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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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渝人发〔2005〕106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㈢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㈠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㈠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㈢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㈣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㈤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反映。
㈥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做出统一规定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