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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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非盈利性。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并不以盈利为 目的。
案例分析
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李 某开办服装店,租金为1年9600元。1年后,李某以亏本 无钱、原定租金过高为由,只缴纳了租金3000元。2006 年4月至5月,某街道办事处曾多次与李某交涉未果。
2006年7月12日,某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所属该办事处 的城市监察分队四名队员,佩戴执法标志,将李某的服 装店查封,同时禁止李某再使用该房屋。李某不服,于 2006年7月20日以某街道办事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 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案。李某便于2006年7月 2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 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查封这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撤销 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以主体作标准 以职权作标准 以法律作标准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包含着行政职权运用的行为 不包含着行政职权运用的行为
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不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⒈服务性。行政行为的服务性是现代民主行政的 体现和要求,也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
该规定生效后的头3个月,市节水办批准市纺 织厂的月取水量仅为100万吨,并按此定额对 某市纺织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 市纺织厂在此计划内需节约5%,即月取水量 不能超过95万吨。由此,市纺织厂的月取量比 以往减少了15万吨。
市纺织厂认为,根据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某省水资源管理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某 市水利局是某市有权颁发取水证的行政主管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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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为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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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能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程。法序审,查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案例分析
某市纺织厂是该市工业用水大户。06年7月经办 理合法手续在市水利局领取了取水许可证,该取 水证准许某市纺织厂直接从流经该市的一条河中 取水,月取水量为110万吨。2007年5月17日, 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做出《某市 节约用水规定》,该《规定》第5条,全市所有直 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其取 水量须由市节水办核准,并由市节水办按季度下 达取水计划;第7条规定,取水单位在水源不足的 季节执行取水计划时,应在额定计划内节约3%— 8%的取水量。
二、行政行为分类
(一)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抽:政一行般调为整不特定的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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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是否特定。
第三章 行政行为
[教学目的]
要求学生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及其应用特征,理解行 政行为效力的内容、生效规则,明确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 止的法律后果及相互区别,了解行政程序的价值,运用行政程序 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重点]
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及其应用特征;行政行为Biblioteka Baidu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本厂已于2007年7月在市水利局合法取得了 月计划为110万吨的取水证,市节水办做出的 《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及下达的《取水计 划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了自 己合法的取、用水电的权益,直接影响了本 厂的生产和职工生活。2007年11月22日市纺 织厂以某市节水办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节水办做出的《某市 节约用水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 书》。
抽象行政行为
其形式主要有:
➢(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2)提出法律议案; ➢(3)编制规划和计划; ➢(4)制定行政措施; ➢(5)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
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主体的特定性
行为对象的普遍性
行政行为方式 的单方性
特征
行为适用的反复性
行为内容的规范性
行为审查的不可诉性
⒉从属法律性。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全程地接 受法律的监督,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 律之外。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⒊单方性。一般来说,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单方 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一方同意。
⒋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 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因此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
一、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
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必须同时具 备下列三个条件: ➢ ⒈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
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 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 ⒊行政行为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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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突出 特征
处分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 含义
依行政主体的 意志建立、变 更或消灭行政 法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
是针对特定事 项与特定人做
出的行为
基于行 政主体 单方意 志便可
成立
行政主 体对外 而非对 内实施 职权
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 狭义立法行为、 行政合 内部行 对象 行政指导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同行为 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 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 行政行为,其体现为制定行政 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和 制定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 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 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其 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决 定。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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