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淮政发[2007]66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8【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7〕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0吨标准煤,比2005年底降低20%。
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0%。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三)强化工业节能。
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
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推进我市11户重点企业节能,督促其落实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同时,在全市深入开展“百户节能工程”,要求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100多户重点用能单位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和制度,提高企业能源终端利用效率。
进一步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促进企业加快对重点用能设备的技术改造,加快进行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能耗低、污染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淮政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建筑节能工程的有关法规、文件,确保我市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当前建筑节能的实施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
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2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2.1建筑图纸的节能专篇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2.2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合格。
2.3 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实施前,必须经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
2.4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细部节点做法、隔断热桥做法、《江苏省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中节能做法的落实),经总监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6保温系统施工前,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江苏省节能产品科技推广证。
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保温系统全部组成材料的检测,检测项目与指标不应低于DGJ32/J 19-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附录B的要求。
2.7外墙外保温应用饰面砖应符合《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苏建科(2008)295号文的要求。
2.8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总监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施工阶段3.1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进场验收应合格。
建筑节能材料或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标识的出厂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3.2建筑节能常用材料抽样复试及现场实体检测项目的复试内容、复试性能指标、复试批次应符合DGJ32/J 19-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附录A的规定。
3.3建筑节能常用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DGJ32/J 19-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附录B的要求。
江苏建筑节能方案
3.强化建筑节能审查,确保新建建筑符合节能规定。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对既有建筑进行能耗普查,制定详细的节能改造计划。
2.采取高效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屋顶绿化等综合措施,降低建筑能耗。
3.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PC)模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定期开展建筑能耗统计与分析,评估节能效果。
3.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优化节能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本方案旨在推动江苏建筑节能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2篇
江苏建筑节能方案
一、前言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建筑业规模庞大,建筑能耗问题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推动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节能方案。
2.开展建筑节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节能技能。
3.鼓励居民参与节能活动,营造绿色生活氛围。
四、组织保障
1.成立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
2.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3.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落实资金保障。
五、监督与评估
1.建立建筑节能监督机制,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指导。
3.提高建筑用能设备运行维护水平,降低能源损耗。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
1.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2.结合建筑特点,合理布局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能源利用率。
3.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
(五)建筑节能宣传教育
1.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能意识。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淮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08〕2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2006年和2007年两年单位GDP能耗累计降幅7.35%,列苏北第一;2007年全市COD排放量削减0.11万吨,削减率2.39%;SO2排放量削减0.35万吨,削减率5.73%,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年度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得到明显转变,产业结构偏重,工业重型化还在加速,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仍然较快,工作中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果不及时扭转,不仅直接影响“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势必加剧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从落实工作责任、推动技术进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执法监管等方面,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形势持续好转。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2篇)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淮北市南湖雅苑居住小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淮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____节约能源法》、《____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备案及技术性能认定。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2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____机构____,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6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____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8单位工程的施工____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____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0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解读一、制定《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背景建筑节能是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建筑节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于200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推广应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作了全面规范,为在全社会更好地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资源小省、耗能大省,人多地少,资源和能源比较匮乏是客观省情。
江苏还是建筑大省,全省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建筑领域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目前,建筑能耗已占全省总能耗的20%以上。
随着产业结构的改善升级,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还将持续增长,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近年来,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困难较大、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建筑节能激励措施不够等。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根据《节约能源法》、《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继出台的新形势,结合我省实际,确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从服从并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
民用建造节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等。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三)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鼓励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设计第六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优化建筑布局和朝向,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明确节能要求,并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节能材料,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二)优化建筑布局,提高自然采光和通风;(三)采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建筑能耗;(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减少能源消耗。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设计资质,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节能标准。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和节能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二)优化施工工艺,提高施工质量;(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对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节能标准。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的节能性能;(二)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选用;(三)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例(3篇)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例建筑节能是指通过合理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提高节能效果,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我公司制定了《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节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新建和翻建的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是我公司建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与重视,按照本制度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计、严格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节能技术水平。
第五条综合考虑建筑的可行性、经济性和环保性原则,坚持实用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确保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第二章设计篇第六条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适合项目特点的节能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的结构、外墙、屋面、窗户、采光等整体设计方案;2. 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照明、动力等系统设计方案;3. 建筑的节能设备和节水设备的选择和配置方案;4. 建筑的能源管理和控制系统设计方案。
第八条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的类型、功能和使用寿命合理确定建筑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的配置,并保证合理投资和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设计方案应注重综合利用各种节能手段,如被动式节能、主动式节能和管理节能等,综合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设计方案应注重建筑的整体节能效果,通过合理布局、隔热、采光等手段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施工篇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方案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指导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页眉内容湖州方五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湖州方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第六条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能源的有效管理,提高节能意识,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物的节能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维护等阶段的节能管理。
所有涉及建筑节能管理的参与方,包括建筑设计者、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业主等均需遵守本制度。
二、建筑节能管理的目标1. 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水平。
2.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减缓气候变化。
3. 提高人们对节能环保的认识,促进节约能源的行为习惯。
4. 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
三、建筑节能管理的内容1. 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能设计是建筑节能管理的核心环节。
建筑设计师应在设计之初,充分考虑建筑的朝向、采光、隔热、通风等节能因素,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设计方案,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2. 施工和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节能规范,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同时,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杜绝能源浪费。
3. 建筑节能检测建筑物竣工后,需要进行节能性能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反映建筑物的节能情况,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行整改,确保建筑的节能性能达标。
4. 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建筑业主应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保养维护设备设施,消除能源浪费现象。
5. 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建筑节能宣传教育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政府应加大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建筑节能公益活动,提高全民对节能环保的认识。
四、建筑节能管理的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加强技术研发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 资金支持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身到建筑节能事业中。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一、制度制定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承担作出贡献。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建筑物的节能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和已建的建筑物,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员工。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程序如下:1.确定编写本制度的需求,成立制度编写小组。
2.召开制度编写小组会议,制定编写计划、分工和时间节点,明确责任。
3.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4.讨论、修改,形成本制度的初稿。
5.进行内部审查,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
6.对制度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
7.经企业领导批准,发布并实施。
四、制度内容1.制定节能目标和计划企业应制定节能目标和计划。
制订节能计划要符合国家规定、尊重环保原则、实现建筑技术先进化,并贴近企业实际需求。
制定的节能计划应当考虑效益、成本、可持续性等多方面评估。
2.加强日常管理企业应对建筑物的能源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和规范。
例如,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建筑物的能源系统、维护节能设备等。
3.推广技术及材料应用企业应使用高能效设备、材料和技术,确保节能设备的性能符合标准,并对能耗较高的设备或系统加强监控并及时更换。
并对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和知识进行推广和宣传,提高员工节能意识和能力。
4.加强培训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建筑节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建筑节能的意识和知识,以期实现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5.奖惩机制企业应实施奖惩机制,对实际行动促进企业节能工作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责任不到位、不投入力量、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不予任何奖励或处罚。
6.监督与评估企业应组织对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收集相关数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责任主体及执行程序1.企业负责人是本制度的最高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执行,对节能目标的实现负有最终责任。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二条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建筑节能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成员等职务。
委员会负责建筑节能目标的制定、计划的执行、措施的评估和改进等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工作汇报和讨论。
第三章节能目标第三条本单位建筑节能目标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目标应具体、明确、可衡量,并按照年度、季度进行分解,并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节能计划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节能目标,制定相应的节能计划,包括节能措施的选择和实施计划等。
节能计划应具体明确,包括预期的节能效果和节能成本等。
第五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委员会应定期进行节能评估,包括实施节能措施的效果评估和绩效评估等。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第六章节能宣传第六条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委员会责任做好单位内部和外部的节能宣传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编发宣传资料、开展节能知识培训等。
宣传工作应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提高节能意识,促进节能行为。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委员会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监督。
第八章奖惩措施第八条对于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对于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委员会所有。
这是一个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筑节能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需要各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是保证节能工作的有力措施。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减少建筑能耗,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包括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建筑节能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综合推进,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四条设立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四)开展建筑节能监测和评估工作。
(五)负责建筑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建筑节能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人员的职责包括:(一)参与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二)指导和监督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
(三)参与建筑节能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建筑节能政策和标准第八条建筑节能政策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建筑节能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趋势。
第十条建筑节能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所在位置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建立相应的节能标准。
第四章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工作第十一条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内容包括:(一)建筑节能的定义和意义。
(二)建筑节能的基本原理和技术。
(三)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标准。
第五章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第十三条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不同用途和不同地理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应通过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等全过程的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效果的最大化。
第六章建筑节能监测和评估工作第十五条建筑节能监测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定期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评估。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背景在现代社会,建筑节能已经成为了全球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能源紧缺的情况下。
全球建筑总能耗占据了30%~40%左右,而在我国,建筑能耗大约约占据到了总能耗的20%左右,因此,如何制定一套适合国情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介绍具体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以减少建筑的能耗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希望通过制定科学、严格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促进建筑中的能源使用效益的提高。
内容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是建筑节能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节能目标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制定节能目标。
针对不同的建筑类型和用途,应该制定不同的节能目标,并且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
例如,在我国,现代办公大楼应该能够达到国家三级能效标准。
2. 设备维护保养建筑节能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建筑设备的维护保养。
建筑设备中的空调、照明和其他电器是现代建筑的重点能耗项,因此对它们的维护保养和节能提升至关重要。
为此,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应该制定完整的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并明确各种设备的维护周期和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同时,建筑节能管理制度还应该指导设备使用管理,如适当地限制电器使用,节约能源。
3. 能源监测与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的第三个环节就是制定完整的能源监测与管理制度。
能源监测与管理制度是一个高度规范化的过程,重点在于检查和监控建筑用电、用水和用气情况,及时发现各种能耗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还应该制定能源监测与管理考核标准,激励相关人员遵守制度,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不断优化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4. 高效能源使用高效能源使用是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的核心。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的用能规范,重点考虑如何减少能耗并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包括:•采用节能设备及技术;•制定合理的建筑通风、照明和空调控制方案;•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减少能耗;•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比如采用新型能源等。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全面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
二、目标1. 优化建筑节能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考核制度,提高建筑节能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能力,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3. 完善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和规范。
三、建设用地规划1. 建设用地规划应充分考虑节能原则,合理布局建筑,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2. 在建设用地规划中需设置合理的绿地和公共空间,增加城市热岛效应的缓冲区,提高城市宜居性和舒适度。
四、建筑设计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规定,合理选用节能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2. 建筑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建筑的朝向、隔热措施和供暖、通风、照明等设备参数。
3. 建筑设计应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太阳能和风能等,提高建筑的自给自足能力。
五、建筑施工1. 建筑施工应按照节能设计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严禁盗用、偷工减料、违规施工等行为。
2. 建筑施工中需加强能源管理,合理控制施工用水和电能消耗,减少能源浪费。
3. 建筑施工中应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确保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正确安装和运行。
六、建筑管理1. 建筑管理应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节能工作进行奖惩。
2. 建筑管理需加强对节能设备和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能源。
3. 建筑管理需制定节能操作规程,加强对建筑使用者的宣传和培训,推广节能意识和行为。
七、建筑评估和检测1. 建筑评估和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测试,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2. 建筑评估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专业标准进行工作,确保评估和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建筑节能是指妥善使用和管理建筑内外的能源,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建筑使用成本,改善室内外环境,减小对环境的影响。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减少环境污染,本文制定了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保养及日常管理的建筑,以及规划、设计、建造、使用单位和监理、检测、评价及检验机构。
3. 主要内容3.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过制定严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节能设计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
同时,鼓励采用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及设备,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3.2 建筑节能施工管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施工管理,把握好建筑节能的关键点,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能源浪费和污染问题。
同时,对施工中的建筑节能监督进行加强,确保建筑节能施工符合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3.3 建筑节能设备管理建筑节能设备是建筑节能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筑节能设备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建筑能耗的高低。
因此,在建筑节能设备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建筑节能设备的技术管理、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监督,以保证设备稳定运行,提高设备能源利用效率。
3.4 建筑节能监测建筑节能监测是指通过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准确、全面的监测,收集建筑能耗、能源使用效率等相关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因此,在建筑节能监测方面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建筑节能监测的技术管理、数据管理及信息传输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3.5 建筑节能知识普及为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和能力,本管理制度规定必须加强建筑节能知识普及工作。
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举办能源节约和节能技术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提高业主、业户、施工方、设计单位、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识,培养社会公众的节能理念,将节能精神贯穿在整个建筑生命周期的始终。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可控可靠,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综合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1)拟定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目标和任务,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有对施工过程和结果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3)完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执行到位。
2. 设计单位(1)负责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配合建筑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1)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配合建筑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估。
4. 建筑监理单位(1)独立第三方监督,监督施工和设计单位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工作。
(2)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汇报质量状况。
5. 相关部门(1)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可靠。
三、质量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1)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立项审批,明确质量目标和任务。
(2)确保项目设计符合节能要求,并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 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根据立项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可施工。
(2)设计单位应对节能方案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3.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图纸。
(2)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确保施工过程可追溯。
(3)建筑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
4. 质量验收(1)建筑监理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开展竣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四、质量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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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内容,同时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第九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定期发布在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限制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使用保温浆料系统,鼓励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内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不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附相应的节能计算书。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复检的应及时送检。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九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十一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二条新建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鼓励新建居住小区配置水资源循环回收利用系统。
第三十五条鼓励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六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
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第三十八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第三十九条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四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