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宣传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

一、关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执行我市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市经贸信息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委、城管局和安委办将在今年春节期间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

花爆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将按

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

乱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

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

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法收缴烟花

爆竹并根据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法规对责任

人予以治安处罚,对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单

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公共

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

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

市城管局和市经贸信息委将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

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监管、公安、城管

等部门将依法处理。

(四)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

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直接向各区城管局和辖区执法

队、各区公安分局和各辖区派出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

分局和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各区安监局(新区经服局)

举报,也可直接进行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市经贸信息委举报电话:

8200186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2222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

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举报无照销售)

二、相关安全知识:

(一)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经营安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燃放安全不应向无证经营者购买或从市区以外带入烟花爆竹。不应购买无厂家、无商标、无说明、无危险级别标示或质量低劣的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四)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