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姚敏、何志刚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张澍(成市监处〔2021〕51010021000277号)
张澍(成市监处〔2021〕5101002100027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市监处〔2021〕5101002100027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30000【处罚日期】2021.12.0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成都市【处罚对象】张澍【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5:49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罚〔2021〕ZF6-11 号当事人:金牛区食佳肥肠餐饮店(张澍)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MA6AGRBE2P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沙横街 112 号附 3、4 号经营者:张澍身份证号码:******************2021 年 9 月 8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沙横街 112 号附 3、4 号的金牛区食佳肥肠餐饮店(张澍)(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现场不能提供餐厨垃圾台账、单据、处置协议或合同、处理单位的资质证明以及许可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违反了《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76 号)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 2021年 9 月 17 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1 年 9 月 10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局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成市监责改〔2021〕ZF6-11 号)。
当事人提供了成都市餐厨垃圾(泔水固渣)收运合同(合同编号:JDY20210320)、收运处置单位四川金德意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成都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登记证复印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新修订药品GMP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新修订药品GMP
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1.28
•【字号】川食药监安[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新修订药品GMP推进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川食药监安〔2013〕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2013年是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更是无菌药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攻坚之年。
根据省局《关于加快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13〕1号),为加快推进我省实施工作,经研究,省局决定成立新修订药品GMP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XXX德
副组长:王涛
成员:王振平、刘湜敏、吴锐、李春、张庆营、周亚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安监处,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2013年1月28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的决定-川食药监办[2012]37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的决定(川食药监办〔2012〕3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队):近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监管为民文化,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
为表彰、宣传、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省食品药监管系统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更好地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2012年4月至8月,省局举办了“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评选活动。
经各单位、省局各处(室、队)层层推选,省局网站展示,省局宣传活动办公室综合评议,并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确定授予王伯颖、范维强等十名同志“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进取,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以先进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名单。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附件:“四川省十大药监之星”名单王伯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文平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高年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韩保文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永涛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范维强四川省阿坝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吴秀清四川省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李炎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周亚莉四川省安全监测评审认证中心蒲旭峰四川省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函〔20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函〔201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4〕172号)精神,现结合成都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统一权威监管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目前,我市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体制基本形成,市食药监局及19个区(市)县食药监局机构改革初步完成,新成立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2个食药监局,成立乡镇(街道)食药监所290个。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有关要求,各区(市)县要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专业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抓紧完善运行机制,着力提高人员素质和监管水平,发挥职能职责作用。
各区(市)县要遵循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与质量监管能力的基本要求,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食药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当地政府食安办主任。
成都市干部任免动态信息
任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市供销社) 副主任,免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市 供销社)总农艺师
任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市供销社) 总农艺师(试用期 1 年)
任市委党史研究室巡视员、免市委 党史研究室主任
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任市委统战部副巡视员
任市委政研室副巡视员
任市规划局副巡视员
兼任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党工委 书记
兼任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党工委 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兼任市音乐产业推进办主任
兼任自贸试验区成都片区管委会(筹) 主任
兼任自贸试验区成都片区管委会(筹) 常务副主任
任武侯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任市委机要局局长、市密码管理局 局长、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管理办 公室主任,免市委督查室(市委目督 办)副主任
任市体育局副巡视员
(成都市委组织部供稿)
任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党工委委 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试用期 1 年)
任市轨道建设工程办主任(试用期 1 年)
任市商务委副主任(试用期 1 年)
任市法院副院长
任市音乐产业推进办副主任
任市商务委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 员,免双流区委常委(挂职)
任市水务局副巡视员
任市政府副秘书长(保留成都市正局 级),免市发改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免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市粮 食局局长(兼)、市物价局局长(兼)、 市统筹委主任
任市技师学院(成都工贸职业技术 学院)党委书记
任市委办公厅机关党委书记(试用 期 1 年)
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试 用期 1 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 组成员
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免市委巡察 组专职副组长
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市委教育工委 委员,免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
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
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食安委[2015]2号【发布部门】821060244【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食安委[201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现将《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制定切实措施,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附件: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附件:成都市加强食品“四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食品店和小餐饮店(以下简称“四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补充,在方便群众生活、丰富活跃市场、解决群众就业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因“四小”生产经营条件简陋,数量繁多,监管难度大,已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四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一批、引导一批、培训一批、取缔一批”为主线,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四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四小”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四小”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由难以管理到便于管理的转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规范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至2017年底,实现成都及其余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四小”基础信率达到90%,登记“四小”在规划场所集中经营率达到80%,集中经营“四小”管理规范率达到100%的总体目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发文字号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2]48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发文字号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发文字号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2〕48号)
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我局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变动情况及部分市州局所反映的意见,特将局发文字号做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恢复原有的下发文字号“川食药监发〔〕号”,适用于以局的名义对下属机构就重大事项所做的通知、意见、决定等文种。
恢复的发文字号于2013年1月1日启用。
原有的其他发文字号不变。
2012年12月27日
——结束——。
成食药监新都发〔2008〕34号
成食药监新都发〔2008〕34号成都市新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08]5号)和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食药监发〔2008〕30号)的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我局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以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大丰街道为重点区域,全力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在全面治理、重点督查和巩固提高三个阶段皆全力出击,毫不松懈,全力保障北京奥运药品安全。
通过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达到了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并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和其他实施处方药管理的兴奋剂,含兴奋剂药品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的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确保了无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在6个月的专项治理工作中,共检查药品生产企业8个次,药品批发经营企业32个次,药品零售企业104个次;出动执法人员32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89台次。
现将我局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方案细化,责任明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陈永宁任组长,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斯松、副局长薛璞任副组长,监督科、办公室为成员。
监督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区兴奋剂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总结和报表的报送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川食药监食[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2〕1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8号)要求,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现就做好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国家局、省局2012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细化具体要求。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评定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
实施方案应明确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措施、进度,及评定程序、评定内容、公示样式、检查频次等。
各地应于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以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快推进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胡文初等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胡文初等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李建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个人】李建平胡文初耿志远【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辉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沈蓓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辉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沈蓓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辉张燕民沈蓓蓓【代理律所】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建平;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胡文初;耿志远【被告】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及工商外企字(2003)第13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第二条:“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规定,西南国贸公司系19。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药典》2010
年版第二增补本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成食药监安[2013]3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标准的通知
(成食药监安[2013]34号)
区(市)县食药监局,市局稽查总队、相关处(室)、检测中心,各相关药品企业:《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以下简称《第二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文批准颁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行。
《第二增补本》对药品质量可控性、有效性的技术保障进一步提升,扩大应用了现代分析技术,药品标准审定程序更加科学规范。
为了切实做好《第二增补本》的执行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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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通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川食药监管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通报(川食药监管发〔2013〕3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以食品药品安全不发生重大事故和党风廉政建设不出问题为底线,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保健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推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取得明显成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局决定对成都等市(州)局予以通报表扬: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先进集体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先进集体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先进集体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阿坝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希望受表扬的市(州)局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希望全省各市(州)局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坚定信念、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吴梅等4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吴梅等4位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成发改人事〔2011〕870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吴梅等4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2011年8月12日中共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吴梅同志任成都市价格监测局局长,免去其成都市成本调查监审局局长职务;
汪建同志任成都市成本调查监审局局长,免去其成都市价格监测局局长职务;
陈继泽同志任成都市价格监测局副局长,免去其成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职务;
吴松青同志任资源和环境价格处副处长,免去其成都市价格监测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川食药监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3〕16号)各市(州)局,省局有关处(室、队)、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全省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XXX德副组长:魏夕和、徐健康、王涛成员:郑俊华、郑强、曾治文、王振平、李春、张海峰、谢伟、李翔、何珣、李惠英、姜卫东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拟定行动方案、筹备会议、汇总信息、起草讲话材料和总结报告、协调相关工作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责任处室:保化处二、新闻宣传工作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执法依据和政策解读,负责行动造势、宣传策划、新闻发布、跟踪报道等,负责社会沟通、发布专项整治信息。
责任处室:办公室、法规处三、案件查办工作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检查产品和企业名单,组织安排省局飞行检查和暗访,指导省内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协调指导市(州)案件查处和督办等工作。
责任单位:稽查总队、市场处四、技术支撑工作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检验检测相关工作,提供检测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核对产品企业标准,指导和规范检测结果判定,提供相应技术保障等。
责任单位:省药检所五、后勤保障工作组主要职责:配备保健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及抽验经费,为专项行动提供经费及后勤保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川食药监发[2014]7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05【实施日期】2014.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7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办),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自2013年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以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狠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管理水平及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但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市场诚信环境尚未形成,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食品药品安全仍然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违法违规行为和一般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应急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履行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1 / 2责任、增强公信力及社会凝聚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四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履职尽责的使命意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对全省应对处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时刻牢记肩负的神圣使命,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应急管理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靠前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分管领导要切实担当起应急管理重任,全力抓好各项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实施,高效组织、协调和指挥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是要强化督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