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合集下载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论文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论文论文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论文摘要: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董事义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的不断发展完善对公司、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演变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实施行为时应达到一定的标准的义务。

它要求董事在管理公司业务时,应当尽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在同样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积极谋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的注意义务包括勤勉、注意、技能三个方面的内容。

董事的信义义务主要源自信托法。

在维多利亚时期,董事是一般性的官员,他们基本上是为公司服务并获得费用,这与当前的非执行董事有相似之处。

在19世纪,公司董事的职责主要基于以下事实,即董事一般是兼职的,定期参加公司的会议,可以将其职责委任给他人,可以信任其下级。

董事身份似乎代表特定的社会阶级,因此他们经常因其阶级属性而被任命为董事,而不是因为其能力或技能。

早期的很多公司未经官方登记和确认,属于自由设立,而当公司未注册也未获得官方确认,而是由协议契据所设立的时候,该契据规定董事是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受托人,由此,法院规定其承担此严格的义务标准。

从这一点来看,董事就是受托人,因此要求其承担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是完全适当的。

但随着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越来越多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登记设立,而不是按照信托协议设立,而且,董事从最初的非专业化转化为越来越专业,董事对公司管理的参与也越来越积极。

人们开始认识到董事地位与受托人相似甚至相同是一种不明智的解释和不完善的理解。

而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董事被期待从事积极的商业经营。

但董事从事的各类商业活动有可能会偏离股东的最大利益,甚至是明显的错误决策。

因此,为了将董事的行为约束在一定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防止其滥用自己的权利而损害股东的利益,法律开始确认董事的注意义务。

从这一点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是董事不同于受托人的根本之处,也是公司法独立发展出来的董事义务制度,而不是从信托法中借鉴过来的内容。

略论公司董事的义务

略论公司董事的义务

略论公司董事的义务作为一家公司的高层管理者,董事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需要对公司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同时也需要保证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公司董事的义务的略论。

1. 义务概述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人员,董事的义务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法律法规:董事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不受到任何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2)维护公司利益:董事需要尽职尽责,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做出贡献,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股东权益,保证公司持续稳健的发展。

(3)谨慎经营:董事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做出经营决策,并谨慎处理公司的资金、债务、资产等事项,保证公司的经营风险可控。

(4)监督管理:董事需要对公司的管理和业务运营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5)保密义务:董事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防止泄露和滥用。

2. 具体义务在履行上述义务的过程中,董事还需要承担一些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1)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需要根据公司的需要和决策要求,定期召开董事会议,主持会议,并与其他董事共同作出决策。

(2)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董事需要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为公司提出发展方案和实施计划,推进公司的发展进程。

(3)审批公司管理方案:董事需要审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方案,确保公司的管理体系完善和运转顺畅,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

(4)审核公司财务报表:董事需要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财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财务运作合法合规。

(5)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董事需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包括并购、资产重组、上市等,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行动符合公司利益和市场规律。

(6)制定公司管理层人事政策:董事需要制定公司的管理层人事政策和方案,并对管理层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能力足够、合格和稳定。

独立董事注意义务及其责任机制研究

独立董事注意义务及其责任机制研究

独立董事注意义务及其责任机制研究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目标是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股东权益,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作为独立董事,他们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为公司提供专业和客观的建议。

因此,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机制。

本文将探讨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其责任机制。

首先,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是重要的。

他们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应确保公司管理层和其他股东平等对待,避免损害一些特定股东的利益。

他们应以公正和客观的态度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制定过程是公平、透明且不偏袒任何一方。

2.监督公司管理层: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进行监督,以确保决策符合公司的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他们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保持关注,并且能够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

3.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独立董事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他们应确保公司的决策能够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最佳实践进行决策。

4.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独立董事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和诚信度。

他们不应参与违法违规的行为,也不应利用自己的职位获取私利。

其次,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是重要的。

责任机制可以确保独立董事履行他们的注意义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责任机制:1.提名和选举程序: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应该公平、透明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他们应该由股东进行提名,并由股东投票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选举结果应及时公告,以确保公众对其背景和资质有足够了解。

2.独立董事会议:独立董事应定期召开董事会议,讨论公司的重要事项。

会议应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且独立董事的意见应被充分听取。

此外,会议纪要应准确记录,并对决策的理由进行详细的说明。

3.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独立董事履行他们的注意义务。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合规部门等,对独立董事提供专业支持和监督。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3、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部分独立董事 可能存在“花瓶”现象,即不能真正发挥监督和参谋作用。其次,由于信息不对 称和专业知识不足,独立董事可能难以准确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此 外,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也需进一步加强,部分独立董事可能存在会务出席率不 高、审议事项不充分等情况。
案例回顾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许多涉及董事注意义务的案例。其中,某些案例涉及 董事未尽到谨慎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给公司和股东带来了损失。例如,某公司董 事在决策过程中未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导致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另 一个案例涉及某公司董事在明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最终 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这些案例表明,董事在履行注意义务时稍有疏忽就可能 给公司和股东带来严重后果。
3、提高董事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董事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此外,董事应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 确保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稳健发展。
4、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加强内部 审计和合规监督。董事会应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要求管理层及时纠 正内部控制缺陷。
董事的注意义务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董事对公司的各项事务保持足 够的和了解,以确保其能够作出合理的决策;二是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诚实守信原则。这些要求体现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 受托责任,也是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础。
实践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和探讨,提出以下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实践建议:
1、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 保所有重大决策都经过充分讨论和谨慎评估。同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和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和发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以增强董事会在决 策和监督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此外,应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协助 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

董事注意义务之标准探讨

董事注意义务之标准探讨

董事注意义务之标准探讨【问题的提出】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比较抽象的义务,因而需要对其标准作出合适的界定。

鉴于我国公司法未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作出任何规定,而《民法通则》也无委任的规定,《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亦无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之注意义务程度的规定,故董事注意义务之标准已成为困扰司法的立法漏洞。

本文试探讨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为将来修订公司法、弥补这一立法疏漏提供一点参考。

【正文】董事的注意义务,系英美法系所称,是指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董事的注意义务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简称“善管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产生的根源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委托关系或信托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管理义务(Management Duty)。

其含义是董事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应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董事履行其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他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比较抽象的义务,因而需要对其标准作出合适的界定。

标准定得过宽,则会虚化该义务,挫伤有良知的董事进一步改善经营并提高经营水平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但是,标准过于苛刻也不行,因为市场风险乃客观存在,根本无法要求董事在经营过程中万无一失。

各国具体的判断标准仍有所不同:美国各州公司法对董事的善管义务采取了较为一致的标准。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30条规定,董事履行其职责应当:(1)怀有善意;(2)以一个普通智者在类似情况下应有的谨慎去履行职责;(3)依照他能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英国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董事注意义务之衡量采取客观标准,法庭很少裁定董事对违反公司注意义务负有责任。

在英国众多的衡平法判例中可发现,所谓“合理的注意”通常采用三类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应采取主观标准,看其是否尽了自己最大努力;对于具有所涉及事务专业资格或经验的非执行董事,应采取客观标准;对于具有专业才能并依照雇佣合同受聘的执行董事,通常适用更严格的推定知悉原则,推定合同中存在某种漠视条款:对于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的受聘董事,适用客观性标准。

《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研究》

《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研究》

《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与股东、员工、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互动。

因此,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尤为重要。

其中,董事的忠实义务是公司法中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为个人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本文将针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二、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及含义董事忠实义务源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司应追求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这一原则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时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强调董事对公司忠诚的责任,即要求董事不得与公司的利益产生冲突。

其具体含义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2. 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3.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5. 履行其他基于诚信原则的义务。

三、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事忠实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条款。

2. 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对董事履行忠实义务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董事存在违法行为。

3.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违法成本较低。

四、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立法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细化法律法规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标准和法律后果。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内外部审计制度等。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董事履行忠实义务的监督力度,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3.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论董事注意义务

论董事注意义务

论董事注意义务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一种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而公司作为一种私法上的主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参与经济生活,实现其私法自治。

公司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的管理机关,掌控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

董事会控制了一个公司相当一部分的经营活动,一个公司的发展必然与董事会成员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规定之具体详细相比,关于董事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的制度供给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一系列关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其中涉及董事及高管人员挪用资金,公款私存,自我交易及竞业禁止等相关内容。

这使得董事在参与公司业务运营的过程中,出现违反忠实义务、以权牟利的情形得以类型化。

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没能发挥董事注意义务的真正价值。

综上所述,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对董事注意义务的渊源进行了说明,然后对这一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解释,最后将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进行了区分。

第二部分则对违反注意义务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分析了注意义务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内容。

第三部分对注意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分析总结英国法、美国法、及台湾法律中有关注意义务的内容并分析说明我国的立法现状。

第四部分则通过指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注意义务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对于董事注意义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分别是明确董事注意义务内容的具体规定以实现构建对注意义务评价的客观标准,对经营判断规则加以借鉴从而建立对注意义务减轻的机制。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制度摘要:纵观现代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大都由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对内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无法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成本问题,很容易产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主要对董事等高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董事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一、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注意义务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要求董事像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要求具有一定专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事物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

但董事注意义务和判断标准充满了弹性,在确定董事的注意义时对”合理”、”谨慎”的界限并不明确,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要求。

(一)英美法系在判例法上,英国曾经先后出现过三种标准: (1)主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在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情况下,才被视为达到了合理的注意程度; 即根据董事个人的智识状态和能力水平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其是否符合董事职位的要求在所不问。

(2)客观标准。

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达到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才被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

(3)主客观相结合标准。

该标准先后体现在《英国1986 年破产法》第214 条第四款和《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174 条,以客观标准为最低标准,即董事应当表现出处于类似地位的合理勤勉之人与其被合理期望具备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相符的谨慎、技能和勤勉; 对于超出前述水平的董事则辅以主观标准,根据他们实际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判断。

(二)大陆法系德国法采取客观标准,其《股份法》第93 条规定,董事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应”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之注意”。

德国学者指出:”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的,而且应该根据其最典型的特征来确定: 它既取决于正常企业管理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要求,又取决于在具体情况下对相关知识和精力投入的正常要求。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强化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很不完善。

本文主要是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分析董事义务产生的法理基础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公司立法上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规定的思路。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董事义务的产生基础和基本分类的研究。

主要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上以及法理学、民法、公司法理论分析董事义务的产生基础。

同时认为董事义务的基本分类是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理论上有必要将两者区分开来。

第二部分是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的研究。

在对两大法系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例进行介绍和比较的基础上,认为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包括技能义务、谨慎义务、勤勉义务和监督义务。

第三部分是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的研究。

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对注意义务的不同判断标准进行了评价,归纳了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救济方式和与注意义务相关的责任免除情形并进行了评价。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公司立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

评价了我国公司立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认为我国公司立法实际上已经规定了董事注意义务,但是比较粗疏,缺乏对注意义务的一般性和原则性规定,对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也没有规定。

在立法上完善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不仅是理论上的逻辑要求,而且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对注意义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在判断标准的选择上,提出“修正的综合标准说”。

同时对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和董事责任的追究提出了思路。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公司立法上注意义务的配套机制的研究。

论述了通过健全激励机制和诉讼机制,来保障注意义务能得以履行。

与激励机制相对应,注意义务属于约束机制的范畴。

在激励机制的构建上,应坚持“三个结合”,同时选择恰当的激励方式。

健全的诉讼机制一方面可以保障董事在违反注意义务时责任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从反向上促进董事注意义务的履行和实现。

论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

论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

论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中文独立董事注意义务是指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达到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要求的标准的义务。

独立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两者在产生的基础、义务的本质和要求、是否适用商事判断规则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同时,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注意义务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兼职性的特点在产生的理论渊源、制度功能、义务性质方面存在差异。

根据独立董事职能的性质,独立董事注意义务分为监督类义务与战略参与类义务。

一方面,按照是否涉及独立董事的专业判断,监督类义务可分为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两方面。

独立董事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履行其职责。

实体监督要求独立董事对违法违章的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提出实质性异议。

程序监督仅要求其从事相应的程序行为,如出席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作述职报告等。

另一方面,战略参与类义务是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战略管理经营决策中应履行的义务的总和。

与监督类义务相比,战略参与类义务不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注意义务,履行该义务是为了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监督类义务。

至今,独立董事履行注意义务应该遵循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在主客观相结合标准的情况下,客观标准是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时的最低标准,要求其达到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普通独立董事所尽到的注意。

主观标准是在个人能力高于行业水平时适用。

主客观标准将二者有效结合,弥补了单纯主观标准和单纯客观标准的缺陷。

独立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宜采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仅产生一项统一的请求权,公司可自由选择。

在明确责任的同时,还须对独立董事给予适当的论文保护,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中来。

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主要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章程、商事判断规则、时效和责任保险这几种途径实现对独立董事责任的保护。

目前,独立董事注意义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制度层面的问题主要有:我国对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对独立董事履行注意义务应采取的标准没有规定以及对独立董事责任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备。

董事的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谨慎、勤勉、尽职尽责,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合理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做出最佳的决策。

具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

2.审慎决策:董事应当审慎决策,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避免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透明。

4.维护公司资产安全:董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防止公司资产被侵占、挪用或者流失。

5.保证公司运营合规:董事应当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防止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

6.履行职责:董事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决策、签署相关文件等。

7.保守公司机密: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防止泄露或滥用公司的商业机密。

总之,董事的注意义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本 文 旨在 探 索 注 意 义 务 制 度 的应 有 科 学 确 立 , 对 ( 法 常 将 此称 为 “ 理 谨 慎 ” 其 衡 量 标 准 是 一 普 并 立 合 ,
完 善 我 国相 应 公 司 立 法 提 出建 议 。

通 人 在 该 情 况 下 , 自 己利 益 行 事 时 被 期 待 其 应 具 为
相 同业 务 类 型 的不 同 公 司 之 间 , 司 董 事 的 义 务 有 而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亦 通 过 成 文 法 及 相 关 司 法 判 例 调 公 所不 同 , 如 , 一 事 务 在 甲公 司 交 由 经 理 或 其 他 整 注 意 义 务 问题 ,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公 司 法 第 3 9条 例 同 如 0 “ 以其 认 为 最 符 合 公 人 员 处 理 , 在 乙公 司 却 需 由董 事 加 以解 决 。 公 司 规 定 : 公 司 董 事 应 该 出于 善 意 , 而 所经 营 的 业 务 越 广 泛 , 必 要 交 由经 理 、 计 师 及 司 和 股 东 利 益 的 方 式 , 有 会 以一 个 通 常 审 慎 之 人 在 类 似 其他 公 司 职 员 处 理 的 事 务 的 数 量 更 多 且 更 为 重 要 。 情 况 下 应 有 的 小 心 谨 慎 履 行 其 作 为 董 事 , 括 任 何 包
判 断 上 的 失误 承 担 责 任 。 ( ) 事 并 不 负 有 对 公 司 3董 在 英 美 法 中 , 时 认 为 董 事 处 于 受 托 人 的 地 事 务 给 予 连 续 关 注 的 责 任 。 董 事 的 义 务 具 有 间 歇 有 位 。 但这 并 不 是 通 过 与 执 行 婚 姻 授 产 协 议 或 遗 嘱 性 的 性 质 , 在 定 期 的 董 事 会 议 以及 任 何 他 被 任 命 并 之 受 托 人 所 承 担 义 务 相 类 比 的 方 法 来 表 明 董 事 的 的 董 事 会 下设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予 以履 行 。 董 事 不 被 义务, 因为 两 者 之 间仍 然 有 较 大 的 不 同 。 董 事 处 于 要 求 参 加 全 部 此 类 会 议 , 管在 任 何 他 合 理 地 能 够 尽

我国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我国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我国董事信义义务研究随着公司治理体系的改革,董事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管理者,在公司的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董事作为公司及其股东的代理人,理应一心一意的为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董事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情况,这给公司带来巨大的代理成本。

为了解决这一代理成本的问题,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发展起来,其旨在规制和约束董事的行为,使其必须为了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而积极努力的履行职责。

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已相当完善,而纵观我国的此项制度,却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在我国2005年之前的《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信义义务的制度的规定非常少。

直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董事信义义务纳入法律的范畴,才得以使有关董事义务规定空白的时期成为历史。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完善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基础上,也增加了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其存在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这不能否定其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于注意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缺乏司法审查标准,受益人的范围较窄,没有引入诚信义务等,这些不足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操作性的困境。

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构来加以解决。

为了研究这些问题,本文除绪论和结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二章主要对董事信义义务制度进行了梳理。

此部分将对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做出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在论述董事信义义务的起源、发展、完善之余,指出董事信义义务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下的重要价值。

第三章主要对商业判断规则进行了理论梳理。

此部分在对商业判断规则进行梳理的同时,指出了董事信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为我国吸收和引进商业判断规则提供必要性基础。

第四章主要对英美国家因实践的发展而对董事信义义务的有关内容做出的重要改革和实践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

希望能为我国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在发展完善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提供有益的经验。

董事注意义务与董事过失研究

董事注意义务与董事过失研究

董事注意义务与董事过失研究随着过失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各国《民法》倾向于以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判断过失标准。

我国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中勤勉义务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与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是何关系,董事的过失以及过失程度应该如何判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文从英美法与大陆法比较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进而完善《公司法》第148条董事注意义务的可操作性、系统性与逻辑性。

一、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与过失判断《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解释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的:“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只有当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1}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通过判例形成的。

德国通过枯树案、撒盐案和兽医案等逐步形成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任何从事特定职业活动并提供服务于公众的人,均负有一般的担保一个事物有序进行的法律义务,这种通过职业活动或营业活动而产生的具有特殊性质的一般法律义务,即为注意义务,可统称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2}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普通法的损害赔偿之诉令状,但直到1883年的Heaven v. Pender 案中,注意义务才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成为普遍性的义务,“在一般人都可以立即认识到若不实施普通注意和技能即有可能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害危险的情形下,行为人必须承担起尽普通注意和技能避免这种危险的义务”。

{3}随着过失判断标准的客观化,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过失”、“视为过失”或“推定为过失”上有所区别,但效果上是一致的,可以说是以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或“合理人”的注意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

论现代公司之董事注意义务

论现代公司之董事注意义务

论现代公司之董事注意义务摘要现代公司经营模式由原来“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化,导致公司股东权力的弱化和董事及董事会权力的不断膨胀,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董事和公司之间的权益冲突,强化和规范公司董事的信托义务与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信托义务的规定很不具体。

文章通过介绍美国公司法上的相关判例,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和探讨。

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规定的思路。

关键词代理成本;注意义务;商业判断规则一、现代公司之权力归属变迁(一)代理成本之负担——董事会中心主义立法模式。

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日益激烈,要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工作。

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权力的归属在不断变迁:股东不断把公司管理中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力下放给执行机关。

这一点在股份有限公司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现代各国公司立法已经逐渐摒弃股东大会权限的万能主义,在缩减股东大会权限的同时加强董事会的权力、地位及责任,因而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已成为立法的发展趋势。

而在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里,更是出现了由“董事会中心主义”向“经理层中心主义”的转变。

无论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还是经理层中心主义,必然导致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程度不断加大,而随之带来的一个负面影响就是代理成本的不断增大。

所谓代理成本就是董事可能会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而置股东的利益于不顾。

股东的目标是使公司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得股东个人利益增加,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成员也就是为了让他们能以自己的专业化实力去实现这个目标。

但是被选举出来的董事在受人之托后是否能忠人之事,这就要打上一个很大的问号了。

因为董事也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比如:第一,增加报酬,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报酬,如工资、奖金,提高荣誉和社会地位等。

第二,增加闲暇时间,包括较少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里较多的空闲和有效工作时间中较小的劳动强度等。

第三,避免风险。

经营者努力工作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他们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不确定性,经营者总是力图避免这种风险,希望付出一份劳动便得到一份报酬。

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是公司的时代。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态,而董事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

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日益膨胀,相应地董事的义务必须加以强化。

董事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注意义务,这是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必然要求。

第一部分董事的义务和注意义务董事的义务是指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和受信托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

尽管董事是由公司股东会所选任,但股东会属于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并不能代表公司这一整体。

所以说,董事只对公司而非对个别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负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尽管学者对董事法律地位的认识和观点不尽一致,但对董事义务的认识都十分相近,这也是两大法系国家公司立法的共同点之一。

基于董事与公司的“委任关系”和“信托关系”,一般来说,董事对公司具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方面义务。

注意义务又称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物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作为受托人,必须谨慎小心,而不是漫不经心得司其职务的义务。

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有“诚意”,并且必须像在相似处境下,“谨慎的普通人”一样审慎地尽职,必须以自己认为对“公司最有益”的方式忠实地履行职责。

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产生的根源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委任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管理义务。

其含义是董事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董事履行其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他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作为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司管理机关,享有法律、章程及股东会所授予的权力处理全公司所有的业务,左右着公司的命运,其地位十分重要突出。

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在公司治理中,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可以说是现代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所关注的重点。

这不仅提高了董事在公司中的作用,而且对其行为的各种研究也应运而生,股东为了提高公司经营能力而聘请专业的董事进行经营以提高公司竞争力,同时,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各个国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制度作为对董事行为的约束。

董事的义务在理论上被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被称作“软义务”,而忠实义务则被称为“硬义务”,两种义务的目的都在于让董事能够适度谨慎的为其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公司的发展,西方国家关于董事的义务制度已经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然也从整体上对董事义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是在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上却过于原则,在关于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取向上也举棋不定,而且缺乏可操作性,从整体上看,现行的《公司法》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并没有和忠实义务一样保持系统性。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本文从董事义务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和经验,分析和研究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现状,并从中得出启示,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建议,故本文的结构主要是以下的安排:第一部分介绍了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基本理论,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意义。

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关于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启示。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不仅包括《公司法》现行的规定,而且还有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指出我国公司法中现存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本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上提出了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以求我国的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制度得到完善和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
摘要现代公司的经营模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权利不断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董事会掌握和控制了公司,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为了防止董事滥用其日益扩大的权力,平衡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世界各国纷纷强化了对董事义务特别是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经营判断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1 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及判断标准
注意义务是从英美法的判例中引申出来的: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后,若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不为侵害行为或者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但却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那么他需要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注意义务,那么被告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董事而言,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公司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董事的经营活动给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的代表性的表述出现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义务时必须:①怀有善意;②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行义务;③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
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

因此,总结来说,董事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董事应当诚信的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处在类似的情况下,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职责。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领导公司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

违反其义务的董事会成员应作为总债务人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公
司负责赔偿。


美国多数州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认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的善意性;第二,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属于以其合理相信的、以公司最佳利益目的的方式。

综上,衡量董事是否恪尽注意义务一般存在三种标准——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双重标准。

近年来,英国和美国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衡量董事是否恪尽注意义务时,已经开始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这样既可保证董事具有较高的整体经营管理能力,又能督促那些有特殊识别能力的董事竭尽全力服务于公司。

主客观双重标准似乎是法律发展的方向。

2经营判断规则的引入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也要承担经营失败的危险。

董事作为经营决策的中心,其经营决策行为意义重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董事充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仍
然可能作出错误的商事判断,给公司带来损失。

为实现公司利益与董事利益之间的平衡,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概括出一项“经营判断规则”,试图在一般的经营管理失误和法律上的经营过失责任之间划出界限,即公司董事在做出一项商业经营判断和决策的时候,以董事未违反职责为假定前提,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董事就不会因为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是营业判断规则的最本质的特征。

但是经营判断规则也有独特的适用要件:①经营判断规则只保护董事的商业决策行为,只有董事的积极的商业经营行为才能得到保护,单纯的消极行为不作为以及非商业经营行为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

②董事与作出的商业经营行为无利益关系且具有独立性。

经营判断规则不保护与交易有利益关系或因该交易对自己有利而缺乏独立性的董事。

③董事作出的应依据合理充分的信息为基础做出经营决策。

④董事作出决策时应当善意,不仅指主观上善意,在客观上决策也应当是理性的,不理性的决策同样不能受到经营判断规则的保护。

3董事的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如果董事的错误决策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股东经常以董事违反了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认为董事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而董事则很有可能拿起营业判断规则这一法律武器去应对。

这种情况下,董事的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经常会发生冲突或者联系,导致二者之间经常容易产生混淆,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


事的注意义务是董事的行为标准,目的是指导董事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何行事,要求董事进行知情决策、合理决策;而经营判断规则则是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其推定董事的行为正确,在不干预经营决策的基础上,限制对董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董事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职责被概括区分为决策行为和非决策行为,董事在进行特定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特定的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不仅仅发生在董事进行商业决策的时候,董事进行非决策行为也可能违反注意义务,但是经营判断规则作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时候,只是适用于董事的决策行为,而对于非决策行为则要适用合理性标准,不允许其利用经营判断规则进行免责。

4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体制不断完善和快速发展,尤其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们的公司制度正在经受着经济全球化的考验。

我们只有对公司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不断地优化和调整,才能不断地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保护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方面的利益。

然而董事作为经营决策的中心,其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规范董事的行为,对董事的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与完善,从而使其更好地满足现代公司发展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新秩序。

参考文献
[1]宋璐.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
[2]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