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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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种形式: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或者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两个政策。

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零,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但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增值税按免税处理另一种情况是适用不免税不退政策,增值税视同内销处理但具体如何判断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目前只能查询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和增值税退税率。

建议企业利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查询确认。

具体操作方法,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根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据说明显示,特殊商品标识为1,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特殊商

品标识为2,是免税。

一般来说,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的,按免税处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情况比较特殊,参考广州国税12366的意见,建议有此类业务的出口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处进一步确认,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来源/理道财税作者/未知尊重版权,从我做起!本文来自转载,除非我们确实无法确认外,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

如果您认为我们有任何不妥之处,敬请告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并表歉意!谢谢!联系邮箱:bianji@ 出口退税应正视出口退税制度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国税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宏观经济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对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支持外贸体制改革、带动上游产业和相关行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就此,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

正视才是第一步国内业界许多人的错误看法是,出口退税是一

种优惠政策。

但出口退税实际上不是优惠政策。

谈到出口退税政策,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首先讲到。

出口退税所退的税是增值税、消费税。

由于货物没有在国内使用和消费,且货物进入他国(地区)后,仍然将课以税赋,如果不在出口国予以退税,则无疑等同于对同一货物征收两次税负也增加了货物成本,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因此出口退税本质上来说不是一种优惠或者补贴。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当时,很多人认为,原先应该由出口的这部分货物所承担的税赋实际上是被分摊到了各行各业、分摊到了那些内销货物上了,从而使内销货物的相对成本增加,也就必然会使内销的价格高、工人的工资低、从而使消费能力下降,内需不足。

对此,何伟文表示,中国的税收体制有别于其他国家,是具有中国国情的。

像在德国,法国,他们的退税政策具体都是直接配在每一个零售店,假如你在德国的机场买一个包,他们会告诉你你直接就可以拿购

买小票去退税,而我们中国目前的退税政策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他表示,事实上,我国平均退税率目前仍然低于17%的平均征税率,这样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也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

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彻底实行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

根据有关专家推算,出口退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一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零点八九个百分点。

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税制需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于频繁,很多政策都是临时性的,这是我们国家目前在税制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何伟文表示。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变化都是有一定的经济背景的,但是短时间内大量的修改和变动也会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长期规划,特别是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出口退税的频繁变动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其次,对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给税务部门组织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何伟文表示,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这一制度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完善,随着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贸易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以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

这要求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必须增强透明度,一切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办事,要求出口退税真正实‘零税率’,使我国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与此同时,出口退税也不可高于国内已征的间接税,以免被视为变相补贴而造成贸易争端。

目前,我们仍有必要对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

半年内难有变化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近日在京发布《中国经济前景分析――2010年春季报告》,出口退税调整的问题再次被提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主任张培森认为,出口退税率既要考虑出口企业,也要考虑调结构的问题,建议建立灵活的出口退税机制,将人民币汇率与出口退税率协调考虑。

如:出口退税每上调1%,相应的就要研究人民币币值的合理幅度。

对此,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也表示,对于出口型的纺织企业而言,出口退税的确是一个又爱又恨的词汇,但是他认为,在可预见的半年时间内,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能有大的变动的。

中国外贸正在当前极端复杂的全球市场环境中进入复苏敏感期,虽然复苏在不断加速,但是因为面临各种新旧压力,外需市场、外贸企业相当敏感,企业对于出口退税政策以及人民币汇率等问题极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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