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验收备案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现将《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和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郴政办发〔2011〕3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和备案,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工程综合验收和备案办公室(设在城乡建设管理科),负责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综合验收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验收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分为交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项目规模界定见附件一),为确保工程质量从交工验收运行使用一年后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各单项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同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在通过试运行后一年,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项目相应的接管单位和管理职能部门对使用后的情况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并确定等级。
第五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完工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项目已按施工合同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已能满足设计的要求;2、已按竣工验收有关法规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3、施工单位已准备好建设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已准备好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以及勘察、设计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检测机构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报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鲁建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沈建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沈建发〔2021〕4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优化相关手续办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进行调整和精简,具体明确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根据我市建筑工程实际,可区分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见附件1):(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情形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均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可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替代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应提供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检测鉴定单位出具的可靠性鉴定报告替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可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根据需要提供)替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上诉人盘雨农诉被上诉人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盘雨农诉被上诉人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盘雨农;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盘雨农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盘雨农【当事人-公司】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盘雨农;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可诉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并非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粤建质函[2010]27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27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实施单位 类别 住建局行政许可科 备案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09 年第 2 号) 。 实施依据 2.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997 年第 61 号) 、 《关 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令 2001 年第 90 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 2011 年第 9 号) 。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和消防等部门责令整 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工程质量监 办理条件 督机构已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具《竣工综合 验收监督报告》 ,有电梯的工程电梯已验收合格,供电、广电、网络公共服 务企业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证明文件,供水、供电设施已完成移交。 3. 城建档案管理处已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质量验收报告、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2、质量监督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 4、节能建筑认定书 申报材料 5、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的文件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 注:第 1 项 3 份材料,请到久久发行政服务中心一层 6#窗口领取,一式 2 份。 核发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涉及 联审联批的验收事项,建设单位可向市城建局政务服务窗口递交部门、单 办理程序 位(科室)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市城建局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后分转, 并收集各部门的证明文件统一送给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办理验收备案事 项,需持备案要求的资料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资料申请受理。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汕住建通〔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汕住建通〔2016〕40号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我市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把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关。
现对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汕头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并具体实施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二)非中心城区的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予2016年3月1日起将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统一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严格落实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各项措施(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信箱、宽带网络、视频监控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工程建设。
(二)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3、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应用的通知-陕建发〔2017〕26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应用的通知正文:----------------------------------------------------------------------------------------------------------------------------------------------------关于在全省推行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应用的通知陕建发〔2017〕26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按照省住建厅《推进建筑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通知(陕建发[2016]71号)要求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网上竣工验收备案,实现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
经前期研发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已具备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功能,2017年7月1日起将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规定条件,统一登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在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按照流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业务,工程项目自动进入项目库,作为企业有效的工程业绩。
各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的应用。
政策咨询电话(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人:任卫系统咨询电话(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附件: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办理填报流程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23日——结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京建发〔2019〕30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2019年第91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承接,规范和加强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制定如下通知:一、工作分工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原则执行。
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管辖。
二、工作依据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由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依法应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湘建建〔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系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建消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办理的声明陕建消发〔2021〕3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个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两大类别。
对需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备案按照确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现将其办理的有关事宜声明如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法律拘束力、公定力、确定力。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验收消防备案前,应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的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或主体责任。
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有关规定,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比例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专家评审、专家论证的建设工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为30%,住宅为20%,办公、其他类为5%。
三、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通过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线上抽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抽中的概率,完全由线上平台确定,不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省厅同软件开发、维护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已签订约定,做了严格要求。
建设单位和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权同软件开发、维护公司直接联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建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1]169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其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公告;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51047—201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办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住建部第2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一)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二)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环保、消防、防雷等部门竣工验收;(三)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节能审查已通过;(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政务服务管理局交通方式:可乘坐县内下新民至上寨方向公交车直达六、申请材料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1。
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1。
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济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23〕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发承包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备案。
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
三、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概况(附件1)、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附件2);(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四、建设发包方网上上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后将纸质资料送至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资料齐全、数据对应、签章齐全后5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3)。
五、全面加强施工过程期中价款结算,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陕建消函〔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填写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函陕建消函〔2021〕93号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局《关于化工项目申报消防验收提供批准开工报告或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有关事宜的复函》(建办科函〔2021〕285号)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开工报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要求,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填写依法需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
二、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的,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等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实行办理开工报告制度的有关行业的建设工程,应填写批准开工报告编号。
三、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一栏,注明“无需办理”,并填写依据文件名称。
如:不需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气象、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等11类明确开工报告审批已取消的项目,申报时直接填写文件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对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等规定,如国务院或主管行业部门重新做出调整变动的,从其新要求。
此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3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3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2021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抽查工作方案》(陕建消发﹝2021﹞23号)有关要求,省厅随机抽取了上半年各地经消防验收合格的项目共30个(见附件1)进行程序性核查。
根据工作安排,现决定随机抽取其中10个项目(见附件2)开展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现场抽查。
现将现场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抽查时间、地点(一)时间:2021年9月15日至9月18日(具体安排见附件3)。
(二)地点:各项目现场。
二、抽查内容(一)现场评定内容同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性。
(二)现场评定中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的情况。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六)如现场评定有专家参与的,核查现场评定与内容的完整性。
(七)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齐全性、合理性。
三、有关要求(一)请你单位通知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到项目现场做好检查配合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运行情况年度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运行情况年度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厅头〔2022〕1077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运行情况年度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解决主观认识不统一、执行操作有偏差、社会反响有疑问等问题。
2021年6月1日起,我厅正式上线启用湖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审批系统,通过全省各地消防审验部门共同努力,系统不断更新迭代完善,截至目前已稳定运行满一年时间,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系统建设基本情况(一)提高站位,齐抓共管。
我厅高度重视系统建设,将其列为年度攻坚克难工作重要课题,厅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厅分管领导亲自指导督办,组建工作专班,建立项目建设运行机制,每周召开例会,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厅质安处、信息中心牵头负责整个项目建设,各级住建部门分管消防审验工作的局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落实、制定方案、扎实推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高效推进,试点先行。
系统于2021年2月10日完成上线,确定了宜昌、黄石、鄂州、襄阳襄州区分别作为试点单位配合省平台试运行,积极协助做好系统的优化完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申报材料、审查时限等问题。
省厅指导试点城市会同系统建设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修改完善系统整体业务流程,分析、梳理出整体工作任务清单,及时优化系统流程、完善细节功能。
2021年3月1日完成全部市州和部分县市上线运行,2021年6月1日开始全省推广试运行。
(三)线上审批,全省覆盖。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渝建消防〔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前期全市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制度。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在竣工验收时开展消防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防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确保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会同交通(含铁路、民航)、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拟定专业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机制及配套政策。
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结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意见的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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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XX建竣备字[2019]第0000-号XXX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你单位2019 年月日申报了建设工程(地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份(大写);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数量份(大写);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已经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属于公共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