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第一节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一)概念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假借、假造)而为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狭义的伪造仅指票据签发的伪造,这实际上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而且还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是在真实票据上所为的票据伪造行为。
我们所指的票据伪造是广义的伪造。
2.票据签章的伪造《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规定:“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的伪造,必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
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伪造签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此有两个特点,一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二是所签名并非本人所为,具有虚假性;所盖之章属于伪刻,具有虚假性。
这两个特征之结合,属于假冒他人名义而签章。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由于虚构民事主体而进行票据行为,无人对该票据行为承担责任。
其后果与伪造真实人签名或伪造真实人印章并加盖的行为相同。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偷盗他人印章或者以抢劫、抢夺的手段获取他人印章而加盖的行为违背了他人的意志,票据行为却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符合假冒他人名义而签章的特征。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印章的保管人未经印章所有人许可不得在票据上加盖他人印章。
擅自加盖他人印章而进行票据行为,也属于未经授权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被假冒人当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当事人将印章交给行为人,委托行为人实施其他行为,而不是票据行为。
行为人却利用这一机会,未经授权假冒他人名义签章实施票据行为。
应当明确区分越权盖章的行为与越权记载的行为。
前者当事人未授权在票据上加盖印章,后者当事人授权在票据上签章,而票据事项的记载超越授权范围,如授权记载一百万元,实际记载五百万元;前者当事人未授权进行票据行为,后者当事人授权进行票据行为,只因超越权限使票据行为的内容违背当事人的意志。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局部的票据权 利。
•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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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 1.由权利人成心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的票据上 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 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 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 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 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
5
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 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假设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
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
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假设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
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假设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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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
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管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 代价;
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 部权利;
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假设变造人同时又是票 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 权利,假设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 事权利。
及于
5.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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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
同伪造票据。 12
•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 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 了支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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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伪造
1.概念: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即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或虚构某个并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伪造VS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而伪造未声称代理,而是想让别人以为“自己就是他”。
2.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则票据行为无效,无须特别考虑伪造。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法律后果:。
票据培训_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为大家进行票据培训的发言。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提高大家的票据业务水平,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今天我将围绕票据的基本概念、种类、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讲解。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以一定的货币为标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有价性:票据是一种具有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价值体现在货币支付上。
2. 要式性:票据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无效。
3. 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持票人只需证明票据的合法性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4. 转让性:票据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实现票据权利的流通。
5. 承兑性:票据在出票后,由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款,使票据权利得到保障。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票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按照票据的签发人,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等。
2. 按照票据的付款期限,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3. 按照票据的流通性,分为可转让票据和不可转让票据。
4. 按照票据的用途,分为融资性票据和支付性票据。
三、票据的操作流程1. 出票:出票人根据需要,按照法定格式填写票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票款。
2. 承兑:付款人在出票后,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款,使票据权利得到保障。
3. 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需在票据背面注明转让信息。
4. 贴现:持票人为了提前获得票款,可以将票据贴现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5. 付款:到期后,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票款。
四、票据的风险防范1. 伪造、变造票据: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变造票据的发生。
2. 票据遗失、被盗:建立健全票据保管制度,加强票据的领用、发放、回收等环节的管理。
3. 恶意诉讼: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恶意诉讼。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第一节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1、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1)、狭义的伪造,仅指票据签发的伪造;(2)、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而且还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本书所指】我国《票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给票据的伪造下定义,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综上:票据的伪造,必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签名或者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者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第(1)、(2)不仅冒充他人名义签名而且还有伪造签名或伪刻印章的行为(3)、盗盖或者抢盖他人印章(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的印章第(3)、(4)、(5)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外观也不存在“伪”,属于无权代行行为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伪为票据行为以外的行为,不属于票据的伪造;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三、票据伪造的后果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民主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即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在无权代行行为的票据伪造中,如被伪造人的后手布置,且不应知无权代行盖章的事实,有理由相信无权代行行为的存在,我们认为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伪造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再向伪造人追偿;注意:在英美国家,未经授权之签名可以追认;伪造的签名,或者伪刻印章而加盖的不存在追认;2、对伪造人的效力3、对真正签名人的效力——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第二节票据的变造一、票据变造的概念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比如:变更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等;2、票据的变造的特征:(1)、变造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2)、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3)、变造并非针对签章(4)、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不同,前者被变造人不同票据被变造而改变票据原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对于变造人而言,应当按票据变造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后者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产生票据效力;二、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和效力1、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1)、变造的记载事项必须为法律允许变更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2)、行为人变更人的签名以外的已记载事项;行为人变更的记载事项并非其自己记载的票据事项,而是他人业也记载的票据事项;(3)、变造的目的在于使用变造后的票据;票据的变造不仅仅在于票据记载事项,而是通过变更记载事项后加以利用;票据变造而不实施票据行为或者不通过提示付款等形式行使票据权利的,该变造没有任何意义;2、票据变造的效力(1)、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3款: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依据义务自主原则,票据债务人仅就票据载文义承担责任,不因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而变更,因此,签名在票据变造前的票据债务人,按照原有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例如:出票人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并以出票人自己为付款人,并在承兑人一栏签章承兑,该票据记载在A地付款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付款;收款人在背书时(2)、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将票据改为在B 地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付款;对于持票人而言,承兑人按照原有文义在A 地履行票据义务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的记载事项被变造后而实施票据行为的,应当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例如:出票人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委托付款人付款,汇票上记载的地点及处所在A 地付款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付款; 收款人将该汇票上的付款地点变造为B 市付款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票据变造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变造后的汇票进行承兑,据此,该票据中的承兑人应当按照变造后的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注意:《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ppt课件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3〕票据伪造的效能如下:
l对于被伪造人效能。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本人的 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当民 法上规定的责任,如要求伪造人对被伪造人承当恢复声 誉,消除影响,赔礼负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 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 任。从实际上,被伪造人可以对伪造的票据进展追认, 承当票据责任,但是我国票据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1〕概念: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益义务为目的,冒充他人 的名义而进展的票据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l行为人实施了冒充行为; l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方式要件; l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 l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票据转手有多种方式,包括 出票、背书、恳求付款等多种行为。
l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赞同。例如,票据债务人 未经其保证人赞同而更改票据,该保证人即可视更改的结 果,主张其保证责任范围,假设更改后果对保证人添加不 利的,保证人便可依更改之前之文义负担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票据的涂销
〔1〕概念: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的行为。票据的涂销行为人可以是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 涂销权的人。
l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能。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 真正签名人的票据行为的效能。必需对票据的文义担任, 对伪造人有赔偿恳求权。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l对持票人的效能。一切持票人〔包括好心持票人〕对于伪 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获得票据权益,只能依民法的方法 恳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A、 好心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获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 有民法上的赔偿恳求权;B、好心持票人间接获得伪造的票 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获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的直接 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 手中获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 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

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银行从业《银行管理》重点讲义:票据权利导语: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
第四章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抗辩

某甲在文物市场购得解放前汇票一张,后 发现乃是赝品,能否按票据法起诉票据 伪造。
• 甲伪造票据格式或者伪造最后持票人在 票据上签收等,都不构成票据伪造。 • 合同法承认的合同形式中,也包括这种 以票据形式体现出来的书面协议。 • 当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伪造票据格式 伪造签章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 任。
二、票据变造
• 1、概念: •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 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 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例如:变造票据的 记载金额、票据的到期日等等。
2、票据的变造构成的条件: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 的人。 •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 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 据的变造的效力。 •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 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 据的伪造行为。 • (4)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 •
答案提示
• 正阳麻纺厂在收到王伟华的银行汇票后, 未辨别真伪,就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交 给了王伟华,被骗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 发生,对该损失麻纺厂应承担主要责任。 • 正阳农行因粗心大意,未能审查出汇票 的真伪,就将7万元解付划入正阳麻纺 厂帐户,对该案损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 任。
• 1997年5月20日,甲有限公司向乙某购买了货物,货款270元。 甲有限公司用转帐支票支付给乙某货款。该支票票面记载:支票 号11171816,票面金额270元,出票日期 1997年5月23日, 但收款人一栏空缺。该支票系甲有限公司用蓝黑墨水填写。24日, 乙某在丁支行处开立了帐户,并向该行提交了与上述支票存根号 码相同的转帐支票,金额则为239483元,收款人一栏空缺。丁 支行将该支票提交甲有限公司的开户行戊分行营业部,该营业部 审核后从甲有限公司帐户上划去239483元,27日上述款额计入 乙某帐户,28日乙某从丁支行分两笔提取现金230000元(一笔 100000元,一笔130000元)。甲有限公司发现自己帐户钱款 被划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支票进行技术鉴定后 结论为:金额部分填写字迹为化学药品将原字迹消退后重新填写 形成。
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四、票据的伪造、变造(一)票据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1)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行)(2)虚构某个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提示】如果票据行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只构成无权代理,而非票据伪造。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9AQ2,2017AQ2,2014Q3,2013Q1)①虚构他人名义: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②假冒他人名义: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9AQ4,2017AQ4,2014Q4,2013Q4)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体现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例1:出票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收款人(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如果收款人对他人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该权利仅针对收款人(乙),被伪造人(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教材P397)例2:背书转让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
(教材P397)C作为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A、B不承担票据责任(没有真实有效签章)1.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回顾与总结五、票据权利的消灭(一)付款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票据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43总课时:32(讲课24学时,实践8课时)总学分:2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票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模块课中的必修课。
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对票据法的体系的基本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懂得基本的票据法知识和票据的基本操作,从而为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使用票据研究票据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最频繁的关系之一,合同法使学生掌握市场交易的规则,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商品交换的秩序,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了解票据法的产生、发展、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本票、支票的特殊规则等一些基本的票据法常识。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以及启发式和联系实际教学方法。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
大纲正文第一章票据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的概念、种类、性质与作用。
重点: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难点: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第一节票据的历史一、中国票据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票据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种类第三节票据的性质和作用一、票据的性质二、票据的作用思考题:1、票据的概念。
2、票据的种类。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法的历史、概念与特征。
重点与难点: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票据法的历史一、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二、中国票据法的历史第二节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其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三、特征思考题:1、票据法的概念。
2、票据法的特征有哪些?第三章票据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3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以及非票据关系。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2讲_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汇票(1)

【考点3】票据抗辩(★★★)(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3年简答题、2015年简答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1.对物抗辩【解释】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如:①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②债务人无行为能力;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④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⑤背书不连续;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2.对人抗辩(2013年、2015年简答题)【解释】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没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存在明知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考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2007年)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C.背书不连续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解析票据的抗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解析票据的抗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
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
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
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
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
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
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
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第75讲_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四、票据的伪造、变造(一)票据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1)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行)(2)虚构某个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提示】如果票据行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只构成无权代理,而非票据伪造。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①虚构他人名义: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②假冒他人名义: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体现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例1:出票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收款人(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如果收款人对他人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该权利仅针对收款人(乙),被伪造人(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教材P397)例2:背书转让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
(教材P397)C作为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A、B不承担票据责任(没有真实有效签章)(二)票据变造1.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回顾与总结五、票据权利的消灭(一)付款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1.付款请求权: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
票据的抗辩、伪造与变造考试知识点及答案解析

票据的抗辩、伪造与变造考试知识点及答案解析(二)票据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1)概念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物抗辩的具体事由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1)概念。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的具体事由。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链接】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3)不得抗辩的情形。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③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7·单选题】(2017 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
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
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
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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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票据权利【考点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 P189 )1.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 )出票取得;( 2 )转让取得;( 3 )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1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
( 2019 年)A. 背书转让B. 税收C. 赠与D. 继承【答案】 ABCD【例题 2 ·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 BC【解析】( 1 )选项 B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选项 C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 )选项 AD :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 100 %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 2 】票据抗辩(★★★)( P191 )1. 对物抗辩( 1 )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解释】在出票时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2. 对人抗辩( 2015 年简答题、 2019 年简答题)( 1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 3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4 )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 5 )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 1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该类事由有()。
( 2016 年)A. 票据债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 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C.票据背书不连续D. 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答案】 ABC【解析】选项 D :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例题 2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
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
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以拒绝付款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答案】 A【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 3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 P193 )【解释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如票据金额、付款日期等)属于票据的变造。
【解释2】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
票据上签章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1.票据的伪造( 1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2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3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链接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例题1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4 年)A.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答案】 C【解析】( 1 )选项 A :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如票据金额)属于票据的变造;( 2 )选项 B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 )选项 D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 ·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A.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B. 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C. 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D. 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答案】 C【解析】( 1 )选项 A :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 )选项 B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 )选项 D :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 3 ·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 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 A【解析】( 1 )选项 A :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2 )选项 B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 )选项 CD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丙和丁),仍应对被伪造票据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2 )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 1 ·判断题】无法辨别当事人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
()( 2016 年)【答案】×【例题 2 ·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
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
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在变造之后签章。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B. 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C. 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D. 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答案】 D【解析】( 1 )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2 )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3 )如果无法辨别丙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应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