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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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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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2010年7⽉30⽇起施⾏的,《河南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下⾯yjbys⼩编为⼤家准备了条例的全⽂,欢迎阅读。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为,明确业主、使⽤⼈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明、舒适的⽣活、⼯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的物业,应当实⾏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愿实⾏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使⽤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

已建成⽤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是指物业的承租⼈或者实际使⽤物业的其他⼈。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能独⽴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政府⾏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向发展。

第五条省⼈民的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民的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民的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作。

第⼆章业主、业主⼤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业主⼤会,享有表决权; (⼆)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应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河南省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注重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居民自治,加强环境保护,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积极履行其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居民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维修养护、设施设备管理、保洁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小区,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定期组织环境清洁,保持小区内外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营造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做好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服务组织应提供优质的保洁服务,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居民自治,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照小区相关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占用或改变其功能。

第十三条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拖欠或拒绝缴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噪声、污染和废弃物的管理和防控,确保小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定期修剪植被,保持绿化良好状态。

第五章业主大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汇报物业管理情况,解决业主关注问题。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确定议题,制定议程,依法通过决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南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组织对小区或者建筑物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核算、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小区的绿化、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在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不得降低标准或者减少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豫政[2001]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豫政[2001]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豫政[2001]14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1月13日经省九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建设事业、房地产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对于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环境,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了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为安全合理使用、管理物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贯彻依法治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作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泛有效的直传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了解、参与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学习、宣传《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和维护业主集体的意志,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有充足的管理经验和服务人员;(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五)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对公共场所的清洁、维修和管理;(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三)对小区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定期向业主提供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经过业主集体的决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收费或强制收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维权与保障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第十八条业主集体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和公共维修资金。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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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Is the eternal love the truth. December 22, 202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 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第十三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本;第十四条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改造事项给予支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专有部分分户计量、分户控制;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其移交、运行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十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第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业主名册;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二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十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三条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或者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在满足实名投票的条件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免费使用;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并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三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八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三利用职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应当罢免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移交;必要时,公安机关依法协助;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物品和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五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并进行公示;第四十四条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作用,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由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或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实施。

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应设立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维护安全和秩序,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社区环境整洁和卫生。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管理,保障社区安全和秩序。

(五)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使用和公示。

(六)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考评和评估。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省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建筑物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与权分离、责权明确,对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规划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系统运营、全面管理、社会服务的原则,编制物业管理规划。

第六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明确物业管理的总体战略、目标、任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推进物业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九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物业管理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履行服务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机构,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要求,推进物业管理的民主与法治。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着眼于业主的需求和利益,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服务方案和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应当做好日常巡查、保洁、维修、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做到服务到位、管理到位。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和义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具有权益和义务。

物业管理权是指物业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对管理区域进行合法管理的权力。

物业管理义务是指物业管理人应确保管理区域的正常运行,保障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应当落实好以下职责:1. 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道路、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2. 组织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服务工作;3. 组织安全警卫、防火防灾等工作;4. 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停车秩序;5. 沟通业主需求,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6. 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由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缴纳,用于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服务工作的开支。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报账工作。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公开透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台账,定期对物业费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并及时通知业主。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人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人在开展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侵占业主的财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讨论: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1.物业管理的概念与目的2.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3.各方责任与义务二、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2.物业公司的运营与管理3.业主大会的权力与决策4.物业服务部门的设置与职能5.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培训三、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1.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2.社区环境的清洁与美化3.安全管理与保卫工作4.绿化及景观管理5.健康与卫生管理四、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物业费的计算与收取方式2.物业费的使用范围与限制3.物业费与服务内容的匹配4.物业费的公开透明与监督机制5.物业费的合理调整与补偿机制五、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1.政府监管职责与机构设置2.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情况3.物业管理纠纷的途径与解决方法4.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理5.物业服务质量投诉与维权机制总结: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从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组织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监管与纠纷解决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应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通过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我们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专业经营 单位
物业管 理
公安派 出所
物业服 务企业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召集
城市管 理等部
社区居 门
业主委员会 (村) (业主代表) 民委员

目的:协调解决本辖 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 要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四、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第七十五条)(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九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 系单位、举报电话
15
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16
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 17 为其充电
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 天焚烧杂物
禁止行为
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 设施及器材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 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 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 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 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接到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谢谢大家!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 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及时公示并报 告业主,积极协调
办理报废事宜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四、车位分配与停车管理(第六十一、六十二条)(法律责任:第 八十七条)
车位分配(第六十一条)
• 规划内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区域 以外的其他人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
总建筑面积(单位:㎡) 小于2万 2万-20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户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涉及物业所有人、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方。

二、物业管理主体2.1 物业所有人物业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或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业主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住房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住户住户是指在物业内居住或使用住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物业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和服务工作,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问题。

3.2 业主责任业主有权利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合理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3.3 住户责任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物业公共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四、物业管理费用4.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支付,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2 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物业管理费用应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运营、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4.3 物业费用的调整物业管理费用的调整应公开透明,提前通知业主,并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物业纠纷处理5.1 住户纠纷住户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调解,或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2 业主纠纷业主之间的纠纷应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3 住户与物业管理企业纠纷住户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集中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升社区的整体形象和文明素质。

第四条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消防的监督、车辆和人员进出的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保证服务的公开透明,业主应有权随时查看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设备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社区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和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和收入支出明细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调高物业管理费用,如有需要调整应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示,并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设备,及时维修和保养社区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的安全监控和巡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文化、娱乐和健康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居民发现问题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解决。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社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文明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交通、环卫等配套工作相衔接,协调推进。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按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证书。

第三章社区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区物业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社区服务评估,及时了解业主和居民对服务的满意度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社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维护。

第四章社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社区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入住人员的登记和管控,对人员的身份和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社区安全。

第五章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社区整洁、无公害。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社区环境的保洁、清理和杂物清运,妥善处理和处置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绿化和景观的管理,定期修剪和养护植物,确保社区环境的美观和舒适。

附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条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定义与解释二、物业管理职责与权益2.1物业管理职责2.2业主权益2.3物业服务企业权益三、物业管理与服务内容3.1物业管理内容3.2物业服务内容3.3公共设施设备管理3.4环境卫生管理3.5安全保卫服务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费用4.1物业服务费用构成4.2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4.3物业服务费用使用与管理五、物业管理与服务合同5.1合同签订5.2合同履行5.3合同解除与终止六、物业管理与服务监督与投诉6.1监督机制6.2投诉处理七、法律责任7.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7.2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八、附则8.1本条例的解释权8.2本条例的施行日期附件:1.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河南省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编制依据(1)《物权法》;(2)《物业管理条例》;(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4定义与解释(1)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3)物业使用人:指承租、借住、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职责与权益2.1物业管理职责(1)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等事项。

(2)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 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二) 组织居民共同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三) 管理并确保物业共用部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四) 引导和协调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相关纠纷;(五) 安全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六)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物业公司,可以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设施;(二) 注册资金符合法定标准;(三)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五)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物业公司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经营无关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每一个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的民主管理权力。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业主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最高决策机关。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 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约;(二)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和评价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 讨论并决定各项重大事项;(四) 解决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五) 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费等有关收费标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河南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1. 法律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河南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2. 目标和原则《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物业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其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等。

3. 法律适用范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4. 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着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责。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等。

5.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等。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6. 物业费收费管理物业费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收费项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保证费用合理公正。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法使用。

7. 业主权益保护《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重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

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有权利提出投诉和维权。

8. 纠纷解决《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纠纷的解决办法。

当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2024年河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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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支持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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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月31日由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想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计算。

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额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其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其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九条物业发生转让的,新业主须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二)损毁树木、园林;(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有关规定的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企事业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五条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六条物业管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继续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符合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五)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告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责最终交纳责任。

尚未售出、租出的空臵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

也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应当收费到每一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供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订立代办服务费条款。

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专户储存;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按约定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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