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国家、省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一)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项目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竣工,能确保安全使用20年以上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改造内容必须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3.改造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1.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2.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时应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改造后实时上传能耗数据;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完善等。
(三)绿色建筑示范1.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二星级(含)以上设计标识,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施工、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1.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其中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3000平方米;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等许可文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绿色施工示范1.列入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其中,建筑工程规模不小于8000平方米、市政工程造价不少于3000万元;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立项、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3.编制实施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在“四节一环保”方面有明确要求及量化指标;4.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及完备的管理制度,采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山东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山东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山东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中国山东省的一项地方性标准,旨在提高公共建筑的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和发布。
根据该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规划建筑布局,充分利用自然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和设备,优化建筑结构设计,减少能源消
耗。
3.合理设计建筑通风、采光、照明、空调等系统,提高建筑的
舒适度和能源利用效率。
4.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如太阳能、地热能等,减少对传统能
源的依赖。
5.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提高建筑的能源
管理水平和效率。
6.该标准还规定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包括
建筑规划、建筑结构设计、通风空调设计、照明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
同时,还提供了相应的节能措施和方案,供设计和施工人员参考和借鉴。
总之,山东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了促进公共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财建[2018]2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3.3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1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31日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入发展,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鲁建节科字[2014]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1.28【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4〕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深入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厅正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技术产品目录,与《办法》配套执行。
在实施细则及技术产品目录发布前,认定工作仍按照原有程序和条件进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使建筑达到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各类技术、设备与产品。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技术或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或产品,通过颁发证书的方式认定其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山东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3〕22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管好用好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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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中央,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的积极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由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家机是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3、改造项目必须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改造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或改造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须同步建立节能监测系统;2、改造后节能量达到20%以上;3、改造方案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
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追加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扣减补助。
对试点示范项目,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第五条省下达各市(部门或单位)的监测项目补助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A=B+CA: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B:本年度新落实项目补助金额C:上年度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C=D-ED:验收项目应补助金额E:验收项目已获省补助金额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对监测(控)中心建设另外给予补助。
第六条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住宅和学生、职工公寓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笫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笫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笫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贫 困 妇 女 台 账
花 名 册
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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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4 . 基 层 妇 联 组 织 成 员 素 质 提
费 申 请表
升工程经 费 申 请表 5 .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中 心 建 设 经
贫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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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
部门文件 费申 报书大姐 坊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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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层 妇 女 儿 童 家 园 志 愿 者
1 1 期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山 东省 省 级建 筑 节能 与绿色 建 筑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办 法
第 一 条 为 推 动 我 省 建筑节 能 与 绿色
建筑 深人 发 展 , 加 强 和规 范省 级 建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 充 分 发 挥
山 东 省财 政 厅 山 东 省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省 级 建 筑 节 能 与绿 色 建 筑
发 展专项 资 金 管 理办法 的 通 知
鲁 建 财
号 〔 2 0 1 8 〕 2 1
各 市财政 局 、
住 房城 乡 建 委
建 设 局 (
),
有关市市 政公用
〔 201 7〕 1 5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
分 项计 量 改 造 工 程 和数 据 中心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后 , 应 及 时提 出 中期验 收 申请 , 项 目竣 工 并 运 行 个 月 后 , 要 填 写 验 收 申请 书 , 及 时 提 出综 合 验 收 申请 。
第 条 各市 部 门或 单 位 应 当 加 强公 共
本 年 度 新 落 实项 目补 助 金 额
工 程 质量 。 要 加 强 督促 指导 , 加 快 项 目实施 进 度 , 于 每 季度末 日内 向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省 财 政 厅
第七条
已从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国家 和 本 省 财政
资 金 支持 的项 目 ,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同级 财 政 资 金补
助 。
报送 项 目进 展情 况 和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因故 不 能 实施 的项 目 , 应 及 时 向省 住 房 城 乡
经 材料 审查 、 专 家评 审 、 现 场 考 察 、 网上 公 示 等 程 序后 , 确 定 试 点 示 范 项 目名 单 予 以 公 布 ,
范项 目 , 先 预 拨 部 分 资 金 , 项 目通 过 验 收后 , 再
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标 准将 根 据 技 术 进 步 、 成 本 变 化 等 因素 进 行 调 整 。 第五 条 省下达各市 部 门或 单 位 一 的监 测
建 设 、 财 政 主 管部 门 负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监 测项 目 的具体 实施 管 理 工作 。 省 直 国家 机 关 办公 建 筑 节 能 监 测 系统 项 目和
省 属 高 等学 校 、 医院 建筑 节 能 监 管 平 台 建设 试 点 示 范 项 目的具 体 实施 工作 , 由省 相 关 部 门 负责 。 第 四条 省 级 建 筑节 能 与 绿 色建 筑 发 展 专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各市规模化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重点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健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能效提升重点城市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8日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经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示范的项目,其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9月修订版)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6•【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工业集中的地区,应当以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山东省某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某县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我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机构节能和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建立能耗监测、统计报告、审计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节能宣传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整合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组织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浪费现象和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第四条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节能指标的落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节能活动,制定支持和鼓励公共机构节能的资金政策,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具体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鲁建科教字[2007]1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9.03【实施日期】2007.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科教字[2007]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省建管局:现将《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创新机制,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规划目标。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于9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07〕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
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启动19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积极促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通过推进墙材革新与节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2200万吨标准煤,节地21.6万亩,利废1.6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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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
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追加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扣减补助。
对试点示范项目,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条省下达各市(部门或单位)的监测项目补助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A=B+C
A: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B:本年度新落实项目补助金额
C:上年度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
C=D-E
D:验收项目应补助金额
E:验收项目已获省补助金额
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对监测(控)中心建设另外给予补助。
第六条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住宅和学生、职工公寓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省切块下达各市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省直机关、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项目和已获得省补助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第八条高等学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按照省统一部署进行。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纳入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的校园建筑监测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医院监测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2、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并与后勤管理、数字化园区等工作充分整合,高等学校
还应当符合国家《高等学校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要求;使用经省认定的节能监测技术与产品;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3、领导高度重视,节能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较好的节能工作基础。
经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试点示范项目名单予以公布,下达预拨补助资金。
第九条承担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实施方案制定标书并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图经节能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施工。
分项计量改造工程和数据中心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提出中期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并运行2个月后,要填写验收申请书,及时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十条各市(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把《山东省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验表》(子系统)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撤项申请。
第十一条监测项目应当使用经省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用电分项计量、监测(控)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智能化或建筑电气相关施工资质,监测(控)中心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系统集成资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