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桂水函〔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何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柳州市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的建议(第202415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水利厅高度重视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在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是该项目已列入《广西水网先导区建设方案(2023—2027年)》《广西水网建设总体方案(2023—2035年)》等自治区重大规划,其龙头水源沙埔河水库已列入国务院印发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在自治区本级前期工作经费紧张的情况下,2024年安排了自治区本级财政300万元水利资金用于支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指导柳州市完成了工程规划报告编制。
目前,我厅已报请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技术审查。
二、对于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方面问题,经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是如灌区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我厅将积极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重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
二是沙埔河水库工程已纳入国家规划,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柳州市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尽量避免占用生态保护区和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
三、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相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将项目列入《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国家“十五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获得中央资金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加快工程规划报告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强指导柳州市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八日广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1999〕55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加强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
但是,目前我区各市、县均有艾滋病疫情报告,艾滋病在全区呈现低流行态势,在部分重点地区出现高流行趋势,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形势相当严峻。
为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3]5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0【实施日期】2013.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全区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富民强桂新跨越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加强我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经过多年努力,我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人口增长、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未来一段时期我区动物疫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一)全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打下了坚实基础。
动物防疫法规体系基本形成,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新型兽医制度建设有序推进。
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了地方政府防控责任制,建立了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执法等制度;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初步构建了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完善了乡村动物防疫网络;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得到初步改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桂卫药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卫药政发〔2014〕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2012〕69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单位腐败问题防范工作情况的报告》(桂纪报〔2014〕65号)和《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重要批示精神尽快落实相关工作的函》(桂纪厅函
〔2014〕7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测工作,完善部门工作协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方案,请按要求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全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测评价机制,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单位腐败问题防范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桂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13日、8月9日分别召开了全区部分经济较发达县(市)计划免疫工作现场会议和全区部分贫困县计划免疫工作现场会议,要求参加会议的26个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的《计划免疫工作“追赶计划”》(以下简称“追赶计划”),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但截至2002年12月,仍有部分县(市)未按要求上报“追赶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计划免疫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政府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计划免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计划免疫工作;把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切实保证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所必需的经费;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同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二、各地特别是被列为重点监测的26个县(市),要认真执行“现场会议”所提的各项工作要求,尚未上报本地“追赶计划”的监测县(市),政府要认真研究当地计划免疫工作,落实计划免疫工作的各项政策,尽快制定本地“追赶计划”,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三、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工作进展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桂政办发[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区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2009年12月底前,在全区30%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2月中旬全部到位。
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区集中采购。
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
二、适用范围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等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流程(一)发布采购公告。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和疫苗采购文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采购公告发布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为准。
公告日期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0天。
(二)申报。
1.报名对象。
只接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名。
进口疫苗国内总代理视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国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外代理商在国内设总代理的,只接受国内总代理的报名;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应当包括XX辖区范围。
2.网上注册。
拟参加当次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应通过XX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注册。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注册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不能参加当次集中采购活动。
3.申报材料。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的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图片两种形式,纸质材料和电子图片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为准。
所有拟参加当次集中采购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递交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图片上传至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桂政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发[2009]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精神,推进我区三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医改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2009年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790万人,比2008年底新增加221.82万人。
重点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委、国资委、教育厅和各地级市政府)2.解决32528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和各地级市政府)3.通过自治区、市、县财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等多渠道筹资,逐步解决其他破产企业(含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其他困难单位(含大集体、小集体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8]8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8.08.10【实施日期】2018.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0日广西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仿制药研发,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鼓励使用仿制药,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促进仿制药研发。
1.引导仿制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做好国家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的引导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2.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药品外在质量的主要体现,是传递药品信息,指导医师用药和消费者购买使用药品,以及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的主要依据之一。
请回答下面有关问题。
A.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B.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C.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D.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答案】 D2、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是A.卫生健康部门B.公安部门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答案】 D3、根据2013年1月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记录保存的时限应当是A.至少1年B.至少2年C.至少3年D.至少5年【答案】 D4、户籍在B省的何某2013年6月从A省的某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应聘到A省某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该企业在A省C市、B省D市都设有连锁门店。
自2013年7月起,何某开始在该企业A省C市的某一连锁门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A.何某无须办理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变更注册手续B.何某变更注册后,执业药师注册3年有效期重新计算C.何某应到B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执业地区变更注册手续D.何某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再注册,再注册时还应有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答案】 C5、根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国卫疾控发[2017]60号),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18小时)、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下列处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是A.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疫苗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B.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疫苗的稳定性选用合适规格的温度控制标签C.疫苗冷链运输过程中至少需记录3次途中温度D.必须由疫苗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得委托配送【答案】 D6、负责清场及填写清场记录的是A.清场人员B.生产操作人员C.生产操作人员,清场人员D.生产操作负责人【答案】 B7、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传染病,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除外)可以提出的注册申请是A.药品上市许可申请B.再注册申请C.直接提出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D.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答案】 D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A.永久保存B.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C.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3年或者使用终止后3年D.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答案】 A9、药品安全风险的特点不包括A.复杂性B.不可控制性C.不可避免性D.不可预见性【答案】 B10、某药品生产企业于2010年11月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一段时间后,该生产企业欲变更某许可事项,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桂政办发〔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工作,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基础上,我区结合实际,细化补充了相关措施,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要求。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疫苗药品监管体系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疫苗采购、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药监局可派出机构加强疫苗检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疫苗配送、储存质量监管,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苗接种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对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二、规范疫苗流通秩序(一)实行疫苗集中招标和统一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自治区实行统一采购,或参加国家组织的集中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采购,在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合理报价基础上,实行优质优价,防止暴利,体现疫苗产品公益性特点,并将采购的疫苗按品种进行价格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省市级优质医疗机构提高应急急救能力的建议收悉。
经商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广西地处我国华南地区西部,属于欠发达省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公共卫生体系有待完善,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短缺,没有达到“国家队”水平的一流医院,您提出的深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省市级优质医疗机构提高应急急救能力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一、关于提高应急急救能力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补齐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短板弱项,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2020年5月,我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制定印发了《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重点围绕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现代化建设、县级医院救治能力全面提升、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健全完善、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改造升级、公共设施平战两用改造等五项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发热门诊接诊、可转换传染病区收治、可转换ICU收治、实验室检测、传染病检测、医疗废弃物处置“七项能力”、完善重大疫情救治、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应急医疗资源启用预案“三个保障”,切实提高我国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
2020年,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56.6亿元,支持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相关方面建设。
其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21亿元,支持广西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提升等25个公共卫生医疗机构项目建设。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持续推动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主要支持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中医疫病救治基地等项目建设。
广西疾控采购管理科
广西疾控采购管理科简介广西疾控采购管理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一个科室,负责疾控中心的采购管理工作。
该科主要职责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需求,进行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以保障疾控中心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责和任务广西疾控采购管理科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1.制定和执行物资采购计划,确保疾控中心各部门的需求得到及时满足;2.搜集和评估供应商信息,建立供应商数据库,以便为疾控中心提供可靠的供应商资源;3.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协商,制定合理的采购合同和协议;4.负责采购过程中的物资验收、入库和发放工作,确保物资的准确和合理使用;5.跟踪和监督供应商的交货、售后等服务质量,及时处理供应商出现的问题和投诉;6.管理采购合同,确保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7.参与疾控中心的采购预算编制,控制采购成本;8.定期提供采购管理相关报告,协助领导层进行决策和评估工作。
工作流程广西疾控采购管理科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需求确认:–疾控中心各部门提出物资采购需求;–采购管理科与各部门沟通并核实需求。
2.供应商选择:–采购管理科搜集供应商信息;–进行供应商评估和筛选,建立供应商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3.谈判和合同签订:–采购管理科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协商,商定采购合同细节;–制定采购合同并签订。
4.采购执行:–采购管理科向供应商下订单;–监督供应商的交货和服务质量。
5.入库管理:–物资验收和入库;–更新物资库存信息。
6.物资发放:–根据疾控中心各部门的需求,进行物资发放;–记录物资使用情况。
7.供应商绩效评估:–采购管理科对供应商的交货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记录评估结果,并及时处理供应商问题和投诉。
工作挑战与改进广西疾控采购管理科在推进采购管理工作中面临一些挑战,如:•供应商选择方面,由于地理和资源条件的限制,供应商选择的范围有限,需要更广泛地寻找和评估供应商资源;•物资采购过程中,需求的急迫性和特殊性导致采购时间紧迫、任务繁重,需要更好地管理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购合同管理方面,合同条款和细节繁琐,需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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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桂卫疾控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为切实保障我区非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和预防接种安全,我们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区集中采购。
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
二、适用范围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等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流程(一)发布采购公告。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和疫苗采购文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采购公告发布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为准(/)。
公告日期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0天。
(二)申报。
1.报名对象。
只接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名。
进口疫苗国内总代理视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国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外代理商在国内设总代理的,只接受国内总代理的报名;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应当包括广西辖区范围。
2.网上注册。
拟参加当次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应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注册。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注册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不能参加当次集中采购活动。
3.申报材料。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的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图片两种形式,纸质材料和电子图片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为准。
所有拟参加当次集中采购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递交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图片上传至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
报名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3)药品注册批件;(4)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5)在广东、江西、湖南同核算口径的省级集中采购价格并提供真实性承诺;(6)如为进口疫苗,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代理协议有效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还有6个月以上)。
所有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报名材料应真实、有效、齐全。
(三)材料审核。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从疫苗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通过审核专家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全部纳入采购品种目录。
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报名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和完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审核未通过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告知报名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名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补充材料。
(四)审核结果公示和公布。
审核结果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澄清及申投诉。
公示无异议后在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予以公布。
(五)报价。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疫苗实际包装品类进行报价,报价包含疫苗价格和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全部费用,不得高于广东、江西、湖南3省当年同核算口径的最高省级集中采购价格,没有以上3省当年价格的可自主确定合理价格,并在相应省份价格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及时下调。
同一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材质、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实际包装品类进行报价。
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同一通用名的疫苗,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就低调平处理。
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按报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报价系统进行网上电子报价。
报价为“0”或未按时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所有报价在报价时间截止后不能作任何修改。
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报价解密。
(六)采购品种目录公示、公布。
采购品种目录包括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价格等信息,通过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申诉和投诉。
对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采购品种目录,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采购。
(七)网上采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采购品种目录以及辖区内接种单位的需求计划,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原则上每月下旬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次月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需求计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汇总辖区内接种单位需求计划后,于次月第1周(节假日顺延)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照采购价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签订电子采购合同,明确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配送方式、配送单位、配送时限、收货地点、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并向成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发起订单采购,如有突发事件应急接种等特殊需要,可即时采购。
对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采购中需要的相关材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予以配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时,须在采购合同中要求疫苗的最小包装具有追溯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同时提供对应的追溯码数据库。
(八)采购周期及采购品种目录的增补。
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疾病防控、受种者和特殊人群实际需要、疫苗实际供需情况每年启动1~2次采购品种目录增补采购工作,对在采购周期内新获得批准文号且原则上有更新通用名/商品名、规格、剂型、包装形式之一的新产品进行增补。
如采购品种目录中的疫苗供应短缺且确有增补需要的,也可以对原有的同类疫苗品种进行增补。
四、疫苗配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供应配送疫苗的责任主体。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供应合同要求直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企业配送。
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选取疫苗配送单位不得超过2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委托配送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采购品种目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公共交易中心提供具有疫苗配送资质的委托企业名单,选定至少1家配送单位。
在整个采购周期内,可增加、修改、删除配送商,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自治区药监局关于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备案情况的通报》。
20个工作日内未选定任何配送单位的产品取消交易资格。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疫苗配送和接收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货款结算与支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疫苗采购供应合同,及时完成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货款结算和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且开具发票到付款时间不超过90天。
六、管理与监督(一)建立监管工作机制。
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监管;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和疫苗持有人参与采购、储存、配送等行为进行动态监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行政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监管。
(二)健全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对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诬告、相互串通报价,入围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擅自提供采购品种目录外产品替代入围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机构、接种单位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列入不良记录,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进行处理。
(三)加强综合监督和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采购平台网上监管系统实时监控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采购、配送等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将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情况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地不能进行“二次遴选”和“二次议价”,违规进行网下采购、采购品种目录外的产品、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拖延支付货款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过程中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建立咨询、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环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认真执行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对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信息、价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七、其他(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与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用语解释及认定依据(详见附件)。
附件:用语解释及认定依据附件用语解释及认定依据一、用语解释(一)采购平台:特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为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
(二)冷链:是指为保障疫苗质量,疫苗从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均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