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
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对比
关于参加新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培训学习情况汇报一、新旧标准对比(一)GB2760-2011与GB276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修改了标准名称: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增加了2007年至2010年第4号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3、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4、删除了表A.2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
5、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系统,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6、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类。
7、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
(二)GB7718-2011与GB7718-2004相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旧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修改了适用范围。
2、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3、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4、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5、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6、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7、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量的推荐标示要求。
8、修改了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9、增加了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和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二、新标准发布和实施时间1、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1年6月20日实施。
2、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
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信息 >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 动态请输入关键浏览字体:【大、中、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4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方式。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新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比对
无
日期标示
GB7718-2004 GB7718-2011
5.1.6.1.1: 应按年月日顺序标示 日期;
4.1.7.3: 应按年月日顺序标示 日期;如果不按此顺 序标示,就注明标示 顺序。
日期标示-保存期
GB7718-2004 GB7718-2011
有保存期相关定义及 标示要求
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和 相关标示要求。
有关食品标签其他标准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 《饮料通则》GB10789-2007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相关产品有关标签特殊要求
注意事项-基本要求
GB7718-2004 4.10 : 如果在内包装物(或 容器)外面另有直接 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 装或大包装),可以 只在外包装(或大包 装)上标示强制标示 内容。 GB7718-2011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 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 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 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 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 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 容或部分 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 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 容; 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 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配料表-添加剂标示差异
GB7718-2004 5.1.2.2.1:甜味剂、防腐剂、 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其他 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 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 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 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 标 示类别名称(着色剂), 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 GB/T12493规定码… …。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剖析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六)营养标签标准与原《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比较。
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
变化地方采用红色粗体标示
一些具体表格没有显示
2014修订版
2011版
变化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2014-2-28 9:02:22 中国食品科技网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七)预包装食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七)预包装食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营养标签标准实施之日,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即行废止。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新旧对照表
食品名称后附加关于食品本身或
其配料状态,生产加工工艺或制作方法,食用方法或用途,物理状态,感官、风味、形状等特征的描述性用语。
4.1.3 配料表
4.3 配料表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
c.仅用于说明产品的风味、口味等感官特征。
新增加规定
4.4.1.3 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用
于区分口味、风味等的图示或图
片,如涉及某种食品或食品配料,不属于特别强调。使用香精调配出的口味,不允许使用相关原料或食物的真实照片。
新增加内容
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
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致敏物质可自愿
标示。
的具体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 40cm2 时,可用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同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新增加要求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克
(g)、千克(kg)或体积升(L)、毫升(mL);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 2011年 4月 20日公布,自 2012年 4月 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 预包装食品” 和“ 生产日期 " 的定义,增加了“ 规格” 定义和“ 规格” 标示方式。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关于国家计生委公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标准修 订 的主要 过程 ( 略)
四 、标 准修订 完善 的 主要 内容 ( 略)
五 、关 于预包 装食 品 的定义 ( 略) 六 、关 于 “ 直 接 提供 给消 费者 的预 包装食 品”和 “ 非 直接 提供 给消 费者 的预 包装 食 品”标 签标
示 的区别 ( 略)
七、关于 “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 略)
本标准规定食 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 ,但不包括商标 。 “ 规范的汉字”指 《 通用规范汉字表 》
中 的汉字 ,不 包括 繁体 字 。食 品标 签 可 以在使 用规 范汉 字 的同时 ,使用 相对 应 的繁体 字 。 十 、关于标 签 中使用 “ 具 有装 饰作 用 的各种 艺术 字 ” “ 具有 装饰 作用 的各种艺 术 字 ”包括 篆 书 、隶 书 、草 书 、手书 体字 、美 术字 、变 体字 、古 文字 等 。使用 这 些艺术 字 时应 书写正 确 、易 于辨认 、不 易混 淆 。 十 四 、关 于标签 的中文 、外文 对应 关 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 ,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 于本 标 准 以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 、食 品安全 标准 要求 的强 制标 识 内容 ,中文 、外 文 应有 对应 的
关系。
十五 、关 于最 大表 面面 积大 于 l O o m 2但 小于 等于 3 5 e m2时 的标 示要 求 ( 略) 十六 、强 制标示 内容既 有 中文又有 字母 字符 时 ,如何 判 断字体 高度 是否 满足 大于 等 于 1 . 8 mm字 高要 求 ? 中文字 高应 大于 等于 1 . 8 m m,k g 、 mL等单 位或 其他 强制 标示 字符 应按 其 中 的大 写字母 或 “ k 、 f 、 l ”等 小写 字母 判断 是否 大于 等于 1 . 8 mm。 十七 、销售单 元包 含若 干可 独立 销售 的预 包装 食 品时 , 直 接 向消 费者 交 付的外包 装 ( 或大包 装 ) 标 签标示 要求 该 销售 单 元 内的独 立包装 食 品应 分别 标示 强制 标示 内容 。外 包装 ( 或大包 装 )的标 签 标示 分 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 2011年 4月 20日公布,自 2012年 4月 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 预包装食品” 和“ 生产日期 " 的定义,增加了“ 规格” 定义和“ 规格” 标示方式。
最新GB_7718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_问答修订版与版比较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
变化地方采用红色粗斜体标示
2014修订版
2011版
变化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GB_7718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_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
变化地方采用红色粗斜体标示2014Leabharlann 订版2011版变化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2-26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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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
变化地方采用红色粗体标示
2014修订版
2011版
变化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