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标准法律性质辨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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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
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质量空前恶化,污染事故迭出不穷,人们 的生存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世人面前,逐渐成为 人类关注的焦点,因此人们开始对环境的价值重视起来,也开始不再将解决环 境问题仅仅看作是国家的权力与责任,保护环境的理念开始与每个人的生存、 发展密切相关,保障公民的环境利益,顺应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在此趋势之 下,亟待我们对环境保护和权利保障之关系加以探讨和明晰,面对环境问题的 危机,寻找更加合理的解决措施,尤其是开始在运用国家公权力对环境进行宏 观管理的同时,逐渐将公民环境权概念提上议事日程,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虽已逐步完善,但对于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一定缺 陷,应予以重新审视和建构。尤其是关于对公民的环境权进行富有创造性的探 析和阐述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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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刑事法律规范的缺陷 ............................................................. - 13 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 ............................................................. - 13 第三节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和国家环境保护理念的可提升性 ............. - 14 一、公民环境意识的有待提高 ..................................................... - 14 二、国家环境保护理念有待加强 ................................................. - 14 第四节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的主权障碍 ............................................. - 15 本章小结 ................................................................................................. - 16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权利保障之综合协调 ..................................................... - 19 第一节树立科学的环境发展观 ............................................................. - 19 第二节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 ......................................................... - 19 一、确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及相关内容 ............................. - 20 二、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司法的协调与正当 ............................. - 20 第三节培养公民和国家的环境意识 ..................................................... - 21 一、加强公民的权益意识 ............................................................. - 21 二、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 ............................................. - 22 第四节促成人权高于主权的现代环境发展目标 ................................. - 23 一、打破阶级观念,寻求互利共赢 ............................................. - 23 二、最重各国利益,共同承担责任 ............................................. - 24 本章小结 ................................................................................................. - 25 第五章对一种新型基本权利即“环境权”的构建 ..................................... - 25 第一节环境权的基本内涵 ..................................................................... - 25 一、 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 ................................................... - 25 二、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 ............................................. - 25 三、 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 ................................... - 26 四、 环境权是一项与义务结合紧密的权利 ............................... - 26 五、 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 - 28 六、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 ................................................. - 28 第一节环境权的具体内容 ..................................................................... - 29 一、知情权 ..................................................................................... - 29 -

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五篇]

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五篇]

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五篇]第一篇:浅析《环境法》立法目的论文就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有“一元论”、“二元论”以及“多元论”等众多主张和观点。

持“一元论”者认为环境法的目的仅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

这种观点在后来已不适应现代生态社会环境、思想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因而被抛弃。

“二元论”者认为环境法一方面应当注重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应当促进经济发展。

这样的观点均表达了美好的愿望,看似和谐统一。

然而,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优先次序问题,再比如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对立时如何进行价值选择的问题等等。

当经济发展优先于生态保护时,必然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短期、一时的经济增长,使环境保护丧失地位,让位于经济发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正处于上升期,一切以发展为要,作为经济竞争中的“理性人”,人们势必会一切向“钱”看,而忽视了环境保护。

而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可能看似合理,因为环境保护在如今无疑是重要的,而经济发展次于环境保护看似没有必要,但实际上是强调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环境法应当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然而,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观点实际是过于理想化的乌托邦。

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于经济发展期待无比迫切,这不可能孕育出一个能够保障环境永恒优先于经济的良好环境。

很大程度上,环境优先于经济发展的期待仅仅是一种的美好愿望,非放之实际而皆准。

“多元论”的支持者主张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协调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保障代际公平,在保障自己生存资源的条件下不侵犯后代子孙的利益。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具体目的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是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四是保障人体健康,五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这五项目标,有的学者认为这五项属于一个目的中的各个不同角度,它们之间既互相联系,又互相补充,没有必要区分主次;有些则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公害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这三项视为环境法的任务,将保障健康、促进发展这两项理解为目的;此外,还有一些主张应当将其分为最终目的、基本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具体目的,而这五项则各自对应其中之一。

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法规分析

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法规分析

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法规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环境保护政策以应对这一挑战。

在中国,环境保护政策也得到了极大的重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得环境保护工作逐渐取得成效。

本文将对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促进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被多次修订完善。

该法主要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颁布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问题之一,为了有效治理水污染,中国政府在2008年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对于水污染源的减排、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着重要影响,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中国政府于2015年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的源头整治、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排放标准的限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监测与数据公开、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的严重问题之一,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中国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运输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还加强了对有害固体废物的监管措施。

该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固体废物处理的水平,推动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的实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浅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1.绪论任何一种法的门类的出现,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环境法莫能例外。

对于环境法的理解,不能脱离它的历史背景。

当前,我国已颁布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40多部环保与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00余项环保行政规章、400多项环境标准、1000多项地方性环境法规。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然而,透过外观深入地审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立法体系,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瑕疵:(1)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空白,在内容上存在着冲突,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2)在环境立法体系中,中央环境立法缓慢,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尚未确立,地方环境立法特色不明显、可操作性差、部门利益倾向严重,权力机构环境立法职能软化。

故此,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这些都已被确定为全国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2005~ 2009)工作目标。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现状、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的途径和建议。

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现状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2]。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中国环境法论文4400字_中国环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环境法论文4400字_中国环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环境法论文4400字_中国环境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环境法论文4400字(一):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论文【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加强环境保护势在必行,这就需要我国的环境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发挥环境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但是当前环境法的实施路径尚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鉴于这种情况,深入研究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完善实施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简要阐述改进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要性,对我国环境法的实施路径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几点改进策略。

【关键词】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环境保护必要性改进策略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发展迅速,基本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环境法方面我国目前已出台30多部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此外,还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共计超过一千余件,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

但是,我国的环境法律虽然在不断完善,实际的实施效果却相对有限,相关法律在落实过程中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習总书记曾在反腐倡廉会议上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虽然这是关于反腐倡廉领域的,但是引申到环境法当中也同样适用,我们不仅要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同时也要注重实际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法规制度可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改进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要性关于改进我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必要性,主要包含这几方面,其一,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腾飞,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是与此同时人与自然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城市化建设对于环境造成的影响已经超出了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导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在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而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改进环境实施机制的缺陷是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环境法律政策研究毕业论文(最新范文6篇)

环境法律政策研究毕业论文(最新范文6篇)

环境法律政策研究毕业论文(最新范文6篇)简介本文档包含了6篇关于环境法律政策研究的最新范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和启示,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研究环境法律政策的相关问题。

范文1: "环境法律政策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该篇论文探讨了环境法律政策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政策实施情况,论文指出了环境法律政策对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性。

范文2: "环境法律政策的立法与实施"该篇论文重点研究了环境法律政策的立法过程以及实施情况。

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律政策立法机制和实施措施,论文分析了环境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范文3: "环境法律政策与气候变化"该篇论文探讨了环境法律政策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

论文分析了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环境法律政策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于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效果。

范文4: "环境法律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该篇论文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研究了环境法律政策。

通过对多个国家环境法律政策的比较,论文分析了不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和不足。

范文5: "环境法律政策中的社会参与"该篇论文重点研究了环境法律政策中的社会参与问题。

通过对不同国家环境法律政策社会参与机制的分析,论文探讨了社会参与对于环境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性,以及促进社会参与的途径和方法。

范文6: "环境法律政策的改革与发展"该篇论文探讨了环境法律政策的改革与发展问题。

论文分析了不同国家在环境法律政策改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如何通过改革和创新推动环境法律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效果。

以上范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环境法律政策研究的不同角度和方面的论文参考,希望能够对读者的研究提供启示和帮助。

浅谈环境法律论文

浅谈环境法律论文

浅谈环境法律论文关注环境法律问题对于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至关重要。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环境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环境法律论文篇一摘要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等几个方面。

本文以哈药总厂的环境污染为视角就环境法律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环境法制建设立法理念环保意识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59-01一、哈药总厂环境污染现状近来,环境污染成为社会热点:先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爆出自来水受污染事件,紧接着是湖南省浏阳镉污染事件见诸报端。

就在舆论对上述两起环境污染事件纷纷“口诛笔伐”之际,8月4日的《人民日报》又披露了哈药总厂多年挥之不去的“药厂怪味”事件。

早在2007年8月,哈市环保部门对外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哈药总厂处于城市上风向,向大气散发的异味主要来自于青霉素车间产生的发酵气味,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等挥发性气体。

而当年,哈药总厂也确定了异味深度治理方案,投资近8000万元分别对发酵气味、蛋白烘干气味、污水处理厂静态挥发臭气等进行了治理。

从去年以来,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哈医大二院超声科主任、博士生导师田家玮教授也连续两年分别联合51名、47名政协委员进行联名提案,分析了药厂怪味的危害性,提出了整改、搬迁、核心部分搬迁等一系列建议。

可是,两年过去了,药厂怪味依旧,市民闹心依然。

二、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试行)》。

这部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中国当时的环境状况,根据当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制度。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经过20余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系列法律制度,已形成为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在实施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仍存有缺陷和不足。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4)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4)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2]针对目前部门分治、部门利益严重的管理现状,从立法层面上确立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享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以协调各环境要素主管机关的制度,将是实现跨部门管理湿地的基础和前提。

2.科学方法和制度管理方法的综合
环境科学、生物科学等先进自然科学的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现代方法论指导,也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革新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推广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大力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生态效益补偿等措施,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必需抉择。

3.综合三种调整机制的方法
三种调整机制即行政机制(第一种调整机制)、市场机制(第二种调整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的机制(第三种调整机制)。

传统的行政机制对于环境与资源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制的单纯调整往往导致政府失灵,如“公有地的悲剧”暴露了单纯行政机制的不足。

于是市场机制应用而生,但是自发的市场调整机制在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上亦出现了市场的自我盲目等市场失灵现象。

面对政府能力的有限和市场的先天缺陷,试图从制度层面确立并维护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第三领域或公民社会,使国家对公民更加负责任,使市场更具有人情味、道德味和文化味,弥补政府能力不足和市场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3]在我国环境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第一、二种调整机制的不足,因此,充分发挥第三种调整机制即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对于弥补第一、二种调整机制的不足,实现我国环境保护中的环境民主有着重要的革新意义。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探讨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探讨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探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在保护环境的众多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力和有效的工具之一。

法律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了界限。

比如,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度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使得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活动时有了明确的遵循。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

一旦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强制性能够有效地约束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再者,法律能够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损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当前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在某些领域出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情况。

法律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经费不足等原因,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惩罚,这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也存在问题。

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环保法律之间有时会出现冲突和矛盾,导致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混乱。

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法律的前瞻性研究。

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预留一定的调整空间,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执法经费的充足。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论文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论文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论文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论文[内容提要] 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

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环境环境法治环境问题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

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

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

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

论环境标准的概念及法律性质_对主流观点的评述与突破

论环境标准的概念及法律性质_对主流观点的评述与突破

□吴一博论环境标准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对于环境标准的概念,目前环境法学界尚未统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包含的要素也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目的+程序性+技术性“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2.目的+法定性+技术性“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指定的标准。

”3.目的+具体制定主体+法定性+技术性“环境标准是国家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技术准则,从而使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法制化,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1〕4.目的+不完全列举性制定对象+程序性“环境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订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5.目的+法定性+抽象制定主体+本土性+技术性“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亦称环境保护标准。

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综合考虑本国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技术规范。

”〔2〕6.目的+高度总括性制定对象+本土性+技术性“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7.本文观点:目的+具体制定主体+法定性+程序性+本土性+高度总括性制定对象+技术性综合以上学者观点,笔者认为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技术准则和法定程序,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环境标准的法学分析

环境标准的法学分析

环境标准的法学分析环境标准是指政府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法律规定,它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对控制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检测出环境中污染物的程度,还能限制环境污染的源头,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

本文以环境标准的法学分析为核心,通过分析国内外法律规定和环境标准的相关内容,深入探讨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二、环境标准的法律界定环境标准是政府制定的一类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人群和环境,限制环境污染源。

环境标准也称为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强制排放控制规定、环境保护标准等。

这些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物也有着不同的限定,如可排放量、排放标准、排放控制措施、排放控制设备等。

三、环境标准的法律基础环境标准的主要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排放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污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监督检查条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均明确了环境标准的法律内涵,并规定了各类污染排放的最高限度。

四、环境标准的法学意义环境标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的,其规定了合法的环境污染排放标准,有助于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从而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

它不仅可以限制企业和行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数量,还可以保护我国民众和环境,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损耗。

五、环境标准的法学影响环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和确保环境安全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执行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环境标准的细则,缺乏细化的监管制度,导致监管效果较差。

其次,环境标准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也是环境标准落实存在困难的原因之一。

最后,环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地方政府政策影响较大,地方政府的权力限制以及政策上的偏袒,也是环境标准落实存在困难的原因之一。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它们旨在限制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确保人类可以在一个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活。

环境标准通常由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首先,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体现在其具有强制性。

环境标准一旦被制定并正式发布,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制性保证了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从而保护了环境和公众利益。

其次,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还表现在其具有可操作性。

环境标准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和要求。

它们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标准和目标,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要求,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这种可操作性有助于各方快速、准确地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推动环境标准的全面实施。

此外,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还体现在其具有权威性。

环境标准的制定通常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负责,并经过科学论证和公众参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种权威性使环境标准成为公众和相关单位行为的准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另外,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还体现在其具有动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环境问题也在不断变化和演变。

因此,环境标准也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环境挑战和需求。

这种动态性保证了环境标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其能够持续地发挥作用。

总的来说,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体现在其强制性、可操作性、权威性和动态性上。

这些特点保证了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因此,我们应当认真遵守环境标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浅议对生态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反思

浅议对生态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反思

学术研讨浅议对生态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反思■ 李雪怡(华南理工大学)摘 要:生态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是生态环境标准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但学界对此仍未形成共识。

本文通过对现有观点的梳理和讨论,回顾生态环境标准为何需要进入环境法律体系,并着重从生态环境标准的规范效力的角度反思生态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提出生态环境标准应定位为独立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本身不具有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

关键词:生态环境标准,法律性质,规范效力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2.23.001Refl ection on the Legal Natur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tandardsLI Xue-yi(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bstract: The eco-environmental standards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The legalnature of eco-environmental standards is the premise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environmental standards system, but academia has not reached a consensus on thi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xisting views, reviews the reason wh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tandards need to included in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and thinks about the legal natur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tandards from the angle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tandards.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at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should be as independent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do not have legal nature and legal effect of technical specifi cation.Key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tandard, legal nature, effectiveness①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1973)。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环境质量标准作为监督环境污染的重要法规和标准,对于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环境权和生态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中,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同时也需要面对许多实现困境。

一、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司法效力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和监测环境污染物浓度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在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中,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证据,能够起到证明环境污染事实的作用。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获得成功的标志,是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污染修复费用或者污染赔偿费用。

这些费用往往有赖于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测量和监测,而测量和监测当然需要有相应的标准。

因此,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环境质量标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中,环境质量标准被广泛运用于环境污染诉讼,但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准设置和修订缓慢。

环境质量标准应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修改,保证其具有时效性和科学性。

但实际上,大量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和重新编制存在问题,也使得环境质量标准有些过时,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下环境污染的特点和要求。

2. 标准监管不足。

环境质量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环境质量标准监管机制还没完全建立,追究标准执行的责任往往比较困难,导致环境质量标准失去了原有的管控作用。

3. 标准的可信度不够。

环境质量标准准确性和可靠性是重要的前提条件。

但是,现实中还存在部分环境质量标准的数据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这会影响环境污染侵权的司法结果和公正性,不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三、改善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和实践中的策略为促进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最终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环境权和生态权。

1. 改善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和更新机制。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环境质量标准在司法中的效力是保护人们生存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是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实现却存在着一系列困境。

一、环境质量标准在司法中的效力环境质量标准是环保部门为保障环境质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它是制定环境污染评价指标、实行环境管理、环境治理和环保监督的依据。

在环境侵权领域,环境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基础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用以证明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标准、肇事企业是否存在侵权等问题。

在实际应用中,环境质量标准不仅可以指导环保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管理,也可用于作为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证据,提高环保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在诉讼过程中,环境质量标准具有以下几种证据价值:1、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的证据环境质量标准是反映一个地区环境质量状况的技术指标体系,是科学严谨的评价体系,可以用来评估一个地区环境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环境质量标准可作为证据,反映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确定环境污染程度的证据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污染评价中的主要作用是用来确定环境污染程度,即地方或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差异程度。

因此,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诉讼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用于证明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标准、企业是否存在过错。

3、制定环境修复方案的证据环境质量标准还可以作为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依据,当环境质量标准被超过时,需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环境质量标准以内,以达到修复环境质量的目的。

并且,在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还需了解污染源在超标排污时的行为,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环境质量标准在实现中的困境尽管环境质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基础法律效力,但是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实现仍然存在诸多的困境。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

论环境质量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司法效力及实现困境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质量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从 1970 年代开始建立环境保护制度,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对环境治理和环境侵权司法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环境污染侵权司法中,环境质量标准既有司法效力,又存在实现困境。

一、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司法效力1、证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对应不同的环境质量状况。

当环境质量标准被严重超过或违反时,可以合理地认定存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通过指出违反何种环境质量标准,可以进一步说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从而证明其违法行为。

2、确定环境污染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环境质量标准是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类型的重要基准。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污染了环境,使用环境质量标准作为比较对象,可以用来判定被告的污染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

环境质量标准也可以为环境损害的计算提供参考指导。

3、根据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给环境造成了损失,而环境损失的金额通常很难准确地计算,因此,环境质量标准为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环境损害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受害人要求被告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而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部分可以作为罚款或者其他经济补偿的依据之一。

二、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实现困境1、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不规范环境质量标准的规范制定是实现其司法效力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现实中环境质量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即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的专业性不足,标准设定不科学,标准的形成往往缺乏基础数据支持。

这种情况下,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的权威性和精准性就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也影响了其在侵权案件中的实际运用效果。

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析

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析

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析作为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标准事业单位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规定环境保护事业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为确保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合法运行,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界定,包括环境保护的综合平衡、预防为主、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的综合考虑等。

其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法规制度建设为了确保环境标准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我国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首先,我国建立了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其次,我国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并提供便捷的信息公开渠道,确保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决策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我国还注重建立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制度,加强对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惩处。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尽管我国在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我国在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制度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部门之间存在协调不足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管理制度。

其次,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执法力度相对较弱,监督与执法机构的协同效应不佳,导致环境标准事业单位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法学角度下的环境标准

法学角度下的环境标准

法学角度下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制定吸纳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内容,是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表达,在环境决策以及环境监视管理中发挥着统帅作用。

然而,从现有环境法的相关著述中发现,学者们对环境标准的研究只是蜻蜓点水,一般偏向于介绍现有的标准体系,而鲜有基于法学的视角对环境标准制度进展理性分析的。

之所以如此,概因为环境标准涉及的科学技术性较高,宜由科技学者们把关,而法学者只好附属于科技官僚的指挥,唯其马首是瞻。

但是,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纯粹的科技安排,它必须经过民主渠道、广泛参与以及综合性考量前方可形成最后的定论。

因此,研究环境标准制度,无论从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以及环境标准的公布生效,都离不开作为制度标准价值意义上的考量,因而离不开基于法学视角的审视。

一、概念的厘清:环境标准与环境基准环境标准和环境基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环境基准是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的总结,是由环境中的污染物与保护对象(人、生物等)之间的剂量-效应关系确定的,它是指环境中的污染物作用于特定对象时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浓度;一般以科学数据被编辑或分类,用于决定一定品质的水或空气是否适于被选定的物种,比方,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污染浓度到达Amg/L时,对生物没有什么不利影响;到达Bmg/L时,尚不致命;到达Cmg/L时,有一定死亡率;继续增大浓度没有存活者。

因此,Bmg/L那么可以成为环境基准。

环境基准是一个客观的定值,是纯自然科学的概念[1],是描述性的,没有强制力。

建立环境基准需要综合生物基准、卫生基准以及物理基准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可以通过实验室研究、调查研究以及文献资料积累而获取。

由于环境基准属自然科学研究范畴,因而在确定环境基准时,应当突出专家的作用,排除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同样,基于环境基准的科学性,各国均可相互借鉴。

我国对环境基准的研究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实力问题,难以系统全面地开展,因而比较零星分散,主要是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通过科学验证确定环境基准等效采用的值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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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辨析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10-239-01
摘要长期以来,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环境问题的科技关联性,使得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存在多种表述。

本文旨在厘清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使环境保护领域有效的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

关键词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环境保护
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国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表述,其争论可总结归纳为以下三
种观点:一是肯定论,以徐祥民、吕忠梅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就是环境法律;二是否定论,以汪劲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不是环境法;
三是结合论,以蔡守秋、王灿发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与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所谓环境法不能仅仅是指各个单行的环境法律文本,还理应包
括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论环境标准的法律位阶是哪一级,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首先肯定其属于法规范的范畴,是无容置疑的。

以环境标准在逻辑形式上不符合“条件假设”或“行为模式”的法规范结构,从而否定其法规范的属性,忽略了环境标准本身的技术规范性
这一特征,教条地将特殊的事物作一般化处理,无疑存在逻辑上的
瑕疵。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标准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只是这些要素“隐藏”在环境标准的背后因而需要“挖掘”:在各类环境标准中都有标准适用范围的界定,例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这个“适用范围”便是法理学的所谓“条件假设”要素;而各类标准中的限值实际上就是给定了人们一种行为模式,即禁止人们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该标准的规定限值,向人们指明了“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因此,其有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要素;至于“法律后果”则“分散于”其他环境法律文本之中,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种论证未免牵强一些,通过从其他法规条文中寻求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素,以证明本规范具备法律规范属性在逻辑上有一定问题,并且正可以契合“结合论”者的观点,即环境标准本身不是法规范,只有与其它有关的法律规范结合才共同构成环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虽然,根据张文显教授所著《法理学》的论述(即一条规则或规范的全部要素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有时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存在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可知,一部法律规范即使自身不具备构成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
也不能断然否认其法规范性,因为其可以凭借其它法规“找到”三要素,但是,这种通过逻辑结构三要素而进行法规范性认定的方式,
太过教条,无异于按图索骥。

既然不论环境标准自身是否符合法规范逻辑结构三要素,都不能得出其是不是法规范的结论,那么,要想论证其是否具备法规范的性质,就需要另辟蹊径,从法规范所具有的其它特征方面进行界定。

我认为,要证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需要从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以及规范效力等方面进行。

首先,从制定主体方面看,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经法律授权的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中找到依据。

由行政主体制定并且对外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这一行为,从行政行为法上理解显然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至于其所处的法律位阶则有可能是行政规章或者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次,从制定程序看,由《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其遵循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拟订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组织审议标准草案、审查批准标准草案、按照各类环境标准规定的程序编号、发布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与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几无二致。

最后,从环境标准的规范效力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7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第14条)。

正是由于在法律规定方面区分了强制性标准和
推荐性标准,于是有人认为只有强制性的标准属于法律规范,而推
荐性的标准不属于法律规范。

这种思路的错误在于将法律规范只片面地理解为“命令性规范”,而忽视了大量“授权性规范”的存在。

其实这种强制性标准可以理解为类似于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用语,而推荐性标准可以视为法律条文中的“可以”用语。

环境标准具有普遍效力,不仅拘束行政机关内部,同时拘束任何人的生产(比如污染排放)或者生活(比如噪声)活动,并且对法院产生拘束力,其在环境诉讼案件中一直被法院直接适用。

甚至在审理案件出现对标准适用的困惑时,还要请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的适用进行解释。

综上可知,环境标准显然是具有法规范属性的。

笔者认为其本身应该属于行政立法的性质。

厘清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可以在法理上使环境标准的订定程序受到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制,进而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

参考文献:
[1]于启武.环境管理标准化理论与方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
版社.2001:133.
[2]彭本利,蓝威.环境标准基础理论问题探析.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1).
[3]刘雁翎.论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今日科苑.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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