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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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 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
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 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 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 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 的单位。 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4
总则
第八条 (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13
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修改)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 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 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 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 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并在30日内退还。
征管法相关规定
8
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何谓工作秘密
5
总则
第九条 (新增)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 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
6
选案
第十八条 (新增)
7
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修改)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 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 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 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 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 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
开始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文件号: 国税发[2009]157号
2
总共八个章节的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管 辖 第三章:选 案 第四章:检 查 第五章:审 理 第六章:执 行 第七章:案 卷 管 理 第八章:附 则
3
总则
第六条 (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
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
14
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修改)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 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 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 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 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 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 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 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年月日时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及送达
时间
年月日时
11
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修改)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 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 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 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 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 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 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 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 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12
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修改)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 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 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 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镇******** 直接送达(已出示检查证,证号:粤地税******,粤地税*******)
受送达人签名 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
收件时间
年月日时
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 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时间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 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 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10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字轨
《税务检查通知书》莞地税稽检 〔2010〕 号
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 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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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的填写注Leabharlann Baidu事项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
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 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 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 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 的单位。 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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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八条 (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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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修改)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 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 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 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 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并在30日内退还。
征管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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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何谓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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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九条 (新增)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 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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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案
第十八条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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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修改)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 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 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 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 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 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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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文件号: 国税发[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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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八个章节的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管 辖 第三章:选 案 第四章:检 查 第五章:审 理 第六章:执 行 第七章:案 卷 管 理 第八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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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六条 (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
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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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修改)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 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 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 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 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 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 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 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年月日时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及送达
时间
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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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修改)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 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 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 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 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 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 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 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 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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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修改)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 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 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 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东莞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镇******** 直接送达(已出示检查证,证号:粤地税******,粤地税*******)
受送达人签名 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
收件时间
年月日时
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 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时间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 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 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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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字轨
《税务检查通知书》莞地税稽检 〔2010〕 号
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 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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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的填写注Leabharlann Baidu事项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