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
居民身份证法规对身份识别与证明的要求
居民身份证法规对身份识别与证明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身份识别与证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办理各种手续,还是在各种交易和合作中,都需要准确地识别和证明自己的身份。
为了规范身份识别与证明的过程,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本文将探讨居民身份证法规对身份识别与证明的要求。
首先,居民身份证法规要求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身份证是一种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文件。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个人在年满16周岁时必须申领身份证,并在身份证过期后办理换证手续。
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这些信息是识别和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
其次,居民身份证法规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为了防止伪造和冒用他人身份,居民身份证法规规定了身份证的制作和管理要求。
身份证必须采用特定的材料和技术,以确保其难以伪造。
同时,政府机关要加强对身份证的管理,确保身份证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这些措施旨在保证身份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地识别和证明个人身份。
此外,居民身份证法规还要求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例如,在办理银行业务、购买房产、就业、入学等情况下,个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交易和合作的安全和合法性。
通过核对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和现场照片,可以有效地识别和证明个人身份,防止身份冒用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然而,居民身份证法规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担心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是敏感信息,如果不加以妥善保护,可能会被滥用或泄露。
因此,政府机关需要加强对身份信息的保护,确保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其次,一些人认为身份证的发放和使用过程繁琐,给个人带来不便。
政府机关应该优化身份证的申领和使用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减少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总之,居民身份证法规对身份识别与证明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并确保身份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民警察依法执⾏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份证: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需要查明⾝份的;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员⾝份的; (三)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员⾝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拒绝⼈民警察查验居民⾝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扣押居民⾝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警察如何查验居民⾝份证、对拒绝⼈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份证的如何处理以及居民⾝份证不得⾮法扣押问题的规定。
本条第⼀款是关于⼈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份证问题的规定。
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对于⼈民警察在依法执⾏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份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些同志认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份证;多数同志则认为,⼈民警察对居民⾝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关⼈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份证,会给⼈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多数意见,本法对⼈民警察依法执⾏职务时如何查验居民⾝份证作了明确规定。
本款规定的“⼈民警察”,主要是指⼈民警察法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察。
“依法执⾏职务”,是指⼈民警察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其职务。
如果⼈民警察不是依法执⾏职务,不能查验居民⾝份证。
所谓“经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民警察在查验居民⾝份证前,应当⾸先出⽰⾃⼰的执法证件;如果⼈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份证时,没有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员可以要求⼈民警察先⾏出⽰其执法证件。
这⾥规定的“执法证件”,主要包括⼈民警察的⼯作证等能够表明其⼯作⾝份的有关证件。
本款第⼀项规定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需要查明⾝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民警察依法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经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PRC Concerning Resident Identity Cards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order to prove the identity of r esidents, facilitate citizens' social activities, maintain public order and guarantee citizen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Article 2. Chinese citizens who have reached the age of 16 and who resid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obtain by application a resident identity c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 ese Regulations.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Soldiers of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nd members of th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who are in active service shall dispense with resident identity car ds; instead they shall have servicemen's identity cards or armed policemen's ide ntity cards issued to them respectively by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eneral Headquarters of the Chinese P 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
第四章法律责 任
5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 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 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民法(草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港 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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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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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本书是其 中一本,本书对居民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附录了与居民法相关的立法文件和法律、法规,力求为广大读 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目录分析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申领和 发放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 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 份号码的通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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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释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0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1985年6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现行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了积极慎重地实行这项改革,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行,国务院于1984年4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决定在北京市先行试点。
试点经验证明,这个试行条例基本上是可行的。
公安部根据北京市的试点经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试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并经国务院审查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为什么要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
这个条例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它对于完善和统一我国的户口登记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二十七年来,我国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广泛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交往大量增加。
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日益增多。
据调查,城市有关单位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多达数十种。
例如:参加选民登记,升学,就业,办理公证,到邮局提取汇款、邮件,到信托商店寄卖物品,购买车、船、机票,外出探亲访友、旅游、投宿旅店等等,都需要出示身份证明。
目前,证明个人身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工作人员可以用工作证,城镇居民可以用《户口簿》,还可以开具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十六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三十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十六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六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十六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三十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十六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问题解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问题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何时修订、实施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居民身份证法》的重要意义《居民身份证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社会信息化以及电子证件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居民身份证法》的修订贯彻了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行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一代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增加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公安机关和社会用证单位可以通过核验指纹,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停止使用一代证是如何规定的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0.6亿人领取了二代证,我省有5400多万人领取了二代证。
但是,原《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形成了一代证、二代证并存的局面。
由于当时技术条件所限,一代证防伪性能差,容易被伪造,由此引发的非法制售、使用一代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申请领取的主体*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参见身份则第&条(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第三条)登记项目*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四条!有效期限"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参见身份则第()条*第五条!印制#颁发#管理机关"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参见身份则第(#+条*第六条!申请领取"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参见身份则第,#)#-.#(+#(,#(/条*第七条!回国定居华侨领取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参见身份则第0条*第八条!申报换领新证与补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参见身份则第--#-)1-2条%+0#+3条*第九条!服役#退役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参见身份则第-(条*第十条!服刑#被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的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参见身份则第$%&’条(第十一条)出境交回*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参见身份则第&+条(第十二条)死亡收回*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第十三条)查验与扣留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参见身份则第++.+/条(第十四条)出示*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参见身份则第01.00条(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3#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3#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3#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六条)刑事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适用对象&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实施细则&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参见身份则第)’*+条,第二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1号发布日期: 2011.10.29实施日期: 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失效][1985090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06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
中国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0月29日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居民身份证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自1985年实施以来,居民身份证在我国社会管理、公民权利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居民身份证的定义、法律效力、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居民身份证的定义居民身份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出生、死亡、婚姻、收养、户口迁移、姓名变更等情况下,依法取得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居民身份证具有唯一性、有效性、权威性等特点。
三、居民身份证的法律效力1.法定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法定身份证明的法律效力。
在办理各类行政、司法、经济等事务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基本依据。
2.证明公民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记载了公民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这些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公民基本信息的依据。
3.证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证明文件。
在签订合同、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民事法律行为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4.证明公民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婚姻状况的法定证明文件。
在办理离婚登记、收养登记等婚姻法律行为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婚姻状况的依据。
5.证明公民户籍情况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户籍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
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户籍法律行为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户籍情况的依据。
6.证明公民出入境身份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出入境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
在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入境手续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出入境身份的依据。
四、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范围1.行政事务在办理户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死亡注销等行政事务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基本依据。
2.司法事务在办理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事务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基本依据。
3.经济事务在签订合同、办理贷款、缴纳税费等经济事务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基本依据。
身份法的概念
身份法的概念身份法,又称id法或id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管理和维护公民身份信息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身份法的实施旨在确保公民的身份信息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以便提供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国家治理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身份法涉及多个层面,包括公民个人身份、居民登记、户籍管理、id发放和使用等等。
身份法的核心是公民个人身份的确认和证明。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一套确认和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机制和流程。
一般来说,公民个人身份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居民登记和户籍管理,通过登记公民的基本人口信息和家庭关系等,确定公民的身份状况,并颁发相应的id明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是以id的形式存在,包含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等基本信息。
公民凭借id可以证明自己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待遇。
身份法在社会管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公民的身份信息和id明文件,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对公民进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和管理。
例如,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就业等领域都需要公民身份作为基础,以便进行相关政策和资源的分配。
此外,身份法还可以用于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
通过id的使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进行有效辨识和追踪,从而提高犯罪侦查和打击的效率。
经济发展也是身份法涵盖的重要领域之一。
身份信息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涉及到消费、就业、投资等方方面面。
身份法可以用于消费者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信度。
同时,身份法也可用于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通过身份法来加强对外资本流动、投资者的身份确认和合同履行的监管。
身份法还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身份法的实施可以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通过身份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可以更加精确地了解社会状况和公民需求,为公共政策和服务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支持。
此外,身份法还可以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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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法律释义与问答>>行政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国人大网日期:2004-10-21浏览字号:小中大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三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问题的规定。
第一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般公民都可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骗领居民身份证;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本违法行为即可构成,至于是否骗领成功,只是情节问题。
本项规定的“虚假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姓名、性别、本人相片等与本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证明材料。
“骗领”主要是指公民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欺骗发证机关,企图申请领取一个或多个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符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根据本项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三种具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如果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就可能被他人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可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扰乱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将这三种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这里规定的“出租”,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居民身份证有偿交予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出借”,是指将居民身份证无偿交予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转让”,是指将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权长期出让给他人,包括有偿转让(如出售)和无偿转让。
这里所指的“居民身份证”,应当是依照本法规定合法取得的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主要是行为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也可包括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如果行为人出售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则构成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依法取得和用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为了具体落实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切实保障居民身份证不受非法扣押,本项将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列入违法行为。
行为人只要非法扣押了他人居民身份证,即构成违法行为。
所谓“非法扣押”,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强行扣留。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是否属于“非法”,主要界限是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没有法定扣押权,没有法定扣押权的单位和个人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都是非法行为;是否属于“扣押”,主要界限是行为人有没有采取强制性扣留行为;如果是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为从事某项活动而自愿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暂留某处,不属于非法“扣押”行为。
关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处罚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无权处罚。
至于由哪一级公安机关裁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其中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2)处罚的种类是给予警告和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并处”,是指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同时使用,不能只单处其中一种。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的“违法所得”,主要是指出租、转让居民身份证两种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货币等物质性利益,而出借居民身份证一般不会产生违法所得的问题。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释义】本条是关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问题的规定。
共有两项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是指公民从事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某一活动时,出于各种目的,不出示自己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这里的“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是指使用以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就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
只要行为人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即可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既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又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则依法分别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可以实行并罚。
第二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在现实生活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严重危害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居民身份证能够有效地证明公民身份,必须认真防范和有力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其行为限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两种行为,对购买、出售、使用居民身份证等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
本项规定有利于从各个环节上防止和杜绝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表现为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三种。
这里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权制作机关的名义,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覆盖等方法,对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
因为换发的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所以“变造”包括变更视读内容或者变更机读内容。
应当注意,实践中有些购买、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为他们销售的,根据情况不同,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对本款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的“违法所得”,主要是指行为人从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中得到的财物等。
所谓“没收”,是指公安机关将违法所得收归国家所有。
本条规定的处罚比上一条重,主要是考虑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大,应当给予较重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罚款或者拘留两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收缴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所谓“收缴”,主要是指执法机关对违禁品等非法物品予以没收的一种方式。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都是属于假身份证,因此必须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和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又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社会不法分子,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所实行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够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居民身份证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既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对于妨害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应当予以必要的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印制。
这里的“伪造”居民身份证,是指无权制作居民身份证的人制作虚假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变造”居民身份证,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更改,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的行为。
无论是伪造还是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规定了两档处刑: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公安机关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引起高度的警觉和重视,要组织有关人员了解掌握居民身份证的有关知识,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提高甄别证件真伪的能力。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加强与社会有关部门的联系,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证件的甄别工作,随时注意发现和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由于粗心大意或者失职,造成居民身份证有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这种居民身份证仍然是真的居民身份证,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换发新证,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不属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又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又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违法行为:一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二是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三是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四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五是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行为人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行为人具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又去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行为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要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又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即构成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