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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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摘要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也逐渐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不足以救助高校频发的大规模侵权受害者,而将责任保险机制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有助于校园秩序的稳定与维护,有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高校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关键词高校群体性事件大规模侵权风险社会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林杰,大学本科,法学学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85-03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是一个与社会有着紧密联系却又有不同于社会的特殊社区,近年来更是突发事件高发之地。近几年各地高校相继发生大规模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如2006年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2008年上外虹口校区发生中日学生暴力冲突事件、2009年湖南湘乡中学踩踏事件、2009年全国部分高校“甲流”爆发事件以及部分高校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这些事件不但严重损害高校师生的人身权益,而且也严重影响我国高校的发展
与稳定。目前我国高校突发事件与大规模侵权的管理机制主要以行政途径为主,很少适用法律机制。鉴于高校学生突发的大规模侵权事件逐年增多、情况日益复杂、处置预案不完善、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处置成本攀高等困境,本文尝试从分析高校的大规模侵权之风险入手,以期构建立一套初步的高校大规模侵权的责任保险机制,以期高校大规模侵权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
二、高校群体性事件中的大规模侵权
(一)高校群体性事件与大规模侵权的内在关联
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生源更加复杂化,办学受社会因素影响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并且呈多发性趋势。这类高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可分为由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人身安全类、以及学校管理等引发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是人为,也可能是社会原因引起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严重破坏,危及高校师生人身和财产权益。上述这类高校群体性事件包括了侵害人、被侵害人、损害事实及被侵害的几大社会关系,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侵权法的研究范畴。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损害具有侵权的范围广泛、受害者数量众多、司法救济困难等共同点,在理论上可将其纳入大规模侵权研究范围。纵观现有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法,往往是行政处理或民事和解了事,难以看到在大规模侵权之后的损害救济制度的应用。大规模侵权对高校安全
与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是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发生/也为侵权法的功能和对大规模侵权事故进行法律规范提供了检讨机会。因此有必要研究大规模侵权的损害救济问题,有必要研究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问题。
(二)大规模侵权的基本内涵及侵权法上之因应
在美国侵权法中,大规模侵权又称“mass torts”,其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无明确的内涵或外延,而仅能对其进行大致的描述。豍德国著名学者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将其定义为为:“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的损害事实的发生。”豎我国学者杨立新认为大规模侵权意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
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更好地进行预防和惩罚,来保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豏简而言之,大规模侵权就是造成多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可以是单一行为,也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所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可说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该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仍然在侵权行为的一般定义之中,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适用范围。一传统的普通个体的单一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如下特征:受害人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豐、发生原因往往具有同一性或同质性、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豑、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复杂性、损害后果严重且赔偿数额巨大、直接影
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大规模侵权主体一般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体等。总之,需要从侵权案件数量、受害人数规模、损害赔偿惩罚性等方面来综合考虑,才能对大规模侵权的内涵有较好把握。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宿舍火灾、食物中毒等大规模侵权事件突发且日趋频繁。这类高校大规模侵权事件对传统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特别是以单一损害赔偿为主的侵权法律制度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冲击,而大规模侵权确实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单独规定的一类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因此单一的损害赔偿理念不足以应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大规模侵权已成为风险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极端产物,尤其是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多元化救济方式、责任共同构成要件等方面对侵权法构成了冲击。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侵权责任法有必要在坚守既有损害赔偿原则基础上,将风险规制理念渗入到制度与理念创新中,构建责任保险制度可有效救济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加以重视和研究。
三、责任保险制度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
随着我国高校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仅由“加害人承担损失”传统侵权法理念正在逐渐改变,而责任保险则成为侵权法的一种新兴救济方式。一般地,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
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豒它是保险制度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体现了更强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加害人赔偿、政府救济、社会保险等救济机制相比,其可以让大规模侵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与减少风险,也能够为在大规模侵权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受害者提供最直接的经济保障等优势。鉴于已有学者分析了大规模侵权的可保性问题豓,下文将直接探讨将责任保险运用到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问题。根据高校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应科学和谨慎的合理设计保险方式、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从而对发挥其规范社会秩序、节约社会成本等作用。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一般地,责任保险可分为任意保险、强制保险两种方式:(1)任意保险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与自愿性保险相联,属于商业性保险;(2)强制保险基于一国社会经济政策,由政府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故又称为政策性保险。鉴于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采用何种责任保险方式,这会直接影响到该制度的运作与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所以不能单纯的适用强制保险或任意保险。将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是基于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保险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考虑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已经规定大规模侵权损害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赔付责任。豔有学者统计,保险业承担灾难事故比例的国际水平达到30%,而我国只有5%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也切好说明了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