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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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 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批评。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
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的;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
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 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
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
机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 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 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
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
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
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
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简宜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 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
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 核不合格。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5-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案医师定期考核⽅案 ⼀、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四⼤类别。

⼆、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平测试三项。

(⼀)⼯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负责考核,考核机构复核。

(⼆)专业技能测试由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统⼀命题,考核机构组织测试,考官必须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测试办法:技能测试共考2题,其中必考题1题,从3题中随机抽取⼀题,备考1题,从20题中随机抽取1题,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专业知识考试由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统⼀命题,考核机构组织考试,考试办法如下:专业知识考试共100题,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简易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不良⾏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易程序考核。

良好⾏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及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取得技术成果等;不良⾏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政处罚、处分,以及发⽣医疗事故等。

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作成绩、职业道德测评后,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在进⾏业务⽔平考核。

(⼆)⼀般程序 符合⼀般程序的医师,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经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参加业务⽔平测试。

四、考核结果判定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平中任何⼀项不能通过评定或考试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按期核查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升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师按期核查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拜托的机构或组织依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依法获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按期核查合用本方法。

第四条按期核查应该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正、公然原则。

第五条医师按期核查分为执业医师核查和执业助理医师核查。

核查类型分为临床、中医(包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联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按期核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按期核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按期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查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拜托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许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核查机构)承担医师按期核查工作:(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拥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宣布受拜托的核查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存案。

第八条核查机构负责医师按期核查的组织、实行和核查结果评定,并向拜托其肩负核查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核查工作状况及医师核查结果。

第九条核查机构应该成立特意的核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核查工作制度,对医师按期核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核查工作规范进行。

核查委员会应当由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拜托的核查机构的医师按期核查工作进行监察 , 并能够对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核查实。

第三章核查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按期核查包含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V1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V1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V1
医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为了确保医生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将十分必要。

一、考核周期和考核内容
医师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考试内容覆盖医疗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二、考核标准和评估方式
考核标准应基于国家医疗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考核成绩应以百分制计分,并分为及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级。

三、考核结果和处理措施
医师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结果记入个人医师档案。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考核等方面注意考核成绩。

四、考核机构和监督管理
考核机构应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考核过程应实行现场监督和记录,并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纳入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总结起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

对于医生们来说也是一种推动自我成长和进步的机制。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 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2021年全国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21年全国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21年全国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年全国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关联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俩年为壹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壹)设有100 张之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于50 人之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且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且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方案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且能够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青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青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青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通知要求,我院临床医师须参加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试采用笔试,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命题;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二)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中医、中西医结合)。

(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方能注册。

(三)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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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床位在100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容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容。

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

本考核周期,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三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容。

第十四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十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

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和2年以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年度的第1个季度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容。

第二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二十五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第七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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