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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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整理)护理院基本(版)详解

(2021年整理)护理院基本(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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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2011版护理院建设标准

2011版护理院建设标准

2011版护理院建设标准
护理院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针对护
理院的建设和运营提出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2011年的护理院建设
标准可能涉及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医疗护理、安全管
理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建筑面积要求、通风采光标准、病房布局设计、消防安全要求、医疗废物处理规范、护理人员配备
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护理院的正常运营,提供安全、
舒适的居住和护理环境,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国家的法规和实际情况
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当地的具体标准和规定。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至少有3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至少有1 名康复治疗士;(三)至少有2 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6 名护理人员;(二)每10 床至少配备1 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四)至少有1 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 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药品应配备80 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老年护理等级评分

老年护理等级评分

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原则、分级标准、评估过程、护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上海市各类护理院、老年护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病房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卫医政发〔2011〕21号《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3定义老年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其设施标准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附录A)要求。

分级护理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4分级原则医生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护士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估。

5分级标准5.1患者病情按表1进行评估表1 病情评估表5.2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按表2进行评估,得出ADL评分备注:1、每一项目得分分别为0、5、10、15分。

2、评分结果:满分100分。

<20分为极严重功能缺陷,生活完全需要依赖;20~40分为重度功能障碍,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需要帮助;45~60分为中度功能障碍,生活需要帮助;I—>60分为轻度功能障碍,能独立完成部分日常生活,生活基本能够自理。

6 评估过程6.1护士评估护士按照表1,对患者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得出ADL评分。

医生根据病情评估标准对患者病情级别,确定病情为重、中和轻度。

6.3综合评估医生按照ADL评分、病情程度,根据表3确定护理级别,并以医嘱的形式落实。

表3 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评估表ADL评分病情重中轻<20 A B C20 〜40 A B C45 〜60 B C D>60 B C D各护理级别评估标准:A级护理评分“0分,且病情为重度B级护理1、评分“5分,且病情为重度2、评分440分,且病情为中度C级护理1、评分“5分,且病情为中度2、评分440分,且病情为轻度D级护理评分245分,且病情为轻度6.4再次评估如果患者病情有变化,医生应随时根据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评估表调整相应的护理级别。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
1、护理院机构必须设有一体化的医疗护理机构,具有完整的设备、医疗药品及相关配套材料;
2、护理院有设有具有独立的和完备的护理组织。

包括护士站,护士室,护士室护士训练室,药房,护士宿舍,质量管理科等;
3、护理院必须有一个充足的医生队伍,具有良好的培训和背景,并且可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4、护理院必须在医护护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专业护理组织,完善的床位分配,保障病人康复的诊疗服务;
5、护理院必须确立一个系统的纪律机制,具有良好的管理部门,同时完善了安全保障机制;
6、护理院必须建立完善的护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指标,保证护理机构服务质量;
7、护理院设有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财务、质量、安全和患者管理等,可以更好地控制其执行情况;
8、护理院设有急救及救护服务,应对各种急救情况时有效充分的保护患者的安全和质量;
9、护理院设有完备的康复设施,能够提供各种康复疗法,有效治疗患者的疾病,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础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在一定小区范围内,为长久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它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依据医嘱进行处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小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传教育和其它护理服务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最少有3 名含有护士以上职称护士,其中有1 名含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护士;(二)最少有1 名康复诊疗士;(三)最少有2 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诊疗、处理、消毒供给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诊疗护理统计及文件保留条件;(三)有必需通讯联络设备;(四)有和开展服务项目对应其它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订或认可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最少设有诊疗室、注射室、处理室、消毒供给室。

三、人员:(一)每床最少配置0.6 名护理人员;(二)每10 床最少配置1 名含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护士;(三)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为1:2;(四)最少有1 名专职或兼职含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需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 年诊疗护理统计及文件保留条件;(六)有和开展服务项目对应其它设备。

六、药品应配置80 种以上基础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订或认可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南京市申请护理院需要什么文件

南京市申请护理院需要什么文件

南京市申请护理院需要什么文件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wk_ad_begin({pid:21});wk_ad_after(21,function(){$(&#39;.ad-hidden&#39;).hide();},function(){$(&#39;.ad-hidden&#39;).sh ow();});(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护理人员;(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

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

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

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

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

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是为了提供专业护理服务而设立的场所,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护理院的基本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护理院的基本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护理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首先,护理院的基本标准包括对护理人员的要求。

护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此外,护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患者和其他医护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其次,护理院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护理环境的要求。

护理院应保持清洁、整洁、安静的环境,保证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护理院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证患者在护理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护理。

此外,护理院还应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再次,护理院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护理服务的要求。

护理院应根据患者的不同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为患者提供全面、持续的护理服务。

护理院应建立健全的护理记录和医疗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管和利用。

护理院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和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护理院的基本标准还包括对护理质量的要求。

护理院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护理服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护理院还应开展护理质量的内部和外部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护理院的基本标准是保证护理服务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基本标准,才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护理服务,促进患者的康复和健康。

希望各护理院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基本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1。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四)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护理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五)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床应当设有床挡。
(六)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管理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二)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至少有3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至少有1 名康复治疗士;(三)至少有2 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护理人员;(二)每10 床至少配备1 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四)至少有1 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 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药品应配备80 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

(老年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及要求

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护理实习医院标准

护理实习医院标准

护理实习医院标准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v1.0可编辑可修改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护理人员;(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v1.0可编辑可修改(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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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

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
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三)康复治疗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四)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护理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五)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床应当设有床挡。

(六)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管理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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