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渝府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6]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铁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改变我市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2005年铁道部与市政府签订的2005-2010年境内铁路建设“一揽子”项目协议,“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步伐。

为支持铁路建设,现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用地拆迁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组织沿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包工作、包费用和包进度的方式,实行统征统迁。

市地产集团负责征地拆迁补差资金的筹集。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主城区应严格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时间以2005年1月1日为界,之前取得合法征地批文并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政策执行,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按新政策执行(或补差)。

涉及市政府能够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免征或先征后返。

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铁路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原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执行。

[铁计[2022]23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2022]23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2022]236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一一培根铁计[2005]2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咼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第四条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

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一一阿卜日法拉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

第五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完整版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完整版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一、施工图投资检算1.概算清理的投资检算原则上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结算阶段需重新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

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原则:按照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的施工图数量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和价格水平,据实对各标段进行编制。

建议委托三方审价单位完成。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36号)要求做好指导、复核工作。

投资检算重点审核:①施工图投资检算的编制原则、采用的定额和人工、材料价格是否与初步设计批复原则一致,施工图投资检算文件编制内容、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②投资检算的工程数量是否与施工图纸工程量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相符合,是否存在差错漏碰或重复计列;铺轨基地、制梁场、客运专线轨枕板(块)预制场等重点大临工程概算是否单独编制并准确无误;施工安全措施费计列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初步设计工程数量进行详细比较。

③重点审核三电迁改、油气管、水管、道路等的数量、协议和投资,临时工程的方案、数量和投资,并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

④在与初步设计预备费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投资检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特别是对比具体各章节费用,分析投资增减原因和其他费用计列的合理性,以及控制工程、重点工程、主要工程的数量和指标,做到工程投资与设计内容、工程数量匹配。

2.施工投资检算与招标概算差异问题。

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完成后必须与招标概算进行对照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先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施工图量差:严格意义的施工图量差应该是同一分项工程因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深度不一致引起的数量差。

分项工程的性质、特性发生变化的,不应是施工图量差。

另一个是施工总价承包:初步设计招标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施工总价是合同费用的限定。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文件部分清单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文件部分清单

第35卷第4期周琳琳:高速铁路连续梁节段预制拼装建造方案比选及造价分析• 49•高,质量好,适用性强,施工安全性高,但铁路建设成 本相对较高。

目前,桥梁工程在高速铁路建设中的比重越来 越大,随着节段预制拼装工艺的发展与普及,其在某 一条线路中与桥梁相关的工点若能得到大规模应 用,那么大型临时设施相关的摊销费用将随其使用 率的提高而降低,应用节段预制拼装法的单个工点 的费用将显著下降。

且随着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曰益 进步,节段预制拼装法的预制及拼装成本逐步下降,进而降低节段预制拼装的施工成本,为该工法的推 广打下坚实的成本基础。

参考文献[1]聂君.浅谈节段预制梁拼装施工技术[J].科技经济导刊,2017论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9.[3] 陈彪.桥梁预制节段拼装施工技术发展概述[J].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2014, 31(3) :31 -36.[4] 任凯.节段预制拼装建造连续梁桥方案比选及造价分析[J].铁路工程技术与经济,2017(2) :31 -34.[5] 朱新安.节段箱梁预制拼装连续梁体系关键技术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4.[6] 杨聪.超宽混凝土箱梁短线法预制拼装施工控制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18.[7] 杨树民.节段拼装梁胶接法施工梁段预制关键技术分析[J].铁道建筑技术,2016(4) :35 -37.[8] 姚远.客运专线大跨度连续梁桥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研究[D]•兰州:兰州交通大学,2018.[9] 龙蛟.中小跨连续梁支架与悬臂现浇在临时结构受力、工期及经济性方面对比分析[D].石家庄:石家庄铁道大学,2019.(26) : 127.[2]何佳乐.高速铁路节段预制拼装梁键齿接缝抗剪性能试验与理责任编辑:武赞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文件部分清单1关于加强铁路基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管理的通知(铁建设电1_2009]23号)2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 ] 100号)3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4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5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4]365号)6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7关于国铁基建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铁总财[2015]40号)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铁总财[2015] 158 号)9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 298 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铁总建设[2015]257号)11关于铁路基建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5]163号)12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119 号)13铁路装备投资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6 ] 46号)14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铁路建设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6] 124号)15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在建项目物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丨6]139号)16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 158号)17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铁总财[2016]211 号)18关于营改增后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相关内容调整意见的通知(计统改电[2016]146号)19关于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铁总办建设[2016]75号)2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铁总办建设[2017 ] 95号)2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7 ] 179 号)2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17]36号)23关于规范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7]95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 177号)25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清理概算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电[2019]1 号)26国铁集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发改[2020]9 号)27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及投资计划管理办法(铁发改[2020] 12号)28铁路装备购置、固定设施大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指南(发改技装函[2020]26号)(本刊编辑部)。

100号电报

100号电报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100号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

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

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

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部铁道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价。

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

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

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

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0]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4【实施日期】2010.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征地范围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二、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为1万元/亩。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为1万元/亩;征地区片综。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3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3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 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主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抄送 集装箱、投资公司,铁科院,鉴定、信息中心,总公司发展与法律、计统、财务、劳卫、物资部,运输、审计、监察局,工管中----------------------装---------------------订---------------------线---------------------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管理和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责任,总公司与国家铁路局就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职责进行了协商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投标(一)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建设项目招标,接受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招标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招标时间地点、招标金额等。

(三)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

(四)请各建设单位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的在建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请总公司相关部门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诉办理情况交国家铁路局。

交接工作按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交接资料应完整无缺,遗留问题应专题说明,交接时应列出详细清单,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建〔1998〕43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5【实施日期】1998.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现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

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

第七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二、凡计划1996年投产的大中型项目,各部门、地方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项目的调整概算书和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其余项目在1997年6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核定。

三、今后新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由中央安排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中央安排部分)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核定;全部由地方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筹投资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各地计委(计经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石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24号)鹿泉市、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井陉县、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建北京至石家庄铁路客运专线及石家庄铁路枢纽相关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发改交运〔2007〕3690号)国家、省、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为切实做好该工程石家庄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涉及京石客运专线、石太客运专线直通线、石家庄铁路枢纽相关工程等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铁工程)是我市投资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调度和协调。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长春至白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长春至白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长春至白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松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长春至白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松原市长春至白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松原市长春至白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长春至白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位于吉林省中西部,从长春市途径松原市至白城市,是国家规划并批准建设的铁路项目,是省、市重点工程。

此项工程由铁路总公司和吉林省政府共同出资建设,松原市政府负责本市沿线内项目的征地拆迁、工程外部环境保障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按期完成任务,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拆迁工作组织领导及职责划分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由松原市政府统一领导,沿线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松原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职责1.负责征地拆迁的计划制定、任务落实、情况综合、协调调度、督促检查、资金筹措及拨付工作。

2.负责工作报告、文件起草、综合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3.配合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人社局申请上级部门办理征地、林木砍伐及林地审核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方面审核、申办工作,协调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4.负责路线线位及土源、料场等其它用地位置的确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征地前权属、地类和面积测绘工作。

5.负责征地测量标记和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各方对补偿费的审核支付和征拆资金验工计价及决算工作。

中国的铁路总公司的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指导意见

中国的铁路总公司的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指导意见

中国的铁路总公司的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指导意见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铁路工程清理概算的确定和控制原则及方法讲解

铁路工程清理概算的确定和控制原则及方法讲解

铁路工程清理概算的确定和控制原则及方法讲解
概算清理原则
清理概算的主要原则即合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及严格控制原则。

其概算基础为批复初步设计,其清理概算依据则是针对施工项目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其概算凭证则是建设单位的最终量价。

通过分类分项的编制铁路建设各方才能对其清理结果予以接受,才能对投资进行控制,才能对工程质量予以保障。

2 检算施工图投资
由于在设计深度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上,工程量的细度以及深度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并且两个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所用定额也存在差异,从而对工程造价造成了影响。

所以,施工图的投资检算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设计单位对其编制应当依据初步设计的内容以及批复原则进行,不能对设计规模进行擅自增减,也不能对设计标准进行改变,更不能对工程量予以变更。

建设单位要仔细分析、审查、明确界定施工图投资检算以及变更设计,准确、严格的区分变更设计同量差之间的关系,不能将变更设计中的工程数量看做量差。

量差是初步设计(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两个设计阶段工程数量之差,变更设计是施工图交付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实际发生数量与施工图数量之差,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施工图量差与变更设计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投资检算是施工图检算中对材料价差以及新增工程进行计算的基础,会直接影响到概算清理的结果。

3 设计的变更。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区分标准的规定 (1978 年 4 月 23 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 号宣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履行大中型公司同时并举的目标,增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应建设项目的规模,坚相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区分标准,规定以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整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经济上推行一致核算,行政上推行一致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公司 (或联合公司 )、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公司、副业单位依据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纯真购买设备、工具、用具 (包含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 ),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所有投资在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独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公司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达成状况要进行查核,其余协助车间、公用工程、库房、住所、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能够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查核。

(二)凡属于一个整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隶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整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可以捆在一同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改革、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余特定任务,依据一致规划、一致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 (市、区 )的范围内组织老公司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赞同,也能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公司 (如冶金、化工等 )和资源开发 (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 )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一致规划,分期建设。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100号)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真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

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

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

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单价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

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价。

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

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己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

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

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管理,保障铁路“规范、优质、高效、和谐”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更改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实施征地拆迁,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第四条征用铁路建设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后勤保障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生活设施用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其他生活设施用地;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法规性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为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给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公司领导下,统一负责大西铁路及相关工程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本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分别设立以下机构:1.公司山西省征地拆迁管理小组;设在原平、临汾指挥部2.公司陕西省征地拆迁管理小组;设在临潼指挥部征地拆迁管理小组,在公司分管付总经理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配合指定省国土资源部门全过程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各标段施工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专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受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征地拆迁管理小组的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和土地工程技术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需提前15天向征地拆迁办公室书面报告;第三章征地拆迁工作程序第六条征地拆迁前期工作:1.根据国家、铁道部可研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设计单位,协调地方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土地预审申报工作;2.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负责审核征地拆迁数量和各省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单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精神,配合有关专业提出优化征地拆迁方案,减少征地拆迁数量的意见及措施;第七条征地拆迁办公室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单位对承包标段的征地拆迁范围进行实地测量,设定征地界桩,洒放征地灰线或挖征地界沟,协调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丈量、测绘征地面积,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技术勘测定界报告;组织协调清点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拆迁数量,并登记造册,各方签章确认;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拆迁,组织协调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是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核心工作,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征迁管理小组成员必须在公司领导、征地拆迁办公室指导下配合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1.严格按照国家、各省、市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省、部、地方政府达成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按照“自上而下,统一标准”的方针实施征地拆迁补偿;2.征地拆迁数量遇有重大拆迁补偿必须向公司领导进行书面汇报,由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拆迁工作;第九条征地申报:鉴于国家明确规定征用建设用地要先批后用,为使建设项目合法用地,征地报批工作必须抓紧办理;1.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配合地方政府对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及相关工程统一申报征地;协调省、部土地主管部门对征地报批资料的审查;2.负责各省征地拆迁管理小组人员对影响工期的单体工程如:隧道、特大桥、大桥、大中型爆破工程、地质复杂路堤堑负责组织设计单位调查所在位址、占地面积、书面上报公司征地拆迁办,由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向土地审批机关办理申报单体工程先期用地手续;3.征用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城市规划用地,公司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协调有关专业进行实地勘测占用面积、调查拆迁数量和产权单位,由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申报城市规划用地选址手续;4.征用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和省、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配合地方政府,向林地审批机关办理申报使用林地手续;5.按国家规定,征用建设用地一次性申报、审批;若在施工中确需变更设计增加用地,应及早书面汇报公司及征地拆迁办公室;由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情况,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完善变更设计,按程序追加补征用地;第十条征用建设用地经国家批复后由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部署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实施地亩竣工验收,征地资料交接,按照征地批复文件经接管单位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权手续;第十一条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需要临时用地如:简易工房、材料、机械堆放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道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公司管理人员应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缴纳复垦补偿金;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四章征地台帐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对大西铁路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各类征地拆迁管理台帐;1.国家、省、市对土地管理颁布实施的各类法规、条例、补偿办法;2.国家、省、市对征用建设用地批准的文件;3.铁道部对建设项目批复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等文件;4.公司对建设项目管理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5.按省、市划分建立征地拆迁付款台帐,补偿协议合同台帐;6.对征地竣工文件统一建档保存;第十三条各征地拆迁管理小组在完善台帐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基础上,建立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拆迁原始资料台帐;第五章征地保护及地亩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征用建设用地经国家批准后,权属归铁路所有;在未正式验收,办理移交接管单位前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保护;征地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种植物;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前在征地范围发生的抢栽、抢种、抢建各类构、建筑物、种植物,负责各省管理人员协调当地政府,督促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除;第十六条对征用土地保护不利,延误地亩竣工验收,由公司管理人员书面向公司领导、征地拆迁办公室汇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由公司统一制定处罚意见;第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征迁管理小组应严格按照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1号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配合接管单位进行地亩竣工验收交接;铁路建设用地的验收要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标准;第十八条铁路建设用地竣工资料正本向公司档案馆移交,副本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向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移交;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苏政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规〔2023〕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我省铁路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征收)和工程建设中的责任,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全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政策执行的平衡性和延续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1〕39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参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新开工铁路项目建设征收包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铁路投融资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征收和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征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铁路建设,为全面推动我省铁路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征收包干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合资及我省投资的项目。

(一)征收包干范围。

1.征收土地(含安置用地)费用,必须交纳或发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占用税等与土地相关的费用;2.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含噪声敏感建筑物和铁路安全保护区影响的建(构)筑物〕的征收,安置用房的建设;3.地面、地下各类管线、“三电”(通信、信号、电力)迁改及“三改”(改路、改河、改渠)涉及的用地费用;4.压覆矿产资源及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引起的补偿费用;5.因建设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费用(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6.涉及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事项。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一、施工图投资检算1.概算清理的投资检算原则上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结算阶段需重新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

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原则:按照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的施工图数量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和(铁)标,做到工程投资与设计内容、工程数量匹配。

2.施工投资检算与招标概算差异问题。

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完成后必须与招标概算进行对照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先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施工图量差:严格意义的施工图量差应该是同一分项工程因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深度不一致引起的数量差。

分项工程的性质、特性发生变化的,不应是施工图量差。

另一个是施工总价承包:初步设计招标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施工总价是合同费用的限定。

不应理解为总价承包下的合同清单项目不能改变。

一是同类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减,引起费用变化。

如:合同中干砌片石100m3,施工图设计为110m3或90m3。

对此类问题,在排除变更设计原因之外,应按施工图量差处理。

目前路局项目合同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施工图量差应在总承包风险费中需将增加工程项目的支撑材料整理齐全。

以上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单价按以下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化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化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原则和价格水平,编制概算。

以上调整引起合同费用变化特别大时,指挥部应做好施工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合理、合规、灵活处理相关费用。

3.责任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合财部。

三方审价单位(设计院)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则需三方审价单位(设计院)提供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

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对检算中的工程数量负责审核把关,合财部对概算编制原则、定额选取、编制期价格的采用、实施当期价格等费用审核把关。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1978〗23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度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计电[2009]100号)
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真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

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

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

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单价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

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

各铁路局、
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价。

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

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己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

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

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真实性负责,要与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前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

实际征地拆迁数量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数量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根据工程进展、资金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增加费用(合资公司经董事会后)报铁道部审批。

征地拆迁总费用待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铁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确认,并按有关纪要精神处理资本金、入股事宜。

五、严格控制边角地、夹心地及特殊敏感建筑物拆迁数量。

1.边角地、夹心地数量原则上按照有证建筑用地总量的2%
控制,由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2.对于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民区)等特殊敏感建筑物,应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颁布的《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规定。

原则上应首先采取工程措施,工程措施无法满足时可考虑进行功能置换;仍无法满足要求的报铁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可考虑适当扩大拆迁范围。

其他房屋拆迁范围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执行。

六、执行过程中,如遇涉及征地拆迁并阻碍工程进展的其他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反映,铁道部将及时研究处理。

铁道部
2009年5月1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