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正式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4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维护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场所和设施,包括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模板支撑、钢筋工程、混凝土浇注、脚手架搭设、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各方,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其他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的单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避免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综合治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以达到安全的目标。
(三)预防为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该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责任到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厘清各方的责任,各方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网、警示牌等,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工作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施工工作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工作安全和质量水平。
第四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确保施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条施工及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确保施工工作安全管理水平达到要求。
第六条施工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施工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及其权限。
第七条施工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纪录施工中的事故、违章行为情况及处理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八条施工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合理、安全的施工通道和施工区域,保证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的安全。
第二章监管与检查第九条地方政府应配备专门的施工及安全管理监管人员,加强对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施工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及安全管理机构的自查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施工工作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工作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及安全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定期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施工及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地方政府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责令整改。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及安全管理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施工及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规范惩罚程序,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一节施工违规行为1.未取得必需施工许可证书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惩罚。
2.未依照规定施工时间、地方进行施工,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责令停工整改,并视情况予以罚款。
3.未依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整改,处以相应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未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未及时排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予以相应惩罚,并责令整改。
第二节安全违规行为1.未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进行挽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未依照安全生产标准配置相关安全设备、器材的,责令配备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产整改,并依照国家规定予以相应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一节细小违规行为惩罚措施1.细小的施工违规行为,首次发现,责令整改,予以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完成。
2.细小的安全违规行为,首次发现,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安全教育引导。
第二节一般违规行为惩罚措施1.一般施工违规行为,第一次违规,责令整改,并罚款不超出违规所涉合同金额的3%;第二次违规,再次责令整改,并罚款不超出违规所涉合同金额的5%;第三次违规,责令整改,并罚款不超出违规所涉合同金额的10%。
2.一般安全违规行为,第一次违规,责令整改,并罚款不超出违规所涉合同金额的3%;第二次违规,再次责令整改,并罚款不超出违规所涉合同金额的5%;第三次违规,责令整改,并罚款不超出违规所涉合同金额的10%。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严重违规行为惩罚措施1.严重施工违规行为,责令立刻停工整改,并责令停工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新工程;违反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并罚款不超出违规所涉合同金额的1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备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惩罚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参加方。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惩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妥当,同时要重视惩治和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定义】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公司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资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五条【违规行为分类】违规行为分为细小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种程度。
细小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噪音、粉尘等污染超标,但未造成损失或危害;•施工作业中简化流程,未按规定操作等。
一般违规行为:•违规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设施;•未按规定挂牌警示,未设置警示标志;•施工机械设备未经检验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违规焊接、喷漆、堆放料子等。
严重违规行为:•操作违规引起火灾、坍塌、爆炸等事故;•施工现场违规排放污水、废气等,严重影响环境;•违规使用烟花爆竹等易燃、爆炸物品;•未经许可,进行违法建设。
第六条【责任划分】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主体,责任划分如下:违规人员责任:1.细小违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一般违规行为:予以惩罚款项;3.严重违规行为:予以惩罚款项,并解除其岗位职务。
监理单位责任:1.对施工现场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矫正的,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对严重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报告的,予以惩罚款项;3.对紧要节点、关键岗位的违规行为或重点安全事故负有重点责任的,解除其岗位职务。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根据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定于2024年开始施行,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也要对遵法行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注重针对性、刚性和公平公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力度。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利用安全管理培训、会议等方式进行工人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规手续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二)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未按时申报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二)违反施工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较重罚款:(一)组织人员冒名顶替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施工资料和技术资料的;(三)伪造、篡改工程验收报告和相关技术文件的。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1、现场施工人员要服从项目部管理,听从指挥、听从调配、违者罚款200元。
2、施工人员凡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不系帽带,佩带不规范者罚款100元。
3、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2米以上)时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带,违者罚款200元。
4、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往上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违者罚款300元。
5、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违者罚款300元。
6、严禁非机械专业操作人员私自开动机械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7、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吸烟,违者罚款300元。
8、施工现场用电及其他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安装,未经许可不得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9、严禁私自乱拆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备(防护栏杆、防护措施、安全网)违者罚款200元。
10、动火时,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未达到5米的罚款200元。
11、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之间安全距离(现场场地允许情况)未达到10米的罚款200元。
12、现场配电箱电源必须进行每日巡检,作记录,无安全隐患方可进行施工,违者罚款200元。
13、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
14、对于要求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罚款300元。
15、现场吊车进行吊装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吊装,违者罚款200元。
16、现场打架斗殴者罚款500元,并清除现场。
备注:以上条例凡是违反第二次的,罚款加倍,第三次直接清除现场。
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05月01日。
完整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完整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施工安全,维护工人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保证施工现场所需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证书,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确保施工工艺合理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施工现场的入口、危险区域、限制区域等,以警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备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喷淋系统等,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会议,研讨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停工整改,情节严重者,吊销相关执照。
第二章处罚事项第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指导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使工人和公众面临安全隐患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使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未定期组织安全会议,未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需要经过以下程序进行处罚:1.监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2.监督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复核,确认整改情况;3.如施工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和停工处罚。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在罚款和停工处罚时,应当做出相关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范本(2篇)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1. 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按照以下处罚规定执行:(一)在严重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定,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责令停工整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终身禁止进入此工地。
(二)对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要求相应责任人整改。
2. 强行进入危险区域,违章作业,造成安全隐患的,除返工整改外,给予相应警告,并对现场人员进行一定的安全培训。
3. 运送单位违反有关运输安全规定和标准,造成一定安全风险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节施工员处罚规定1. 擅自调换施工工艺,未经审批或安全评估而进行施工的,给予相应警告,并在安全教育记录中进行记录。
2.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警告,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 未按照规定向施工工人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给予相应的警告,并要求立即补给。
第三节班组长处罚规定1. 未按照要求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的,给予相应警告,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对班组成员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给予相应警告,并要求立即使用。
3. 班组管理不力,导致施工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除停工整改外,给予相应警告,并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节施工工人处罚规定1.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相应警告,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擅自改变施工工艺,违反操作规程等,给予相应的警告,并要求重新进行工艺教育。
3. 对关键节点的操作不规范,存在安全风险的,给予相应警告,并要求重新进行操作规范培训。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1. 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处罚规定执行:(一)有恶劣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警告,并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培训。
(完整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结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及监理对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一般承包人的管理。
4、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及一般承包人虽因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并不影响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一般承包人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8、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细则一、进度及人员管理1、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每周在工地上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缺勤一天,甲方按人民币2000元予以处罚(特殊情况先例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上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周施工进度计划供甲方项目部及监理部审阅,逾期对施工项目部处以200-1000元/天的罚款。
3、每周星期五上午10:00的工地例会及其他各项会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要按时参加,项目经理迟到一次罚款200元,缺席一次罚款500元,其他人员迟到一次罚款100元,缺席一次罚款200元,事先向甲方、监理部请假被允许的除外(每月允许请假一次)。
4、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对联系不上(特殊原因除外)无故不接或掐断甲方、监理人员的电话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200元/次。
5、各施工项目部特别是水电施工项目部如果要切断总电,事先要书面征得甲方、监理部的同意,并负责通知各施工项目部,擅自停电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擅自停电的施工项目部承担,并对擅自停电的施工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条例最完整版
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条例最完整版为了加强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我们项目部制定了如下安全管理处罚细则: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年龄和身体健康要求,并且经过项目三级安全进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进场作业。
施工现场不准使用身体缺陷的残疾人员,新进人员未及时申报和接受安全教育就私自上班的,每发现一人罚款100元。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且带有企业司徽标志。
如果没有佩戴或者没有标志,每人一次罚款100元。
对于多次提醒(或罚款)无效的工人,班组必须把该工人清理出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违者罚款100元/人。
4、在高于2米以上的施工操作中,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次。
不系好安全帽带子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次。
5、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
每发现一人次未系好的罚款200元。
6、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等不符合形象的行为。
违者罚款100元/人。
7、严禁非作业人员、家属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违者罚款100元。
8、严禁在楼板面、临边、脚手架上及其它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处休息、睡觉或玩耍。
违者罚款100元/人。
9、施工人员工作应思想集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
违者罚款500元/次。
10、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罚款200元/人。
11、非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操作人员不得玩弄、修理机(电)械设备。
违者罚款100元/人。
12、施工现场严禁乱搭乱接电线,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13、禁止无电源插头,直接用电源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
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电箱必须加锁管理,配电箱内不得存放工具和其他杂物。
凡是发现不符合的配电箱,对操作人员和操作电工各罚款100元。
15、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
凡是未按规定接的,对操作人员和操作电工各罚款100元。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四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工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八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岗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二)未聘请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三)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四)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五)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六)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七)未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八)不按规定进行相邻施工协调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九)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第九条对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二)吊销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三)撤销项目资质,并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四)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五)吊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六)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处罚。
第三条【处罚的原则和方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开处理;2.;3.。
处罚的方法包括劝诫、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
第四条【单位的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受罚人第五条【危险行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下列情形中的,可以依法给予以下一个或多个种类的处罚:1.;2.;3.;4.,并造成轻微事故;5.,造成重大事故;6.,造成事故后逃逸;第六条【处罚的受罚人】受罚人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和依据第七条【立案审查】一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审查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听取意见】在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所涉及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并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果单位或个人不到场或者没有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处罚决定】依据上述程序,部门应向所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受罚人的权利和义务。
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处罚的效期和处罚执行的部门。
第十条【申诉和复议】受罚人如不服处罚,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越级申诉】受罚人提出复议的,不得越级;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本规定各条款之间的条款解释权和规定解释权归所属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施行时间和范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
施工及安全管理惩罚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和公司资产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本规定的内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职员违反本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施工管理惩罚规定第四条对于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以下行为的,依据违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一)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未落实施工方案,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应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并依据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予以记过处分,并依据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降级处分或解雇。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乱堆乱放,不按要求保持施工警示标志的;应予以责令整改,情节细小的可以以书面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记过处分。
(四)泄露企业机密信息,供应虚假报告或证明料子的;应予以解雇,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破坏施工现场设施、工器具的;应依照损坏设施、工器具的价值予以相应的罚款,并承当修复或更换的费用。
(六)违反施工管理制度,拒不执行施工指令的;应予以记过处分,并进行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降级处分。
第五条情节严重的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予以相应的纪律处特别,还需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依据施工管理规定,职员需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限期内完成补考,如仍不合格可予以降级处分。
第三章安全管理惩罚规定第七条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以下行为的,依据违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应予以记过处分,并依据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降级处分或解雇。
(二)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予以记过处分,并进行安全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降级处分。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以便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种类第一节违规行为第一条违规操作:施工现场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要求或者标准进行作业的行为。
第二条违反安全规定:施工现场人员未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未佩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绳等。
第三条擅自拆除、更改安全设施:施工现场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如围栏、警示标志等。
第四条违反用电安全规定:施工现场人员未按照用电安全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接地要求、乱拉乱接电缆等。
第五条违规使用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施工机械设备,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不具备安全保障的施工机械设备。
第六条违反消防规定:施工现场人员未按照消防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扔烟蒂等。
第二节处罚种类第七条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第八条罚款:对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施工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第九条暂停工作: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人员,暂停其工作,直到其整改并满足安全要求为止。
第十条吊销执照:对严重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施工人员,吊销其相关执照,并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处罚程序和权限第一节处罚程序第十一条报告和调查:发现违规行为后,施工现场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处罚决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通知和听证:对于给予罚款、暂停工作和吊销执照的处罚,应向施工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处罚执行:施工现场主管部门应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罚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和个人,包括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治理和风险控制,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推行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八条以下行为属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一)违反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的;(二)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三)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四)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的;(六)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整改安全隐患的;(七)未按要求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罚,按照以下级别进行:(一)一般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整改;(二)较为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并责令整改;(三)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并暂停工程施工;(四)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如下:(一)一般违规行为,罚款5000元以下;(二)较为严重违规行为,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三)严重违规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50000元以上。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4篇)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工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第三条违反施工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相关证照等。
第五条提倡依法从严惩罚,严禁轻描淡写,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第六条部门履行该规定规定的职责应当依法公正、严肃,不得滥用职权和权利,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能以任何原因滥用职权。
第七条依法行使处罚权应当保证国家和公民的安全利益,确保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稳定。
第八条对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第九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三)未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督促整改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安全信息的;(五)故意提供虚假安全信息的;(六)拒绝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的;(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的;(八)其他违反施工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单位或个人;(二)罚款,对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一定的罚款金额,单位和个人所需负担的金额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三)责令停工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四)吊销相关证照,对多次违法违规,后果严重的单位,吊销其相关证照,终止其从事相关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权利。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对违法违规行为,由施工及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施工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陈述、申辩。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本一、一般规定1.背景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促进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其他与施工及安全管理相关的场所和环境。
3.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处罚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处罚。
(2) 公正原则:处罚必须公平、公正进行,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单位和个人。
(3) 现场原则:处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和决定。
(4) 严肃原则: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处罚,严肃处理。
4.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罚依据本规定对违反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1.施工现场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许可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2)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搭设安全防护设施,未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3) 施工现场未严格履行开工、停工、复工的报备手续,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4)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5)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用电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6)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设备和机械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2.人员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参加培训;逾期不参加的,处以罚款。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中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快捷、便民的原则,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工作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协助完成。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第六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二)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擅自变更施工范围或者施工方法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管理制度的;(九)未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施工方案论证的;(十)未按照国家规定备案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经理的;(十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十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十三)违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的;(十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筑施工质量检验的;(十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测量的;(十六)违反安全施工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十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施工监理的;(十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十九)其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一)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四)项、第(十七)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罚款,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对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罚款,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及安全管理,维护施工秩序和建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
保证人身、公共设施安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责任倒查。
落实主体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依法追究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3.奖惩并举。
对于安全生产上表现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嘉奖;对于严重违法,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必要时吊销相关证照。
四、安全生产管理处罚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1.未按规定作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处警告或者罚款,违法所得及损失扣除后,罚款2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处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未经官方验收擅自使用或者将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处警告或者罚款,违法所得及损失扣除后,罚款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处警告或者罚款,违法所得及损失扣除后,罚款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个人安全生产管理处罚1.未遵守施工场所安全生产规定,通过与机器、设备、药剂化学品等有关的操作,发生较轻伤害的,处警告或者罚款,违法所得及损失扣除后,罚款5000元以下。
2.未遵守施工场所安全生产规定,发生经治疗轻伤或事故,并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罚款5万元以下。
五、施工管理处罚1.施工企业施工管理处罚1.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处警告或者罚款,违法所得及损失扣除后,罚款5万元以下。
2.不服从施工管理,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变或者增加,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的,处罚款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最高处罚款50万元。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过程中,针对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其目的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维护施工秩序,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对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违反施工规范的处罚:施工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2.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施工材料;3. 未按照规定施工工艺进行操作;4. 未按照规定使用保护措施等。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将会收到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如果整改不力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将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如暂停施工、罚款等。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是常见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1. 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2. 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未设置明显的施工区域;3. 施工现场存在垃圾乱堆、杂物堆积等情况;4. 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对于上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施工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般会先进行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如果情节严重,将会采取停工整顿、罚款、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三、犯罪行为的处罚:建筑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犯罪行为,将会面临刑事追责。
以下是常见的一些犯罪行为:1. 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施工现场工人的行为;2.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虚报工程材料等行为;3. 制造、携带、贩卖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4. 贪污受贿、行贿等经济犯罪行为。
对于上述犯罪行为,将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之,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与秩序,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与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到知法懂法,遵守法规,保障施工和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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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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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好,积极排除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转报公司经理审批,根据贡献大小在公司会议上给予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200-500元奖励。
②对装饰施工安全检查评分不合格的工地,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
③工地无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或已建立责任制但未执行或执行不认真处以50-100元罚款。
④工地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无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每月未向公司送安全检查报表,每项处以20-50元罚款。
⑤无定期执行安全检查,对公司及上级部门发给的隐患整改通知未定人、定时整改,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每项罚款10-30元。
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通过专业培训,由上级发给《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操作都每人次罚款50元。
⑦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无安全标志或安全标语,施工机械设备无随机持设安全操作规程,每项罚款10-30元。
⑧不得使用童工,如发现16周岁以下
童工,每人给予罚款30元。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