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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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

摘要现代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权利不断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董事会掌握和控制了公司,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为了防止董事滥用其日益扩大的权力,平衡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世界各国纷纷强化了对董事义务特别是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经营判断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1 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及判断标准

注意义务是从英美法的判例中引申出来的: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后,若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不为侵害行为或者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但却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那么他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注意义务,那么被告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董事而言,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公司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董事的经营活动给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代表性的表述出现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①怀有善意;②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③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

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因此,总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董事应当诚信的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处在类似的情况下,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职责。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领导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作为总债务人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公

司负责赔偿。”

美国多数州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的善意性;第二,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属于以其合理相信的、以公司最佳利益目的的方式。

综上,衡量董事是否恪尽注意义务一般存在三种标准——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双重标准。近年来,英国和美国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衡量董事是否恪尽注意义务时,已经开始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这样既可保证董事具有较高的整体经营管理能力,又能督促那些有特殊识别能力的董事竭尽全力服务于公司。主客观双重标准似乎是法律发展的方向。

2经营判断规则的引入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也要承担经营失败的危险。董事作为经营决策的中心,其经营决策行为意义重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董事充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仍

然可能作出错误的商事判断,给公司带来损失。为实现公司利益与董事利益之间的平衡,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概括出一项“经营判断规则”,试图在一般的经营管理失误和法律上的经营过失责任之间划出界限,即公司董事在做出一项商业经营判断和决策的时候,以董事未违反职责为假定前提,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董事就不会因为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营业判断规则的最本质的特征。但是经营判断规则也有独特的适用要件:①经营判断规则只保护董事的商业决策行为,只有董事的积极的商业经营行为才能得到保护,单纯的消极行为不作为以及非商业经营行为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②董事与作出的商业经营行为无利益关系且具有独立性。经营判断规则不保护与交易有利益关系或因该交易对自己有利而缺乏独立性的董事。③董事作出的应依据合理充分的信息为基础做出经营决策。④董事作出决策时应当善意,不仅指主观上善意,在客观上决策也应当是理性的,不理性的决策同样不能受到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

3董事的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如果董事的错误决策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股东经常以董事违反了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认为董事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而董事则很有可能拿起营业判断规则这一法律武器去应对。这种情况下,董事的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经常会发生冲突或者联系,导致二者之间经常容易产生混淆,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董

事的注意义务是董事的行为标准,目的是指导董事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何行事,要求董事进行知情决策、合理决策;而经营判断规则则是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其推定董事的行为正确,在不干预经营决策的基础上,限制对董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董事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职责被概括区分为决策行为和非决策行为,董事在进行特定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特定的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不仅仅发生在董事进行商业决策的时候,董事进行非决策行为也可能违反注意义务,但是经营判断规则作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时候,只是适用于董事的决策行为,而对于非决策行为则要适用合理性标准,不允许其利用经营判断规则进行免责。

4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体制不断完善和快速发展,尤其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们的公司制度正在经受着经济全球化的考验。我们只有对公司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不断地优化和调整,才能不断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保护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方面的利益。然而董事作为经营决策的中心,其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规范董事的行为,对董事的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与完善,从而使其更好地满足现代公司发展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新秩序。

参考文献

[1]宋璐.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

[2]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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