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四川2020优抚对象抚恤标准202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四川2020优抚对象抚恤标准202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XX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市、县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医疗救助室管理制度
医疗救助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救助室的管理,保障医疗救助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医疗救助室的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救助室的管理工作,涉及医疗救助室的单位及部门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室应当遵循一切为了患者的原则,秉承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经常性进修,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医疗纪录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医疗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权益。
第八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
第二章医护管理第九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建立健全医护人员的招聘、考核和奖惩制度,选拔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护团队。
第十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建立健全医护人员的工作记录和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医护人员的出诊和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医护人员正确处理与患者的关系,严禁医患矛盾、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建立健全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机制,促进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健康管理,建立健全医护人员的健康档案和定期体检制度。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关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促进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室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的诊疗记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记录的填写和保存规定,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可靠。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目录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 (3)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 (3)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3)四.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4)1.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成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制约因素 (4)五.建议及措施 (6)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社会和个人突发的不可承担的疾病风险进行救助的医疗体系, 主要面对社会困难人群和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人群中的患病人员以及由于家庭收入不能承担庞大的医疗开支而陷入困境的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 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1.通过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据调查,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
由此可见,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脱贫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2.可以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高人均寿命。
3.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稳定。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救助体系有助于缓解这一现象。
另外,如果有大量无钱医病的情况存在,本身也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4.有利于保障人权。
,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贫困公民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基本生存权范畴。
生存权就是人和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
5.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
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
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1.中国医疗救助对象我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侧重于低保户、特困户中的大病患者。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死亡等原因而需要得到国家优抚政策支持的人员,他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其中,住院治疗是他们生活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补助和生活费用补助两部分内容。
首先是医疗费用补助。
对于优抚对象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而定,一般来说,国家会根据医院的收费标准和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是生活费用补助。
在住院治疗期间,优抚对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开支。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补助,以帮助优抚对象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补助的公平和合理性,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来说,国家会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对优抚对象的住院情况和费用开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防止出现因管理不善或腐败行为导致优抚对象利益受损的情况。
总的来说,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通过规定补助标准和加强管理监督,国家旨在帮助优抚对象顺利度过住院治疗期间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希望通过国家的政策支持,优抚对象能够更好地走出困境,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省级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优抚对象,包括五类优抚对象:军属优抚对象、军人伤残人员优抚对象、烈士优抚对象、因公牺牲军人优抚对象、孤儿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或省级优抚政策,被列入优抚对象名册并持有优抚对象证的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目标是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内容和范围第六条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负责按规定缴纳,优抚对象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医疗服务。
(二)重大疾病救助:对优抚对象申请的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三)特殊病种救助:对优抚对象患有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四)门诊费用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五)药品费用报销:对于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六)康复辅助器具费用救助:对优抚对象所需的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本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范围是本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第八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先费用报销、后核实”原则进行实施。
第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县统一预算解决,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优抚办统一拨付。
第三章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程序如下:(一)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优抚办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二)乡镇(街道)优抚办审核申请材料,如符合条件,填写《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医疗救助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医疗救助效率,保障医疗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我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疗救助组的设置医疗救助组是医院专门设立的机构,负责对医院收治的困难病人进行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组由院长指定组长,成员包括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医疗救助组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为困难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2.核实患者的困难情况,制定合理的救助方案。
3.与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等建立联系,争取更多的资源支持。
4.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工作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包括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等。
五、医疗救助的内容1.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挂号、诊疗、检查、治疗等。
2.提供必要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设备。
3.协助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政策,争取更多的医疗救助金。
4.提供社会支持和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六、医疗救助的流程1.患者来院就诊,医护人员核实患者的困难情况。
2.患者被借调到医疗救助组进行详细评估。
3.医疗救助组制定合理的救助方案并向院长报告。
4.院长审核通过后,给予患者相应的医疗救助。
5.医疗救助组协助患者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
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记录真实可靠。
2.医疗救助组应当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医院领导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八、医疗救助的保密医疗救助组应当严格遵守患者的隐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九、医疗救助的宣传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医疗救助工作中来。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四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是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1. 优抚对象范围:该医疗救助适用于县内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军人、烈士家属、优抚子女等。
2. 医疗救助内容: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费用、特殊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3. 救助标准和额度: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需求和情况,制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额度。
具体额度根据县财政状况和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4. 救助申请流程:优抚对象可以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或者电子申请的方式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优抚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
5. 救助审核流程:县优抚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救助条件和标准。
审核通过后,县财政部门将拨付救助款项。
6. 救助管理:县优抚办将定期对申请救助的优抚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合理支出。
7.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规申请或者滥用救助资金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8. 资金来源: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也可以通过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如需了解具体细则,建议咨询当地县级优抚办或相关部门。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抚政策,保障县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抚对象抚恤救济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优抚对象范围第三条本县的优抚对象包括:(一)革命伤残军人;(二)烈士子女;(三)革命班子成员;(四)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五)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其他优抚对象的认定和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县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医疗救助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基本医疗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县实际情况确定。
优抚科管理制度
优抚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全面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抚政策,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提高优抚服务水平,完善优抚工作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优抚机构及其下属单位。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优抚科服务工作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守纪律,确保服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平公正:优抚服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优抚对象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厚此不愠。
3. 高效优质:优抚服务工作要高效运转,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职责分工1. 优抚科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关于军人、残疾人、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等政策的落实工作;(2)制定和完善优抚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监督和考核下属单位工作;(3)协调和处理涉及优抚政策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4)负责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优抚科内部各岗位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五、工作机制1. 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流程,对于重大事项要制定一套标准的工作程序,保证工作的稳定进行。
2. 每月定期召开优抚科全体人员例会,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 优抚科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工作标准1. 对于每一个优抚对象,都要进行详细细致的了解情况调查,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确保服务工作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2. 优抚科应定期组织开展各项优抚政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优抚对象对有关政策的认知。
3. 对于重大事件和突发情况,优抚科应制定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救助和服务工作。
七、绩效考核1. 优抚科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进展、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2.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培训和辅导,为其改进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与费用报销等问题。
第二章优抚对象的确定第三条优抚对象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给予抚恤和医疗救助的具体人员,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
第四条优抚对象的确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经审核确认后,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并颁发优抚证件。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药品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报销。
第七条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是指患有特定疾病的优抚对象的相关医疗费用,享受特殊医疗救助政策。
第八条药品费用包括门诊用药和住院用药两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进行报销。
第九条医疗救助内容还包括康复、康复器具的费用报销。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由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医疗服务证明、费用明细单等。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审批结果通知应当书面告知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结果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医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就医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医院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主动申请医疗救助,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票据。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医保部门应定期开展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四)在乡老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四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我国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优抚对象的范围:我国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家属、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因公殉职的家属以及残疾军人、残疾公安民警、残疾公安民兵、残疾民兵等。
二、医疗费用报销: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一般由优抚对象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如优抚部门、卫生局等)负责进行审批和报销。
三、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在医疗费用报销之外,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助。
救助的金额和形式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特殊药物补助等,这些救助资金主要由相关单位进行发放。
四、医疗康复服务:优抚对象的医疗康复服务主要包括残疾评定、康复技术培训、康复器具发放等。
残疾评定是为了确定优抚对象的残疾等级和程度,以便进行个性化的康复服务;康复技术培训是为了提升优抚对象的自我康复和就业能力;康复器具发放是为了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五、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优待金发放和养老院等服务设施的提供。
优待金发放是指对于年老体弱的优抚对象,国家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养老院则提供优抚对象入住和居住的场所,为他们提供照料和生活服务。
六、就医绿色通道: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还包括就医绿色通道。
就医绿色通道是指优抚对象在就医过程中享受的一系列便利服务,如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
这些措施旨在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减少他们的就医负担。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医疗康复服务、养老服务和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优抚对象在医疗方面享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援助和优质服务,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这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月21日财社[2013]6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18日《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正)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优抚医院管理制度
优抚医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医院的管理,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优抚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优抚医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优抚医院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优抚医院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行,为优抚对象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和完善保密制度,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严禁泄露病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院的安全生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优抚医院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医疗服务流程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医疗安全培训,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医疗事故处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优抚医院应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验、影像等服务。
第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加强专科医疗服务,提供各类专科诊疗服务,确保优抚对象获得全面、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接受医疗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七条优抚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康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的医疗声誉。
第十八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科室协同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十九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服务的可负担性。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保障服务而建立的。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和其他因公致残对象等,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享受特殊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的相关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管理机构和服务内容等。
一、政策措施1.政策保障:国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给予特殊的政策保障。
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范围、标准、申请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将实行国家资金和地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
2.资金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
国家通过设立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进行资金保障。
地方财政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3.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两方面。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
特殊医疗服务主要是针对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医保政策:农村优抚对象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政府为农村优抚对象设计了特殊的医保政策,包括医保费用一定比例补助、门诊费用报销等。
二、管理机构1.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民政部等,负责制定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对各地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门等,负责具体地区的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实施。
3.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地区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包括申请审核、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等。
三、服务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2.特殊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按照特殊医疗服务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抚恤优待相关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兑现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科学合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由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抚恤优待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建议;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变化和年度预算安排总体情况等相关因素予以确定。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支出责任,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上级补助资金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兑现。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要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事项:(一)缴费补助。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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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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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在乡残疾军人;
(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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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标准予以救助;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标准予以救助;
(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60%标准予以救助;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50%标准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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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
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300元。
第九条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有转院证明除外)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等因自身原因造成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安装假肢、器官移值、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购买保健、滋补、营养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
第十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和相应的治疗处方清单及《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到乡(镇)填写《**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镇)审查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领款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注明原因,逐级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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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
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乡(镇)都要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县人民医院为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规定为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第 5 页共 6 页
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第 6 页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