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合集下载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7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根据对已上市中药的认知,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针对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拟进行的变更开展研究和评估工作。

本指导原则涉及事项包括: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

对于变更类别可能不清晰的,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研究评估结果确定变更类别,进行相关研究。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通过研究、总结、吸收近几十年来中药生产过程中变更研究的经验和成果,根据中药特点,从技术评价角度列举了目前中药常见变更事项及其分类,阐述了对已上市中药拟进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开展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持有人作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原则和要求,充分考察研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在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的实施。

本指导原则所列变更分类是基于对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基本认知。

对于具体的变更,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

此外,由于已上市中药变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指导原则内容无法涵盖所有变更情况,而且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变更情况,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更新。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1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及指导原则中注明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及中等变更事项。

(三)使用药品商品名。

(四)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境外生产药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三)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载明信息。

(四)药品分包装的申请及其变更。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三、年报事项(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的相关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需要年报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资料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 证明性文件( 1 )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

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以及境外生产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一、引言生物制品是一类由生物技术生产的药品,其研究和开发涉及到众多的技术和过程。

为了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起草《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确保生物制品在变更后能够保持其质量和效果,并对其变更研究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方法。

二、主要内容1.引言部分介绍了生物制品的定义、分类和特点,并强调了变更研究的重要性。

2.变更分类:将变更分为级别I和级别II两类,并对这两类变更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举例。

3.变更研究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变更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变更对生物制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影响,并要求变更研究应具备可靠的数据和充分的科学依据。

4.变更研究的方法和技术:提出了变更研究应采用的一系列技术和方法,包括生物制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分析、无菌检验、药效学评价等。

5.结果解读和评估:强调了对变更研究结果的正确解读和评估的重要性,要求结果具备可重复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6.变更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变更报告应包括详细的变更信息、研究方案、实验数据和结果,对报告的要求和格式进行了规范。

三、起草说明本文参照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并结合国内生物制品研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起草。

在起草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步骤:1.文献回顾:对已有的国内外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文献回顾,并参考了相关机构的指导文件和规范。

2.专家讨论:组织了一次专家讨论会,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和讨论,确保起草内容科学、准确。

3.征求意见: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将其向广大相关行业和专家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收集了各方的反馈和建议。

4.修改和完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起草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确保技术指导原则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通过以上步骤,我们相信本文起草出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能够为生物制品变更研究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促进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1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的事项及指导原则中注明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重大变更及中等变更事项。

(三)使用药品商品名。

(四)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境外生产药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

(三)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载明信息。

(四)药品分包装的申请及其变更。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三、年报事项(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的相关指导原则中属于微小变更的事项(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需要年报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资料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 证明性文件( 1 )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

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以及境外生产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药学变更是指已上市的化学药品在其上市后的药学研究中,对原有药物的性能、质量、有效性或安全性的任何有利或不利改变。

药学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是药物上市后推动药物性能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指导药学变更的研究工作,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指导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变更的药性评价:主要评估药物的物化性质、药代动力学、药效学以及毒理学等方面的变化,确保变更后的药物疗效和安全性没有明显变化。

2.变更的质量评价:主要评估药物的质量属性是否发生变化,包括药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微生物污染等方面的变化,确保药物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3.变更的生产过程评价:主要评估药物生产过程的变化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包括生产设备的变更、操作规程的变更、原辅材料的变更等方面的变化,确保药物的生产过程稳定和一致性。

4.变更的配方评价:主要评估药物配方的变化对药效和安全性的影响,确保配方的变更不会改变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其次,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过程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立足于科学性和可行性: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应以科学为基础,确保指导原则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和技术的可行性。

2.注重可操作性: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应注重实践操作性,明确研究的方法和步骤,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以确保研究的可操作性。

3.公开透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应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地制定和发布,以确保指导原则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应与国际接轨: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应与国际化的药学变更研究标准与指南相一致,有助于提高我国药学变更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最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和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政府、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和药学专业人员等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制定和实施合理可行的技术指导原则,以推动我国药学变更研究的发展,提高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健康。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附件3指导原则编号: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二O年四月目录一、前言 (1)二、基本考量 (2)(一)主体责任和持续合规 (2)(二)变更风险评估和管理 (2)(三)变更可比性研究 (4)(四)关联变更 (7)三、变更分类 (7)四、沟通交流 (8)五、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 (8)(一)原料药/原液 (9)(二)制剂 (34)(三)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58)六、参考文献 (61)七、名词解释 (63)八、缩写词列表 (65)一、前言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的变更研究。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是指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是持有人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保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先进性、保证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为指导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确保变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从技术角度阐述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关注重点,适用于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由于生物制品复杂多样,即使相同变更,不同品种的风险也存在差别,持有人需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和变更的实际开展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持有人应结合具体变更事项,在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

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论亦能证明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也可不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变更研究。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药物的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为了确保化学药品在上市后的变更工作能够科学进行,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疗效的主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首先,药品的质量变更是指对生产工艺、原辅料、药品规格、生产设备、包装材料等方面的变更。

在进行质量变更时,应该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如果变更可能对药品的质量特性产生显著影响,或者变更可能对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适应症、治疗方案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那么就需要进行药学变更研究,以保证药品变更后的质量和疗效仍然符合要求。

其次,药学变更研究应该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风险进行合理安排。

根据药品的变更类型和可能的风险程度,可以采用不同的变更研究策略。

例如,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的变更,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模型建立、数据回顾等方法进行研究。

而对于风险较大的变更,可能需要进行人体试验、临床研究等更严格的研究方法。

另外,药学变更研究应该具备科学性和可靠性。

这意味着研究应该符合科学原理和研究方法,确保研究过程准确、可重复。

研究的结果应该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能够合理评估药品变更后的质量和疗效。

为了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研究应该具备严谨的实验设计、合适的样本量、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等。

最后,药学变更研究应该及时有效地汇报研究结果,确保研究结果得到及时应用和评估。

研究报告应该详细描述研究方法、样本量、分析方法等,并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同时,研究报告应该对研究结果进行准确评估和分析,给出合理的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为了确保药品变更后的质量、安全性和疗效仍然符合要求。

研究应该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具备科学性和可靠性。

研究结果应该及时有效地汇报,以供药品监管部门和临床医生参考。

这些原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保证药品变更后的质量和疗效,提高药品的临床应用价值和安全性。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引言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的研究技术,确保安全、有效的药物使用和监测。

变更是指对已上市药品的质、量、效进行修改的活动。

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是对药品变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和验证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提供一套标准化的变更研究技术,从而为保证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已上市的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的规范化和统一三、研究内容1.质变更研究(1)理化性质变更:研究药品关键理化性质变更对其药效带来的影响。

(2)外观形态变更:研究药品外观形态变更对其药效带来的影响。

2.量变更研究(1)剂量变更:研究药品剂量变更对其药效带来的影响。

(2)药品浓度变更:研究药品浓度变更对其药效带来的影响。

3.效变更研究(1)药物疗效变更:研究药物疗效变更对患者治疗效果的影响。

(2)药物安全性变更:研究药物安全性变更对患者用药安全的影响。

四、研究方法1.动物实验:通过动物模型进行实验,研究药物变更对动物体内药物代谢和药效的影响。

2.临床试验:设计符合伦理学原则的临床试验,研究药物变更对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影响。

3.药物分析:对药物样品进行分析,研究药物变更对其化学成分和质量稳定性的影响。

4.数据库分析:利用现有研究数据和数据库,进行数据分析,评估药物变更对患者治疗效果和安全性的影响。

五、研究报告1.研究目的和背景:明确研究的目的和背景,说明药物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研究方法:详细描述研究采用的方法和步骤,包括实验设计、样本收集、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等。

3.研究结果:准确、全面、客观地呈现研究结果,包括药物变更对质、量、效的影响。

4.讨论和结论:根据研究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药物变更的建议和结论。

六、质量控制1.研究过程质控:确保研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研究报告质控:对研究报告进行质量审核,确保研究结果和结论的准确性。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O一九年十一月目录一、概述 (2)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5)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9)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 (22)六、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 (28)七、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31)八、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 (37)九、变更生产批量 (38)十、变更注册标准 (42)十一、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46)十二、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 (52)十三、增加规格 (54)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56)附录二、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65)参考文献 (67)名词解释 (69)著者 (69)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重大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中度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微小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药学变更是指对已上市的化学药品进行药学方面的修改或更新。

在药品上市后,可能会出现原料药供应紧张、技术进步、生产工艺优化等因素,导致需要对药品的药学性能进行调整或更新。

为确保药品变更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制定适当的技术指导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主要内容:一、药学变更研究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药学变更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减少变更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2.原则:药学变更研究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适度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充分考虑药品使用者的需要和利益。

二、药学变更研究的内容和要求1.市场调查:对已上市药品的市场情况和药物使用特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药物质量变更:对药品质量方面的变更进行研究,包括原料药的调整、工艺优化和增加剂量规格等。

3.药物效果变更:对药品的药效、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点进行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的评估和体外体内研究。

4.药剂学变更:对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的变更进行研究,包括剂型的改进和包装材料的变更。

6.药品使用变更:对药品的使用特点和适应症进行研究,包括药品的新适应症、新用法和新用量等。

7.药品安全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研究,包括药品配伍性、不良反应和毒性研究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

三、药学变更研究的方法和要求1.实验研究:通过实验室的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研究,评估药品变更对药效和安全性的影响。

2.临床试验:通过临床试验对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确定药物变更对患者的临床效果和治疗效果的影响。

3.类似药物比较:通过与已上市的类似药物进行比较研究,评估药品变更对临床疗效和患者满意度的影响。

4.国内外文献调研: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文献资料,了解类似药物变更的情况,参考相关研究结果和经验。

四、药学变更研究的评价和审核1.药学变更评价报告:制定药学变更评价报告,对药学变更的研究方法、结果和结论进行总结,明确变更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是为了规范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工作,确保其质量安全和疗效稳定性。

本文将从变更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技术指导原则的内容和要点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药品市场的需求变化,化学药品的上市后往往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变更,如工艺改进、原料变更、包装改进等。

这些变更对药品的质量和疗效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变更研究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疗效稳定性。

因此,制定《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技术指导原则的内容和要点1.变更研究的目标和要求:明确变更研究的目标是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疗效稳定性。

要求变更研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申报和审评的技术规范。

2.变更分类和等级: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将变更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主要变更、一般变更和次要变更。

对于不同等级的变更,要求进行相应的实验研究和评估。

3.变更研究的方法和设计:要求变更研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设计。

包括相关性评估、实验研究和稳定性研究等。

要求变更研究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4.变更后质量评估:变更研究完成后,要对变更后药品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其质量安全和疗效稳定性符合相关要求。

这包括药品的物理化学性质、药理学和毒理学评价等。

三、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明确变更研究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变更研究的计划和流程。

2.在变更研究实施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记录和数据管理,确保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注重变更研究的文件和报告的撰写和审核工作,确保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4.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确保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5.及时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共享研究结果和经验,提高变更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遵循上述技术指导原则,可以确保已上市药品的变更研究工作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3-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重大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中等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微小的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

持有人也可以在对药品及其工艺、质量控制等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采用ICH 指导原则(如ICH Q12等)中的各种变更管理工具,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列出的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

持有人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宜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开展研究,并不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内容。

同时,本指导原则不能涵盖已上市化学药品的所有变更情形,对于未列举的变更情形,持有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颁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_起草说明

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_起草说明

《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加强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简称药品注册司)组织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部分已上市多年中药的说明书中安全信息项内容存在缺失,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常表述为“尚不明确”,影响安全合理用药,因此,学界、业界要求尽快完善中药说明书的呼声十分强烈。

近几年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100余种已上市中药的说明书修订公告,其中“禁忌”项和“不良反应”项等安全信息项内容为修订的重点。

尽管如此,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缺失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亟需制定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具有针对性指导作用的技术指导原则。

此外,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也相继被修订或制定,均对已上市药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2020年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推进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

因此,制定已上市中药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既是落实新法规的要求,也是推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需要。

药品注册司在前期委托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组织研究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O一九年十一月目录一、概述 (2)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5)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9)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 (23)六、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 (28)七、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32)八、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 (37)九、变更生产批量 (38)十、变更注册标准 (42)十一、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46)十二、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 (52)十三、增加规格 (54)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56)附录二、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65)参考文献 (67)名词解释 (69)著者 (69)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重大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中度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微小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目的为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不断优化和改进工艺,为生物制品审评人员奠定原则性的、可供借鉴的评价标准和基础,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作为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本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先后召开过两次业界专家咨询会,广泛听取业界意见,并公开征求过意见。

此后,随着一系列法规文件的修订和出台,又进行了调整。

本指导原则并非强制性规定,仅反映现阶段生物制品技术审评对这个技术专题的一般性认识、观点和建议。

生物制品变更情况复杂多样且不断发展变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充分变更研究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尤其重要。

二、主要内容说明指导原则从技术角度阐述生物制品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的变更研究。

包括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也可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有:(一)变更分类本指导原则中对各变更事项风险评估分级是在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基础上,按照2020年3月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三类,分类的过程中参考了WHO、FDA、EMA 等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因此原则上对各项变更事项的风险分级与国际共识保持一致。

为了便于国内企业参考,起草小组在原征求意见稿基础上通过设置前提条件对部分变更事项的分类级别进一步细化。

鉴于实际变更情形复杂,本指导原则不可能穷尽所有变更事项及分类,建议申请人结合产品特点以及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对变更级别进行合理分类,然后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备案或报告。

除了按照风险对变更进行三级分类外,申请人还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区分部分微小变更事项和属于GMP体系内的变更事项。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旨在指导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的研究技术并确保变更后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

下面将对指导原则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部分对指导原则的背景和目的进行了阐述。

已上市化学药品是指已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并批准上市销售的化学药品。

随着药物生产技术和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已上市化学药品的研制和使用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稳定性、效价、制剂、原料药等变更需要进行药学研究评价等。

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的研究技术要求,以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的持续稳定性。

二、指导原则重点介绍了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类型、变更流程、研究技术要求等。

1.药学变更类型:指导原则列出了常见的药学变更类型,如质量管理体系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加工工艺变更、原辅料变更等,并对每个变更类型的研究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

2.变更流程:指导原则规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流程,包括变更评价、研究方案制定、研究实施、数据分析等环节。

其中,变更评价是核心环节,需根据指导原则对变更类型进行评估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研究方案。

3.研究技术要求:指导原则对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的研究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药物质量评价、药物相互作用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不良反应评估等。

其中,药物质量评价是重要的研究内容,需对变更后的药物进行严格的理化测试和稳定性研究。

三、指导原则还对相关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说明。

在药学变更之前,企业需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药学变更之后,需要对变更后的药品进行监测,确保质量和疗效的稳定性。

四、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

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通过遵循《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可以有效指导已上市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确保变更后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3-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得药学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与化学制剂。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得风险与产生影响得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得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对药品得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得可能性为重大得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得可能性为中等得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对药品得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得可能性为微小得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得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得研究与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得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得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得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研究与分类。

持有人也可以在对药品及其工艺、质量控制等不断深入理解得基础上,采用ICH 指导原则(如ICH Q12等)中得各种变更管理工具,对变更进行研究与分类,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与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得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得变更、原料药与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得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与容器变更、有效期与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得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得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列出得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

持有人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宜结合品种特点与变更情况开展研究,并不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内容。

同时,本指导原则不能涵盖已上市化学药品得所有变更情形,对于未列举得变更情形,持有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得各项研究工作得具体要求可参考颁布得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2.10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2021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
2021年第15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指导我国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的变更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2月10日附件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3-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上市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重大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中等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为微小的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

持有人也可以在对药品及其工艺、质量控制等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采用ICH 指导原则(如ICH Q12等)中的各种变更管理工具,对变更进行研究和分类,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列出的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

持有人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宜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开展研究,并不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内容。

同时,本指导原则不能涵盖已上市化学药品的所有变更情形,对于未列举的变更情形,持有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颁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1、起草目的
本指导原则是作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文件进行起草的。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分别属于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

本指导原则针对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列举不同变更事项下典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的情形,以及需要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为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的研究和管理提供参考。

2、主要内容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事项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

这些事项参考了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中列出的化学药药学变更事项,部分事项进行了合并,增加批量变更、贮藏条件变更。

比较如下:
3、参考文献
本指导原则是在我国已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础上,参考FDA、EMA、ICH相关指导原则,并结
合国内研发与生产现状进行撰写。

4、与ICH Q12 的衔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为将来能够与ICH Q12实施相衔接,本指导原则在概述中写明,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

5、其他
(1)本指导原则提出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口服缓释/控释制剂和肠溶制剂处方变更中的中等变更,均应按照审批类变更提出补充申请。

这主要是参考了FDA对处方变更管理要求。

(2)本指导原则的增加规格,仅涉及增加目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已有的药品规格,且不得改变药品原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等。

超出上述范畴的增加药品规格,可能需要按照新药研究思路去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

(3)如果已上市药品的药学变更导致变更前后的产品临床不等效(包括BE不等效),可能也需要按照新药研究思路去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讨论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