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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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建党[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01年3月1日建党〔200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河南省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河南省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颁布单位】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9-6-7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云发〔201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云南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选用于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投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央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把云南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和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一岗双责的原则。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工作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海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和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浙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进浙江海事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海事管理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局机关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一)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意见》,规定如下:
1、领导干部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齐心协力,共同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到实处的格局。

2、要全面把财政纪律和财务管理思想落实到具体行动,建立健全财务纪律和财务责任制度,严肃财务纪律,完善财务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财务管理环境。

3、要切实增强企业文化建设责任感,强化企业人文社会责任,注重发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健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充分发挥企业道德引领作用,建立正确的企业发展导向。

4、要注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廉洁自律,引导广大干部以实际行动履行廉洁自律义务,依照党的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意识,在全面建设廉洁政治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5、要加强对党的纪律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党的纪律执行中的差距,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
律,维护党的纪律纪实。

解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解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颁布实施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

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重庆市《实施办法》

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重庆市《实施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020年整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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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
学海无涯
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 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 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学海无涯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 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 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 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 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 在的问题。 (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 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 督。 (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 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 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 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 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 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 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 处。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

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之中,扎实推进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安排;(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三)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四)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规范从政行为,促进廉洁自律;(五)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预算执行,规范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管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和查而不处;(七)加强作风建设,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优化纳税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推进税务系统廉政文化建设;(九)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根本工作制度。

为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中央、省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集团公司第四次党代会的部署,牢固树立“风清气正也是政绩”的理念,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抓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实现矿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内容第五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范围和分工。

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计划推动落实;(二)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教育和学习培训。

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三)加强政治生态建设,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四)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五)深化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职工民主监督权利;(六)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地搞好我校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依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党委和校行政及各系、部、处、办、室、总支等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为校、部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校领导班子中的党政正职、部门正职对学校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校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长对全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六条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认真贯彻上级部署,明确任务,制定计划,开展教育。

承担起履行监督,综合治理的责任。

1、校党委书记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按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违纪问题,亲自过问,具体指导,组织查处;每年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深入推进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推动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总抓手,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二)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和促进科技局履行政府职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各级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执行责任制。

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经常监督检查。

二、责任内容(一)党组对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党组书记对科技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及局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为: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研究提出完善科技局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5、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6、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7、组织开好每年一次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研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六)接受监督,奖惩分明。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同时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并组织实施;(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省、市(县)党政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并亲自处理解决“老大难”问题;(五)经常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1.10•【文号】中发[1998]16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纪律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废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对照《规定》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久党发(2012)17号中共XX乡委XX乡⼈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各党⽀部、村委会、乡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维护改⾰、发展、稳定的⼤局,乡党委、政府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党政班⼦及其成员和各级⼲部的⽬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明建设和其它各项⼯作紧密结合起来,现将对全乡领导⼲部以及基层站所负责⼈贯彻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窨.1、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住务,阶段性⽬标以及具体措施。

2、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部廉政从政若⼲准则(试⾏)》的规定和县委的安排,确实抓好本单位的领导⼲部廉政⾃律⼯作。

3、认真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

4、按照纠建并举的⽅针,确实加强⾏风建设,纠正部门和⾏业不正之风。

5、深⼊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党员⼲部廉政⾃律的⾃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6、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针、政策和国家的洼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

⼆、党委的责任党委要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没负全⾯的领导责任。

1、按照党中央和县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乡的实际,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的重⼤问题,要及时研究,作出解决。

2、及时审批呈报管理范围内的案件查办⼯作。

3、决定纠正部门和⾏业不正之风的年度或阶段性⼯作⽬标。

4、⼤⼒⽀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职责。

三、党委书记的责任党秀书记要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党委会议、制定管辖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作和部署阶段性⽬标以及措施和要求。

2、主持会议,明确班⼦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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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
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
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
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各级人大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廉政监督。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各级政协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注意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

第二十条各人民团体党组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机关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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