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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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性质为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和生命力。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判例和国际法律学说。

第二章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政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子领域。

国际私法则主要规定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仲裁法等子领域。

第三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调整国家间的互动关系,保障各国主权和平等地位。

在国际组织方面,国际法规定了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

第四章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国际法律适用和实施方面,国际法律程序的运作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法律程序包括仲裁、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

在国际法的维护方面,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式,来保护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国际法的未来发展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国家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加,国际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国际法的未来发展需要遵循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协调、制度共享原则。

在国际法发展的过程中,应鼓励国际合作、共同发展、环保、人权与社会公正,并积极推动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的事业。

结语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国际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

通过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推动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

国际法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家的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权组织 (四)主权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 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二)独立国和附属国 (三)永久中立国 (四)“微型国家”问题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一般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 项: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 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现代国际法上的独立权, 不仅包括政治上的独立权,而且包括经济上的独立,不受外 国剥削和掠夺的权利。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平等权 意味着,国家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和享受权利的平等。应该 指出的是,国家平等应该是真正的平等,而不应该只是形式 上的平等,不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说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三、《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原则宣言》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承认的效果(effects of recognition) 法律上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但承认不等 于建交。承认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而建交乃是双方的行 为,它不但取决于互相承认,而且还要经过建交谈判,双 方达成协议。承认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外交关系可以由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即使断绝了外交关系,也不构成承认 的撤销。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 - 中国国际法学会

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 - 中国国际法学会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教学提纲(白桂梅宋英 2014-09 第一版)本章导读国际法是特殊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和国际关系既有密切关系也有根本不同。

虽然它的绝大部分规则作为法律被国际社会的成员们默默地遵守着,但是它的个别规则却受到国际关系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甚至遭到严重践踏。

国际法的特殊性与适用它的国际社会的特性密切相关;国际法的实体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与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由此带来的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密不可分;国际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与其相关的国际法理论学说也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与变迁。

在本章的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了解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并掌握国际法相关理论学说。

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三、国际法的性质四、国际法的作用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国际社会的形成与近代国际法(一)近代以前的“国际法”(二)近代国际社会的形成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三)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1.以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基础2.以欧洲为核心3.受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4.受殖民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影响5.受国际法学家的影响二、现代国际法(一)1919年至1945年(二)1945年至冷战结束(三)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2.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3.国际法范围的扩大第三节国际法理论学说一、自然法学说(一)变化的“自然”概念(二)西班牙学派(三)普芬道夫、沃尔夫和瓦泰尔的自然法学说(四)新自然法学说(五)自然法学说的特点及其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二、实在法学说(一)实在法学说的基本观点(二)凯尔逊的纯粹法学说(三)实在法学说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三、格老秀斯学说(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二)格老秀斯的万民法概念及其《战争与和平法》四、麦克杜格尔的政策定向学说(一)政策定向学说简介(二)政策定向学说的法律概念(三)政策定向学说衡量法律的八个价值标准(四)政策定向学派的五项智力任务(intellectual tasks)(五)政策定向学说的特点及评价五、其他学说(一)批判法学研究(二)国际法上的女权主义理论1.对公/私两分法的批判2.抨击以男权为核心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结构重要概念1.《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思考讨论题1.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的特征有哪些?2.国际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如何发展的?经过哪些主要的发展阶段?3.中国古代有没有国际法?4.国际法的理论学说主要有哪些?其主要理论与代表人物有哪些?主要参考文献中文文献:1.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jus gentium”一词为何被视为国际法的语源?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分别是国际法领域的公法和私法吗?3、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4、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形式?2、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区域?3、为什么中世纪被称为国际法发展的沉寂时期?4、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何被视为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的标志?5、如何认识两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6、二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当代国际格局与国际法发展的影响?7、有哪些因素推动着当代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8、中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朝贡体系建立的原因?9、丹麦商船事件对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有何影响?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为何大多国家对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都采取了宽松态度?2、是否所有国际条约都涉及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3、我国《宪法》为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4、如何解决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第四章国际法的渊源1、如何认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2、如何认识国际条约的特征?3、如何确定造法性条约的第三方?4、如何认识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权利的特殊情形?5、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原因?6、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7、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的原因?8、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9、“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对国际习惯构成理论的挑战?10、如何认定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国际习惯有无“生日”?1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12、国际习惯相较于条约的缺陷和优势?13、为什么国际法中条约比重的增加和习惯法的萎缩将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14、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15、如何确定“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16、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17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18、什么是“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则?19、如何认识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值20、学者学说的一般效力?21、学者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意义?22、联大决议是否具有国际“立法”职能?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1、如何认识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2、如何认识中美撞机事件中美方的“道歉”?3、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4、在中国立场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存在哪些缺陷?5、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可能性?。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
他经济关系的条约,停止最惠国 待遇,停止进出口贸
易,封锁贸易港口。
3、经济制裁
特点 (1)参加国多多益善;
(2)措施应适当;
(3)制裁力强大又不动干戈 。
4、军事制裁
措施 自卫反击、联合国军行动
合法性
《国联盟约》16条 《联合国宪章》41、42、52条
限制
1907海牙《限制用兵索债公约》
(三)国际法的特点
(二)名称的演变
1、 自然法: 2、 万民法: 格老秀斯(荷兰) 3、 国家间法:维多利亚(西) 4、 万国公法: 苏契(英)
5、 国际法:
边沁(英)
(三)名称在中国的确定
中国古代就存在零散的国际法规范,但由 于不成体系。近代国际法是西方传入中国的。
当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使用的名称便
是“万国公法”或“公法”。 在日本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学习中国,称 国际法为万国公法,后改称国际法。清末,日 本的这一名称回传中国,国际法便成为沿用至 今的名称。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别使团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体系归属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体系归属
(一)一元论 (二)二元论
(三)中国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 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先说
同时,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为 数不多,其作用是填补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可 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 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
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念和意义
(一)概念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教材:国际法的特征 2、奥本海国际法 3、Malcolm
Shaw
4、凯尔森
5、小结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的特征在于它与 国内法不同:(1)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要主 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要主体是个人;(2)法律 的制订者不同,在国际上,制订者是参与国际关 系的国家,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而制订,在国内, 是立法机关或其他制订法律的机关;(3)法律的强 制实施不同,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单独和 集体行动,国内法有法院、警察、军队等强制机 关。
巴黎非战公约
第一条: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
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 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 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国际法的缺陷与法律性质
(1)international
law has no legislature (立法机关); (2) There is no system of courts; (3)There is no executive or governing entity(实体). 国际法大体上得到遵守;对稳定和可预期 的互动管制框架的需求;有助于争端解决; 互惠特征;回报;得道多助。

General
Treaty for the Renunciation of
War Article 1. 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solemnly declare in the names of their respective peoples that they condemn recourse to war for the 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troversies, and renounce it as an instrument of national policy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one another.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
际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
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 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
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
织。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社会基础不同。

国际法的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主要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主要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2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3制定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4实施方式不同。

国内法的实施主要是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国际法的很多规则主要是通过“相互”原则得以遵守执行。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的国际法编纂,编纂者多为学者个人或非官方的学术团体。

一种是官方的,即政府间的国际法的编纂。

这种国际法的编纂是通过国际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其成果一般表现为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编纂的正式途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的编纂经历了一个从民间编纂到官方编纂的过程。

18世纪末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英国学者边沁,19世纪,开始了官方的编纂活动。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的效力由国际法赋予,缺点: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否认制定国际法的国家的主权,实际上也是对国际法的基础的破坏。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处于国内法的下位。

缺点:从根本上否认国际法的存在。

二元论,又称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有着各自的效力范围。

第1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1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内容简介: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那些不同,为什么?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在现实中,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是国际法的初学者在开始学习国际法时所遇到的。

本章的目的就是解答这类问题,并通过对这类问题的解答,建立一个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框架,从而为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原理,学好这门课程,奠定基础。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1、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一词是现今法律学和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通用名词,其英文表达为international law,法文表达为droit international。

按其字意所示,指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然而,这一名词并非是在国际法初创时期就开始使用的。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十六世纪开始在欧洲出现后,那里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便开始著书立说,研究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

在此时期的文献中,并没有关于国际法的通用名称。

学者们大都借用罗马法中jus gentium的名称来称呼这一新兴的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部门。

jus gentium,汉译为万民法,原属罗马法的一部分,适用于罗马帝国内的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当jus gentium被借用来称呼规范国家间的行为规则时,特别是有近代国际法鼻祖之称的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在其1625年出版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一书中,使用jus gentium来称呼规范整个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时,在通用的法律术语中,它的含义也就由万民法转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共同遵守的法律。

嗣后,jus gentium转为英文的law of nations,法文的droit des gens,汉译为万国法。

但是,“万国法”这一名词仍不能完全准确的表达国家间法律的意义。

于是,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1870年提出,用英文的international law来取代law of nations,获得一般的赞同。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或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1、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2、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 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国实践 四、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效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一、19世纪及此前的国际法 二、20—21世纪的国际法 三、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1、国际法的名称 (1)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jus gentium) (2)格劳秀斯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law of nations (3)边沁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 international law) ( 4)当代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国际法的定义 二、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 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四、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 料
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 二、国际法编纂简史 民间的国际法编纂可上溯到18世纪末,政府间 的国际法编纂自19世纪开始。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 1、联合国国际法编纂委员会的成立于组成 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工作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根据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是 :(1)国际法是法,理由有四点;(2)
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理由有两点。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各种观点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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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学科发展 的基本背景:二战后国际间经贸 交往的发展致使国际经济格局的 内在张力已逐渐冲破原有国际政 治格局限制而成为国际关系发展 的先导,经贸行为也取代政治外 交行为成为国家间利益调整的最 直接表现方式。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 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 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 国家:最主要、最活跃的国际法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政府间国际 组织: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国际 法主体 私人: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 主体,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可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 主要途径:外交大会缔结条约;于国 际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规则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 国际法之区别——普遍国际法的效 力依据?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 国内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 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 执法机关,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 自力救济
第二节 国译名称: 自丁韪良译《万国公法》至日文转 译“国际法” 4、二战前后之发展: “人类法”(law of humanity) (law “世界法”(world law) “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 “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二)学科名称辨析——国际法、国 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1)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2)国际私法之性质:以跨国或跨 区域的私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解决特 定争端中法院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问题, 既非国际法,亦非私法。
(1)主体:自然人与法人尚不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主体, 但 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 (2)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比较广 泛,可分为三个层次: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其活动实施管理和管 制的关系;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 条约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法主要调 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法律关系。 (3)法律渊源:国际法以公认的国际规则为其渊源,主要 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国 际规则也包括国内法规范,在内容上表现为三个层次: 1)调整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2)国家对 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 范;3)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第一编 国际法引论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第一节 国际法的名称、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一)由来 1、语源——“万民法”(jus gentium): 1625年,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战争与和平 法》中予以援用 2、英译名称: 从law of nations、law between nations、 law among nations 至边沁(Bentham)于《道德及 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与“inter-state”之区别
2、国际法与国际公法 作为传统学科名称的国际法与作为二级学科名称的国际法
韩德培:《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 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问题,是教育界和学术界的一件大事,是应该慎重 行事的。因此,必须广泛地、公开地征求国内各方面的学者专家的意见,才 可作出最后的决定;而绝不能只凭少数几个人的意见便匆匆作出决定,更不 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下属有关部门来接受。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个学科都是研究调 整从国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从这一点着眼,对这三个学科 都冠以“国际”二字,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把这三个学科合称“国际法” 或“跨国法”,是完全可以的。这里所谓“国际法”,是相对于那些调整从 国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而言的,后者包括宪法、民法、刑法、 经济法等等,统而言之,也可将后者统称为“国内法”。能不能因此就将后 者包括的各个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称之为“国内法学”呢? 从学科体系上着眼,这三个学科都有各不相同的内容,各有自己的科学体 系,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把它们混为一谈。尽管它们之间互有联系, 甚至还有一些重叠之处,但它们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不相隶属的专门学科。 世界上至今恐怕还没有哪一位学者能写出一本包括这三个学科的专著,或 者哪一位教授能开出一门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课程!我们的博士研究生可以 主攻其中一个学科,并同时在“学位课程”中选修其他两个学科或另外有 关学科的课程,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却无法要求他们同时主攻这三个学科 或写出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论文。要把这三个学科硬拼成一个学科,从科学 体系上讲,是绝对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这种“拓宽”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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