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要点提示
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把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作 为重点检查对象,已陆续对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 检查,并对一些反洗钱工作不力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罚。
2008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765家,处罚51家机构,并对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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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金融行业高管人员处以34万元罚款 。2009年,人民银行分支 机
议。
检查方式:查阅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人员变更的相关文件 ,以及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 十五条规定;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八条规 定;
发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强调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保险机构 在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 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明 确要求。保险业金融机构自2007年开始正式开展反洗钱工作, 并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双重监管。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 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 反洗钱工作联系人;
2、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需及时进行变更。 4、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重视反洗钱工作,召开反洗钱工作会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情况
“十一五” 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共对近2万家金 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1900多家 机构给予了处罚,包括数十名金融机构高管在内的170名从 业人员被处以罚款。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时间:6月或7月
二、检查对象:抽取20%的支行进行现场检查(我行共30家支行,会抽
取6家支行检查其中会有两家县域支行,可能是灵宝支行和卢氏支行,营业部为必查支行)
三、检查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查看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制度性的文件是否齐全
(三)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主要是通过调阅凭证对客户身份识别方
面进行检查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查账、调阅凭证、上报数据等方
面检查交易报告是否完整、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五)个人和对公账户:1、账户开会资料是否齐全;2、个人开户
证件是否为二代身份证、证件是否过期;3、对公开户资料是否齐
全,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违规操作,特别是财政户。
(六)宣传和培训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银发[2007]175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六月四日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银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3月11日银发[2005]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做好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发[2003]14号文件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职责,总行制定了分支行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反洗钱工作职责在总行领导下,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基本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所在省(自治区)、市落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总行各项反洗钱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
(三)指导、部署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四)对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所在省(自治区)、市本外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监测。
(六)对所在省(自治区)、市发生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移交。
(七)协助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八)组织开展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调研,收集反洗钱工作信息。
(九)对所在省(自治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做好其他反洗钱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建设(一)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协调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立所在省(自治区)、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大银发[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的通知(大银发〔2013〕142号)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各资产管理公司,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各证券业、期货业金融机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为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人民银行大连中支依据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结合大连地区实际,分行业制定了《大连市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详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机构应按照《评估标准》中的评估指标开展2013年自评估工作,支付机构参照银行业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银发〔2012〕117号)中的《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试行)》不再执行。
二、各机构应于2013年12月6日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大连市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调查表》(详见附件三)纸制报表和excel电子文件上报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电子文件通过金融城域网ftp平台发送至/2013年反洗钱风险评估/评估调查表/相应行业目录下)。
三、各机构应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自评估报告上报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自评估报告的电子文件需通过金融城域网ftp平台发送至/2013年反洗钱风险评估/自评估报告/相应行业目录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金融机构:为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外汇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能,落实《金融服务指引》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综合执法检查行为,我行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外汇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职能,落实《金融服务指引》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综合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在法定职责和权限内,整合内部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项目和执法资源,发挥检查监督合力,在确定的时间内,统一对金融机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第五条人民银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和效率的原则,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规范合法、处理恰当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8.12•【文号】银发[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99号)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国际社会披露了个别跨国银行涉嫌未按规定防控不法分子通过跨境汇款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丑闻。
为防范我国金融机构涉入跨境汇款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避免类似事件在我国金融机构发生,维护我国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含反恐怖融资,下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全流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一)当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金融机构应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完整地登记相关汇款交易信息。
对于所登记的汇款人信息,金融机构应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合理途径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如发现客户有意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的信息等异常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对汇款人采取必要的尽职调查措施,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确保汇款基本信息在汇款交易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完整传递或保存,不得通过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信息的方式规避国内外监管。
(二)处理境外汇入款时,金融机构应在自身能力所及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审查汇款人、收款人的信息是否完整。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大银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大银发〔2012〕183号)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反洗钱工作,切实提高辖区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大连市反洗钱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联系。
附件:大连市反洗钱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大连市反洗钱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反洗钱工作,切实提高辖区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评比对象为大连辖区各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须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反洗钱考核评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性原则。
考核评比采取统一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公开性原则。
考核评比结果及时向各机构通报,做到公开、透明。
(三)全面性原则。
考核评比范围涵盖大连辖区须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各机构及其考核期内的各项反洗钱工作。
(四)实效性原则。
考核评比工作注重对各机构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考核评比内容和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制定。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设立考核评比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评比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核评比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评比内容由风险评估工作、信息调研工作、绩效工作三部分构成。
(一)风险评估工作的考核评比内容和标准详见《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试行)》(大银发〔2012〕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银发[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1.19•【文号】银发[2004]271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19日银发[2004]271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2004年10月27日行长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前,《指导意见》适用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各分支行要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市)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三、2004年5月开始的全国反洗钱专项检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各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2004年12月10日前将本次现场检查处罚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四、各分支行在处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
联系人:杨兰平、亓荣霞、齐剑辉联系电话:66195551、66194033、66194771附: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指导意见一、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八)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九)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二、处罚主体(一)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人民银行作出。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大银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银发〔2012〕117号)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有效开展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评估工作,实现人民银行和反洗钱机构双方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制定了《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风险评估工作所需各项信息资料,各项信息资料要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应严格对照《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试行)》(详见附件2)中的评估标准和主要评估点逐项进行自评估,自评估结果要客观、准确,自评估报告要规范、详实、全面。
二、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应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今年年初以来发生的、《评估办法》中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向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进行补充报送。
三、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在报送《评估办法》第八条中要求的信息资料时,第(五)、(十)、(十一)项信息资料应以FTP方式将电子文档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其他项信息资料应以纸质资料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纸质信息资料均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各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在报送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时,不需再将已报送的各项信息资料作为附件重复报送。
五、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可参照《评估办法》,结合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大连市反洗钱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反洗钱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大连市反洗钱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大连市反洗钱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连地区反洗钱信息工作,促进各机构和反洗钱人员的学习与交流,提高反洗钱调查研究水平,实现反洗钱信息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地区反洗钱信息工作应符合国家的反洗钱监管政策,为反洗钱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信息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客观、贴近反洗钱工作实际和研究前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辖区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各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下统称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反洗钱处负责对辖区内反洗钱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并设立反洗钱信息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信息的内容包括:执行反洗钱政策法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和新方法;反洗钱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创新措施和工作成效;反洗钱工作经验;对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建议;国际反洗钱领域新动向、新进展;反洗钱工作动态、风险提示及案例;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布置的反洗钱信息收集、数据统计或课题调研等。
第二章反洗钱通讯员制度第六条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各支行和辖区各机构应指定1-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作为信息通讯员。
第七条通讯员的基本要求:(一)热爱本职工作和信息调研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具有主动性,具有反洗钱工作经验2年以上,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
(二)新闻敏感性较高,调查研究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通讯员的工作职责:(一)快速、准确地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等进行报道。
(二)了解国际国内反洗钱动态,收集、整理、报告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意见和建议,分析并研究各类洗钱风险因素,积极开展信息反馈和调查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行机构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行机构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大银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行机构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大银发〔2012〕96号)为推动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确保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领域中得到有效应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应严格按照《转发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大银发〔2012〕59号)和《工作指引》要求,健全内控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确保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扎实推进。
二、对于在6月1日后新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做到逐一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对于在6月1日后新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利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
对于机构客户在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尚未申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应采用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预划分,在11月1日后10个工作日内集中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对6月1日后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确认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确认或调整。
四、对于在6月1日后需要定期审核风险等级的机构客户,开户银行应利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对于在定期审核机构客户风险等级时,机构客户尚未申领《机构信用代码证》的情况,开户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机构客户风险等级进行预审核,在11月1日后10个工作日内集中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对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审核情况进行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各村镇银行:为切实规范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提高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水平和洗钱风险防范能力,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责(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各村镇银行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对金融机构经营的直接影响,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反洗钱与业务发展、履行反洗钱义务与做好客户服务的关系。
(二)严格履行各项反洗钱工作职责。
各村镇银行要严格按照风险为本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以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主要手段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机制;树立积极健康的反洗钱合规管理理念,扎实履行各项反洗钱职责。
(三)充分利用主发起行各项资源。
各村镇银行要及时向本单位主发起行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努力争取主发起行在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各环节给予人力、物力、制度建设、系统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二、夯实基础,勤勉尽责(一)内部管理:完善制度,有效执行1.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各村镇银行要着力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建设,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反洗钱业务流程,确保各项流程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以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各村镇银行要采取定期内部审计、业务自查自纠等方式确保反洗钱各项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内控制度落实到位。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健全机构,落实责任1.各村镇银行要明确反洗钱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对本单位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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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通知各分支行、市行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现场检查通知书》(大银反洗钱现检字[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精神,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将于2009年11月2日至11月6日,对分行及部分分支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精神,做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现将《通知书》)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现场检查顺利完成。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一)检查内容1、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是否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其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是否合理。
(2)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有效,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
2、反洗钱组织机构建立及运行(1)是否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该专人是否能够严格履行职责,监督指导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本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设置是否合理,能否有效上传下达,协调各项工作。
(3)反洗钱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组成是否合理,能否全面涵盖反洗钱各项工作、各项业务。
(4)反洗钱岗位管理人员是否专职,是否经过必要的上岗前的培训与考核。
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1)是否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科学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是否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据此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业务审核是否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业务审核。
(2)在为客户提供开立账户、办理业务等金融服务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3)在为客户办理一次性交易、境外汇出(汇入)资金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
(4)对已经报送的可疑交易中涉及的客户,是否进行了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漏报、错报,是否存在明显“防御性报告”问题,是否及时补报缺项的可疑交易报告。
(2)对于我国有关部门和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
(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5、反洗钱培训和宣传(1)是否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培训那些内容,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哪些效果,存在哪些不足,能否经得起考核检验。
(2)是否积极主动地组织反洗钱宣传工作,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情况以及宣传工作取得的效果。
6、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业务(1)在办理批量发卡业务时,是否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2)对于持有多张信用卡的客户,是否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委托第三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双方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对特约商户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
(5)银行机构在办理网上银行、ATM等非面对面业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7、其他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
(二)检查范围: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二、现场检查时间2009年11月2日至11月6日三、须提供数据、资料(一)由信息科技部提供的资料2008年2季度、2009年2季度本外币所有结算账户交易数据,交易数据保存为EXCEL格式,须具备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付)款人、收(付)方账号、金额、交易类型(结算方式)等要素。
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需要提供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其他时段有关数据,另行通知。
(二)由运行管理部准备并按人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供的资料1、检查期间的会计凭证;2、个人客户开户档案资料;3、本专业反洗钱制度、包括相关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4、反洗钱岗位组织机构建设资料;5、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6、2007年-2009年年度本专业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检查报告;7、本专业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相关资料。
(三)由银行卡中心准备并按人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供的资料1、2008年、2009年上半年银行卡客户明细数据。
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需要提供2007年度银行卡客户明细数据,另行通知;2、本专业反洗钱制度、包括相关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3、反洗钱岗位组织机构建设资料;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5、2007年-2009年年度本专业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检查报告;6、本专业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相关资料。
(四)由电子银行部准备并按人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供的资料1、2008年、2009年上半年网上银行客户明细数据。
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需要提供2007年度网上银行客户明细数据,另行通知;2、本专业反洗钱制度、包括相关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3、反洗钱岗位组织机构建设资料;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5、2007年-2009年年度本专业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检查报告;6、本专业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相关资料。
(五)由个人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准备并按人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供的资料1、本专业反洗钱制度、包括相关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2、反洗钱岗位组织机构建设资料;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4、2007年-2009年年度本专业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检查报告;5、本专业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相关资料。
(六)由相关分支行提供的资料1、开销户登记簿及对公开户档案;2、反洗钱岗位组织机构建设资料;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包括分支行及所辖营业网点);4、2007年-2009年涉及反洗钱工作行级会议记录;5、2007年-2009年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检查报告;6、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相关资料。
四.要求(一) 高度重视,积极协调配合。
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大反洗钱的监管处罚力度,在对其他行开展业务检查中,对检查发现的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未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实施了较严厉的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因此各单位要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通知书》要求,全力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同时请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指定一名专业负责人作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联系人,主要负责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前期准备、资料报送工作,以及检查期间与人民银行检查组及市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协调。
联系人名单、电话请于10月16日报市行内控合规部。
(二)认真做好各项业务交易数据的采集和业务资料的汇总。
由于我行业务数据信息量非常大,而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要求业务交易数据采集的时间较紧,请各相关部室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交易数据的采集和各项业务资料的汇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各项业务数据的提取,确保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信息科技部、银行卡中心、电子银行部负责准备的结算账户交易数据、银行卡、电子银行客户明细数据资料于10月29日前,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市行内控合规部。
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需提供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其他时段有关数据,请相关部室协调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
(三)各分支行应指定一名副行长负责本次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将《通知》在全行转发,落实各部门职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各项资料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在检查组入场前准备完整、设专人保管存放待查。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行内控合规部联系。
联系人:房爱菊辛玉君联系电话:82378279邮箱地址:大连反洗钱/内控合规/大连/ICBC,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现场检查通知书》(大银反洗钱现检字[2007]8号)大连市分行内控合规部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抄送:运行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电子银行部、银行卡中心、信息科技部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现场检查通知书大银反洗钱现检字[2009]11号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兹指派下列人员于2009年11月2日至11月6日对你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组长:钟相主查人:郭宏亮检查人员:李昕王晓岩二、被查业务时间跨度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三、检查内容(一)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是否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其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是否合理。
2、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有效,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建立及运行1、是否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该专人是否能够严格履行职责,监督指导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本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设置是否合理,能否有效上传下达,协调各项工作。
3、反洗钱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组成是否合理,能否全面涵盖反洗钱各项工作、各项业务。
4、反洗钱岗位管理人员是否专职,是否经过必要的上岗前的培训与考核。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1、是否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科学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是否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据此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业务审核是否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业务审核。
2、在为客户提供开立账户、办理业务等金融服务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3、在为客户办理一次性交易、境外汇出(汇入)资金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
4、对已经报送的可疑交易中涉及的客户,是否进行了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漏报、错报,是否存在明显“防御性报告”问题,是否及时补报缺项的可疑交易报告。
2、对于我国有关部门和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
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五)反洗钱培训和宣传1、是否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培训那些内容,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哪些效果,存在哪些不足,能否经得起考核检验。
2、是否积极主动地组织反洗钱宣传工作,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情况以及宣传工作取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