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保水保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九条严格控制工序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优良,以分项工程质量确保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第十条承包人、业主、监理单位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勤检查、多教育、严处理”,在广大职民工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优良工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各级工程管理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树立“以质量论成败”的政治观念,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下狠心,动真格”进行管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和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控制、妥善处理、不留隐患。
工程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否则将按有关条款向业支付违约金。监理人员亦必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提出人员更换必须经业主同意,若自行更换或未按合同规定人数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将按有关条款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承包人在本合同段工地现场设置项目经理部,委任一名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对本合同段工程施工管理负总责;委任一名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合同段技术、质量负责;委任一名质检工程师,对本合同段质量检测工作负责。项目部成立中心试验室,按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示范、安全、保通、物资、财务、宣传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业主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目标的实现。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均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指挥部设置工程质量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人员的(更换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低于被更换人),必须报告业主批准后方能更换。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的,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云交管养〔2016〕86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6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投资公司、公路局、路政总队、交通发展投资公司,厅质监局、造价局,昆玉、曲陆、富砚、安晋、锁蒙高速公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检查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畅、安、舒、美”的公路出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应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全面养护、依靠科技、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实施日期】2018.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沿线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原则1、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科学合理规划水土保持工程,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2、综合施策原则。
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的水土保持问题,应采取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水土保持管理中,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4、依法依规原则。
高速公路水土保持工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5、公开透明原则。
对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管理的决策、实施和效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和管理1、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管理委员会。
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负责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管理的决策、规划、监督和协调工作。
2、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管理部门。
专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协调沿线各相关单位协力配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3、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监测站。
设立水土保持监测站,实施对高速公路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估。
4、高速公路水土保持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相关专家组成,对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技术和管理进行咨询和评估。
五、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1、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土壤条件,进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采用合理的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地质环境。
2、施工管理。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开挖裸露土地、未经覆盖等现象,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监督管理。
对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4、技术培训。
对从事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水土保持管理水平。
4监理环保水保监理工作计划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保水保工作计划贵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目录 (1)一、工程项目简介 (2)二、环水保计划控制目标 (2)三、环水保计划控制监理工作内容 (2)四、环境保护监理措施 (3)五、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要点 (7)六、隧道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21)七、桥梁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22)八、排水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25)九、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石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26)十、交通安全设施环境监理要点 (28)十一、绿化工程环保监理要点 (29)十二、污水处理设施环保监理要点 (29)一、工程项目简介麻速公路K234+500相接。
全线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K69+000~K76+340、K97+480~K105+715段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为24.5米,K76+340~K97+480段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为33米,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I级。
其余技术指标均按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规定。
二、环水保计划控制目标目标:在工程施工期间确保无任何不文明不环保的现象发生,且没有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任何投诉和通报批评。
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土石渣料、噪声、扬尘、振动、废水、废气、废油、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进行全面控制,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实现施工环境保护无事故。
三、环水保计划控制监理工作内容严格遵守国家、云南省及当地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群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建立健全的施工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实现施工环境管理体系,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施工人员环保教育”;(2)是否按照环评报告书的要求合理布设施工营地位置;(3)路基施工中是否先铺过水涵管,再筑路基;(4)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5)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特别是压路机等高噪声、强震动作业施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在国家规划和控制下垦造的、用于汽车通行的特定道路。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进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提交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经有关环境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体、空气质量、声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因素的影响。
评价报告应明确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以及采取的相应防治措施。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价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调整,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
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合理处置,并及时清除施工现场上的垃圾,保持施工环境清洁。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污染。
必要时,应进行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环境质量达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严控用水总量和出水污染物排放量,做到节约用水、合理排放。
必要时,应当采取水质净化措施,提高排放水质量。
第四章运营阶段的环境保护第十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环境保护人员,负责环境监测、数据记录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运营阶段产生的噪声、大气污染物、水质等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质量不低于相关标准。
10环水保管理办法
云南麻昭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审核:审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云南麻昭高速公路C标段项目办公室二○一三年三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云南麻昭高速公路C标段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以下简称“环水保”)进行全方位控制,强化环水保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局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要求搞好环水保工作,加强环水保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督促各工区项目部按上述目标建好云南麻昭高速公路C标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保一罚”即:“保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处罚破坏环境与水土保持的单位”,实施对各工区项目部环水保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各工区项目部应本着对环水保和国家建设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法律规范、法规、条例等,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水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水保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项目办及各工区项目部设立专门环水保管理机构。
一、项目办成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琚建明副组长:黄小通、田敬军、马万里、王万峰成员:张晓亮、王友民、闫占瑞、刘新胜、陈紫恒、工区项目部经理二、项目办成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办公室(以下简称“环水保办”)环水保办成员如下:主任:工程部部长成员:安质部、工程部及各工区项目部相关人员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1.研究本项目环水保的重大事项;2.审定本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3.审批环水保办的工作报告及有关请示;四、定期组织召开环水保办工作会议。
第六条环水保办的职责。
1. 检查各工区项目部的环水保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
2. 检查各工区项目部在施工中是否按环水保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
3.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分段落实环保水保任务和责任,对违反环水保规定操作和随意破坏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违约处罚。
公路工程环水保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环水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路工程环水保管理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水平,保护周围环境和水体的安全和清洁,保障公路工程环水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环水保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管理目标1.保护、维护公路工程周围生态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2.保护周围水体的安全和清洁,预防公路工程对水体的污染。
3.严格控制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4.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管理措施1.环保规划公路工程环水保项目的规划应在项目初期就由专业环保机构进行环境评估,确定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确保环保要求纳入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2.环保设计公路工程环水保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环保要求,避免后期环保问题。
3.环保施工在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应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污染源的排放,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对有污染物的设备和器材,应在使用前经过环保验收。
4.环保监测公路工程环水保项目建设后,需对建设工程周围的生态环境和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环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5.环保考核对公路工程环水保项目的环保工作,应设立考核机制,对环保工作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处罚或奖励。
同时加强对环保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六、管理责任1.项目负责人应对公路工程环水保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确保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做好环保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
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环保工作的质量。
4.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环水保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共同维护公路工程建设环境保护。
七、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应定期组织,做好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环保要求的执行。
2.对环保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环保工作的质量。
高速公路施工环保水保实施细则
环保、水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把环境保护摆上了重要的战略位置。
报告将“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列为前进中面临的首要困难和问题,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点来抓,体现了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更高要求。
这一切都充分表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真正进入了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
本合同段位于内蒙古高原和青藏高原交汇处,属祁连山脉,地势西高东低,地貌主要为高山区。
设计要求环境保护条件高。
线路沿线岩土类型多,沟谷发育,地形地貌较复杂。
工程施工时,在挖方、填方、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破坏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原地表植被,并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对周边环境产生破坏或改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在开工之初和施工过程中各阶段,项目部各部门和各施工班组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工程建设和环保、水保并行,力争生态环境优良,环保、水保工作落到实处,环保、水保工作符合要求,使建成后的公路融入沿线自然及人文的和谐环境中。
1.工程概况1、连霍国道主干线永登(徐家磨)至古浪高速公路YG9合同段起点(YK2407+350=ZK2407+350)位于古浪县黑松驿镇庙台村,与YG8合同段相连接;终点(YK2412+300=ZK2412+243.187)位于古浪县黑松驿镇四沟台,与YG10合同段相连接。
途径庙台村、福儿湾、张家河、石咀儿、四沟台,本段路线长4.95km,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4月1号,工期30月,竣工日期2011年9月30日,工程总造价4.4247亿元。
2、全线按双向四车道、全封闭、全控制出入的高速公路设计施工,设计速度采用8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24.5m,分离式路基宽度12.25m,主线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均采用公路Ⅰ级。
高速公路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环保水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2. 适用于所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高速公路环保水保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督执行。
2. 明确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包括环保、水保、工程、财务等部门的分工与协作。
三、环境保护措施1. 施工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2. 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粉尘、废气等污染。
3. 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水土保持措施1. 施工前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确保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2. 施工过程中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如植被保护、排水系统建设等。
3. 定期监测水土流失情况,及时调整保护措施。
五、环境监测与评估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空气质量、水质、噪音等进行监测。
2. 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
六、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1. 制定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应急预案。
2.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
七、培训与宣传1. 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水保知识的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2. 通过宣传材料、会议等方式,提高公众对高速公路环保水保工作的认识。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环保水保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水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高速公路环保水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云交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经厅2022年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1日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市场,进一步提升公路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以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和审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事项,颁发资质证书;组织开展全省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审核和发布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审核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定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含日常养护、应急养护,以下同)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保水保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保水保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马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文用修订)1,合计1。
为加强马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以下简称“环水土保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的要求,推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实现交通部和省公路局“五个现代化”的总体要求。
特制定《云南马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2。
为了有效督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上述目标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保两罚”制度,即“确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严惩破坏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建设单位”,“对未对破坏环境和水土保持的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相应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主要负责人实行处罚制度3,建设单位应本着对环境保护和国家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保和节水意识,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4和总体目标确保项目建设的所有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沿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1-线沿线水资源和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着力打造“优质、安全、和谐、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道路二、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应以永久和临时相结合为主,尽可能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临时工程现场周围应设置标志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和行进路线。
1。
施工现场及营地: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预制场、混凝土搅拌站和级配碎石搅拌站。
⑵小型施工场地和营地的设置应充分利用沿线现有场地和站场进行永久征地和城市用地。
(3)施工中,根据工艺特点综合利用临时用地,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如改良拌土站与级配碎石拌和站相结合,利用取土场作为小型预制场地、施工机械停放场地或营地等。
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案
目录1.工作方针与目标..................................................... - 1 -1.1.方针 (1)1.2.目标 (1)2.环保工作原则....................................................... - 1 -2.1.工作原则 (1)2.2.工作重点 (1)3.保证体系........................................................... - 1 -4.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 2 -4.1.管理机构 (3)4.2.主要职责 (3)5.宣传教育培训....................................................... - 6 -6.检查制度........................................................... - 6 -7.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内容及措施................................. - 7 -7.1.保护内容 (7)7.2.保护措施 (7)8.水土保持措施...................................................... - 12 -9.临时工程的使用及恢复.............................................. - 13 -9.1.大临工程 (13)9.2.其他临时工程 (13)云南大丽高速公路***合同段环水保施工保证体系1.工作方针与目标1.1.方针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国际先进的高速公路环保水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水保管理措施,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6.11.1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7号)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 7月18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和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是指对水土保持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监督预测。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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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文勇修改)一、总则1、为加强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以下简称“环、水保”)的全方位控制,强化施工期间环、水保意识及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局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要求推进环、水保整治工作,实现交通部、省公路局“五化”总体要求,特补充制订《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2、为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上述目标建好本项目,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保二罚”制,即:“保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处罚破坏环境与水土保持的施工单位”、“处罚对破坏环境与水土保持的施工单位监理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并对相应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环水保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制度。
3、施工单位应本着对环水保和国家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法律规范、法规、条例等,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水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水保工作。
4、总体目标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管理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水保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
沿线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沿线的水体、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建设一条“优质、平安、和谐、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典型示范路。
- 1 -二、临时工程临时工程的设置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临时工程用地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及行进线路。
1.施工场地、营地:⑴预制场、混凝土拌和站、级配碎石拌和站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⑵小型施工场地、营地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沿线既有场地、站区永久征地和城市用地;⑶施工中应结合工序特点,对临时用地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如改良土拌和站和级配碎石拌和站结合、取土场地用作小型预制场、施工机械停放场或营地用地等。
2.施工便道:⑴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和新修筑的施工进场道路等;⑵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少占土地,少破坏植被。
3.取、弃土场:⑴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40cm的耕作层推到一侧临时堆放,完工后覆盖地表以利复耕;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堆放应设置围挡措施。
⑵弃土(碴)场的设置必须取得国土、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弃土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必须严格执行“先挡后弃”的原则,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⑶外购土方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正式的购买商品土协议,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
4.砂石料场:⑴砂石料开采时,要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恢复措施,严格按设计指定位置和规模进行,坚持随采随平整和恢复原则,严禁随意乱采乱挖。
⑵河滩地带采料时,应做好河道疏浚及平整工作。
- 2 -⑶砂石料场开采应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坚持“逐级审批、持证开采”。
三、水土保持1.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严格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
2.临时工程的修建不得随意切割或阻拦地表径流。
3.桥梁桩基钻孔弃渣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地点,避免堆弃河滩或侵占河道。
4.弃土作业必须先挡后弃,并避免弃渣外溢。
5.路堑开挖、路基填筑、隧道临时弃渣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污染防治1.水污染防治:⑴施工营地设置应远离水体边缘;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
⑵桥梁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污染物排入水体;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弃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
跨越河道的桥梁桩基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地貌。
⑶隧道施工时,应在隧道进(出)口设置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再排放。
(4)采砂场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或排放。
(5)施工生活污水要设置污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或绿化。
2.固体废弃物管理:⑴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
⑵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及时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 3 -⑴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对地表植被和农作物产生不利影响;城市区域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对施工车辆轮胎及车外表进行冲洗,确保城市道路清洁。
⑵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或土石方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密。
⑶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城市地带的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4.噪声污染防治:⑴混凝土拌和站、预制场等高噪声作业场地设置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
⑵临近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控制机械作业噪声;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需要连续昼夜作业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进行夜间施工。
同时,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并积极做好声屏障等防扰民措施。
⑶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五、景观保护1.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的范围以及走行线路。
2.施工临时设施布局紧凑,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道路平整,与所处环境(风景区、城市)景观尽可能协调。
3.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严禁随意铲除地表植被和林木;施工临时弃碴堆放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六、环境恢复1.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制梁场、拌和站等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2.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取随平整,周界规则;取土完毕后,- 4 -利用保存的耕作层土进行土地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
3.弃土场要做到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
4.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
5.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
七、考 核1、指挥部将环、水保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指挥部将结合日常、季度和年度综合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对各参建单位的环、水保工作进行考核。
2、施工中但凡发现有违反环、水保有关规定的施工单位和环、水保工作监理不力的监理单位,指挥部将视其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同一问题被监理单位连续下发过两次环、水保整改通知书而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施工单位,指挥部将予以全线通报批评一次;因环、水保问题被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一次的,指挥部将进行通报批评一次。
3、未能严格执行指挥部有关环、水保管理规定、环、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指挥部将视其程度,在相关考核评比活动中予以扣分。
八、违约行为处理办法为消除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隐患与风险,做好环水保工作,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规定以下违约处理办法:1、施工中禁止横向弃土。
对无法避免而掉落至边坡及河道的土、石方应及时组织清运至弃土场堆放,保持河道畅通及边坡原貌。
如违反,除限期清理外,处以违约金50元~100元/m3。
2、弃土场。
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进行弃土,弃土必须从拦砂坝墙背开始弃土,并逐层碾压及整形。
如未支挡就弃土则除停工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违约金5万元~10万元/每处;未按照弃土顺序及要求进行碾压、整- 5 -形的,除整改外,处以违约金500元~1000元/m2;弃土完成后,未及时按照设计要求完善排水设施及复耕、绿化的,除限期整改外,处以违约金10万元/处。
以上违约行为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隐患的,按照2~3倍违约金进行处理。
3、取土场。
取土应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禁止无序取土。
若违反,除纠正违规行为外处以违约金10万元~20万元/处。
4、桥梁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必需经沉淀变清后排入河道,沉渣运至弃土场堆放,若违反处以违约金5000元~10000元/处。
5、隧道施工时,应在隧道进(出)口设置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若违反,除整改外,处以违约金5万元~10万元/处。
6、梁板、小型构件预制场应按照施工标准化的要求对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处理。
若违反,处以违约金1万元~2万元/处。
7、若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更换相关工作监理工程师并按照施工单位违约金的10%~30%进行违约处理。
监理单位负有较大责任的,处以监理单位违约金1万元~10万元/处。
8、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行为,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九、附 则1、本办法由指挥部总监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措施报审单2.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水保监理通知书3. 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整改验收单4.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水保工作指令附件1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措施报审单- 6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标段:单位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驻地办:我单位已按设计文件和有关环保要求,完成了临时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计划(措施),现上报请予审批。
附:①临时工程环水保措施施工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水保监理通知书- 7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标段:单位工程名称编号致:事由:内容:要求年月日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年月日施工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3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水保整改验收单- 8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标段:单位工程名称编号致监理站:根据环水保监理通知书(编号)的要求,我单位已按期完成整改内容。
请予以现场检查验收。
施工负责人:年月日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4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9 -环水保工作指令(编号:号)合同段施工里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项目及桩号存在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年月日处理决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年月日处理结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年月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