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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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现将《西乡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西乡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高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西乡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应急预案的种类

第二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五类。

(一)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县应对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总体阐述西乡县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

(二)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行动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某种特定危险的特点,对应急的形势、组织机构、应急活动等进行更具体的阐述,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

(三)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当地政府备案,针对性更强。

(四)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乡镇、村委会(社区)、学校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指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紧急行动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内容主要包括,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和处置

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第四条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学确定内容,做到切合实际,重点突出、易于操作、科学实用。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突出原则性、指导性,着重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做出原则规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对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处置机构、应对方式、措施、程序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

(四)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应当着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预先对相关应急机构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县应急委员会是全县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全县应急预案建设工作,规划全县应急预案框架体系,统一审定、颁布、调整县级专项预案,确定部门预案名录。

第六条西乡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县应急委员会审核、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七条县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县政府各部门预案由各部门编制、修订和管理,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全县所有公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县所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是各基层组织、各部门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是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包括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环节。

第十条编制各类预案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分析,并注重吸收应急一线工作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参与,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策略,保证预案选项确立、编制成

文、科学评审和发布实施等四个环节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编制预案要认真组织预案会商会审,增加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对预案的认知。同时听取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增大科学技术含量,提高预案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基层组织参照县级预案管理模式,组织开展本乡镇、村(社区)预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市驻县单位要主动做好本单位的预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预案报当地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自行编制、修订和管理,报当地政府备案的同时,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基层组织、各部门单位应依法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更新、批准、发布、宣传和演练管理工作,并加强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和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确保预案具有权威性。

第十七条各基层组织、各部门单位要保障预案工作经费和人力投入,保证预案编制、修订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报送各类预案备案的数量为纸介质文件3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word格式)备案,建立应急预案

库。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九条各类应急预案要通过演练进行检验,演练工作由编制预案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县级专项预案演练计划,并派员检查指导各基层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演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综合性预案每三年演练一次,专项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部门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各基层组织、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自演练计划。

第二十二条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部门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的方案,报送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的综合性演练方案,应报送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基层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的课题、演练的队伍、演练的程序、演练的方法和演练的目标。

第二十四条演练应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演练的准备、实施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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