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合集下载

几种特殊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几种特殊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几种特殊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1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苗有水来源:2005-07-27中国法院网--刑事研究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一般说来,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不难认定。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以及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行为,处理时容易发生争议。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有价证券、金融凭证不同于现金,一般而言很难被所有人、持有人以外的人直接用于支付,因而不易出现被“挪用”的机会。

但在实际生活中,国有单位持有的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的保管人,擅自将它们用于质押的现象并不罕见。

讨论这种质押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有关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范围的争论。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有价证券、金融凭证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熊: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公款”内涵的把握。

有的学者解释说,公款是指公共货币资金,只包括现金等,不包括有价证券及金融凭证。

也有学者认为,对公款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货币;从公款的特征来看,公款首先代表公共财产所有权,并且具有“可以流通”及进行结算、支付等特点。

因此,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提单、存单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可以流通、可以用来结算及支付的票证如购物卡等,都应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还有的学者提出,“公款”可以界定为“公共财产中的货币以及用来获取货币或者被用作为结算、支付手段的其他公共财产”。

我倾向于认为,挪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同样侵犯了相应钱款的使用权,并有可能使这些有价证券的价值受到损失,其后果与挪用公有货币并无差别,因此应当按挪用公款处理。

至于挪用金融凭证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复杂,但有的金融凭证,如定期存单等,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公诉科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周静1二、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一般概念都是复述刑法条文, 大多表述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 一定义虽然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没能反映挪用行为本身的 含义和特征。

刑法上挪用的含义, 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 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但目的 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挪用有 两个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 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

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挪用行为,主要是 指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 管理的财物,但目的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

故挪用公款罪概 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款的 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款的使用越来越规范化和透明化。

但是,仍然有一些人会违反规定,挪用公款。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为了惩治挪用公款行为,各级政府和法律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其中就包括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什么是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中的资金、物品或者其他财产占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

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采用各种手段,如虚假报销、冒名顶替、伪造凭证等,来转移公款或者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

这些手段虽然不同,但都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分为三个层次:1.数额在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重大行为;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重大行为。

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后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对个人和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于个人来说,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严重影响个人的信誉和形象,可能会被开除公职、取消职称等。

对于单位来说,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各种处罚和惩戒,如罚款、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等。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严重影响单位的声誉和形象,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

四、如何预防挪用公款?预防挪用公款,需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等多个方面入手。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款的使用和管理。

2.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公款被挪用。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2)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2)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引言概述: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财务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正文内容:1.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定义和形式1.1 挪用公款的定义:指财务人员违规使用或占有企业或组织的资金,超出其职责范围或未经授权的行为。

1.2 挪用公款的形式:包括虚报、冒领、私分、挪娱乐费用、套取差旅费等。

2.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原因分析2.1 贪婪和不满足:财务人员对金钱的贪欲和不满足是挪用公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机会和诱惑:财务人员掌握企业资金的权限和机会,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利益驱使。

2.3 缺乏监管和内控:企业内部监管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为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

3.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危害与影响3.1 经济损失:财务人员挪用公款会导致企业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2 影响企业信誉:挪用公款会破坏企业的声誉和信誉,损害与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关系。

3.3 社会影响:财务人员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企业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经济秩序。

4. 防范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措施4.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审计制度。

4.2 加强监管与审计: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及时发现和防范挪用行为。

4.3 增强员工道德素质:通过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减少挪用公款的发生。

5. 处理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方法和途径5.1 内部处理:企业可以采取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等措施,追回挪用的公款,并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5.2 法律途径:如果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涉及刑事犯罪,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 预防为主:企业应该注重预防,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减少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机会和诱因。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严重地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信用体系。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和理解:一、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定义和危害1.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是指在从事财务工作中,私自篡改账目、虚报资产负债表、冒用他人名义或伪造凭证等手段,将单位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2.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挪用,使得原本应该用于民生建设、教育医疗、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资金被个人非法占有;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再次,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信用体系,造成了对社会风气的恶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分析3.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诱惑、人性的贪婪、制度的漏洞等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的诱惑是一个主要的成因,一些财务人员由于觊觎高额的利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公款。

另外,人性的贪婪也是一个重要的成因,财务人员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单位的财产,但是有些人由于个人私欲的膨胀,放弃了自己的良知和职业道德,选择了不法行为。

制度的漏洞也是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之一,一些单位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着不足和瑕疵,为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预防和治理措施4. 预防和治理财务人员挪用公款,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意识教育,通过加强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引导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事业观。

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财务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和不足进行改进和补充,建立起严密的财务内控体系和监督机制,防止财务人员滥用权力和压制权责,从制度上杜绝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可能。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存在不少分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笔者拟结合实践提出几点见解。

1.干部身份不能等同于受委派从事公务。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类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指导、监督,而委派到没有国家资产投入的非国有单位的人员。

“受委派”与“从事公务”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有观点认为:分配安排进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传统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混为一谈。

同在非国有单位工作,受委派从事公务与军队转业干部或大学生分配性质不同,不能把人事部门安排就业的行为视为委派从事公务。

后者在单位和其他职工一样,都没有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性业务,从事的只是劳务或技术性工作,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待遇。

这部分人员可能被本单位任命为管理干部,但因其管理职能的担任不是因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而产生,其管理的事务只能代表本单位的集体行为,没有代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行使管理性公务的职能,因此,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例:某政府局管理机关为保证下属县直集体企业的产品质量,从本系统另一单位相关车间挑选出一名技术熟练的工人甲,至该集体企业担任技术副厂长,甲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摘要]挪用公款是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主要类型。

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两高”制发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挪用公款定罪量刑也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现实案件具体、复杂、新旧体制观念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认定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文章就挪用公款罪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了理论分析与探讨,对完善挪用公款罪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问题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并作了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经过多年的法律适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打击挪用性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此外,由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以及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活动。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的问题(一)客体问题的争论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刑法学界对于增设的挪用公款罪侵犯何种客体问题展开过争论。

刑法学界的争论集中在以下四种观点:1.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应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2.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3.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4.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总的来看,第三种观点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客体较为适当。

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是引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廉洁的原因,因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挪用公款罪主要客体,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则是次要客体。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挪⽤公款罪是⼀种只能由国家⼯作⼈员利⽤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有类似⾏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家阅读!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是挪⽤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从重处罚。

其中,构成挪⽤公款罪的国家⼯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数额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挪⽤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私用。

二、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情形〔一〕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公款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非法活动型。

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到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行为。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2、营利活动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MOD R U I S E NB SNE S
坝 代 商 业
罪 , 于挪 用公款 罪的诸 多问题 理 论 界一 对 直存 在 争议 ,在 经 济犯 罪形 式 多元 化今
天 , 入探 讨 剖 析此 罪 的 意 义尤 为 重 大 。 深 本 文以 该 罪的构 成要 件 为主 要 研 究对 象,
尝试 提 出 自己的 见解 , 以 解 决在挪 用公 款 罪适 用 中所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挪 用公 款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进 行 了简要 的概 述 。
【 关键 词 】 挪 用 公 款 罪 ;构 成 要 件 ;既 遂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是 指 围家 工作 人 员利 f 职 } j 务上 的 便利 , 用公 款 旧个 人使 用 , 行 非 挪 进 法 活动 的 ,或行 挪 用 公款 数 额较大 , 仃 营 进 利活动的,或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 末 还的 行为 。 找罔 17 年刑法 将捌堋 公 99 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97 19 年修订后的新 刑法 将 挪用 公款 罪的 j体 严格 限定 于 “ 二 同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同 内 ,取 消了 《 充 觇 定》 补 中 “ 片公 款数 额较 大不退 还 ,以贪 污 论 挪 ] 处”和 “ 挪用 公款 进 行非 法活 动构 成其 他罪 的 ,依 照数 罪并 罚 的规定 处罚 ”的规 定 ,使 得刷 法分 则关于 揶 用公款 罪的规 定得 到世 一 步 明确 。
二 行 为 方 式
依据刑法第 34 8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 融凭证进行抵押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圃 个人使用有 以下三种方式:其一 , 从事非法 活动 。对于非法活动的范围, 学界主要有两 【 参考文献】 种理解。一种认为,非法活动 仅限于构成犯 1 房清侠 . 刑法理论 问题专题研 究. 中国 罪 的违 法行 为 。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 法 活 人 民公安 大 学 出版社 .0 3 版 . 非 20 年 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 , 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 2 杨兴国, 污贿赂 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 、 贪 中 20 年版 . 法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应该理解 用问题 解疑 . 国检 察 出版 社 .0 2 5 、何 秉松 . 务犯 罪 的预 职 为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因为刑法条文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对挪用公款罪量刑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三、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罪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案例: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于1994年4月 案例: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于1994年 1994 12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 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 至12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全部 不入账,供其个人使用。为掩盖挪用公款行为, 不入账,供其个人使用。为掩盖挪用公款行为,陈某又采用偷 支储户存款等方法,用公款归还了上述委托贷款之大部分。 支储户存款等方法,用公款归还了上述委托贷款之大部分。由 于陈某偷支储户存款,致使该办事处的库存现金与账面不符, 于陈某偷支储户存款,致使该办事处的库存现金与账面不符, 账面大于实有款数55万元。为了达到账款相符,掩盖其挪用公 账面大于实有款数55万元。为了达到账款相符, 55万元 款行为并应付支行的检查,陈某于1995 11月至12月指使他人 1995年 月至12 款行为并应付支行的检查,陈某于1995年11月至12月指使他人 办理虚假贷款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冲减了库存现金, 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 办理虚假贷款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冲减了库存现金,虚假地 增加了贷款数额。 增加了贷款数额。
(四)挪用公款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1、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的状态 行为犯? 持续行为 or 行为犯?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追诉期限的计 算 应当从超过3 应当从超过3个月归还期限之日即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 起开始计算 (五)个人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财产保证的性质认定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以本单 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致使单位公款被银行划拨以抵 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偿到期债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偿到期债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

挪⽤公款罪数额认定在⼯作中,⼀些⼈为了贪图钱财,利⽤公司职位上的便利,进⾏挪⽤公款的⾏为。

⼀旦挪⽤的数额过⼤,就会构成犯罪的⾏为。

那么挪⽤公款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挪⽤公款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

这⾥所说的⾮法活动是指挪⽤公款供个⼈或他⼈进⾏⾛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也没有规定挪⽤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挪⽤公款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年5⽉9⽇施⾏)的规定,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以五千元⾄⼀万元为起点;挪⽤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的或挪⽤公款归个⼈使⽤超过三个⽉未还的,以⼀万元⾄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挪⽤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的。

这是指挪⽤数额较⼤的公款作为挪⽤⼈或者他⼈进⾏营利活动的资本。

这⾥的数额较⼤以挪⽤公款⼀万元⾄三万元为起点,以挪⽤公款l5万⾄20万元为数额巨⼤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公款数额较⼤的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为⼈营利的⽬的要真正达到。

但如果⾏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挪⽤公款归个⼈⽤于上述⾮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途,并且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

如挪⽤公款⽤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活⽤品、办理婚丧、⽀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债务等。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定数额。

也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定时间。

这⾥的数额较⼤也是以⼀万元⾄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20万元为数额巨⼤的数额起点。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如果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对公款如何界定的

挪用公款对公款如何界定的

挪用公款对公款如何界定的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单位未经授权、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公款是指公共财政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和其他由国家授权管理或使用的资金。

对公款的界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涉及到具体的金额。

这就要求挪用行为实际发生的金额必须明确,不能是抽象的或不具体的资金。

同时,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包括可以确定的意图和行为过程。

公职人员或单位明知是公款并盗用用于个人非正当目的的行为,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涉及到跟公职人员或单位职务活动相关的资金。

这就要求挪用行为必须与公职人员或单位在职务范围内获取、管理或使用的资金有关。

只有涉及到公职人员或单位职务活动的资金,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再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经过对公款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违反。

只有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还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经济失衡,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只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的界定主要是要从金额明确、与职务活动相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这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和认定,确保公款能够得到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了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公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是指擅自将单位财物或者公共财物,以及被委托管理或使用的财物,套取、私分、非法转移或者擅自购买、消费、私用等行为,以及将挪用的财物藏匿、销毁、损坏等行为。

2、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当发生挪用公款行为,且涉嫌挪用公款数额依照查处额度规定达到由中央人民政府所订立的最低标准或以上时,可立案调查。

具体解释在下:
一、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可认定挪用目的明显,损害党和国家利益重大、本案系故意犯或重大过失犯时,应当立案。

三、虽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公次数连续多次,收取犯事人的总数金额可以若干累计合计达到最低标准的明显的涉嫌巨额挪用公款数目时,可以立案调查。

四、金额未达到最低标准,但其方式十分妖艳邪恶,企图损害国家或者党的大局时,也可以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情形,可以当地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或由当地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什么是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什么是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什么是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答:根据《处分条例》第94条第1款、第3款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理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挪用公款具有下列特征:第一,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理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第二,主观上是故意;第三,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挪用”是指未经有权批准的人合法批准或者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擅自公款移作他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谋取个人利益的。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

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的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

“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1。

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司法·1·9·9·8Π6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熊选国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审理挪用公款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并对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适用《解释》谈几个问题。

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是否定罪处罚的问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刑法修订后,上述规定是否可以继续适用?有的同志认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实际上是行为人将公款挪用归个人后再给其他单位使用,性质上属于归个人使用;上述情况也是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腐败问题,对情节严重的应予刑事制裁,只要司法解释对“为私利”和“以个人名义”规定得具体,就不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解答》的上述规定,从司法实践看,社会效果是好的,因此,建议《解释》再次予以明确。

经反复研究,《解释》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其他个人使用”,不包括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情况。

其主要理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也规定为犯罪,于法无据,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而且侵害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由于这部分公款仍然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中使用,从宏观上看,作为公款的使用和收益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仍由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行使,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因此,没有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对这种行为只能作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处理,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是什么罪挪用公款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位的便利,私自挪用国家的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在我国一旦被发现是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的,那么挪用公款是什么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特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8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有四个方面:(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1、与贪污罪不同,挪用公款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损害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形象。

2、侵害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对公款的保管、使用和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一系列的明文规定,以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逃避财务监管,无疑是对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破坏。

3、侵害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最严重的直接危害是使国有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对被挪用公款的控制和行使,使其非但未能通过行使公款去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反而还丧失了公款固有的增值效益,以至于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特定公物,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试论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下面就几种挪用公款的行为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将公款自批自用或自批他用行为的认定: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某些有支配权使用公款的单位领导,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亲自审批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批准动用公款供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在这些行为过程中,自批自用或自己批准为私利将公款供他人使用的、属批准人自己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依法处理。

批准挪用公款的领导与挪用者相互勾结,一个亲自审批、一个出面挪用,构成犯罪的,应按挪用公款共同犯罪处理。

挪用公款人经单位领导批准,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属挪用公款行为,但不宜定挪用公款罪,应移交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做党纪、政纪处理。

单位财务人员明知单位领导违反财经制度,批准他人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单位领导自批自用公款不及时向主管机关反映,属于违反财经管理纪律,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既包括在程序上未履行合法批准手续而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况,也包括在形式上虽经批准但实质上仍属违反财经管理规定将公款私自使用的情况,因为行为人同样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认定。

行为人私自挪用公款供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的特征是公款私用、即个人挪用、用于自己和其他人。

如果挪用公款者为个人的私利,以个人的名义将挪用的公款供其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