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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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From 徐晓洁2006.12.05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公开征询民意,拟2007年正式通过并施行。

鉴于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做了细致且严格的规定,特对新法主要条款做如下分析: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征询职工意见并公告始生效力。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不同意见,在没有相反证明时,以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三、劳动合同内对试用期的约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各类岗位的定义,需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产生意见分歧时,以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劳动法》对试用期只笼统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未区分岗位。

四、除法律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竞业禁止约定,劳动者违反该约定时;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

其他情况下若要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需借其他名目,不能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在劳动合同中。

五、以下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但若该劳动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无需通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劳动合同纠纷案由分析报告范文

劳动合同纠纷案由分析报告范文

劳动合同纠纷案由分析报告范文一、案情描述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甲方公司,乙方为公司员工。

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从事硬件维修工作,并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然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指控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同时未提供所承诺福利待遇。

甲方否认上述指控,并表示由于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已采取相应措施并解雇了乙方。

二、案件核心争议1.甲方的工资支付问题:乙方主张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导致其生活困境,并要求甲方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补偿。

2.甲方的福利待遇问题:乙方声称甲方未提供所承诺的福利待遇,如法定带薪休假、社保、公积金等,要求甲方给予相应补偿。

3.乙方的辞退问题:乙方提及甲方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了他,要求甲方提供解雇合法性的证据,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解雇赔偿金。

三、案由分析1.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争议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的工资支付给其。

乙方如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将有助于其主张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补偿的权益。

2.劳动合同福利待遇争议根据劳动法规定,甲方作为雇主,应当向乙方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若乙方能提供证据证明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将有利于其要求甲方做出相应补偿。

3.劳动合同解雇争议甲方辞退乙方的合法性需经过合理的事实和程序支持,如乙方的违法违纪行为、事先通知等。

乙方如能提供证据证明甲方解雇的非法性,将有助于其要求甲方支付解雇赔偿金。

四、案件证据收集建议1.工资支付问题证据乙方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支付通知、工资单等,以证明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的事实。

2.福利待遇问题证据乙方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带薪休假申请记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等,以证明甲方违反承诺未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3.解雇问题证据乙方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劳动合同、辞职或解雇通知、解雇原因的证明、违规行为的记录或证据、其他员工证言等,以证明甲方辞退乙方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

劳动法的调研报告

劳动法的调研报告

劳动法的调研报告劳动法调研报告一、引言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劳动法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并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50份,回收率为75%。

调研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中的劳动者。

三、调研结果1. 了解劳动法的程度调研结果显示,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对劳动法相关知识了解不够,只有不到10%的受访者认为自己了解得比较全面。

这显示了劳动者在劳动法知识方面存在一定的盲区。

2.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调研数据显示,近半数的受访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了问题。

主要问题包括: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期限不确定等。

这反映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

3. 加班和休息情况关于加班和休息问题,调研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存在一定的加班现象,但只有不到30%的人表示能够得到加班费。

此外,有约40%的人表示无法合理安排休假时间,感到工作和生活平衡不好。

4. 劳动保护问题近50%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劳动保护不到位,其中包括工作环境安全、劳动强度等问题。

此外,还有约30%的受访者表示曾遭到过不公平待遇,如薪资低于规定标准等。

四、问题分析与建议1. 加强劳动法宣传通过本次调研可以发现,大多数劳动者对劳动法的了解程度有限。

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合理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完整、透明和合法,避免给劳动者造成困扰。

3. 加强对加班和休息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合法享受加班费和休假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加班情况的监管,避免加班时间过长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4. 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管理,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要完善对劳动强度的监管,避免过度劳动给劳动者带来伤害。

劳动法案例分析报告(共24个案例)

劳动法案例分析报告(共24个案例)

案例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

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要点: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

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

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劳动纠纷法律案例报告(3篇)

劳动纠纷法律案例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本报告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劳动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乙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万元,并享受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2013年4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乙进行调岗,将其职位调整为销售助理,月薪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

乙认为公司的调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拒绝接受调岗。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乙的岗位和薪资?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3. 双方纠纷应如何解决?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争议焦点分析1. 甲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乙的岗位和薪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充分的理由,且调整后的岗位和薪资待遇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经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3)调整后的岗位和薪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要求调整乙的岗位和薪资,但未提供充分的理由,也未与乙协商一致,因此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调整乙的岗位和薪资,乙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劳动规章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劳动规章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劳动规章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不断扩大,劳动纠纷也逐年增加。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然而,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常常违法违规,不履行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权益。

因此,对于劳动规章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旨在探究当前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分析其根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具体的研究目标如下:1.分析当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2.探讨相关法规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和不足,并对于劳动法规进行改进建议。

3.探索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最佳实践,并提出劳动法规中应加强的相关措施与监督机制。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况的分析与探讨:主要通过文献综述、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探讨当前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及其原因,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支撑和依据。

2.相关法规的分析与改进建议:通过对于国内外相关劳动法规的比较、法律文献的研究,评估我国劳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性和不足点,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3.用人单位最佳实践与监督机制设计:基于前两者的研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最佳实践,并针对其提出相应的劳动法规加强措施、监督机制等相关建议。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案例比较、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

其中,文献综述主要用于收集和分析已有的相关文献资料;案例比较主要用于探讨国内外相关法规的差异性和不足点;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主要用于了解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文结构本研究论文拟分为以下几个章节:第一章:绪论。

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论文结构等。

劳动争议案件案例分析报告

劳动争议案件案例分析报告

劳动争议案件案例分析报告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和相关法律适用,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背景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_____作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于入职时间入职,担任职位。

在工作期间,_____认为公司存在一系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加班未支付足额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争议焦点(一)加班费用支付问题_____主张自己在工作中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足额的加班费。

公司则辩称,_____的加班未经审批,且部分加班是其个人原因导致的,不应支付加班费。

(二)社会保险缴纳问题_____指出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公司回应称,已在工资中包含了社保补贴,员工应自行缴纳。

(三)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公司以_____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_____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三、证据情况(一)_____提供的证据1、加班记录:包括电子打卡记录、工作邮件和聊天记录等,证明其加班的时间和工作内容。

2、工资条:显示工资构成中没有足额的加班费用。

3、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公司提供的证据1、公司规章制度:其中对加班审批流程有明确规定。

2、员工手册:其中载明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四、法律适用(一)关于加班费用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本案中,_____提供的加班记录能够证明其加班的事实,而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_____的加班未经审批或属于个人原因,因此应当支付足额的加班费。

关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一、违反劳动法规的自查报告我公司在近期对劳动法规的合规情况进行了仔细的自查,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了一些违反劳动法规的问题,现作如下自查报告:1. 工资支付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然而,我们公司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发现了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工资未按时支付、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

这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对此表示深刻的歉意。

2. 加班与休息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合理安排加班时间,并为加班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然而,我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过去一段时间存在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却没有合理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同时,对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安排也存在问题,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

3. 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与劳动者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开始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

在我们的自查中,发现有部分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与劳动法规不完全符合。

4. 保障女性员工权益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歧视女性员工,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我们的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对女性员工进行性别歧视的情况,如不公平待遇、职位晋升机会有限等问题。

二、整改措施鉴于上述发现的问题,我公司深感责任重大,决定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1. 工资支付问题的整改:我们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按时支付,工资计算透明公正,严禁拖欠工资情况的发生。

并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过去拖欠工资的问题进行清查,并立即补发欠薪。

2. 加班与休息问题的整改:加强对员工的加班管理,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制定明确的工时制度和加班补偿政策,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3. 劳动合同问题的整改:我们将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有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了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完成合同的补充、更新。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报告1500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报告1500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报告1500引言劳动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矛盾,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法制进步,劳动纠纷案例也屡见不鲜。

本报告将分析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并探讨背后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该案例涉及王先生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先生于2018年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和福利等事项。

然而,在合同执行期间,王先生发现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未按时支付工资,并且要求他加班而无加班费。

王先生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却未得到解决。

最终,他决定将此案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工资支付和加班费支付。

根据劳动法,公司应准时支付员工工资,并根据加班情况支付加班费。

在本案中,公司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财务压力大,因此拖延工资支付并不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员工有权获得工资和加班费,并且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他支付相应报酬。

在劳动纠纷中,员工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并要求仲裁机构介入解决。

解决方案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对此案进行调查,召集双方进行公正的听证会,并评估证据。

根据劳动法,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法律的公司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支付员工相关费用。

在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王先生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并追加合适的罚款作为违约金。

此外,受害者还可以考虑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协商调解。

如果和解协议达成,案件将在调解书签署后结束。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将进行最后的裁决,并裁定公司支付相关赔偿金。

结论劳动纠纷案件是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

对于员工而言,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案中,王先生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并有望得到应有的赔偿。

对于公司而言,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和加班费,以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劳动法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劳动法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以下简称“劳动者”)与被告(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5月,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者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2.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三、法律分析1. 劳动者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劳动者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2.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根据上述分析,劳动者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如下:(1)用人单位应立即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2)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金;(3)本案仲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结论本案中,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调研报告

劳动法的调研报告

劳动法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劳动法的实施情况及问题探究一、背景介绍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然而,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劳动法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我们选择了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以多角度全面了解劳动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1. 劳动合同签订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合同签订手续方面仍存在问题。

一些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内容不够重视,行为不规范,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2. 工资支付问题部分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迟延、未足额支付等问题。

调研发现,违法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普遍存在问题,而员工对此也缺乏维权意识。

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工资支付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调解决。

3. 加班加点问题部分企业存在加班加点时间未得到合理安排和补偿的情况。

一些员工经常加班,但加班时间未记录或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费计算和支付标准不够明确。

这需要企业加强工时管理,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4. 安全保护问题在劳动安全与健康方面,部分企业还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员工缺乏相关培训等问题。

特别是在一些危险行业和高危岗位,员工面临着安全风险。

需要相关部门强化监管,加强安全培训和设施建设。

四、问题原因分析1. 企业自身原因:一些企业在劳动法法规方面的理解程度不足,对工人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劳动法的实施存在差距。

2. 法律法规方面原因:部分劳动法规章制度制定不够明确,标准不统一,给企业和员工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困扰。

3. 社会环境因素:一些劳动法违法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使得企业和个人执行劳动法的积极性不高。

五、对策建议1. 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明确企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为落实劳动法提供明确依据。

毕业实习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毕业实习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毕业实习民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一位名叫张三的年轻人,在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份在一家知名企业的工作。

然而,在工作期间,张三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向企业提出了经济补偿和继续工作的请求。

然而,企业拒绝了张三的请求,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问题提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是否有义务给予张三经济补偿和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2. 张三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双方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三、案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三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在本案中,张三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张三适当的安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企业应当为张三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以保障张三的合法权益。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在本案中,张三与企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四、建议1.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张三适当的安置,包括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2. 张三也应当理解企业的困难,适当降低自己的期望,与企业共同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双方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同约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违法行为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违法行为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违法行为劳动是指个体以一种有组织的方式为了获得报酬而从事的经济活动。

劳动法则是规范劳动关系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在劳动中,仍然存在一些劳动法律违法行为。

本文将探讨劳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分析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一、用工违法行为1. 无录用登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的书面登记,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这种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就业风险,因为没有合同保障,雇主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 超时加班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日限制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工作,未提供加班工资或补休等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超时加班不仅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无合法解雇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以不合法的理由解雇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这种违法行为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劳动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薪酬违法行为1. 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恶意拖延支付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拖欠工资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导致劳动者陷入经济困境,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权益。

2.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无故扣除、减少劳动者工资,涉嫌违反了最低工资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这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应予以纠正和处罚。

3. 违法扣除工资用人单位未经过劳动者同意,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扣除或者变相扣除劳动者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合法扣除工资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任意扣除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安全违法行为1. 未提供劳动保护设施用人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提供劳动者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如防护用品、紧急救援设施等,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这种违法行为给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带来潜在威胁,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法律_分析报告案例(3篇)

法律_分析报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三(化名)于2010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年终奖金为月薪的3倍。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月薪为7500元。

2013年1月,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张三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理由是张三在试用期内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张三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2. 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3.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的法律规定及处理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张三在离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张三在试用期内并未违反上述情形,因此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二)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案件分析报告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案件分析报告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案件分析报告1. 案件简介在法律服务领域中,法律案件分析报告是对于具体案件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材料,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研究的报告。

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展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案件分析过程和分析结果。

2. 案件背景本案为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由甲方公司与乙方员工之间的合同纠纷引发。

甲方公司指控乙方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则声称甲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 案件分析过程3.1 合同解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条款、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

在本案中,我们首先分析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了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内容和约定。

3.2 证据收集在案件分析过程中,我们对甲方公司和乙方员工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收集和整理。

包括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文件。

3.3 法律适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我们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判断,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等法律问题。

4. 案件分析结果根据我们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4.1 合同有效性经过对劳动合同的解读和分析,我们认为该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资支付问题在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后,我们发现甲方公司确实未及时支付乙方员工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方应按时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乙方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们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的分析,我们认为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5. 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针对该劳动纠纷案件,我们的分析结果如下:5.1 甲方应支付乙方员工拖欠的工资,并依法承担延迟支付工资的违约金;5.2 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5.3 双方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以避免类似的劳动纠纷。

6. 总结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对于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实践报告1000字

法律实践报告1000字

法律实践报告1000字法律实践报告这是一份法律实践报告,主要讨论的是关于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在实践过程中,我主要参与了一起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通过对这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我得出了一些相关的结论和建议。

一、案件背景该案件涉及一位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纠纷。

劳动者称,他在雇主的公司工作了多年,但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雇主辩称,劳动者没有提供相应的加班记录,因此不予支付加班费。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因工作需要,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或者不得超过每月36小时。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一)延长工作时间不满1小时的,支付不低于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的工资报酬;(二)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以上的,但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连续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的工资报酬;因增加支付的工资报酬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的,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降低支付标准;(三)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与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方面达成的劳动合同约定不再执行的,支付不低于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的工资报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供加班记录,用于证明自己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

同时,雇主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支付加班费。

三、实践过程在调查过程中,我与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劳动者提供了一些加班的工作记录,但并不完整,无法证明所有的加班情况。

雇主提供了工资单和工作安排,表示劳动者并未超时工作。

针对劳动者提供的不完整的加班记录,我建议劳动者补充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更好地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也提醒雇主应当合法、及时地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四、解决方案针对该劳动纠纷,经过分析,我认为应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劳动者补充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以证明自己的延长工作时间;2. 雇主核实并承认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记录的真实性;3. 雇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及时地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用工报告和登记管理的要求:案例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用工报告和登记管理的要求:案例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用工报告和登记管理的要求:案例分析引言劳动用工报告和登记管理是中国新劳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要求,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分析其劳动用工报告和登记管理实践,探讨中国新劳动法对用工管理的指导意义。

一、劳动用工报告的要求1.提前报告招聘信息根据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招聘信息。

阿里巴巴集团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设立了专门的招聘部门负责劳动用工报告的实施工作。

其招聘信息报告包括招聘的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从而吸引更多的劳动者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就业机会。

2.强化职工登记中国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者的字据,履行职工登记义务。

阿里巴巴集团建立了完善的人事管理系统,对每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者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同时,集团建立了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员工提供可靠的养老、医疗等保障。

3.加强用工风险评估劳动用工报告还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用工风险评估,确保用工合规。

阿里巴巴集团在招聘过程中,会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保证招聘员工符合岗位要求和法律规定。

同时,集团还积极应对用工风险,推行合理灵活的用工制度,确保用工合规的同时提高用工效率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二、劳动登记管理的要求1.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根据新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登记台账,记录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时情况等。

阿里巴巴集团在人事管理系统中建立了完善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位员工的劳动情况进行记录。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掌握员工工作状态,也方便了员工的权益维护。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

阿里巴巴集团将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3.加强工资支付管理中国新劳动法对工资支付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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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余晓光内容概要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距今已十一年了。

1994年至2004年对于中国的改革而言,是由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关键时期,劳动法在这个转变时期扮演了一个独特的角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由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法有些地方已明显滞后于现实,对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急需加以修改,因此笔者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表达一下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工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多样化劳动争议裁审体制《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劳动法》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劳动立法体系的逐步形成,使劳动领域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使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的成果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得到扩大。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新出现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实践,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须再扩大1、农民工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民工”。

有人主张区分“劳动”、“劳务”、“雇佣”三个概念,认为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成为“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在现行《劳动法》之外,再单独制定专门适用于民工的《雇佣法》。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基于“身份识别”的分别立法模式,正确的解决之道应是修改现行《劳动法》,扩大其适用范围,把民工也涵盖进去。

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可以有争论,民工是劳动者勿容置疑。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年,但《劳动法》的阳光从未照耀在民工身上。

近年来,一场声势浩大的帮民工“讨工钱”运动引起了全国人民对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但所“讨”的也仅仅只是“工钱”,民工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并为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也都是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劳动法中清清楚楚。

劳动法制定的目的就是基于承认二者之间不平等的现实,给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特殊保护,进而保持社会稳定。

笔者曾留心过媒体的报道,发现不论是用人企业、国家机关还是媒体,在很多场合下都把民工称为“劳务工”,把他们的应得报酬称为“劳务工资”。

看来,许多人认为民工就是劳务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劳务关系则是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表面上看好象差不多,劳动者都付出了劳动,也都会得到报酬,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1、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所以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2、风险责任承担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单位雇佣提供劳动,只需要对劳动过程负责,并不对劳动成果的实现过程即经营风险负责,而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成果价值实现的结果,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关系依据劳动成果的实现过程发生,因此劳务提供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

3、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

由于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不承担经营风险,所以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而劳务提供方因平等的劳务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则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因此其支付的数额和方式往往是不定的。

可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对等的社会关系,后者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两者区别的关键后果则是前者受劳动法的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而后者受民法的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上述标准,出现先工作,后付酬以及劳务报酬随行就市的情形似乎还可以理解。

但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民工到用人单位做工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内核,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行的那天起,就应当被毫无差别地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只要我们将对民工的保护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只要劳动监察部门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每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民工工资拖欠的难题便会不攻自破,根本用不着殚精竭虑地去考虑所谓制度健全、法律完善的问题。

然而笔者发现司法上还是有把农民工当雇工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和《人民法院报》上全文刊出。

其中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本条是根据第三条第四项进行专门性阐述,即把貌似劳动关系实际是民事劳务关系进行了列举。

也就是把保姆、帮工、学徒、临时雇工、建筑民工、外企代表处雇员等提供劳务者与劳动者进行了区分。

本条中非常值得注意是首次规范了一个概念:建筑工程中的民工与承包人或者包工头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不作为劳动关系,这样实际上就把原来认为建筑民工与承包人或者包工头之间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关系区分出来,定义明确为民事劳务合同关系。

如果脱离了“用人单位”这个范畴,就无法清楚地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现行劳动法就是通过列举“用人单位”的方式来划定“劳动者”的外延的。

《劳动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可称为“用人单位”。

相应的,只有在这五种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才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可以看出,上述“用人单位”的共同特征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组织。

在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只有这五种社会组织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壮大,各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劳动法》列举的五种组织显然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外延。

正因为并不认为新型的社会组织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所以至今其从业人员仍游离于《劳动法》之外,成为劳动者队伍的边缘群体。

显然,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将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以此让它们的从业人员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2、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第132条和第133条之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还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然而现实中,保险代理人不具有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资质,没有自已的经营场所,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所以不是真正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考核,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岗位变动,服从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约束,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了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为其安排了工作岗位,以工资的形式向支付报酬,为其提供了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为其安排了工作岗位,双方的关系明显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而保险代理人实际是保险公司的员工。

对于这一点保险公司是不愿承认的,平常无事时还无所谓,一旦出现事故就对保险代理人极为不利。

笔者已经办理了一起保险业务员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

之所以产生争议,就是在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否是劳动关系上双方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保险公司拒不承认是劳动关系。

由于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还为发育成熟,导致名义上保险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公司并与之是平等的,实际上却被保险公司当成员工来管理,这样保险代理人被公司当成员工使用,却享受不到员工的待遇,这是极不公平的现象。

刘群曾经是平安保险公司高级业务主任,刘群认为,当下多数保险代理人处境尴尬:“保险公司和我们签的是个人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与保险公司应是平等的法律主体。

可为什么我们迟到,他要扣我们的工资?大家都知道这是不合理的。

作为代理人,如果我们缺勤、迟到早退或违反一些规定,保险公司都要扣我们的工资,有时还要按照它的有关规定降级。

这说明我们是你公司的员工吧?如果是公司的员工,为什么每月都从我们工资里扣5%的营业税?这又不合理了。

这说明我们不是独立的个体。

”这样的管理同时对保险代理行业的发展也不利,在中国,个人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的雇员,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

代理人的收入只是佣金,没有基本保障,不仅现在的生活不稳定,而且年迈后也无保障,所以很容易造成他们开展业务时的短期行为。

一些保险代理人急功近利,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产品售后服务又跟不上,最终造成保险纠纷,使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形象频频“打折”,与保险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相悖。

建议将个人代理人一部分转化为保险公司职工;一部分归属于保险代理公司,把保险代理人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这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队伍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系统的监督管理,促使保险代理人走上平等有序的轨道。

二、劳动关系应多样化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劳动力的流动不断加快,我国的劳动关系将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越来越具有“雇佣”的性质。

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惯例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

如《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劳动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格的定义,实践中就出现了高级管理人员算不算劳动者的问题,我国也应建立所谓“雇主理论”,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传统的合同形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劳动力快速流动的需要,我国应借鉴各国通行的口头合同及相应的管理模式,用更加便捷的形式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又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跨地区人才流动放松管制的问题,应在立法层面上获得解决,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这类问题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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