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课程(ppt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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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应全部移交受 让人占有。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可以分为对于债务 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让与通知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 同法》第77条第2款)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概说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1、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2、合同的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
力,未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和损害赔偿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
车请求权的合同,并于当日把书面通知送 达甲公司。
债权
让与
甲 债务人
乙 债权人/让与人
丙 受让人
取得债权
买卖合同 (产生债权 的行为)
债权让与合同 (基础行为/ 原因行为)
为债权让与合 同提供标的物
(债权)
原因行为与债权 让与之间的关系
其中,甲公司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产生 债权的行为;乙和丙之间的转让奥迪车请 求权的合同,实际上是乙把该奥迪车的请 求权出卖给了丙,该合同就是基础行为( 原因行为),在我国民法上就是债权让与 合同;而奥迪车请求权于2002年7月15日由 乙转让给丙的现象,就是债权让与。
整理各家学说,就我国现行法的制度,我 们所持的基本观点如下:
1、因债权让与自债权让与合同生效时完成, 故讨论有因、无因在我国法上大多是债权 让与合同是否有因;
2、对于上述问题,应该加以类型化,不可 一概而论:
(1)票据债权让与采无因性原则,这是票 据法的原则要求。
(2)票据以外的证券化债权是否采无因性 原则,我国法上尚不明确;日本法、中国 台湾地区的“法律”上,证券化的债权采 取无因性原则,由于这符合商事交易的特 点和商事法的特殊性,我国法应当加以借 鉴。
wk.baidu.com这里,买卖奥迪车的合同(产生债权的 合同)提供转让奥迪车请求权的合同(债 权让与合同)的标的物,转让奥迪车请求 权的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系奥迪车请求 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法律事实,换言之, 转让奥迪车请求权的合同(债权让与合同) 是奥迪车请求权让与(债权让与)的原因 行为。
(三)债权让与、债权的让与合同和原因 行为
依据合同转让的原因的不同,合同的转让 可以有不同的类型:
基于法律的规定
法定继承 合同地位的概括承受 代位求偿

同 的 基于裁判命令
转付命令


单方行为
遗嘱
基于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

合同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与债权让与合同不是同一个概念, 而是具有联系和区别的两个范畴。
2)对债务人效力的内容 A、表见让与及其效力 B、债务人抗辩权的援用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
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 以向受让人主张。
C、债务人抵销的主张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
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 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抵销。
示一致
(五)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 (2)债权的从权利随同移转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 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 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证明文件的交付与必要情形的告知
(4)让与人对让与债权的担保义务
(3)普通债权的让与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时(《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 58条),让与合同当然、绝对无效,因我 国民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制 度,故不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在这些情 况下,债权让与是有因的。
(4)债权让与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4条、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原因时,如果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同样致使让与合同 自始、当然、绝对的无效,故不发生债权 让与的效果。可以说,这些情况下,债权 让与仍然是有因的。当然,撤销权人不行 是撤销权,则合同继续有效,发生债权让 与的效果。
(二)债权让与的法律结构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原 因行为)和产生债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需 要加以辨析。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甲公司和乙于2002年6月2日签订一个买卖 奥迪车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2年9月1 日将奥迪车交付乙,乙同时支付价款32万 元。乙于2002年7月15日和丙签订转让奥迪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 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概述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
合同的变更
(广义) 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
2、合同主体的变更
本节所讨论的合同的变更,仅指狭义上的合同内 容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从其原因和程序上,在我国合同法上合 同的变更可有如下类型:
(四)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第79条原则上承认债权一般条
件下均具有可让与性,但规定有下列情形 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
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 利。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的转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依其转让的内容的不同可以
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 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合同权利,属于债权 让与;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合同义务,称 为债务承担。
本节所讲的债权让与限于合同权利的让与, 债务承担单指合同义务的承担,债权债务 的概括转让仅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法定变更。 2、裁判变更。 3、协议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合同。(《合同法》第77条第1款)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内容须发生变化。
(三)合同内容的变化须明确。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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