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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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5年10月5日)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回收资金及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有住房,报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能出售:1、产权尚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住房;2、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需要拆除的住房;3、代管住房;4、平房;5、设施不配套的住房;6、经鉴定的危险住房;7、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或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8、政府按政策确定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凡具有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职工,以户为单位,均可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有私人住房,且私房人均居住面积在6﹐以上的暂不准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人均居住面积在6﹐以下的,购房时须将私房面积和购买的公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高收入的家庭(用家庭收入的5-6倍可以购买一套市场价房的家庭),只能按市场价购买。

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两种价格。

市场价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计算。

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

成本价按征地拆迁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确定。

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

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

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南宁市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推出了廉租房政策,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实惠的住房。

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南宁廉租房的收费标准。

首先,南宁廉租房的租金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月租金计算的。

一般来说,南宁廉租房的月租金标准是在每个地区都是一致的,根据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来执行。

在南宁市,廉租房的月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5元至8元之间,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段和房屋情况有所不同。

其次,南宁廉租房的押金收费标准是比较灵活的。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房屋的具体情况来协商确定押金的金额,政府也会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给予一定的补贴。

通常情况下,南宁廉租房的押金一般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租金之间。

再次,南宁廉租房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也是比较合理的。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具体标准在每个小区都会有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南宁廉租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在每平方米1元至2元之间。

最后,南宁廉租房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实际使用量来计费的。

政府会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般来说,南宁廉租房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小区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租金收费标准、押金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及水电费收费标准都是比较合理的。

政府会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希望广大低收入家庭能够通过南宁廉租房政策,享受到经济实惠的住房,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良庆区财政临聘人员工资标准表

良庆区财政临聘人员工资标准表

良庆区财政临聘人员工资标准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良庆区财政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制定如下良庆区财政临聘人员工资标准表:一、工资标准1.岗位类别:一般临时聘用岗位工资标准:每月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不等,具体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进行相应调整。

2.岗位类别:技术型临时聘用岗位工资标准:每月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不等,具体根据个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进行相应调整。

3.岗位类别:管理型临时聘用岗位工资标准:每月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不等,具体根据个人的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进行相应调整。

4.岗位类别:专家型临时聘用岗位二、绩效奖金1.绩效评定依据: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和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由所在部门对其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

2.绩效奖金发放标准: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工作业绩、责任担当、工作态度等因素,按照岗位工资的20%至30%进行发放。

三、津贴和补贴1.交通津贴:根据工作地点和距离,按照市区内每天不低于30元、市区外每天不低于5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2.住房补贴: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个人工作地点的情况,按照市区内每月不低于500元、市区外每月不低于8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3.餐费补贴: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每天不低于15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4.加班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时间安排,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四、其他福利待遇1.五险一金:按照国家规定,聘用单位需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

2.带薪年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假。

3.节假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福利待遇。

以上是良庆区财政临聘人员工资标准表的相关内容,旨在明确各类岗位的工资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升工作效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南府发[1999]7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计划,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实施日期】2004/01/01【颁布单位】南府发〔2003〕1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南宁旧城改造赔偿标准

南宁旧城改造赔偿标准

南宁旧城改造赔偿标准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城市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南宁市对旧城改造进行了大力推进,以提升城市形象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赔偿标准可以保障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保障受到影响的居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南宁旧城改造的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因旧城改造而被征收房屋的居民,赔偿标准应该包括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合理的补偿费用。

评估价值应该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市场价值为基准,合理确定房屋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居民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费用,以满足其购置新房或者其他生活需要。

同时,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失去稳定收入的居民,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因旧城改造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赔偿标准应该包括土地的评估价值和相应的补偿费用。

评估价值应该充分考虑土地的肥沃程度、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土地的价值。

农民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需求。

同时,对于因失去耕地而失去稳定收入的农民,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其生计。

此外,对于因旧城改造而被拆迁的商户和企业,赔偿标准应该包括商铺或者厂房的评估价值和合理的补偿费用。

评估价值应该充分考虑商铺或者厂房的地理位置、经营状况、建筑结构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其价值。

商户和企业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费用,以保障其业务转移或者再就业的需求。

同时,对于因失去经营场所而失去稳定收入的商户和企业,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其生计和再就业需求。

综上所述,南宁旧城改造的赔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农民、商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房屋、土地、商铺或者厂房的评估价值,给予合理的补偿费用,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需求。

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赔偿标准和机制,加强宣传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赔偿事宜,确保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桂政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南府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一、修改背景201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规章《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租金核减的幅度及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南住房规﹝2016﹞8号,简称旧细则)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1.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280号);2.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4.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业协会于2007年4月3日发布);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6.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67号);7. 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5﹞12号);8.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房规﹝2016﹞8号)。

三、修改过程2018年2月市住建局成立配套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修改工作,因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市级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程序需要重新理顺和调整,为此市住建局与国有平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移交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双方共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移交过渡期结束后,市住建局在系统内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后形成本修订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关于适用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南府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的项目以及五象新区、开发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城区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履行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2023年南宁公租房申请政策指南

2023年南宁公租房申请政策指南

2023年南宁公租房申请政策指南南宁公租房申请政策指南办理条件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给的特困人员;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给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3.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1•【字号】南府发[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8月1日南府发[20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国有企业: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下称“补充通知”)第5条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中“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规定,现就我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企业按规定已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称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改制时应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

二、在资金中心有售房款结余的企业,改制前应先清理无房户及未达标户,且要在单位内进行公告,按“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计算出职工个人应得补贴额,并造册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后,按以下原则在六个月内将补贴额转到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1、企业应按规定首先扣除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款后,余额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2、企业存在资金中心的售房款扣除按规定预留住房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款后的余额大于经市房改办审核应发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时,按规定补发职工住房补贴后的结余,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由资金中心上缴市财政。

南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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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南府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5日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含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租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轮候保障、动态管理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划拨供应。

南宁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和流程

南宁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和流程

南宁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和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南宁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和流程,这可关乎着咱人才的大事儿呢!
你想想啊,要是能住进人才公寓,那得多棒啊!就像找到了一个温暖的小窝。

那申请条件是啥呢?首先呢,你得是符合南宁市规定的各类人才,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吧,人才才有可能嘛!然后呢,你得在南宁市工作或者创业,这点很重要哦!比如说,你总不能人在外地,却想申请南宁市的人才公寓吧,那哪行呢!还有哦,要没有享受过南宁市其他类似的住房优惠政策,这就像是不能脚踏两条船一样呀!
那申请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哎呀呀,听我慢慢道来。

第一步,当然是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啦,这就好比出门得带好自己的东西一样重要!什么身份证呀、学历证明呀、工作证明呀之类的。

第二步,就是提交申请啦,可以线上提交也可以线下提交,多方便呀!第三步,就是等待审核啦,这个时候可别着急,就像等花开一样需要耐心。

第四步,如果审核通过啦,哇塞,那可就太棒啦,就可以去办理入住手续啦!
“哎呀,那要是我不符合条件咋办呀?”有人可能会这么问。

别急呀,不符合这次的条件,那就努力让自己变得符合呀!“那流程会不会很麻烦
呀?”不麻烦怎么能体现它的重要性呢,只要一步步来,肯定能搞定的!我觉得呀,南宁市的人才公寓真的是给人才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居住选择,让人才们能安心在南宁发展,为南宁做贡献!
总之,南宁市人才公寓是个很不错的福利,大家可别错过啦!咱得抓住这个机会,让自己有个安稳舒适的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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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南府发〔2003〕13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级
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不含公摊面积)核定。

三、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2004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
(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

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相同 (三)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其公式为:
南宁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214元/m2)×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四、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职工月工资总额是指根据人事局核准的工资项目、工资标准,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应发工资数。

(二)机关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区分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奖金;以及以上三种人员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信访津贴等)。

(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工档案工资中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

(四)机关单位离休干部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高龄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等)。

(五)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高龄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

(六)机关单位退休职工工资总额区分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人员)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岗位工资、奖金;以及以上三种人员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新增加退休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等)。

(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以及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新增加退休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
等)。

五、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一)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月住房补贴资金额占每月工资总额的比例。

(二)南宁市现行的住房补贴系数为月工资总额的5%。

今后,住房补贴系数需调整时,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按房价收入比的情况测算,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工龄补贴的确定及计算
(一)对未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及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最迟计算到1994年)。

其公式为:
工龄补贴额=核发补贴当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应补贴建筑面积(或差额面积)
核发补贴当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价×0.6%
(二)凡199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三)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可领取工龄补贴。

(四)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已计算工龄折扣的职工,已购住房面积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能领取工龄补贴;购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工龄补贴。

七、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由售房款、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

企业从单位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每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公积金管理办法办理;调离本市的职工,已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八、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生效后,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完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未领取完住房补贴的,按新规定逐月发放。

(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期限,从职工参加工作当月开始至职工离(退)休当月止。

(三)住房补贴换算成按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四)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转为全产权后,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五)各单位要建立职工的住房补贴档案,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调动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凭住房补贴档案中房改部门的证明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六)因职工工资总额变动需要增减住房补贴,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因情况变化而不符合再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停发住房补贴手续。

住房补贴的计算、发放、管理要接受群众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违反有关规定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七)对购买公有住房后又扩建住房,但扩建面积部分尚未办理出售手续的,其住房补贴按原购住房面积核定,扩建面积部分办理出售手续时,控制面积标准内不达标部
分一律以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出售,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八)行政机关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一律按新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事业单位如因资金困难不能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批准可以暂缓发放,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计算公式与一次性发放补贴的公式相同。

九、国有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可根据“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属地政策,自行制定实施方案。

方案提请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十、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76号文附件)和《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南房改字[1999]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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