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反洗钱现场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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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时间:6月或7月
二、检查对象:抽取20%的支行进行现场检查(我行共30家支行,会抽
取6家支行检查其中会有两家县域支行,可能是灵宝支行和卢氏支行,营业部为必查支行)
三、检查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查看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制度性的文件是否齐全
(三)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主要是通过调阅凭证对客户身份识别方
面进行检查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查账、调阅凭证、上报数据等方
面检查交易报告是否完整、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五)个人和对公账户:1、账户开会资料是否齐全;2、个人开户
证件是否为二代身份证、证件是否过期;3、对公开户资料是否齐
全,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违规操作,特别是财政户。

(六)宣传和培训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安全和防范洗钱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业务,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明确反洗钱业务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客户风险等因素,合理设计反洗钱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第二章监测管理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反洗钱监测体系,对客户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分类和分析,识别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洗钱的客户。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反洗钱监测机制,制定监测规则和流程,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客户资料核查。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核实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客户关系进行管理,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层次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对较大金额、频繁交易、异地交易等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报告准备和提交机制,对发现的异常交易和涉嫌洗钱行为及时报告行业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对反洗钱业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反洗钱合规评估机制,对反洗钱业务合规性进行评估,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进行反洗钱风险自查和整改,确保反洗钱业务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外部监管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遵守行业监管机构关于反洗钱业务的规定,及时履行各项报告和备案义务。

反洗钱检查方案

反洗钱检查方案

反洗钱检查方案目录1. 反洗钱检查方案概述1.1 什么是反洗钱检查1.1.1 反洗钱检查的定义1.1.2 反洗钱检查的重要性1.2 反洗钱检查的目的1.2.1 防止犯罪活动1.2.2 保护金融机构声誉2. 反洗钱检查方案的要素2.1 客户尽职调查2.1.1 什么是客户尽职调查2.1.2 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流程2.2 风险评估2.2.1 为什么要进行风险评估2.2.2 风险评估的方法3. 反洗钱检查方案的执行3.1 内部控制体系建立3.1.1 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性3.1.2 如何建立内部控制体系3.2 员工培训3.2.1 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3.2.2 反洗钱培训的持续性4. 反洗钱检查方案的效果评估4.1 评估方法4.1.1 定期检查和审计4.1.2 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反洗钱检查方案概述反洗钱检查是金融机构为了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通过对客户和交易进行监控和审查,可以有效地减少洗钱活动的发生,保护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反洗钱检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反洗钱工作,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渠道洗钱。

反洗钱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声誉。

通过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和客户,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降低不当风险。

反洗钱检查方案的要素包括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客户尽职调查主要是通过核实客户身份和了解客户背景来评估客户的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则是对客户和交易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管控。

在执行反洗钱检查方案时,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意识培训。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培养了员工的反洗钱意识,才能有效地执行反洗钱检查方案,减少洗钱风险的发生。

最后,对反洗钱检查方案的效果需要进行定期评估。

通过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定期检查审计,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时间:6月或7月
二、检查对象:抽取20%的支行进行现场检查我行共30家支行,会抽取6家支行检查其
中会有两家县域支行,可能是灵宝支行和卢氏支行,营业部为必查支行
三、检查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查看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制度性的文件是否齐全
(三)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主要是通过调阅凭证对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进行检查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查账、调阅凭证、上报数据等方面检查交易报告是
否完整、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五)个人和对公账户:1、账户开会资料是否齐全;2、个人开户证件是否为二代身
份证、证件是否过期;3、对公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违规操作,特别是财政户;
(六)宣传和培训方面。

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

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

庐江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庐江农商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估内部风险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形成合力,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能力。

二、检查时间(一) 检查时段:2017年1月1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二) 检查时间安排: 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三、自查对象各支行、分理处、总行相关部门各支行、分理处、总行相关部门于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送运营部。

四、人员分工和抽查对象第一组,组长:张玉翠成员:张欢、徐丹丹、李建华,检查汤池支行、万山支行、金孔雀支行、迎松支行、石桥支行。

第二组,组长:何经纬成员:方福翔、张淑仪、邢运兰、章义兰,检查城关支行、盛桥支行、文明路支行、城东支行、冶山支行。

第三组,组长:许冬成员:章新芬、吴丹、余涛,检查郭河支行、石头支行、福元支行、新渡支行。

第四组,组长:王旸成员:谢康、夏超、李春香、王舒,检查白湖支行、矾山支行、串河支行、顺港支行、杨柳支行。

第五组,组长:王友玉成员:许丽丽、姚富荣、马秀云、邢敏,检查乐桥支行、柯坦支行、陡岗支行、小墩支行、陈埠支行。

第六组,组长:何悦成员:任姗姗、张玉立、苏洋、黄爱华,检查泥河老街支行、沙溪支行、店桥支行、泥河支行、金牛支行。

五、检查方式及内容本次检查主要通过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各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各支行、营业部、分理处自查内容:1、组织机构建设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协调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是否指定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人员变动时是否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备;是否明确各层级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是否按规定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或布置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并具体落实。

反洗钱检查方案

反洗钱检查方案

反洗钱检查方案第一篇:反洗钱检查方案反洗钱检查方案一、检查内容:1.反洗钱组织机构机构建设情况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情况4.账户资料与客户身份证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情况5.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6.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情况二、检查方法:主要有谈话(与负责人、反洗钱联络员或重要岗位人员),查阅反洗钱档案(反洗钱日志、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培训宣传记录、会议记录等等),查阅客户身份识别及重新识别记录(传票、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台账),重点客户资料抽查(交易量及资金量客户排名靠前的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问卷(反洗钱业务考试)等。

三、现场检查实施方案:(一)1.客户开立账户时,各支行是否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各支行是否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核对并登记客户应提交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存款人名称、资料名称的一致性,对开户申请书的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认真检查。

2.为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和提供其他服务时,是否审查客户身份并登记;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是否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3.是否按规定对存款人大额现金存取和办理大额转账业务的事由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和报告。

4.是否按规定对存款人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识别和报告。

5.个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是否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检查方法:(1)抽查一个时段内各类账户开立的原始凭证,检查客户登记信息。

(2)对于各支行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中涉及的客户,重点检查各支行是否已进行了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1.是否按照人行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2.是否每天向上级部门上报反洗钱数据。

3.是否积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有关反洗钱方面的查询工作等。

检查方法:(1)调阅、查看原始交易凭证和相关资料。

反洗钱现场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反洗钱现场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3、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的办法》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客户申请解除保 险合同、客户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身份识别的金额 标准、识别措施?
4、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核心义务是什么?
反洗钱现场考试(非必备流程)
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请简述,(1)如何判定公司类法人的受 益所有人?(2)本机构是如何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 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获取并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及资料? (3)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需要留存的文件资料都有哪些?
内控材料准备——排除异常交易资料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通过身份特征、行为特征、交易 特征进行分析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考核减分项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南芬铝合金厂
需准备的材料类型
数据
内控 资料
客户 资料
承保、保全、理赔 交易数据;
风险划分数据、 大额交易、可疑交 易、排除可疑交易
反洗钱工作报告、内 控制度、组织架构、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宣传培训、领 导小组会议记录等
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档案
进场前资料准备工作
谈话主要内容
你所在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次数、内容、了解方式 你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次数、内容 你参加的反洗钱宣传次数、内容 你所在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反洗钱自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哪些,目前整改情况
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撰写交流
结合最新内部监管要求,适当摘录或节选内控制度表述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按照相关要求,对大额和可疑 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对可疑交易进行登记、 识别、审核、排查,做好客户 信息留存和保管;按规定向上 级公司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 关信息,杜绝了风险的发生。 2018年共上报可疑交易排查报 告10笔,经过认真系统地排查, 均排除可疑交易行为。

7.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7.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现场检查是一种针对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的监管措施,旨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防止洗钱行为。

这种检查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的一种手段,通过对现场操作进行检查,揭示潜在的洗钱风险和问题。

下面将就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反洗钱现场检查通常从了解被检查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反洗钱管理制度开始。

检查人员会查看机构的组织架构图,了解内部各个岗位的职责分工,并逐一核对制度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同时,检查还将关注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反洗钱法规的制度框架,包括制定反洗钱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其次,反洗钱现场检查还将重点关注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

客户尽职调查是防范洗钱风险的关键环节,检查人员将核实机构是否对准入的客户进行了全面的身份验证,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了风险评估和资金来源审查。

检查还会审查机构对高风险客户的特殊关注措施,如政治公职人员、外国政治公职人员等。

此外,机构是否及时、准确地更新客户信息也是检查的重点之一。

第三,反洗钱现场检查将对机构的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进行审核。

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测系统,及时识别出可疑交易行为,并按照规定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

检查人员会评估机构使用的监测系统是否具备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是否科学合理。

同时,检查还要求机构能提供充分的交易报告材料,包括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四,反洗钱现场检查还将查看机构的员工培训和内部控制制度。

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使其具备辨识和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

检查人员会核查机构的培训记录和培训计划,以及员工反洗钱知识的掌握情况。

此外,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检查人员会评估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要求机构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审查和改进。

最后,反洗钱现场检查还将关注机构与关联方之间的反洗钱合作。

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面落实反洗钱工作,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彻底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我行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条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四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条xx.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负责反洗钱检查人员。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六条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成员。

第七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一)主持会谈和离场会谈;(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主查人的职责如下:(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查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三)管理被查部门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检查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入部门前5天送达备查部门,另一份由检查部门留存。

对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入部门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入部门前报送或入部门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条检查组在组织检查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部门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三章现场检查的实施第十一条现场检查内容(一)对当日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上报情况进行检查:(二)逐日查对是否有漏报和错报情况;(三)检查组调阅被查部门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部门,一份由检查组留存。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支行: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2008.1.20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对各支行进行的反洗钱检查,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检查对象为本行辖内各支行。

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和检查处理等。

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

第五条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询问经办人员,被检查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刁难和隐瞒、掩盖事实。

第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检查准备第七条制定《会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检查应填写《检查通知书》(附1),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计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 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对需要立即进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会计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检查单位在检查实施前应成立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成员包括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检查。

第十条检查小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一条检查方式:通过询问、谈话、调阅凭证等方式。

第三章检查实施第十二条检查小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2 )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小组留存。

反洗钱检查方案

反洗钱检查方案

反洗钱检查方案1. 引言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金融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洗钱问题逐渐成为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防止和打击洗钱行为,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有效的反洗钱检查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一种反洗钱检查方案,包括基本原则、步骤和工具等,帮助金融机构有效检查和防止洗钱行为。

2. 基本原则反洗钱检查方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合规性:金融机构需要遵守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反洗钱法规和规定,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全面性:反洗钱检查应覆盖金融机构的各个业务领域和环节,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和报告等。

•灵活性:反洗钱检查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洗钱手法和形式。

•风险导向:反洗钱检查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重点关注高风险业务和客户,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3. 反洗钱检查步骤反洗钱检查方案通常包括以下步骤:3.1 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步,主要目的是核实客户身份和了解客户背景信息。

在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金融机构应采集和核实以下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客户背景信息:包括客户职业、雇主、来源资金等。

•客户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背景信息和业务特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将客户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或高风险等级。

3.2 交易监控交易监控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步骤,主要目的是通过监控和分析客户交易活动,识别可疑交易。

在交易监控过程中,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业务特征,建立交易监控模型,包括以下方面:•风险指标筛选:根据可疑交易的特征和模式,设置一定的风险指标进行筛选。

•实时监控:监控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交易活动,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相关人员。

•数据分析: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发现交易模式、规律和异常情况,进一步调查可疑交易。

3.3 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主要目的是将发现的可疑交易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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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反洗钱现场检查流程
为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定义务,进一步推动我局反洗钱工作,建立有用的反洗钱管理体系,防止我局各营业网点被洗钱犯罪活动所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的规定,特制定本流程指引。

一、反洗钱现场检查目的
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判定被检查单位是否全面执行了反洗钱法律和法规,是否按要求制定了行之有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并对被检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整体状况和风险水平作出评价,从中发现被检查机构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被检查机构限期整改,排除风险,增强反洗钱工作主动性、紧迫感,提高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

二、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框架,现场检查的主要法律依据分为五个层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主要包括《刑法》、《商业银行法》等。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

(三)反洗钱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
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

(四)各金融机构以文件形式印发的规定
如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反洗钱工作执行细则、反洗钱岗位责任制等。

三、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情况
(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情况
(八)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问话会谈
通过与例外部门、例外业务的临柜人员谈话,达到对以下方面的了解:
1、对反洗钱职责的理解度。

2、各岗位职责范围,反洗钱内控体系、工作程序、运转和报告程序等
3、了解各局反洗钱业务培训效果。

4、听取反洗钱专职人员的意见。

(二)书面测试
根据各县(市)局提供的反洗钱岗位员工名单,通过对反洗钱各岗位人员的现场书面答题,了解各岗位人员对反洗钱知识的掌握程序。

(三)调阅资料
通过查看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各类计划总结等,完成相应的检查内容。

1、各局各级别〔县(市)局、辖属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反洗钱组织机构。

2、核实反洗钱机构实际活动情况的真实性。

3、各县(市)局的反洗钱制度批准文件。

4、了解各局对已报送的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中涉及的客户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

5、抽查一个时段内的账户开户记录和交易记录,核对完整性和真实性。

6、调阅培训检查计划和总结等,了解各局对各层面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频率和内容。

五、检查的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
根据检查任务、对象和要求,抽调业务精干、作风结壮的若干人员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成员应由反洗钱职能部门、稽查、事后、会计、业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二)现场检查实施方案
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检查的详尽内容、程序和总体安排。

(三)现场检查通知书
告知被查各局有关事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四)根据检查的内容,确定被查各局需调阅的原始凭证、统计资料,以及反洗钱业务管理、工作计划和文件总结等有关资料。

(五)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对检查工作纪录的重要依据。

(六)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取证记录是检查发现问题并经核实的事实记载,是检查处罚的主要依据。

(七)现场检查确认书
被查各局收到“确认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超过时限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八)现场检查报告
是检查组报告现场检查工作情况的文书,应报送上级单位。

六、现场检查的详尽内容和方式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主要针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1)是否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详尽工作职责。

(2)是否指定联络员,负责与人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

(3)是否指定报送员,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筛选、确定和报人行。

(4)是否指定信息员,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5)各反洗钱岗位是否均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能正常开展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

(6)是否能及时传达反洗钱工作的有关精神,组织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的相关培训,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纳入日常工作中。

(7)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联络员、报送员的更该要求是否以文件形式上报相关部门,信息员的更改是否有书面记录备查。

2、检查方式
(1)查阅被检查机构有关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等资料,查看、核实反洗钱机构实际活动情况的真实性。

(2)与例外部门、例外业务的临柜人员谈话,了解对反洗钱职责的理解度,判断反洗钱体系传导机制的有用性,评估反洗钱机构职能的可靠性。

(3)通过谈话听取反洗钱专职人员意见,评判反洗钱资源的充塞性;一旦反洗钱专制机构负责人认为人员配备不适应工作需要,则应视作反洗钱人员不足。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主要针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1)被查各局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了实用性较强的反洗钱实施办法(细则)、培训计划、检查计划、稽核计划,相关文件是否已报上级备案。

(2)被查各储汇局的反洗钱岗位人员、柜面人员、会计人员等是否对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标准熟悉掌握,是否切实履行了反洗钱职责。

2、检查方式
(1)调阅反洗钱内控制度文件,关注内控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本机构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2)分别与被查各储汇局主管领导、反洗钱部门成员和业务成员进行独立谈话,询问各自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内控体系、工作程序、运转和报告程序等,调阅有关资料。

(三)客户尽职调查方面
1、检查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1)客户开立账户时,被查各局是否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

被查各局的各营业网点是否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核对并登记客户应提交的有用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存款人名称、资料名称的一致性,对开户申请书的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认真检查。

(2)为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和提供其他服务时,被查各局是否审查客户身份并登记;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是否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3)是否按规定对存款人大额现金存取和办理大额转账业务的事由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和报告。

(4)是否按规定对存款人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识别、登记和报告。

(5)个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被查局各营业网点是否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2、检查方法
(1)抽查一个时段内,被查局各类账户开立的原始凭证,检查客户登记信息。

(2)对于被查各局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中涉及的客户,重点检查被查各局是否已进行了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1、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按照当地人行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2)是否每天向上级部门上报反洗钱数据。

(3)是否积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有关反洗钱方面的查询工作等。

2、检查方法
(1)调阅、查看原始交易凭证和相关资料。

(2)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测试。

(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1、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情况。

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交易记录(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自交易记账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

(2)保存资料完整性的评估。

A、开立账户时的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登记证书/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个人账户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有关批文、证明、合同。

B、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

C、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等。

2、检查方法
查账、调阅资料。

通过抽查被查局一个时段内的账户开户记录和交易记录,核对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对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
1、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各储汇局是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时是否有记录,培训后是否有总结。

(2)是否充分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反洗钱宣传。

(3)宣传是否有方案、总结等书面记录备查。

2、检查方法
调阅培训计划和总结。

(七)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主要调查是否能够对涉嫌洗钱犯罪信息及时报告或移送当当地公安机关,以及能否积极协助`配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八)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上级要求专项调查的情况及时`确凿提交汇报,可以包括:1:对当前我国反洗钱制度规定和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提出参考意见.
2对加强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3对开发反洗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议.
4对发送方法`方式等提出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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