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责任保险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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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摘要]责任保险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本文在对我对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责任保险;风险控制;保险公司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Abstract: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signal of social progress and the advanced stag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The essay points out the way of developing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 risk control;insurance company

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责任保险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使公民在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责任保险涉及专业服务、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经济社会领域,覆盖面广,保障范围宽,具有很强的公众性和社会管理功能。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给予了责任保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发展阶段和法制体系下, 我国责任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一)规模小, 发展程度低

从1979 年恢复责任保险业务至今, 我国责任保险仅经历了二十多年, 时间短, 规模小, 发展程度较低。从险种方面看, 我国虽然已经先后设计开发出包括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数百个险种, 但发达国家已达上千种; 从保费收入方面看, 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4%多, 远低于15%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 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则达到了40%左右; 从损害赔偿方面看,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通过责任险给予的损害补偿达到40%左右, 而我国仅为1%左右, 责任保险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

(二)产品供给不足, 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力小

责任保险全面开展并独成体系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险种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传统险种上,职业责任保险虽也有推出, 但都没有推广开。责任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市场空白点多, 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渗透力小。而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责任保险产品种类齐全, 已覆盖到产品、公众、雇主、医疗、职业等各个层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形成独立的市场体系。

(四)各险种发展不均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发展相对较为迅速; 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都严重不足。

(五)赔付率居高不下, 盈利能力弱

近年来, 我国责任保险呈现高风险的特点, 尤其是职业责任保险, 有些险种的赔付率超过100%, 保险公司几乎无利可图, 许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兴趣都不大, 有些公司甚至对其望而却步。

二、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同时也意味着潜力巨大, 但真要将潜力变为实际的发展动力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法律层面上,制度体系不健全

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 是一种法律的创造, 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环境紧密相连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责任保险较发达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雇主责任法、职业责任法等。我国虽然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涉及到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并已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但尚未颁布针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独立法规, 如《产品责任法》、《雇主责任法》、《环境责任法》等, 不能系统、完整、具体、清晰地表达相关损害赔偿责任。而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 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 责任保险也才能因此产生和快速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缺乏科学的统计预测,费率制定不合理

保险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累积各种风险数据以及核保核赔的统计资料, 为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研发提供一个完备的数据库。而我国责任保险起步晚, 经验少,各类赔偿制度的历史统计资料严重不足, 不能进行科学的统计预测。因此, 许多保险公司在开发责任险产品时, 片面借鉴国外的经验和统计数据, 脱离国内责任风险的实际情况, 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研发出的新产品市场认同度极低, 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转嫁责任风险的实际需要。此外, 有些险种比如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制定缺乏科学的依据, 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严密、科学的测算, 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予以确定, 导致许多保险公司在险种推出后因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而逐渐放弃承保。

(三)市场层面上,责任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责任保险涵盖面非常广泛,但目前各大公司销售的责任险品种非常有限。虽然不少公司也开发了不少新型产品,如职业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等,但真正形成规模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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