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审计意见的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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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结算审计意见的函》
******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贵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已经实施完毕,目前已进入审计结算阶段。按贵公司的要求,我公司派人于2013年12月8日同贵公司委托的审计单位负责审计的人员进行审计核对,发现该审计单位人员的审计结算结果同我公司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人员的审计结算差距较大。贵公司委托的审计单位负责审计的人员在审计核对过程中对我公司提出的意见一概不予采纳,该行为已经不属于审计核对了。该装修工程从验收进入审计程序并出结算结果的期限已经远远超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贵公司通过审计人为压低结算价格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为此,我公司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要求更换审计人员****,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不能担任对我公司的决算审计工作,按法律规定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或由贵公司同我公司共同另行委托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2、对在装修工程验收过程中没有如实测量计算的面积及费用要求给予如实增加并列入审计结果。
3、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一周内予以答复。如上述两条意见贵公司不予采纳,我公司将视为贵公司故意拖延结算时间并拒付工程款。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