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_以胥磊等盗窃案分析为例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使用他人在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比如电子货币、游戏道具、虚拟财产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和损失,因此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加以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丧失,应当根据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并结合窃取行为的严重性、数量等情形进行综合评估。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我们还需关注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财产主观上包括财产权利和毁坏财物行为,客观上包括财产和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应当对此类行为予以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发售、提供假冒的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服务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窃取、盗窃规定予以认定,对于数量较大或有特殊情节的,予以加重处罚。
除了对窃取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外,我们还需要关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
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难以进行实质性的防范。
除了依法制裁犯罪行为外,还需加强规范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以减少窃取行为的发生。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也越来越广泛。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且可用于交易的财产,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租界等。
而随着虚拟财产的普及和价值的不断增长,盗窃虚拟财产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由于虚拟财产涉及到网络、技术、法律等多个领域,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也显得比较复杂。
本文将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在传统的刑法观念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虚拟世界中,盗窃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物质侵占,而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获取虚拟财产,这就给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要对盗窃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认定,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它是由用户在网络环境中通过购买、兑换等方式获得的,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盗窃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要对盗窃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认定,需要考虑的是盗窃的实施方式。
在虚拟世界中,盗窃虚拟财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黑客入侵、密码破解、虚拟交易欺诈等。
这些方式虽然不同于传统的盗窃手段,但仍然属于盗窃行为的范畴,只是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
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需要从实质上进行法律认定,而不是局限于其形式。
针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盗窃行为的实质特征,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旦确定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虚拟世界中,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责任也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和困难。
虚拟世界的边界模糊,涉案对象的定位成为了难点。
一个网络黑客在跨国网络上盗取他人的虚拟货币,那么这个行为应当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约束?这就需要涉案国家之间进行法律协商和合作,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从而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实际价值和损失量很难界定。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虚拟社交平台等虚拟空间中具有经济价值的道具、虚拟货币、虚拟财富等。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分析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窃取罪。
窃取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可以视为在网络环境下的盗窃行为,窃取者通过使用欺骗、侵入、破解等手段获取他人虚拟财产,其行为与传统的盗窃有着相似之处。
可以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窃取罪。
二是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获取、删除、更改、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方式,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通过侵入他人的账号、密码获取虚拟财产。
可以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无论是定性为窃取罪还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法律上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涉及的是大量个人信息,并且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可以依法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按照相关的刑责进行处罚。
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可以将其定性为窃取罪或者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无论哪种定性,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利用网络手段,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在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虚拟财产的价值也越来越大,例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商城里的商品等,这些在网络上存在的财产也成为了犯罪分子觊狙的对象。
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对此进行定性分析,并确定其刑法责任。
本文章将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分析,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利用网络进行的盗窃行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在网络上的财产,其性质与传统盗窃行为相似。
不同的是,传统盗窃行为是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的,而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其特点是隐蔽性强、跨地域性强、法律适用性难以确定等。
在定性分析时,可以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盗窃行为。
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窃取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
首先是主体,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是指实施窃取行为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非法盗窃的人员。
其次是客体,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是指在网络上存在的虚拟财产,如账户余额、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
再次是行为,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非法盗窃行为,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他人账户、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财产等手段实施。
最后是结果,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结果是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他人在网络上的虚拟财产。
根据以上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认定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接下来,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责任进行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其刑法责任是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其刑法责任应当与传统盗窃行为一样,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社交平台上、虚拟世界中等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近年来,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游戏玩家,其在游戏中拥有一套珍贵装备。
某日,原告发现其装备被盗,且被盗装备已被出售给被告乙。
被告乙在购买该装备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
原告认为被告乙侵犯其虚拟财产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属性?2. 虚拟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四、法律分析(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交换价值,玩家可以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等方式实现虚拟财产的流通。
2. 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获取往往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 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但复制后的虚拟财产与原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和可复制性,应具有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认定1.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方式:购买、赠与、继承等。
2.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
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购买者;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赠与人。
本案中,原告甲通过购买获得了该套珍贵装备,因此其对该装备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属于善意第三人。
2.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后,未侵犯原告甲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乙不构成侵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原告甲对该套珍贵装备享有所有权。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使用的各种财产,如网络货币、网络虚拟商品、网络虚拟物品等。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窃取行为也对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如何进行定性分析?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行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窃取行为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产的活动。
那么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境下,如何对窃取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呢?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具体来说,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境下,虚拟财产属于财物的一种,因此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定罪量刑时有哪些特殊情节需要考虑?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无形、易于复制等特点,其窃取行为可能具有一些特殊情节,对于这些特殊情节,刑法在定罪量刑时需要予以考虑。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量、价值大小、窃取手段的复杂性、窃取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还应当考虑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属性,比如虚拟货币的流通性和匿名性,以及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等。
在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特殊情节,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
如何加强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应当加强相应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界定和规范;二是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四是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窃取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打击,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和保护伞。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
首先 , 从 网络 虚拟财 产法 律属 性角度 分析 , 网络虚 拟财 产与 终货 币形式进 行界定 。 所 以, 盗窃 网络虚拟 财产定性 应具体分 析 : 传统 意义上 的物 具有 根本 的不 同, 是 一种 虚拟 的 , 但这 并不 排除 首先, 在认 定其 是 否构成 犯罪 问题上 , 根据 我国刑 法理论 构
j 1 . { I } I 占 善 ▲ 金 2 0 1 4・ 2 ( 中)
◆法律 经纬
盗窃 网络虚拟 财产 的定性及刑 法规制
王 萱
摘 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 稀缺性和可控制性 的财产属性, 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当前, 我国刑法缺乏盗窃网络虚
拟 财 产犯 罪规 制 的具 体规 定 , 导 致 司法 实践 面 临 困境 , 应推 动刑 法 明确界 定信你 财产 的 范围和性 质 , 将 其 纳入盗 窃罪规 制
范畴, 推动实现刑法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正义, 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
关 键词 虚拟 财产 盗窃 罪 刑 法规制 作 者简 介 : 王萱, 南 昌大学法 学院硕 士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7 1 . 0 2
一
器、 Q Q 号码 等进行 买卖 、 消 费等行 为。 。 综 上所 述 , 从虚 拟财 产属性 角度 分析 , 网络虚 拟财产 具有完
、
网络 虚拟 财产 属性 的属性
网络虚拟 财 产法 律属 性 的界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研究 盗 窃财产 案件 定性 的 整 法律意 义上 的财产属 性 , 理应 成为刑 事法律 制度财产保 护 的对
统计数 据 , 有超 过 6 1 %的网络游 戏玩 家有被 盗虚 拟财产 的经 历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以张某等人盗窃案为例
1
联众币和魔兽点卡的行为应适用我国传统的盗窃罪予以规制;久游币、联众币和魔兽点 卡属于有明确定价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金额被认定为 292715.2 元。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刑法保护
2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progress,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show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people's life.At the same time, violation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re increasingly rampant,as the main means to steal,which hurt seriou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s china's criminal law does not specify whether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belongs to the significance of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s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how to regulate the act of stealing fictitious property,which lead to the emergence of many disput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Because,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stealing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re the need of development of era.I analyse the case、its focus and dispute,the legal statu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the qualitative behaviour of stealing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heft amount determination,with a real cas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该当何罪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该当何罪●司法实践中,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法院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法院认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原因之一在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人员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从早期的QQ号码,到之后的游戏装备,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攀升,随之盗窃网络账号或者盗窃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和虚拟货币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不断增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常见的网络犯罪之一。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典型案例案例一:杨某盗窃案据柳州市鱼峰区法院(2013)鱼刑初字第573号判决书,2013年2月16日,杨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家中,利用电脑采用破解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某在网络游戏《街头篮球》上的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和游戏物品。
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中“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价值人民币32141.68元。
2013年6月24日,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
2013年12月24日,鱼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
盗取帐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吴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5号裁定书,2011年3、4月份,吴某通过互联网与王某联系订购QQ木马程序,将盗取的Q币兑换成游戏币或其他QQ虚拟物品后,通过淘宝网店销售。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一审认为,吴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存储、处理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虚拟世界中生活、工作和娱乐。
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通过游戏、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等平台获得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装备、游戏道具、数字化的艺术品等。
这些虚拟财产在一些平台上拥有真实货币等价物,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意义。
然而,这也给虚拟财产的安全和管理带来了挑战,盗窃虚拟财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本文将围绕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规范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盗窃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形式盗窃虚拟财产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占有或者转移虚拟财产的行为。
虚拟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游戏币、虚拟信用卡余额等;(2)虚拟装备:包括游戏中的武器、护甲、配饰、宠物等;(3)虚拟道具:如游戏中的钥匙、药品、卡片、技能书等;(4)数字化的艺术品:包括数字化的音乐、视频、图片、小说、漫画等。
盗窃虚拟财产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如账号盗窃、密码破解、作弊、黑客攻击等。
无论是哪种形式,盗窃虚拟财产都将对用户的合法权益和虚拟平台的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1、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上,通过盗窃获取财物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虚拟财产的获取、占有、转移都具有财产性,与实物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盗窃虚拟财产同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一些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并不能被纳入刑法的规定范畴。
例如,通过网络虚拟空间中的道具转移命令窃取道具等行为,难以构成盗窃罪。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通过一些法律技术手段进行规定和管制。
在民事责任的领域,盗窃虚拟财产也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虚拟财产的获取、占有、转移都是用户的合法权益,被盗窃后将直接损害用户的利益。
因此,用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用户可以通过向平台方或者盗窃者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虚拟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追究盗窃者的民事责任。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
多爱玩网络游戏的朋友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在游戏中完成任务、 购买各种游戏装备 , 结果却被黑客轻 易地将游戏账号连 同这些心血一起盗走了, 这远远比被偷一个钱包更让他们懊恼和痛心。
一
、
虚 拟财 产 的概念 及特 征
1 虚拟 财产 的概 念 .
对于虚拟财产 的概念 , 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 。“ 虚拟财产 , 是指 网络游戏当中的具一 定财产价值的游戏物品, 它是一种以数字化符号的形式存贮在游戏服务器当中的无形财产。 【. ”3‘ 】网络
[ 收稿 日 ] 1- - [ 期 2 14 1 0 00 修订 日 ]0 1 5 8 期 21- - 02 【 作者简介】 郑蕾(95 ) 女, 18 一 , 浙江杭州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
・
4 6・
非物质 化财 产 。 】 ”
笔者认为 , 以上学者们对于虚拟财产概念 的理解都不全面 , 应将这些观点进行系统综合 。虚拟财产 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说 , 只要是存在 于网络环境 中, 以电子数据 为载体 , 能够为人所 拥有和支配 , 具有一定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满足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是虚拟财产 , 这些虚拟财产能被持有人随时调用 。具体而言 , 它包括了具有经济价值 的 I 、 Q号码、 DQ 虚拟货币、 虚拟 装备 、 收费电子邮箱、 Q币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从狭义上来说 , 阶段的虚拟财产就是指存在于网 现 络游戏中的, 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 , 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 可以以现实货币兑换 , 并能够被玩家所支配 的游戏资源 , 主要包括 : 游戏账号等级、 游戏金币、 虚拟装备、 游戏 角色等 。本 文所探讨的有关虚拟财产 的犯罪问题也是基于该狭义上的定义。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案例探究》2500字】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案例分析目录一、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王经某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和王经某在使用一款手机游戏时,发现游戏币的官方兑换平台是人民币一元(币种下同)可以兑换十个游戏元宝,遂使用外挂软件对游戏币兑换参数进行改动,达到兑换翻倍的目的。
二人通过该外挂软件充值游戏元宝至自己账号,并将游戏元宝卖给其他玩家进行非法获利。
被害单位深圳某公司在运营中发现该游戏的充值订单出现异常,对二人的游戏帐号采取了封禁措施,以进行及时止损。
法院认为,游戏中的游戏元宝因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属虚拟财物。
被告人非法占有游戏元宝并用以牟利,相关用户便无需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等同于直接减少了被害单位应得的营业收入,故两被告人的行为与其他侵财类犯罪一样,私自占有或侵吞公共财物并进行销账处理,从中获取非法收益,两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构成了盗窃罪。
案例2:杨某、陈某、李某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案例当中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利用技术手段开发了一种特殊的游戏账号登录方法,只需登录一个玩家账号,再利用卫士APP进行登录,那么,这个玩家的其他账号则会被非法窃取。
三个被告者以购买游戏账号的方式,登录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因此,以被害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其他账号则被盗窃,并将账号内的游戏币以及游戏装备进行倒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法律部门认为,游戏账号中存在的虚拟游戏币,既不是指游戏所具备的虚拟性质,也不是指法律具备的虚拟性质,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本质上是指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区分,仅用于购买游戏装备的使用途径,网络游戏账户也属于私人财产,那么三个被告的行为明显的构成了盗窃罪。
从以上案例看,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概念较为模糊,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难以明确。
2022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127条,针对个人数据以及自身身份信息注册的游戏账号都具有保护作用,并纳入了民事法律范畴。
截至目前,网络游戏账号中的游戏货币,虽然具有虚拟性质,但也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但该财产相关争议已经持续了将近20年,对于相关的刑事案件,刑法应当建立起清晰的规制路径用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越来越高,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
其中,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分析,并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已成为了当今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财产是一种没有实体形态的财产,通常不具有物理属性。
它在虚拟世界中存在,且得到了虚拟社区的认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因此,虚拟财产也应该纳入到财产的概念中。
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窃取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即网络虚拟财产。
从法律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财物范畴,因为它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可以被转移的。
其次,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刑法定性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窃取行为应属于盗窃罪的范畴,即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从法律上来看,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应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立案方式:(1)以盗窃罪立案。
根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应遵循“盗窃他人财物”的原则,即需要具备事实上的占有和客观危险性。
同时,对于虚拟财产的窃取,也需要满足财产的“可动产性”和“转移性”的要求。
(2)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
由于虚拟财产的存在离不开虚拟社区和虚拟账户的支持,因此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同样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窃取。
因此,可以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角度,对窃取虚拟财产进行立案。
最后,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加强对其的打击力度。
可以通过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来加强对这一领域犯罪的打击。
同时,对于有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加强对其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利益和社会公正。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世界中产生的各种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币、装备、账号和游戏中的各种价值物品等。
随着网络游戏和虚拟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涉及到了网络安全、财产权益等诸多法律问题,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分析,已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危害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虽然是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进行的,但其危害却是实实在在的。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很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积累了大量的虚拟财产,窃取者的行为会直接导致玩家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玩家的游戏体验和权益。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损害了游戏平台的正常秩序。
大量的窃取行为会导致游戏平台秩序紊乱,影响游戏的公平公正,降低了游戏平台的信誉度和可持续发展性。
对于这些危害,法律界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且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以便依法惩处。
从法律角度来看,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可涉及到刑法的多个相关罪名,如侵犯财产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窃取行为基本上都是以侵犯财产罪行为来处理的,但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这些罪名是否适用,就需要我们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深入的法律定性分析。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窃取、抢夺、诈骗等行为的犯罪行为。
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虚拟财产虽然不具有实体,但其价值却是实实在在的,因此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也可以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未经许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也需要通过恰当的技术手段进行,因此也可视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
虚拟刑事法律案件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世界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世界里,人们可以自由地交流、娱乐、购物,甚至进行虚拟社交。
然而,网络虚拟世界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网络虚拟盗窃”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虚拟盗窃案件为例,探讨虚拟刑事法律案件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经过(一)案件起因2021年5月,我国某知名虚拟现实游戏平台推出了一款全新游戏《梦幻世界》。
这款游戏以其丰富的游戏内容和独特的虚拟世界观吸引了大量玩家。
然而,在游戏上线不久后,玩家们纷纷反映在游戏中遭遇虚拟盗窃事件。
(二)案件经过玩家李某在游戏中花费了大量金钱购买虚拟装备,其中包括一把名为“龙鳞剑”的珍贵武器。
然而,在使用该武器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自己的游戏账户突然被锁定,同时发现“龙鳞剑”已被盗走。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盗走“龙鳞剑”的玩家为玩家王某。
王某利用一款非法软件,通过破解李某的游戏账户密码,盗走了李某的“龙鳞剑”。
(三)案件处理李某向游戏平台客服举报了这起虚拟盗窃事件。
游戏平台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对王某的账户进行核查,发现王某在短时间内多次进行虚拟盗窃行为。
游戏平台依据《游戏用户服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进行了处罚,包括永久封禁其游戏账户,并要求其赔偿李某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虚拟盗窃的法律性质虚拟盗窃案件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其法律性质尚存在争议。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规定虚拟盗窃的法律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拟盗窃行为可以视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虚拟盗窃的法律责任1. 玩家李某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游戏平台作为虚拟世界的运营者,有责任维护游戏秩序,保障玩家合法权益。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而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其定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综合分析相关案例和现有法律法规,探讨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并对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生成、流通和使用的所有非现实存在的财产形态,如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等。
而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则是指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在网络平台上拥有的虚拟财产的行为。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盗窃犯罪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度隐蔽性: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往往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施,隐蔽性极高。
攻击者可以利用网络漏洞、恶意软件等方式,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而受害人往往难以发现。
2. 虚拟财产属性:虚拟财产的特点在于其不存在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中。
因此,窃取虚拟财产与传统盗窃犯罪相比,其物质性更弱,因此行为定性上也存在差异。
3. 全球性: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能够跨越地域和国界,具有全球性。
攻击者可以远程窃取他人的虚拟财产,而受害人与攻击者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相关法律法规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探讨】在我国,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并未明确列入刑法中的罪名之中。
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也有一定的规制和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定性。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属性不同于现实财产,加之窃取行为的隐蔽性,使得刑法在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上存在困难。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侵犯公民网络个人信息、窃取、篡改、删除、造成数据灾难等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
虽然这一条款未直接涉及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但可以从中看出国家对于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的重视。
浅议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罪行认定
浅议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罪行认定浅议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罪行认定论文网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属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功能也越来越强大,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和生活。
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学习、交友、娱乐,每天上网的时间也越来越长。
网络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时,为了满足人们在网络中娱乐、购买虚拟产品等需要,虚拟财产应运而生。
其最初的形式主要是虚拟货币,如Q币等,人们可以以固定的比率将现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用于在网络上购买一些虚拟产品或者服务。
但这种购买活动是单向的,并且仅限于在虚拟世界之内。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吸引玩家、满足玩家的需要和追求,推出了越来越丰富的虚拟物品,并且部分虚拟物品的数量是极少的。
这就使得这些虚拟物品也有了交易的市场,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也同时出现。
它包括但不限于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所拥有的货币、坐骑、装备等等,是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具有数字化、非物化性质的财产形式,其本质是电子数据。
因此,笔者认同曲新久教授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阐释“若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我主张,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虚拟‘财产’是信息,既不是财产,也不是知识产权。
它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等资讯相类比,具有弱类似性;与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与财产相比则完全不同。
虚拟‘财产’也许可以归入广义财富的范围,但是财富并非都是财产。
” 作文/zuowen/[1]二、我国刑法界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和网络游戏的高速发展,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危害了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和秩序。
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暂未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制定专门的罪名,造成目前我国各地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定性不一、判决不同,同样是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有认定为侵害通信自由罪,有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有认为不构成犯罪者,但目前相当一部分的专家意见和实际案例是将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人们的生活逐渐与网络紧密相连。
然而,网络的便利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其中之一就是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本文将就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性探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网络账号等。
随着网络社交、游戏等行为的盛行,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了技术手段、道德伦理等多个方面。
首先,窃取网络虚拟财产通常需要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比如黑客攻击、网络钓鱼、木马病毒等。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使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更加隐蔽和高效。
其次,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涉及到了人们的道德伦理。
正常情况下,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对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为了更好的定性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我们需要分析其动机和影响。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动机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攻击欲望、刺激感等。
许多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都是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比如窃取游戏道具后转卖获取利润。
而攻击欲望和刺激感也是一些人窃取虚拟财产的原因,他们通过窃取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攻击欲望。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对个人、社会和网络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个人的财产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和心理负担;社会的信任关系受到破坏,使人们对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产生怀疑。
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呢?首先,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是关键。
用户应该加强密码管理,定期更换密码,并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敏感操作。
其次,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加大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力度,并引入更加先进的安全技术来防范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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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虚拟财产属于物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物权说 、债权说 、知识 产权 、债权和版权两元说 、债权与物权说 、新型权 利说 。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确定虚拟 财 产 法律归属的确定 ,是构建虚拟财产法律分析的前 提 ,决定了法律适用和保护方式 、强度的不同 。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 。首先民法上的物 已经脱离了有体物的形态 ,呈现出扩张的趋势 ,是 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 。④ 这一定 义解决了 传 统 物 的 定 义 的 局 限 性 , 以“财 产 利 益 取代有体物 、无体物或自然力等的表述 ,是一种较 为现实的选择 ”。⑤ 一般认为 , 物的特征是可控制 性 、具有稀缺性 、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⑥。网 络虚拟财产具有控制性 ,也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在 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 。网络用户 也可以通过对自己的账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 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 、增删 ,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 序具体操作网络虚拟财产 ⑦。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 虚拟财产 权的这种 物 权 特 性 需 要 通 过 法 律 的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⑧ 其实是 对 物 权 法 定 主 义 的 一 种 误 解 , 物 权 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 、效力 、变动条件 、保护 要件等由法律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 种类和超越法定范围行使物权 。所以物权法定的 内容并不包含物权客体的法定 ,只要可以成为民 法上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 其次 ,虚拟财产的期限性不影响虚拟财产的 物权 。诸多学者在论述虚拟财产的特征上认为虚 拟财产具有期限性 ,我们认为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并不影响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沧海桑田 , 世 事 变迁 ,任何物体都会变化 ,直至消失 。所以任何物 都有存在的期限 ,只是期限长短的不同 ,虚拟财产 的期限性比较短而已 。 二 、构成盗窃罪论证 (一 )拟制规定还是注意规定 虽然承认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 可是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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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良 :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 ———以胥磊等盗窃案分析为例
备 (武器 、装甲 、药剂等 )虚 拟账号 ID 及角色属性等 ①。在物质形态上 , 其本 质都作为电磁信息 ,虚拟财产是电磁记录 。
但是根据财产的基本理论 ,洛克阐述了被后 世称为经 典 的 所 有 权 理 论 :“土 地 和 一 切 低 等 动 物为一切人所共有 ,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 有一种所有权 ,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 他的身体 所 从 事 的 劳 动 和 他 的 双 手 所 进 行 的 工 作 ,我们可以说 ,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所以只要他 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 状态 ,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 ,在这上面参加他自 己所有的某些东西 , 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既 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他的一 般状态 ,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 东西 ,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因为 ,既然 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 ,那么对于这 一有所增益的东西 ,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 权利 ,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 人所共有的 情况 下 , 事 情 就 是 如 此 。”②洛 克 以 劳 动作为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 ,确立了衡量财产权 的核心因素 。也就是财产归属的依据是劳动价值 原理 ,劳动是财产之母 ,劳动使得物体脱离自然所 安置的状态 ,我们从共有物中取出一部分 ,我们因 此而取得财产权 。
案例评论 近年来 ,网络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盗 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中之一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我国互联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 为 。 2007 年 1 月 , 销 售游 戏 装备 、游 戏 币等 虚 拟 物品的几大网络游戏公司发表联合声明 ,呼吁打 击网络盗窃 , 维护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目前 我 国 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判决不一 ,同样是 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 ,有认定为盗窃罪 ,有认定为 侵害通信自由罪 ,有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 ,也有认为不构成犯罪者 。其实是案件 都 无 法回避的一个相同问题即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虚 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认或者评估 ? 只有解决这些 先决问题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才能正确定性 。 一 、虚拟财产性质认定 (一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资产 , 主要包 括 : ( 1)游戏账号等级 , ( 2)虚拟金币 , ( 3)虚拟装
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盗窃罪 是注意规定 。首先 ,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言 ,从 财产学说角度来考察 , 对于盗窃罪对象大致有以 下四种学说 : ( 1) 有体性说 ; ( 2) 管理可能性说 ; ( 3 ) 效 用说 ; ( 4 ) 持有 可能 性 说 。⑦ 现 今 一 般 认 为只要具有管理可能性 ,都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 。 其次 ,如果把第二百六十五条理解为拟制性规定 , 则除了本法条规定的无体物外 ,盗窃其他无体物 则不构成犯罪 。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 , 司法 解 释 都不符合 ,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电 、气 等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对象 ,所以我国刑法中的财 物包括无 体 物 甚 至 在 某 些 情 形 下 包 括 财 产 性 利 益 ,既然无体物可能被盗窃 ,刑法保护也就是顺理 成章 ,刑法第 265条规定不适用法律拟制 ,而是注 意规定 ⑧。即 使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对 盗 窃 无 形 财 产 认定为盗窃罪 ,所以对司法解释盗窃电力 、煤气 、 天然气等 ,“等 ”字的 理 解 , 指的 并 非 等 字 之 前 列 举的“电力 、煤气 、天然气 ”等性 质相 同 的公 私 财 物 ,而是所有未列举的任何客观存在形式上有特 殊性的公私财物 ⑨。
2006 年 1 至 2 月 , 胥 磊 、陈 雄 章 雇 佣 学 生 通 过上述方式对上海电信 16885885 腾讯充值平台 进行盗打 , 共盗打充值电话价值 人民 币 718600 元 。2006年 3 月 22 至 23 日 ,两被告人又雇佣学 生通过上述方式对浙江丽水电信 16885885 腾讯 充值平台盗打充值电话价值人民币 155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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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卷总第 41期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 1期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的关系上理 解不同 ,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 ,即刑法第二百六十 五条相对于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是属于注意 规定还是拟制规定 。
注意规定 ,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 , 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 ,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 的规定 。注意性规定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 容 , 只 是对相关 规 定 的 重 申 , 它 只 是 具 有 提 示 性 。① 如 果认定第 265 条是第 264 条的注意性规定 ,则盗 窃虚拟财 产 构 成 盗 窃 罪 , 因 为 虚 拟 货 币 、虚 拟 角 色 、高级装 备 等 可 以 转 换 为 现 实 中 的 金 钱 。② 网 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 配的动产属性 , 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网 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 、虚拟 性的特点 ,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 本质相同 。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 , 可 以 盗窃行为定性 ,应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信评 估予以现实法律规制 。③
摘 要 :针对盗窃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 ,以实践案件为例分析 ,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物 ,可以构成盗窃罪的
犯罪对象 。在犯罪数额计算上具有特殊性 。我国现行条件下 ,可以以案例为指导 ,完善虚拟财产的保护 ,无须单独立法 。
关键词 : 虚拟财产 ;盗窃罪 ;犯罪数额
中图分类号 : G206
文献标识码 : A
胥磊将充值 Q 币后的 QQ 号以约三折的价格 通过互联网销售 ,共得赃款人民币 706811元 。
审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 ,每充值 1个腾讯 Q 币 ,需支付人 民币 1元 ,充值产生话费由该电话名下用户承担 , 两被告盗用他人电话号码充值腾讯 Q 币 ,充值金
额计人民币 874480元 ,造成他人巨额电信资费损 失 ,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①
第 11卷第 1期 Vo l. 11 No. 1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W uhan Technical Co llege of Communication
2009年 3月 M ar. 2009
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
———以胥磊等盗窃案分析为例 3
姜金良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文章编号 : 1672 - 9846 ( 2009) 01 - 0071 - 05
基本案情 胥磊 、陈 雄 章 , 2005 年 11 月 以 来 , 两 被 告 人
经预谋 , 利 用 原 瑞 华 信 息 技 术 公 司 购 入 的 VO IP 网关 、服务器等设备搭建盗打充值电话平台 ,通过 固定电话直接拨打或者通过中国移动手机呼叫转 移方式进入各地电信充值平台进行盗打 ,将盗打 所获的 Q 币充值到 事先 准 备好 的 QQ 号内 , 而 实 际产生的话费则转嫁至被盗打地区的电话上 。
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即使肯定其是一种财 物 , 也只 是 一 种 特 殊 、新 型 的 财 物 。分 析 可 知 , 现行立法是不能包括 此 类“财 物 ”的 。按照 以 上 理念与原则 , 对于盗窃 QQ 号以及时下出现的盗 窃虚拟财产等法律上的新型问题 , 严格按照罪刑 法定原则的精神是不能认定为财产犯罪的 。⑥
虚拟财产原始取得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通 过游戏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的 。虚拟 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市场交易 。也 就是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现实承认 ,现实交易 的繁荣和兴盛正是对虚拟财产属性的印证 。
而价值 ———是孤立的个人现象而不是社会现 象 ,是人对财物效用的感觉与评价 ,而不是财物的 客观物质属性 。所以整个价值论或者说整个经济 理论应从人的需要及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出发来 研究 。③ 所以虚拟财产只要满足游戏者等特定群 体的心理需求也可以具有财产价值 ,而不需要得到 所有人认可 。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