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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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学科发展 的基本背景:二战后国际间经贸 交往的发展致使国际经济格局的 内在张力已逐渐冲破原有国际政 治格局限制而成为国际关系发展 的先导,经贸行为也取代政治外 交行为成为国家间利益调整的最 直接表现方式。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 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 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 国家:最主要、最活跃的国际法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政府间国际 组织: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国际 法主体 私人: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 主体,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可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 主要途径:外交大会缔结条约;于国 际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规则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 国际法之区别——普遍国际法的效 力依据?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 国内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 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 执法机关,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 自力救济
第二节 国译名称: 自丁韪良译《万国公法》至日文转 译“国际法” 4、二战前后之发展: “人类法”(law of humanity) (law “世界法”(world law) “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 “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二)学科名称辨析——国际法、国 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1)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2)国际私法之性质:以跨国或跨 区域的私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解决特 定争端中法院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问题, 既非国际法,亦非私法。
(1)主体:自然人与法人尚不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主体, 但 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 (2)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比较广 泛,可分为三个层次: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其活动实施管理和管 制的关系;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条约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法主要调 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法律关系。 (3)法律渊源:国际法以公认的国际规则为其渊源,主要 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国 际规则也包括国内法规范,在内容上表现为三个层次: 1)调整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2)国家对 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 范;3)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第一编 国际法引论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第一节 国际法的名称、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一)由来 1、语源——“万民法”(jus gentium): 1625年,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战争与和平 法》中予以援用 2、英译名称: 从law of nations、law between nations、 law among nations 至边沁(Bentham)于《道德及 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与“inter-state”之区别
2、国际法与国际公法 作为传统学科名称的国际法与作为二级学科名称的国际法
韩德培:《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 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问题,是教育界和学术界的一件大事,是应该慎重 行事的。因此,必须广泛地、公开地征求国内各方面的学者专家的意见,才 可作出最后的决定;而绝不能只凭少数几个人的意见便匆匆作出决定,更不 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下属有关部门来接受。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个学科都是研究调 整从国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从这一点着眼,对这三个学科 都冠以“国际”二字,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把这三个学科合称“国际法” 或“跨国法”,是完全可以的。这里所谓“国际法”,是相对于那些调整从 国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而言的,后者包括宪法、民法、刑法、 经济法等等,统而言之,也可将后者统称为“国内法”。能不能因此就将后 者包括的各个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称之为“国内法学”呢? 从学科体系上着眼,这三个学科都有各不相同的内容,各有自己的科学体 系,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把它们混为一谈。尽管它们之间互有联系, 甚至还有一些重叠之处,但它们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不相隶属的专门学科。 世界上至今恐怕还没有哪一位学者能写出一本包括这三个学科的专著,或 者哪一位教授能开出一门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课程!我们的博士研究生可以 主攻其中一个学科,并同时在“学位课程”中选修其他两个学科或另外有 关学科的课程,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却无法要求他们同时主攻这三个学科 或写出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论文。要把这三个学科硬拼成一个学科,从科学 体系上讲,是绝对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这种“拓宽”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