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如何消除“钉子户”现象
钉子户拆迁汇报材料
钉子户拆迁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钉子户拆迁汇报如下:一、背景介绍近期,我单位在拆迁工作中遇到了若干钉子户,对于这些户主,我们既要尊重他们的权益,又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二、措施一:细致沟通针对钉子户的拆迁问题,我们主动与他们进行细致沟通,了解他们的疑虑和困扰,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与他们的面对面交流,我们争取到了一定的理解和支持。
三、措施二:法律援助为了保护钉子户的合法权益,我们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延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为钉子户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并协助他们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这一举措得到了钉子户的认可和感谢。
四、措施三:合理安置在拆迁过程中,我们重视钉子户的合理安置。
我们仔细调查他们的家庭状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安置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五、措施四:社会关注我们意识到拆迁工作可能对钉子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积极争取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利用媒体宣传和社交平台发起相关活动,引起公众的关注。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政策,我们希望社会能够对钉子户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
六、成效评估经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部分钉子户已经同意拆迁,并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
我们也成功解决了一些钉子户的合法问题,有效维护了他们的权益。
同时,社会关注度明显上升,舆论环境对我们的工作有了一定的正面评价。
七、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在拆迁工作中,我们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些钉子户对拆迁仍然存在疑虑和抵制,需要加强沟通和协商。
我们还需要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解决钉子户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钉子户拆迁工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团队合作,打造一个更加公平、顺利的拆迁过程。
以上是我们钉子户拆迁工作的汇报,请领导批示。
谢谢!。
钉子户的解决方案
钉子户的解决方案引言钉子户(即指在城市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同意拆迁的居民)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
这些居民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拒绝与政府合作,导致城市规划和建设进程受阻。
本文将探讨钉子户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城市管理者和政府决策者提供有用的借鉴与参考。
背景钉子户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经常出现。
城市化是指人口向城市聚集,同时城市土地利用方式从农业向非农业转变的过程。
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用地的拆迁和重建是很常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居民可能不同意拆迁,并成为了钉子户。
钉子户问题对城市发展和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钉子户问题导致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滞后。
拆迁和重建被阻碍,影响了城市整体的发展进程。
其次,钉子户问题也给政府带来了困难和压力。
政府需要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但往往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解决方案1. 加强沟通和协商钉子户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商。
政府官员应积极与居民对话,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
同时,政府应该向居民提供充分的信息,解释政府的政策和决策,以增强居民的理解和信任。
在协商过程中,政府可以提供适当的补偿和福利,以缓解居民的担忧和不满。
2. 引入第三方调解为了解决钉子户问题,政府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调解。
这样可以提供一个公正和中立的平台,帮助政府和居民进行对话和协商。
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双方的意见,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这样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增加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3. 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是解决钉子户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政府应完善土地拆迁和征收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和限制。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执行。
通过强化法制建设,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减少钉子户问题的发生。
4. 提供就业和教育机会一些钉子户之所以不同意拆迁,可能是因为他们担心失去原有的住房和生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提供就业和教育机会,帮助居民过上更好的生活。
钉子户的解决方案
钉子户的解决方案
《钉子户》
钉子户是指在房屋拆迁或改造时,部分居民不愿意搬迁或协助,导致整体项目无法进行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城市的改造和发展带来了阻碍,也给相关部门和居民带来了诸多困扰。
钉子户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多方共同努力,下面是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拆迁观念,增强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搬迁补助和安置政策,满足居民的合理需求,减少搬迁所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同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生活保障,帮助居民解决后顾之忧。
再次,企业可以加大对搬迁居民的赔偿力度,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增强居民的搬迁积极性。
通过政策和利益的引导,让居民自觉地参与到搬迁工作中来。
最后,居民也应该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积极参与讨论和协商,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多的保障。
在搬迁过程中,克服恐惧和顾虑,理性地对待政府和企业的政策,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推进。
综上所述,解决钉子户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各方都齐心协力,才能有效解决搬迁中的各种问题,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为是钉子户,又该如何维权?
When you no longer worry about yesterday, it is when you begin to live happi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什么情况下会被认为是钉子户,又该如何维权?在城市建设或者商业开发需要征用土地时,因为对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满意而不肯迁走的住户会被认定为钉子户。
维权方法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认为是钉子户,又该如何维权?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不肯迁走的住户。
钉子户怎样维权要依据钉子户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的,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金额由被拆迁的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面积、市场评估等多种因素决定。
第25条也规定要实行产权调换应算清价格,结清差价。
《城市房屋拆迁估计指导意见》第3条也明确规定,房屋评估价格仅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费用。
而《城市房屋补偿管理条例》第16条也明确指出如果对补偿方式、期限等内容不满意,在期限内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物权法》第66条也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同时42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
但是要依法给与补偿,征收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此好多法律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维权途径进行明确规定,做“钉子户”会提高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不能采取消极、对抗的方式。
而是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拆迁裁决或者申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三种强拆的形式和应对办法1、违章、违法建筑的拆除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的拆除,在拆除之前一般会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责令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之类的文书。
破解征收拆迁“钉子户”策略[文档资料]
破解征收拆迁“钉子户”策略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笔者在网上看到有些律师撰写的如何为“钉子户”维权的文章,如《钉子户是怎样炼成的》、《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钉子户》、《被拆迁户维权宝典》、《拆迁案件谈判技巧》等,这些文章的主要内容是为被征收人出谋划策获得较高标准的补偿安置。
再看中国知识网上专家学者撰写的有关征收拆迁的论文,基本上是从如何规制政府滥用职权立论的,而对政府如何破解“钉子户”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行为却鲜有研究成果。
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改造工作,然而,涉及征收拆迁的政策、司法解释与推动征收拆迁工作的悖论较多,基层政府将征收拆迁工作称之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因此,研究如何破解钉子户,极具现实意义。
一、钉子户抗衡征收的招数根据上述文章的介绍和笔者为政府征收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不管是背后有律师指使的钉子户,还是自学成才的钉子户,其使用的抗衡政府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揪住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些律师为钉子户支招称,一要吃透各种法律法规,这是最要紧的;二要掌握证据并声称:“抓住拆迁集团违法违纪把柄这实在是简单,一抓一大把。
”然后,等征收人员前来谈判时,钉子户声称支持征收,但反对违法征收,一定要解决所有违法乱纪问题后才谈拆迁,绝对不自己先谈条件,一定要逼政府主动和自己谈条件。
坚信大闹多给,小闹小给,不闹不给。
(二)采取各种方法拖延征收工作的进程一些律师为钉子户支招称:“要文斗不要武斗,和政府去拼是一定吃亏的。
拿好所有的房产文件,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因为一旦签了字,就视为认可,一定要盯住自己的心理价位,不到万不得已不降价。
”律师还称:“被征收户要忍耐,示弱,采用‘拖’字诀,逼迫对方主动抬高补偿水准。
别急,你急他们就开心,要沉住气,让他们急!你没偷没抢,只是在争取自己的合理要求,一定要心平气稳。
要知道征收只是一种心理战,就看你有多大的忍耐度,一定要大风面前不弯腰,天塌下来撑得住,遇事不慌乱,钉子户的成功与否,在于最后一分钟。
关于拆迁“钉子户”问题的再思考
关于拆迁“钉子户”问题的再思考摘要:随着国家法律的逐步完善,拆迁中的钉子户越来越少,然而在城市化的高速进程中还有许多尚未解决的拆迁问题,如何在以后的拆迁工作中,既不影响城市的快速发展,又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成为重要课题,研究“钉子户”问题,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拆迁仍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钉子户”;和谐社会;拆迁一、什么是“钉子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有效化解“钉子户”问题,要针对成因,注意处理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等问题,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从开发商与拆迁户的协商较量,到拆迁户与法院的强制执行较量,到最后当地政府的区长出面“和平解决”,人们都给予相当关注。
究其原因,一是这场“钉子”之争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是弱势群体对抗强势群体的鲜活战斗,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当然十分关注这场争斗的最终胜利方。
二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当地政府、开发商在对拆迁户的补偿上存在严重分歧,暴力拆迁、强制拆迁、补偿不到位等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强烈不满,民怨较多。
随着中国普法的初见成效,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正逐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从而引发权与法的较量和冲突。
三是全国媒体的纷纷报道,互联网的信息效应,推波助澜的媒体炒作,加上媒体的一边倒更是引起大众的普遍共鸣,社会各界特别关注“钉子户”维权行动,钉子户就像一颗定时炸弹,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钉子户”问题的成因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扩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是整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
然而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却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拆迁评估是否准确,关系到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证。
遇到拆迁钉子户,政府会怎么做
遇到拆迁钉⼦户,政府会怎么做
现实⽣活中,政府对⼟地进⾏征收时,很多被征收⼈是会配合政府征地的,但有个别被拆迁⼈会阻挠政府征地,由被拆迁户变成了钉⼦户,那么遇到拆迁钉⼦户政府应该怎样处理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遇到拆迁钉⼦户,政府会怎么做
政府对房屋进⾏征收拆迁的时候,是要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拆迁时遇到钉⼦户的,怎样处理主要看钉⼦户的⾏为是否合法⽽定,如果⾮法阻挠拆迁的,可以强制执⾏。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补偿后,被征收⼈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取暴⼒、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供热、供⽓、供电和道路通⾏等⾮法⽅式迫使被征收⼈搬迁。
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规定:被征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不提起⾏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地点和⾯积等材料。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政府对房屋进⾏征收拆迁的时候,是要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拆迁时遇到钉⼦户的,怎样处理主要看钉⼦户的⾏为是否合法⽽定,如果⾮法阻挠拆迁的,可以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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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钉子户产生的原因和治理对策分析
障碍 。如果不 能妥善处置好多方关系, 就会使拆 迁工作步履维艰。就用所有权人牵涉到承租人的
关 系来说 , 这 也是最 普 遍 的例 子 , 因为 当今社 会城
时, 要严 格按照 土地 征 收 的补偿 标 准 执行 , 并对 征 地 之前 的土地 承包 经 营者 进行 妥 善安 置 。其 中补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0—1 8 作者简介 : 王 霞( 1 9 7 8 一) , 女, 四川射洪人 , 讲 师, 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 : 诉讼法学 , 刑事法学 , 房地产法学 。
2 1
第3 O卷
攀枝花学 院学报
第1 期
单位、 拆迁 单位 的经济 利益 直 接 相关 , 很容 易 造成 拆 迁人 与被 拆迁人 矛 盾快 速 激 化 。并且 在 拆 迁争 议 纠纷 发生 时拆 迁 人 还 承 担 审 判 者 的身 份 , 因 而 出现 既是 运 动员 又 是 裁 判 员 的尴 尬 局 面 , 这 种 既 审又判 的双重 身份无 疑对 被 拆 迁 户来 说 是种 不公 正 的、 强势 的预警 和威 胁 , 也 让 人 民群 众 对政 府 机 关失 去 了信 任感 。 当真 正 发 生 纠 纷 时 , 被 拆 迁 户 只有 选择 “ 钉” 的保 守方式 来表 示抗 争和不 满 。
一
身于英雄代名词 的行列。因此这个称谓也渐渐 向
中性甚至是褒义靠 近而演 变为褒义词 , 并成为英 雄 的代 名词 。
一
、
“ 钉 子户” 产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 钉子户 ” 的原 因复杂多样 , 其 中最重要 的原因是产生于补偿 和纠纷的解 决环节 , 尤 以住 户和开发商 的矛盾最 大, 双方都有 各 自的利益追 求和难题 , 对于住户来说 , 自愿搬迁如果不能拿到 能让 自己觉 得合适 的补偿 安 置 , 补偿 以及人们 的观念等全面分析“ 钉子户” 产生的原因。 ( 一) 拆迁当事人分析 1 .被拆 迁主 体复 杂多 样 房屋拆迁 中涉及 的被拆迁主体较为复杂 , 通 常除了房屋产权所有人还牵涉到承租人 , 共有人 , 抵押人 , 相邻权人和继承人 等, 尤其在房屋产权即 将转移交接的过程 中, 更为拆迁 纠纷添加 了一重
在房子拆迁时遇到钉子户怎么处理
一、在房子拆迁时遇到钉子户怎么处理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
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在房子拆迁时遇到钉子户怎么处理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怎么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城市改造中“钉子户”现象分析
城市改造中“钉子户”现象分析摘要本文针对城市地产运营中旧城改造所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进行探讨,对“钉子户”现象加以深度剖析,来分析我国现行的土地资产运营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旧城改造“钉子户”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大刀阔斧地推进。
而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其发展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和重视。
城市不断增大,旧城改造已经成为城市化运营的主要方式。
旧城改造是就建成区以内的老旧城区,加以修复性的改造,来提高城市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改善城市面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的拆迁安置等问题就越来越突出,“钉子户”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扩大,已经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
一、“钉子户”的含义“钉子户”现象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出现的,是在拆迁过程中不配合政府的拆迁规划而形成的。
这部分房屋产权主体对其房屋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不仅具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具有房屋所有权。
从主体来看,他们大多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规划和土地运营中的房屋所有者。
这部分“钉子户”现象也是本文中重点讨论的房屋所有者。
二、城市改造中“钉子户”产生的原因分析(一)从经济学中“博弈”分析城市拆迁的两方,一方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主;另一方是拆迁办所代表的政府与房地产商。
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双方代表的利益是有博弈关系的。
拆迁办和房屋所有人之间的收益差造成了“钉子户”现象的产生。
由于拆迁办所代表的政府、开发商,在对征收土地开发中的高额收益,与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者所获得的低额补偿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剪刀差,造成双方意见的高度分歧。
其中,政府获得的不但是开发商高额的利益分配,同时,还有巨大的政绩工程成为拆迁办的工作动力。
被拆迁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都是远不可及的。
在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情况下,所能做的就是依附于自己的房产。
同时,被拆迁人在较低补偿情况下,不能重新购得相似条件的房产,是目前大部分被拆迁人成为“钉子户”的无奈之举。
(二)从制度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尚不完善,是造成“钉子户”现象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
钉子户政府的处理方法
一、钉子户政府的处理方法第一、拆迁的法律依据至少可以追溯到物权法,而且并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位阶并不低。
第二、拆迁对全体公民显然是一视同仁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遭遇到拆迁,也都有可能碰上强制拆迁。
第三、被拆迁人是有监督权的(尽管实践中做的很糟糕),从制度上看,土地整体规划和拆迁总体方案本身就是公告和可以被挑战的;对于拆迁的补偿金不满可以要求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事实上,我们国家实际发生的行政诉讼中相当一部分就是拆迁造成的。
第四、拆迁是不剥夺居住权的,如果以上海的拆迁规定为例,拆迁时一般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两种途径,如果想要保持居住权的话,选择房屋置换就可以了。
事实上,上海动拆迁的规定中,对于居住权的保护远不止于此。
对房屋无所有权,但是户口在房屋中的个人,拆迁时也会提供相应份额(也就是所谓的数人头),保障的就是这个人的居住权。
二、钉子户产生的原因1、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2、拉大旗作虎皮,搞霸王拆迁;3、赔偿过低,拆迁户安置无房;4、公共、私人利益混淆,腐败拆迁现象严重;5、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三、需要注意和处理好的问题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
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
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
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
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
因此,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
二是政府强制拆迁问题。
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
城市拆迁中“钉子户”问题论文
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扩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是整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
然而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却难以达成一致。
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本文针对“钉子户”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提供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钉子户”;政府管理;和谐拆迁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82-01一、钉子户”事件及其影响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深圳“最贵钉子户”事件,再到最近的长沙“最牛钉子户”事件,近几年时间内,“钉子户”这个字眼频繁的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
随着“钉子户”系列事件的不断升温,媒体和人们越来越关注。
二、“钉子户”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过多拆迁评估是否准确,关系到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证。
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实评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过低,拆迁户安置无房城市居民的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而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或者不履行协议,被拆迁居民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拆迁后选择购房范围多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
再加上政府部门建设规划不合理,一些城市房地产市场中低价位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房子一旦被强拆很容易引发社会冲突。
(三)腐败拆迁现象严重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调整功能几近丧失。
(四)借着善意的旗帜,搞霸王拆迁拆迁问题的核心是平等协商[2],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是开发商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帜以,“整体利益”迫使拆迁户无条件服从,同时,在补偿问题上一般是开发商“一口价”,没有商量的余地,拆迁户只能被动挨打,丝毫没有平等协商的权力。
拆迁钉子户实施方案
拆迁钉子户实施方案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拆迁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居民可能会成为拆迁的“钉子户”,他们不愿意搬迁,导致整体拆迁工作的进度受阻。
因此,拆迁钉子户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拆迁钉子户,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工作。
通过耐心的沟通和合理的协商,可以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政府部门可以派遣专业的工作人员,与钉子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困难,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从而化解矛盾,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对于拆迁钉子户,可以采取一些经济补偿措施。
政府可以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解决搬迁后的生活问题。
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培训计划,帮助他们重新安置,使他们在搬迁后能够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增强他们的搬迁意愿。
再次,对于拆迁钉子户,可以进行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
政府可以组织法律专家和社区工作人员,向钉子户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宣传树立榜样,鼓励更多的居民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形成社会共识,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对于拆迁钉子户,政府可以加强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拆迁工作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督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拆迁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拆迁钉子户主动配合拆迁工作。
总之,拆迁钉子户实施方案需要政府部门、社区和居民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沟通和协商、经济补偿、法律教育和宣传以及监督和管理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通过合作与共赢,才能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标,让每个居民都能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钉子户的解决方案
钉子户的解决方案1. 什么是钉子户钉子户,是指在城市规划、市容建设等方面,个别居民强烈反对或拒绝拆迁,一直占据原地不愿搬迁的现象。
这些居民成为城市发展的阻碍,给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带来了种种困扰。
2. 钉子户的原因钉子户的存在主要是由以下原因所导致:2.1 个人因素•想要维护自己的住房权益,不愿意离开原有的居住环境;•担心搬迁后生活质量下降,无法适应新的环境;•已经适应原有居住环境,不愿意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内心抵触搬迁的改变和不确定性。
2.2 利益冲突•拆迁补偿问题:居民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觉得不合理或不公平;•开发商合作问题:开发商和居民之间的合作不顺利,导致搬迁协商停滞不前;•政府政策问题:居民对于政府的拆迁政策不满意,觉得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3. 钉子户的解决方案钉子户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居民三方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
下面是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3.1 增加沟通与协商政府、开发商和居民需要加强沟通与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沟通与协商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提供开放的信息渠道,让居民了解拆迁政策、搬迁方案等相关信息;•组织公开的听证会或座谈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成立专门的协商小组,参与各方代表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和讨论。
3.2 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政府和开发商需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补偿方案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的搬迁补偿方案,包括住房、经济补偿等内容;•增加搬迁补偿的灵活性,针对不同居民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方案;•关注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3 提供良好的新居住环境为了让居民能够更好地接受搬迁,政府和开发商需要提供良好的新居住环境。
可以考虑以下措施:•选择合适的搬迁地点,确保新居住环境与原有居住环境相似或更优;•提供基础设施完善的社区,包括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配置绿化空间,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3.4 加强法律保障政府需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拆迁补偿、搬迁协商、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
武昌区小东门社区拆迁规划
武昌区小东门社区拆迁规划1、做好情感宣传,落实拆迁政策由拆迁指挥部安排指挥向机关、街道、社区到居民,广泛宣传动员,统一认识,形成征地拆迁的浓厚氛围。
建立一套严密的管理机制,控制人为造成的矛盾,维护稳定。
关爱弱势群体,体现优抚政策。
为他们解除一切后顾之忧。
赢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对其他拆迁户来说也起到了一种感召作用,以此推动面上的工作。
让每户居民都明确拆迁政策,形成“早拆迁、早受益"氛围。
2、建立信息网络,重点拔除“钉子户"在拆迁过程中,受利益的驱使,部分居民会自发聚集在一起,商讨研究应对办法,提出离谱的要求。
组建信息网络,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因地制宜开展工作,采取多头工作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依靠拆迁指挥部及公司协调化解,打消群众的疑虑,前线动迁员配合拆迁指挥部门与基层组织的工作,将会有力的推动拆迁进度。
凡“钉子户”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具有一定的鼓动性和欺骗性,一旦无理要求不能满足,他们便四处串联、订立攻守同盟,以此阻止拆迁正常进行,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使得拆迁工作无法正常完成,对于这一类人,要理直气壮地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司法程序坚决予以强拆。
3、实际工作进展规划一、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此次拆迁范围主要为国有房改房(居民)的拆迁,片区负责制,组长带头,小组分工人员应为2-4人。
二、由公司安排分配拆迁任务,小组有信心完成公司除(单位,机关)拆迁目标的25%以上。
三、拆迁正式开始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公司指定任务的30% 100日内完成50% 150日内完成80%在政府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100%四、组长有一定的奖金发放权力,视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一定的奖惩。
五、本次拆迁没有回迁安置房源,小组在工作中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六、做好信息收集,每一次的谈话记录,保证政府的裁决程序顺利开展。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钉子户”问题初探
关 键 词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 钉 子 户 ” 问题 ;研 究现 状
房屋征收与补偿 中 “ 钉子户” 问题 的引出 房屋征收涉及到众 多主体 的 利益分 配 问题 ,参与 主体 包括 被征 收 人 、房屋征收管理部 门、房屋评估机构 、法院 、地方政 府和 中央政府 等 等 。房屋征收 以及 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其他问题一 直是学 术研 究和社会公 众 关 注 的焦 点 ,也 是 政 府 在 实 行 社 会 管 理 时 的 一 个 大 难 题 。 在 房 屋 征 收 所涉及 的众 多摩擦 当中,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 ,“ 钉子户 ”问题是关键。 可 以说 ,房 屋 征 收 能 否 顺 利 完 成 ,征 收 过 程 中 的 各种 问 题 是 否 可 以顺 利 解 决 ,最 关 键 的一 环 就 是 钉 子 户 问 题 的 解 决 。 原 因在 于 :一 是 征 收 过 程 中有 可 能碰 到 的一 些 “ 难 题 ”,往 往 是 钉 子 户 问 题 的 派 生 ;二 是 不 管 是 商业开发 ,还是公益性征收 ,“ 钉子户” 问题往往 成为整个 开发项 目能 否按 计划实施和完成 的关键 。比如昆山市旺达建设开发 有限公 司开 发建 设 的清苑小 区工程 ,由于钉子户问题使得开发进 展不顺 ,最终使得 该项 目交 房 延期 。 从上面论述 当中我们能够得知 ,征收过程中 “ 钥‘ 子户” 问题的解决 是征 收能否顺利完成 的关键 。也正 因为如此 ,“ 钉子户”问题成了是政治 学 、经 济学 、社 会学 、法 学等不 同专 业学 科学 习研 究 的重 点 ,不 同专 业 背景
房 屋 征 收 与 补偿 中 “ 钉 子 户 ” 问 题 初探
从“钉子户”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利益冲突
从“钉子户”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利益冲突摘要:近年来,“钉子户”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钉子户”现象探讨房屋拆迁制度中的种种利益冲突,并针对冲突提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钉子;城市房屋拆迁;利益冲突;完善建议一、“钉子户”现象2007年3月,被媒体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市杨家坪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对象杨氏夫妇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相关照片更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杨氏夫妇守护的房屋已经成为高出大坑17米的孤岛,杨武不时的站在楼顶挥舞国旗并喊着要和市长对话,他的妻子吴萍则手拿《宪法》每天下午在工地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经过近三年的对峙之后,杨氏夫妇终于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孤岛”也在人们的议论声中被拆除。
2008年10月,重庆市万州区一钉子户的独子被开发商员工邀人杀害,被网友称为最惨的“钉子户”,悲痛中年逾七旬的老夫妇决定悬赏十万元缉凶。
据老人讲,由于双方在补偿方面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他们不肯搬迁,其间遭到过威胁,但没想到他们的独子真的遭到了毒手。
2008年11月,南京又出现了在房子上钉18000个钢钉的“名副其实”的钉子户,除了屋顶装钉板之外,还在屋子里反装防盗卷闸门,屋内设下轮胎阵,随身携带自制燃烧瓶等。
房屋的住户扬言随时要与强拆人员决一死战。
从拆迁户与开发商的对峙到血案的发生,从钉子户在房顶摇旗呐喊到在房屋内打造防御工事,武装自己。
我们不难看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矛盾日益激化,被拆迁人甚至无视于政府的强拆令,坚决把守自己的“阵地”,因为他们认为一旦房屋趁其不备被拆除,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就更没有与开发商对话的余地了。
究其现象产生的原因,从利益冲突上看,是被拆迁人个人利益与开发商商业利益冲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
从权利冲突上看,是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以及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
破解征收拆迁“钉子户”策略
破解征收拆迁“钉子户”策略
王达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笔者在网上看到有些律师撰写的如何为“钉子户”维权的文章,如《钉子户是怎样炼成的》、《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钉子户》、《被拆迁户维权宝典》、《拆迁案件谈判技巧》等,这些文章的主要内容是为被征收人出谋划策获得较高标准的补偿安置。
再看中国知识网上专家学者撰写的有关征收拆迁的论文,基本上是从如何规制政府滥用职权立论的,而对政府如何破解“钉子户”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行为却鲜有研究成果。
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旧厂房、旧村庄、
【总页数】5页(P13-17)
【作者】王达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城市房屋拆迁中"钉子户"的博弈逻辑——以N市被拆迁户为例 [J], 陈绍军;刘玉珍
2.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由城市房屋拆迁中"钉子户"事件引发的思考[J], 肖萍;姚俊
3.破解征收拆迁难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J], 王达
4.整村统筹:城中村拆迁中“钉子户”困局破解研究 [J], 胡玮玥
5.征地拆迁"钉子户"的行动策略阐释
——基于霍曼斯微观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 [J], 文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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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遇钉子户的处理方式
一、企业拆迁遇钉子户的处理方式根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申请强制拆迁,但必须遵守强制拆迁程序。
二、房屋拆迁后,政府需要补偿哪些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
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三、强制拆迁程序:①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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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本质上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现行法律对拆迁行为性质认识的错位,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和拆迁补偿的不到位是当前拆迁中公民私权屡受侵犯的根源所在。
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必须坚持合法合理性、公共受益性、公平补偿性、公开参与性、权力制约性、权责统一性六条判断标准。
在拆迁房屋过程中,必须注重保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钉子户”现象,构建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
即使是《物权法》的颁行也不能有效解决拆迁难问题,还需要重点解决拆迁补偿标准、拆迁主体、拆迁程序等问题。
因为《物权法》出台只是对物业的权属进行了规定,在有关部门没有对《物权法》所提出的拆迁补偿标准等进行细化解释之前,有效解决钉子户问题将是空谈。
关键词: 房屋拆迁,物权法,公共利益,拆迁补偿目录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一)拆迁行为的定义及性质(二)确认拆迁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双方处于平等的对话地位2、有利于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3、有利于建立法治政府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二、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一)合法合理性(二)公共受益性(三)公平补偿性(四)公开参与性(五)权力制约性(六)权责统一性三、房屋拆迁中的私权保护及拆迁安置补偿(一)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私权保护(二)公平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四、结束语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如何消除“钉子户”现象引言:引起中外媒体广泛关注的四川“钉子户”事件,最终以和解的方式尘埃落定。
但是,主人公打出的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标语,依然历历在目。
这一事件之所以倍受关注,成为各界谈论的焦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适逢《物权法》通过。
有学者将其作为物权法实施的标志性事件,它对普及物权法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第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有什么判断标准?第三,在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物权法》的颁行也不能有效解决拆迁难问题,还需要重点解决拆迁补偿标准、拆迁主体、拆迁程序等问题。
因为《物权法》出台只是对物业的权属进行了规定,在有关部门没有对《物权法》所提出的拆迁补偿标准等进行细化解释之前,有效解决钉子户问题将是空谈。
本文主要围绕以上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一)拆迁行为的定义及性质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拆迁许可证,依法拆除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来规范。
对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定位,代表性的观点是“城市房屋拆迁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混合。
”[1]依据《条例》的规定,此两种性质具体表现为:第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管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个法律关系中,政府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只要符合拆迁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定位是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基石,这将直接影响到房屋拆迁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
从某种意义上讲,《条例》对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认识错位,是导致现行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瑕疵、乃至房屋拆迁纠纷不断、野蛮拆迁时有发生的根源所在。
所以,我们有必要正本清源,重新审视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
恢复房屋拆迁行为的真实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由如下:1、从房屋拆迁行为的主体来看,拆迁行为当事人是平等的。
房屋拆迁行为的主体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行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首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
其次,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都应是自由的。
尽管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但是一方均不能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
最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具有彼此独立的利益,双方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同等地保护。
2、从房屋拆迁行为的内容来看,房屋拆迁本质上是拆迁人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依其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并依协议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从被拆迁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被拆迁人处分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拆迁当事人进行拆迁的目的是追求和实现民事利益的最大化;拆迁行为的对象是被拆迁人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实现手段是拆迁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的变动。
可见,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关。
3、从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效果来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拆迁行为会引发一系列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拆迁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即拆迁当事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对拆迁人而言,其权利主要为可以依其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其义务主要为按照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就被拆迁人而言,其权利主要为可依照补偿协议要求拆迁人补偿;其义务主要为在其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期限内进行搬迁,对拆迁人进行必要的协助,并容忍拆迁人对其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
可以看出,这些拆迁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二)确认拆迁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双方处于平等的对话地位众所周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经济实力,资源占有等方面均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拆迁人一般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拥有大量的资金,拥有专业的处理纠纷的法律人才,拥有信息资源的优先占有权,更重要的是拥有政府部门的潜在支持。
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更为甚者为了个人的政绩往往对拆迁人持大力支持的态度。
而被拆迁人一般都是普通公民,无论从财力还是资源占有率上讲都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与拆迁人抗衡,只能是任人摆布。
在这种状况下,要实现社会整体公平正义,必须从立法、司法和执法多个层面确认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为民事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处于平等的对话地位,我们认为任何一项涉及双方的制度要想顺利实行,平等的对话机制都是最好的途径。
当前的拆迁纠纷之所以层出不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拆迁双方没有处于平等的对话地位,双方没有很好的沟通,只是矛盾冲突不断。
2、有利于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当前社会在承认合法的财产进取心的同时,必须注意到弱势群体,有效控制贫富过分差距。
弱势群体并不是天生打下了烙印,而是在某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才体现出来。
在拆迁关系当中,被拆迁人就是弱势群体。
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断遭到侵害。
首先,由于拆迁的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的模糊导致很多本来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征收,却披上了公共目的的外衣,导致拆迁补偿费用很低,使得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遭到巨大损害;其次,补偿标准不合理,本来是被拆迁人世代居住的房屋,具有很大的综合价值。
但是拆迁人却将其作为一般的建筑拆除,并给与不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无法用这点补偿费用再买新居;最后,在拆迁过程中的粗暴、野蛮行为极大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利。
拆迁人用钉子户的称谓侮辱了被拆迁人,将被拆迁人争当合法维护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视为阻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行为。
据此对被拆迁人的人身进行攻击,甚至利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迫害。
出现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认为拆迁就是一个服从的关系,被拆迁人只能无条件服从。
确认拆迁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将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给与被拆迁人众多的民事救济途径,有利于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
3、有利于建立法治政府在拆迁活动中,政府的不当地位,不当作用一定程度上为拆迁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保护伞,进而容易产生腐败现象。
因为在政府的权威下实施拆迁,减少补偿费用进而能够节省巨大的成本,但是政府已是一个“经济人”,政府也不会凭空的为拆迁人服务。
这样就容易产生拆迁人贿赂政府官员,产生腐败。
如果确认了拆迁是一个民事行为,那么所有的拆迁行为都要按照民事规范来进行,政府也不能违反这些民事规则,否则也要受到相关的制裁。
民事规则是市场规则,一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权力在民事规则的规范下只有很小生存空间。
我们要建立法治政府,就是要让政府的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该由市场来调节的政府不要轻易干预,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
我们必须抛弃万能政府的想法,建立法治政府。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近些年,城市化进程加快了速度,社会矛盾也呈上升之势。
我们不断地看到群体性上访事件,数百名被拆迁人围住政府大门抗议,我们也看到被拆迁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惜伤害自己的生命。
这一幕幕令人心寒的情景与我们的和谐社会是多么的不和谐,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动荡,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要知道“财产对于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是会失去理智的。
”党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解决这些不和谐的因素,确认拆迁是民事行为将有益于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重庆“钉子户”事件争执的一个焦点,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
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这个原则要能够落实,前提必须是对公共利益做相对精确的界定。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2]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主要有:《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物权法是否应当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许多学者认为,鉴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征地拆迁,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所以,物权法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以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