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10
•【文号】证监许可[2017]154号
•【施行日期】2017.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54号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申请报告》[海量〔2015〕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5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2月10日。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厦门市智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时存在实物出资的情况,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多普诊断仪)为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回处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小轿车)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实物出资的来源,出资瑕疵的整改情况,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最早由林伟、王虹1997年设立,2004年3月林伟将其持有的8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国赠56%、梅选杰24%;王虹将其持有的2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选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林伟、王虹的履历情况,与梅国赠、梅选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林伟、王虹2004年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原因,转让作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9月,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选举董事梅选杰担任公司董事长,聘请陈坚担任公司总经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部门对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情况、处理结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8—
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2008年2月,三毛纺织联合东方化工、云南光机电、苏州海竞、成都和德盛、巨凝建材及自然人黄晓军与山西煤化所签署《干喷湿纺技术制备高性能碳纤维CCF-3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确认由三毛纺织等七方作为股东按照约定金额出资,以“干喷湿纺高性能CCF-3制备技术”产业化为目的,设立中简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4,400万元,实缴12,600万元。
中简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后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增资,直至2015年6月才解除全部股权代持。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中简有限设立时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各方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山西煤化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干喷湿纺高性能CCF-3制备技术”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产品中的应用,并说明公司设立时存在股份代持的原因,是否违反《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说明公司历史上,长期、多名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原因、合理性和真实性,是否存在相应的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代持行为是否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股权代持的形成、历次变动、解除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反馈。
本文将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简单来说,它是监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的 IPO 申请文件后,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所提出的一系列意见和要求。
反馈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企业而言,它是改进和完善申请文件、提高上市成功率的关键指引。
对于投资者来说,反馈意见能让他们更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和潜在风险。
对于整个资本市场,反馈意见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反馈意见通常会涵盖哪些方面呢?财务信息往往是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监管部门会仔细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营收、利润、资产负债等各项指标。
他们会关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比如营收增长是否稳定可持续,利润是否主要依赖于非经常性损益,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等。
业务模式和竞争力也是反馈的常见内容。
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市场定位如何?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市场份额的变化趋势怎样?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清晰阐述,并能够经得起监管部门的推敲。
公司治理结构同样不容忽视。
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风险?这些方面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法律合规问题也是反馈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是否存在未决的诉讼或法律纠纷?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环保、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任何潜在的法律风险都可能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
此外,募集资金的用途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企业计划如何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如何?是否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匹配?当企业收到反馈意见后,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要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小米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关于公司尚未获得部分互联网经营资质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目前尚未取得游戏和在线阅读《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尚未取得部分经营业务资质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确认,是否能够保持公司业务持续经营,是否有行政处罚风险或停业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1)公司向金山云采购云服务。
1)请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的云服务业务是否主要依托于金山云,近年来发行人向金山云采购占全部对外云服务采购的占比情况,采购的定价机制,如何确保价格公允性。
近年来来自于发行人的云服务采购业务占金山云业务的比例情况。
2)金山云集团与公司云服务,除服务客户不同外,在技术开发模式、使用开发工具、开发成果等方面是否存在通用性,在营运模式和资产结构方面是否类似。
3)金山云是否也对个人开展业务及详细情况,是否具有技术、盈利等方面障碍,如无,未来是否有向个人开放业务的计划。
4)请结合发行人云与金山云的切入场景、技术路线、目前的体量规模、服务范围重叠情况、技术高管是否交叉任职等情况说明二者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依据及其理由。
二者今后各自的发展方向,有何解决措施。
(2)关于欢聚时代(YY)和猎豹移动。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两家公司股权和表决权情况,发行人与其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依据及其理由。
上海龙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海龙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
尊敬的上海龙创公司:
我们是负责审核您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相关机构。
经过初步的审核,我们发现以下问题需要您进一步回答和提供说明:
1.请提供一份详细的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各个部门的职责划
分和人员配备情况。
2.请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
请确保报表准确无误,并请对报表中的任何重大变化进行解释和说明。
3.请提供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主要产
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情况、市场需求和预测、销售渠道以及市场份额等。
4.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重大诉讼、纠纷或行政处罚事件。
如果存在,请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并请进行解释和说明。
5.请提供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以及他们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请在收到本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文件及解释说明。
如有需要,我们可能会进一步与您沟通,以更好地了解和评估您的申请材料。
请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祝顺利。
此致
审核部门。
300810中科海讯:关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10 证券简称:中科海讯公告编号:2021-052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1项《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一)发明名称:通信协议数据实时自动跟踪系统发明人:刘德营专利号:ZL 2019 1 0518772.7证书号:第4530390号专利申请日:2019年06月16日专利权人: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00095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5号楼409室授权公告日:2021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号:CN 110166326 B专利权期限:20年,自申请日起算。
通信协议数据实时自动跟踪系统包括运行于客户端的协议数据追踪模块和运行于服务器端的协议数据整合模块,其中:客户端实时监控开发者的项目目录,对项目中的协议数据定义实时捕捉,并上传到服务器;服务器对各客户端上传的协议数据定义进行汇总与整合,形成各种协议数据类型、与使用这些协议数据的客户端IP地址的对应关系列表。
本发明通过对结构体定义的自动抓取,并通过在服务器端的汇总、整合,使服务器端的通信组件不仅能认识更新后的协议数据,而且知道哪些客户端在使用这些协议数据,为实现推断式转发提供了支撑。
上述专利为公司自主研发取得,是公司持续创新的成果,已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水声大数据与仿真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之中,对公司巩固在水声工程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具有积极影响,同时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8日。
创业板审核流程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问核、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申请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关于进一步做2 3 1 4 受理材料 分发材料 反馈会 问 核 见面会 预先披露 落实反馈意见 初审会 6 发审会 8 落实发审委意见 封卷 会后事项审核 核准发行7 9 10 5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创业板发行部)。
创业板发行部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综合处分发至审核一处、审核二处。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申请人所处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各确定一名审核人员审核发行人的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
2、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申请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创业板发行部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问题,确定需要发行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顺序安排,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负责人及该项目审核人员等。
反馈会后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并抄送发行申请人注册地证监局。
见面会前不安排发行申请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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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创业板大的科技股有哪些?创业板大科技股有哪些中科海讯(300810)、罗博特科(300757)等。
根据敕勒川新闻网资料显示:创业板科技十大龙头股有:中科海讯(300810)、罗博特科(300757)、汉威科技(300007)、吉峰科技(300022)、朗科科技(300042)、矩子科技(300802)、硅宝科技(300019)、国民技术(300077)、左江科技(300799)等。
为了确立一个能反映资讯科技发展的市场指标,恒指服务公司2000年4月25日宣布推出恒生资讯科技股指数(科技股指数)及恒生资讯科技股组合指数(组合指数)。
中小创有哪些龙头股票中小板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中国的主板市场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
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中小板、创业板的龙头股票主要有:苏宁电器、苏泊尔、美邦服饰、步步高、东华合创、荣信股份、拓邦电子、浙富股份、九阳股份、西仪股份、合兴包装等。
十大科技股龙头股票有哪些以下是股龙头股票:一、卓胜微。
二、兆易创新。
三、隆基股份。
四、比亚迪。
五、阳光电源。
六、汇川技术。
七、闻泰科技。
八、汇顶科技。
九、韦尔股份。
十、立讯精密。
比亚迪公司为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龙头公司,公司还涉及二次充电电池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以及包含传统燃油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和GPS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销售,领先全球。
公司为全球少有的几家整车制造、新能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的完整的产业链公司。
创业板中军工股龙头有哪些公司创业板军工股票有:钢研高纳、中航电测、漩极信息、通裕重工等都是创业板军工股票。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报告
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HIGH WAY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5层)辅导工作报告(第五期)辅导机构二零一四年四月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报告(第五期)按照《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书”)的约定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安排,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辅导机构”)派出的辅导工作小组按期对北京高信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信达”、“公司”或“辅导对象”)进行上市辅导及授课,并向辅导对象及时传达和培训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等法规文件。
现将本期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本期主要辅导工作(一)本期辅导经过描述本期,本辅导机构指派龚文荣(保荐代表人)、乔宗铭、邢仁田、田雨、何雅君、李欣静6人对公司进行辅导。
本期辅导工作的重点是:(1)协调安排辅导对象学习证监会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等文件;(2)督促辅导对象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督促辅导对象加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3)与企业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工作沟通,协助会计师尽快熟悉企业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组织会计师安排对辅导对象进行新会计准则的专项辅导,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或“保荐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宋体(加粗)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答复宋体(不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楷体(加粗)目录问题一: (3)问题二: (9)问题三: (33)问题四: (38)问题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版)P380披露:本公司主要提供煤炭行业安全与生产技术信息化产品和服务,客户群体为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
该类客户一般在上半年制定全年生产计划、信息化投入、财务预算等年度计划后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实施、验收多集中于下半年完成。
因此本公司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的收入较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1、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公司报告期内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如下表:注:2019年第一、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审阅。
中科海讯:盈利增长乏力行业地位弱势
2018年第47期行业·公司|公司深度Industry ·Company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海讯”)近日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97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4.47亿元,投向第三代水声信号处理平台研发产业化项目、水下模拟仿真体系应用项目、水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此次并非是中科海讯首次冲击IPO ,在2017年4月5日,中科海讯首次递交招股书,但苦苦排队后却在今年4月17日主动撤回申报材料。
然而股市动态分析周刊记者通过研读其招股说明书,发现中科海讯依然存在不少瑕疵,或成为其后续过会的障碍。
报告期内,中科海讯业绩增长乏力,虽然营业收入有所增加,但却出现增收不增利的情况。
在业绩表现差强人意的同时,各项财务指标呈现亚健康状态,投资者需高度警惕。
盈利增长乏力据悉,中科海讯长期以来一直专注于声纳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涵盖信号处理平台、声纳模拟仿真系统、矢量阵声纳系统等声纳领域相关产品。
首先从业绩上看,2015年至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中科海讯分别实现营业收入0.97亿元、1.32亿元、2.13亿元及1.02亿元,同期净利润则分别为2784.73万元、827.06万元、8001.98万元和3227.7万元。
尽管公司的营业收入上涨势头明显,但报告期内的利润却并未随之而动,其中2016年的净利润竟较上一年下挫70.4%。
中科海讯在盈利情况不甚乐观的情况下,各项财务指标的表现同样不尽如人意。
首先是供应商集中度的问题,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6.55%、81.66%、74.41%和71.28%。
市场对于中科海讯是否对供应商形成依赖的探讨无处不在,中科海讯表示上游行业主要是电子元器件行业,该行业内厂商众多,竞争充分,市场供应较为充足。
然而公司不仅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前五名客户集中度占比同样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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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科海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发行人曾向我会申报IPO,并于2018年4月申请撤回申报材料。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请撤回申报材料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此次申报创业板IPO的原因,本次申报材料与前次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其原因,是否更换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若是,请具体说明更换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对应的估值及PE倍数,是否完成增资及交易价款的支付,是否缴清相关税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2)补充说明设立时未出具验资报告的原因,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评估、审批、备案、登记等法律程序瑕疵,是否存在外资、外汇、税收、工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4)补充说明股东出资资产所有权是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出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5)补充说明曾参与第一代信号处理机技术研发的何国建、陈丹平的身份信息及近五年工作经历,是否仍在公司任职是否为核心技术人员,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股东最近五年履历。
(6)补充披露晨灿投资、成业联、虹元汇诚、云炜衷、国鼎投资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披露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3、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署对赌协议,如曾签署,请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文本。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的股权曾存在代持。
请保荐机构、律师:(1)核查发行人现行股东是否存在替主要客户及其高管、核心业务骨干代持股份的情况;(2)核查发行人现行股东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3)核查发行人股权代持以及还原过程是否存在争议、纠纷,股权转让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梅山科技、梅山声学的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化情况。
(2)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梅山声学的决策机制,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3)补充说明上述股东合伙人近五年从业经历,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申报后合伙份额变动,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如有外部自然人股东请说明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
(4)补充说明实创投资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4月之前,海讯科技主营业务为第一代信号处理平台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中科海讯的第二代信号处理平台产品存在同业竞争,海讯科技通过转让核心技术、修改经营范围、变更主营业务等方式彻底消除与中科海讯的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海迅科技租赁4,169.39平米的用房,后于2018年终止租赁关系,转向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租赁3,109.83平方米的经营办公用房。
请发行人说明:(1)海讯科技转让技术前的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财务数据、主要采购和销售对象,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在技术、资产、人员、采购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2)未将海讯科技直接纳入发行人主体范围的原因,未注销的原因,是否仍在生产经营,转让技术后的人员安排;(3)技术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海讯科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形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海迅科技目前的财务状况、剩余的资产、人员以及业务情况;(6)向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办公用房是否能满足经营需求,前后两次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用于生产,发行人是否仍存在使用海迅科技物业办公的情形;(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是否存在其他直接、间接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结合业务线条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在业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的子公司投资标的与发行人业务的联系,各子公司包括收入在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业务架构及生产实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多个关联方被注销或被转让。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前三年内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重叠,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企业注销或转让时,主要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资产、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款是否支付,资金来源及纳税情况;注销或转让后,资产、股权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企业注销或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订单的获取方式,主要业务合同是否需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撤销的风险,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外协工序主要包括铠装和焊接工序。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采取委托加工生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和产品技术。
(2)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说明交易金额占该委托加工厂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3)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1、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已经获得从事相关业务所有必要的许可、资格、资质、认证,列表说明具体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经营店情形,是否存在续期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向海讯科技购买第一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向中科院声学所购买的第二代信号处理机相关技术。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专利的来源,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技术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方是否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2)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技术是否对核心技术人员存在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补充披露中科院声学所向发行人转让第二代信号处理机技术所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瑕疵,相关转让瑕疵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5)说明发行人是否使用属于海讯科技的部分专利及核心技术,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共用研发人员、研发体系的情形,是否存在分担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涉及的技术是否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主体控制,如存在,请说明该技术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应的产品销售金额与占比,发行人主要业务和产品是否依赖于该技术,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蔡惠智2009年5月前在中科院声学所任职,刘云涛2015年10月前在中科院声学所任职。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蔡惠智、刘云涛同时在中科院及发行人任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是否存在纠纷;(2)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曾任职中科院的员工;(3)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4)补充披露中科院声学所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1)请发行人结合本次反馈意见要求,说明申报材料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2)请发行人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说明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对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相关要求逐条说明申报材料是否满足最低信息披露要求。
(3)请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4)请发行人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前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说明中介机构是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并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出具专项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