相比,专业范围相对狭窄,但学历要求为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政治面貌不限、工作年限不限,门槛并不高,只要符合专业要求就可报考。

北青报记者也查询了2014年国考职位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拿出了几个职位招录,但均未“显山露水”。

与采购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相似的职位为采购监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学历要求相同,也限定了专业,不同的是要求具有两年的工作年限,这马上抬高了“门槛”。

椅子、电脑、汽车,采购中心都负责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成立,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是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

从机构隶属关系看,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事业单位。

从职能上看,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具体来说,该部门负责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负责办理各部门委托采购等事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正式成立,现已开展工作。

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组织中央国家机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并代理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我们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积极开展集中采购工作,竭诚为国务院各部门服好务。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为加强联系,便于工作,现将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函告如下:主任:尚晓汀联系电话68366118党委书记:翟凤玲联系电话68366119副主任任:新辉联系电话68367260张卫星联系电话68368605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文秘、人事、安全、保密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工作;负责集中采购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承担政府采购中心党委的日常工作。

中央采购招投标程序

中央采购招投标程序

中央采购招投标程序一、引言中央采购是国家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央采购必须按照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央采购的招投标程序。

二、招标公告1.中央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之后,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开标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2.招标公告应以多种渠道发布,确保广大潜在投标者都能获知相关信息;3.招标公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发布,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供投标者准备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1.投标者在招标结束后需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格文件,中央采购单位将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2.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投标者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技术能力等进行核实,确保投标者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3.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评标过程。

四、递交投标文件1.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者需按照要求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充分、准确、合规;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单、资质证明等,确保投标者的真实意图和能力;3.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需确保所有材料齐备,迟交者视为无效标。

五、评标过程1.中央采购单位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报价的合理性等;2.评标过程需公开、透明,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公平;3.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并签订采购合同。

六、履行合同1.中标候选人需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提交担保金,并履行合同;2.中央采购单位需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供应商按时、按质交付货物或服务;3.确保合同的履行过程符合各项规定,确保中央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七、结束语中央采购的招投标程序严格规范,有助于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各个环节的程序严谨性,能确保潜在投标者的权益和中央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保障国家资金的合理使用。

以上为中央采购招投标程序的详细介绍,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进⾏采购活动的,⼀般是通过公开招标的⽅式确定供应商的,供应商要参加投标的,是需要满⾜⼀定条件的,那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什么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违法记录;(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可以根据采购项⽬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条采购⼈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审查。

哪些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1、采购⼈:是指为从事⽇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公共服务的⽬的,依法利⽤国家财政性资⾦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提供货物、⼯程或者服务的法⼈、其他组织或者⾃然⼈。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在政府采购中不符合上三种当事⼈的均不是政府采购当事⼈。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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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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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
以下资料一并交采购中心综合处:
(l)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6)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1509000 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8)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6)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7)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9)《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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