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改商证明(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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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供办理工商登记使用)

备注:1.本证明由住宅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特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后出具。

2.本证明中所称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其字号,无字号的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经营者姓名。

4.“住所(经营场所)”栏填写房屋产权证明上所列明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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