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

合集下载

2023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有答案

2023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有答案

2023年初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属于实体风险因素。

A. 恶劣的气候B. 生病了不去看病C. 电线陈旧不及时更换D. 投保后对作物病害不予防治正确答案:A,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保险监管是指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预期目标而作出的()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A. 监管法规B. 监管原则C. 监管组织机构D. 监管内容E. 监管方式正确答案:A,C,D,E,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交货不到险是指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起,满()仍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任何原因,保险人均按全部损失赔付。

A. 两个月B. 六个月C. 十个月D. 十二个月正确答案:B,4.(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某三资企业老板为其雇员A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第二年雇员A的年薪为12万元,因其工作有可能会危及他的人身健康,保单规定死亡和伤残的最高赔偿限额分别为36个月和48个月的工资,并有免赔额的规定(5天)。

若雇员A的保险费率为5‰,则雇主应预付1200元保费,到第二年期满前时发现实际A的年薪为10万元,问保险公司是否需退钱()。

A. 不需要退钱B. 需退还保费100元C. 需退还保费200元D. 需退还保费400元正确答案:C,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保险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 被保险人B. 受益人C. 投保人D. 保险公司正确答案:A,C,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称为()。

A. 风险因素B. 风险客体C. 风险事故D. 风险损失正确答案:D,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

A. 工程设计人B. 工程承包人C. 工程所有人D. 贷款银行正确答案:B,8.(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利宏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为其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大规模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大规模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大规模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真珊珊【摘要】从特征、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大规模侵权进行了分析。

认为大规模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在很多方面和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对传统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并不能完全且很好地适用于大规模侵权,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一种规制。

%The mass tort is a new kind of tort, it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tort m many ways, and the law about traditional tort can not suit to the mass tort, so there should be a independent rule for the mass tort itself. A preliminary analysis is made for tort from its features, principle of liability and component. The mass tort is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characteristics, principle of liability and elements.【期刊名称】《沈阳大学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4页(P34-37)【关键词】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推定因果关系【作者】真珊珊【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近年来,“大头娃娃”案件、三鹿奶粉事件、“银广夏”案件、“苏丹红”事件、重庆“井喷”事件等大规模侵权事件不断地发生,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重大的损害和巨大的恐慌,同时也聚焦了各界的关注,法学界对此类侵权事件极为关注并引发了讨论。

大规模侵权案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侵权行为。

论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的路径选择——以责任保险为主导的立体型模式

论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的路径选择——以责任保险为主导的立体型模式
权人 人 数 众 多 , 十 人 以上 。德 独有 的法 律特 征 : 一 , 害人行 行为 , 须 第 加 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国 克 里 斯 蒂 安 ・ 冯 ・ 巴 尔 使了一个加害行为或者多个具有 加 害人需 要 对受害 人承 担 民事责 ( hi inVo a) 授 认 为 , 同质性 的加 害 行 为 。第 二 , 述 任 。侵 权法救 济 的后果 是让 加害 C rt nBr教 sa 上 这 大 规模 侵权 并 非 法 律 概 念 , 而是 加 害行 为导致 众多 受害人 并造 成 人 独 自承 担 责 任 , 正 符 合 社 会
1 8 《 海保 险) 0 年 第 1 期 上 ) 1 2 1 1
传 统 的基 本 正 义 观 念 , 行 为 人 加害人在经济上 陷于 困境 。 即
个体 自由外 , 加 注重 保 护 公 共 更
必须为 自己的行为后果 负责 , 这
也体现了侵权法的惩戒功能。 责 但是 , 权 法 解 决 大 规 模 侵 己的过 错 行 为 进 行 赔 偿 , 以 私 势 。从 经济 角度 考 察 , 任保 险 侵 施 从 权具 有很 大 的局 限性 。现代 社会 法 上 的经 济 负 担 , 而 间接 达 到 和专项 基金能 以最 小 的成 本代 价 频繁 出现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与传 对 加 害人 的惩 戒 作 用 , 预 防 类 换取较大 的风险保障, 并 具有显著 的经济 上 的合 理性 和优 越性 。在 统 的侵权 行 为尽管 在基 本方 面具 似 行 为的再 度 发生 。但 是 随着工
选 择

{ 年来, 斤 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 涉及 大量 受害人 的权 利和法 益被 人 身损 害或财 产损 害 。对众 多 受
上 时有 发 生 。如 2 0 0 3年 的重 侵 害的事 实 , 主 张大 规 模 侵 权 害 人并无 具 体 数 量 上 的界 定 , 他 但

浅析大规模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分析案例

浅析大规模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分析案例
" 涟漪效应" 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 往一湖平静的湖水里扔进一块石头, 泛起的水波纹会逐渐波及到很远的地方.这里所说明的问题 是: 一种 危机或后果 很可能引起其它的危机或后果. "三鹿奶粉事件" 发生后, 许多国家纷纷停止从中国进口奶制品, 或者设置更为严格的检验措施.参见 : �欧盟加强检验中国含奶食品 禁进 口婴幼儿食 品� , 载中国食品产业网 � : h : // .f d .c m /n e /g j 01 / 2008 9 279 7 27 8 25 .h m , 2 008 年 1 0 月 20 日访问.
一, 什么是大规模产品侵权 "三鹿奶粉事 件" 引 起人 们对 大规 模产 品侵 权问 题的 思 考.所谓大规模产品侵 权, 是指由 同一 种缺陷 产品 造成的 受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 一) 侵权的发生原因必须是 同一种缺陷产品造成的.大 规模产品侵权行为表现为同一种缺陷产品与大 量分散的 损害 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大规模产品侵权行为 的这一特点 要求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 可以采 取理 论抽象 的方 式, 将成 千上 万的侵权行为提炼为一 个典型 的侵 权行为有缺陷, 缺陷和损害之间是 否存在因果 联系 等方面大大便利对受害人的保护. ( 二) 受害人的数量必须达到 一定的规模.受害人数量的
响, 每 个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有很大的不同, 且损害 有着很大的 不确定性; 单个受害人的 损害程 度并 不影响 对大 规模产 品侵 权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人数的多少将起到重 要影响; 损害后果
害人数量多, 损害数 额大, 有 较大社 会经 济影响 的侵 权行为 . 往往发生 " 涟 漪效应 " , 可 能会影 响到 缺陷产 品生 产者 的生 存, 相 关行业的社会信誉, 甚至会对一个 国家的国际 形象产生 严重影响 , 因此, 大规模产品侵权不 但具有私害性, 还具有公 害性,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 一般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一 般的产品 侵权的 举证责 任分配 问题上, 各国 的做法 基本一致. 在欧洲, 随 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 欧共 体理事会于 1 9 8 5 年 7 月 25 日出台 �关于成员 国有关缺 陷产品的法 律, 法 规和行政规定之协调的第 8 5 / 374 /E E C 号理 事会指 令� ( 以下

校方责任险方案

校方责任险方案

校方责任险方案作为一份校方责任险方案,该方案旨在保障学校的利益和学生的权益,减轻学校在意外事故或责任索赔方面的风险。

以下是该方案的详细内容:一、保险责任范围:1.人身伤害责任:保障学校在校内校外举办的各类活动中,对学生、教职员工和访客造成的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保障学校因疏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职务侵权责任:保障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错误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

二、保险金额:根据学校规模、风险评估和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建议保险金额为学校过去一年的总经费的10%。

三、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学校的规模、风险评估和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计算。

建议将保险费用根据学校的经费预算,列入固定经费的一部分。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续保须在到期前30天内进行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可以续保。

五、保险责任限制:1.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学校相关活动及行为导致的事故和纠纷,不包括学生个人行为和教师在校外的行为。

2.对于学校员工的职务侵权责任,保险仅承担过错责任,不包括故意行为和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索赔流程:1.发生事故或责任纠纷后,学校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学校和保险公司将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

3.对于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索赔,保险公司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七、保险公司选择: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金实力的保险公司,并确保该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八、保险合同:学校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明确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索赔流程等相关条款。

九、宣传和培训:学校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和安全责任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置能力。

十、风险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监测和评估活动风险、加强设施维护和安全巡查等措施,以减少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校方责任险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学校提供一种保险保障,以确保学校在意外事故和责任索赔方面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和法律支持。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研究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研究

2、实践探索的启示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具有以下启示:首先,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范围;其次, 需要建立专业的理赔机构和团队,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最后,需要加强监管力 度,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
四、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 度的完善建议
6、财政拨款:这是最主要的资 金来源之一
7、社会捐赠:可以通过宣传和 推广等方式吸引企业和个人捐助 资金。
8、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等 其他合法收入来源
感谢观看
3、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
目前,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理赔效率和质量还有待提高。因此,需要 建立专业的理赔机构和团队,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受害人 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其维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五、结论与展望
本次演示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通过研究 发现,该制度在分散风险、减轻侵权责任人经济负担、保障受害人权益等方面具 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 进。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进步的不断推动下该制度将会发挥 更大的作用并不断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是一种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减轻侵权责任 人经济负担、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制度。本次演示将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 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 度的理论基础
1、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和赔偿责任的基础法律。在大规模侵权事件 中,侵权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 害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赔偿制度正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通过保险机制 将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分散到多个保险人身上,从而减轻侵权责任人的经济负 担。

试谈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试谈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的赔偿 方式导致企 业破产 、 害人无 法获得 真正的救 济等方 面分析 了大规模侵权 损 害赔偿存在的各 种 问题 , 受 建
议 通过责任保 险制度和 企业专项赔付基金相结合 的方 式来解决这些 问题 。 关键 词 :大规模侵 权 ; 害赔偿 ; 损 责任保 险;企业专项赔付基金
中图分类号 :D 2 . 932
很 快确定 , 随着 受 害人人 数 的多 少 和是 否确 定 引 出的就 是 因果关 系 的证 明 , 一般 损 害赔 偿 中 , 在 由于 侵
权行为只有一个受害人且受害人也确定 , 以在 因果关 系上相对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 而言要容易得 所 多 。由于受 害 人数 量少 且确 定 , 以及 因果关 系容 易 证 明这些 优 势 , 般损 害赔 偿 众多 受 害人提 起诉 讼 时 一

般都会得到法律 的保 障, 而且侵害人对于数额不大的赔偿一般都能承受而不会 因此面临破产 , 这就保
证 了在一般损害赔偿 中受害人能够获得实际的赔偿。但是对 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 而言, 由于存在着 各种问题 , 受害人 的损害赔偿却不容易实现。 1 1 诉讼 困难使 受 害人 的权 益难 以获 得保 障 . 传统 的侵权诉讼 中原被告大都是一对一的模式 , 即一个侵权人和一个受害人 , 现在的侵权法虽然不 局限于一对一模式 , 但是其考虑的是多数侵权 , 即从多个侵权人的角度 出发 的。但是在大规模侵权 中, 由于侵权人 只有一个或者是 同一行业的某一个整体 , 而受害人数量众多 , 所以在大多数这样的案件中受 害人都是无法确定的 , 因此现有 的侵权法对于这类案件在适用上略显不 当; 同时 由于受害人 的人数众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 司法实践对法律的适用亦或是具体个案 中最后 的损害赔偿 的实现 , 无疑都 是为了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 使受害人的受损权利恢复到原来 的状态。而其 中最重要的就是最 终的损害赔偿的实现问题 , 因为即使有完备 的法律 , 并在司法实践 中, 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 但是如果法院

大规模侵权下受害人的救济以侵权人资不抵责为视角

大规模侵权下受害人的救济以侵权人资不抵责为视角

2012年12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Dec.,2012第30卷第6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 Vol.30 No.6论大规模侵权下受害人的救济以侵权人资不抵责为视角宋 超(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摘 要]在当今这个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如何避免大规模侵权下出现侵权人资不抵责而受害者救济无门的情形?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救济建立在侵权人资能抵责的基础上,保险制度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下也只能是连锁违约。

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的出现是对侵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并且建立在侵权人资能抵责的基础上。

而政府的救济,也只是一种临时状态。

面对法律上的救济困难,建立大规模侵权预防基金无疑为一种新的探索。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资不抵责;救济;预防基金[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012)06-0033-032008年,发生举国震惊的 三鹿奶粉事件 仍然让人心有余悸。

该公司的奶粉因氯化氢氨严重超标,致使30万婴幼儿受到损害,数万名儿童出现肾结石或肾衰竭等症状。

[1]对于如此众多的受害者,大部分受害者接受了由政府主导,中国乳协集体执行的一次性赔偿。

根据赔偿方案,患儿的情况分成死亡、重症及接受一般治疗三种。

死亡患儿赔偿金为20万元,重症患儿赔偿3万元,接受一般治疗的患儿赔偿2000元。

[2]2011年康菲石油污染事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损失的价值不可估量。

对于此类大规模侵权行为下造成的受害者权利救济的困难,我国的法律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

一、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面临的困境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国外及我国的学者多有讨论。

德国的克里斯蒂安 冯 巴尔在其 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 一书中将大规模交通事故、环境事故、缺陷产品造成的大规模侵权、大型社会活动中的大规模侵权等归入 大规模侵权 ,并分别情况讨论了在德国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加以调整的问题。

大规模侵权的侵权法嵌入问题研究——以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为中心

大规模侵权的侵权法嵌入问题研究——以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为中心

“ 规 模 侵 权 ” 词 移 译 于 美 国 侵 权 法 中 的 大 一

损害救 济融 入侵权 法规 范 的途径 和具 体规则 。

m as o t ” strs


m s” 指 “ 多 ” “ 规 模 ” “ as 意 众 、大 、 群

众性” “ a n ” ,m s t s 指使众多人受到损害 的侵权行 s0 为。 我国 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 大规模侵权事件 如矿难 、 爆炸等生产安 全事故 、 品药品安全事故 、 食
题 。由多个 法 院介入 同一 侵权 事件 的处理 或者 由某

法院集中受理 , 都会给受案法 院带来极大的案件
管理困难 , 同时会给众多 、 分散的受害人带来极大的 应 诉不 便 。另外 , 大规模 侵权 事件 中 , 在 由于受 害人
众多、 累计 的损 害数额 庞 大 , 侵权 人会 面 临巨大 的赔
害事件 , 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引起 的职工权益受 损事件等 , 些事件虽然符 合 “ 这 受害人 众多” 的属 性, 但因其不具有侵权的性质 , 所以不能称之为大规
模 侵权 。笔者认 为 , 大规 模 侵权 除具 有 侵 权 行 为 的 有 属性 的把握 不仅 有利 于深化 对大 规模 侵权 事件 的 认 识 , 且是 将大 规模 侵 权 损 害 救 济纳 入 现 有 侵 权 而
法 规制 的前 提 。
责任法中的定位 、 如何将对大规模侵权的规制纳入 共 有属性 以外 , 有其 自身 的独特 属性 , 些 特 还具 对这
侵权损害的救济 , 以大规模侵权的特有属性为 出 要 发点 , 充分利 用 现有法 制资 源 , 索建 立大 规模侵 权 探

责任保险逆选择问题研究

责任保险逆选择问题研究

2012年第6期 总第216期 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金融市场】责任保险逆选择问题研究范 玲(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 要]责任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不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还影响了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因此,规制责任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侵权事件以及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被侵害主体,乃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责任保险;逆选择;规制[中图分类号]F840 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86-02 作者简介:范玲(1979-),女,黑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一、引言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将侵权行为人以及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社会化的转移和分散,减轻了上述主体财务负担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它动摇了古罗马法中责任自负的古训,但是在意外事件频发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侵权法律严格化趋势的背景下,责任保险还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日益增长的责任保险参保率即是很好的例证。

然而,我国责任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受到了逆选择问题的困扰,逆选择问题十分突出。

所谓的逆选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在经济学理论上称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更多的是那些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发生概率较高的主体,致使保险公司保单质量堪忧。

二是部分投保人因为有了责任保险的“庇护”而放松了行为的谨慎程度,造成出险概率的人为增高。

对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关系的思考

对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关系的思考

责任保险于 1 9 世纪初期创始于法国,发展至 今已有 1 0 0 多年的历史, 近年来, 随着保险业的发 展, 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学术 界研究的热门问题�有学者认为责任保险制度的存 在会对侵权责任造成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侵 权责任的某些功能, 有的则认为责任保险非但不会 对侵权责任产生威胁, 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相互促 进, 互补, 侵权责任催生了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 的发展又不断地推进了侵权责任的演进� 一, 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概述 侵权责任作为我国一种典型的民事责任, 其产 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 曲折的过程�从 �民法通 则� 中对侵权责任 , 归责原则 , 责任形式等的规定, 直到现在, 侵权责任已经具有了科学 , 完整 , 系统的 体系, 并在赔偿受害人损失 , 抑制损害事故的发生 上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 但是, 随着意外事故的频繁发生, 传统的侵权 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已经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利 益, 这便导致侵权责任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向, 由过 错责任原则逐步向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着转变 �无 过错责任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 用, 但是有时却牺牲了加害人利益 � 这时责任保险 制度的产生, 恰恰迎合了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产生和 发展�责任保险制度将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所有可 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社会分担, 在维护受害人的利 益的同时保护了加害人的利益, 解决了为保护一方
N 经 济与法
对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关系的思考
王绪良
� � � � � � (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 大庆 )
文摘编号:00 (0 ) 0 -00 摘要: 在损害赔偿体系中, 责任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 尤为密切 �关于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之间究竟是一种 怎样的关系, 是冲击还是促进, 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 � 对责任保险和侵权责任关系的理解不清,可导致认定 事实时存在偏差, 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 分析责任保险 与侵权责任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 关键词: 责任保险;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00 (0 ) 0 -00 -0

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

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

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摘要】近些年,大规模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在公众的面前,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学术界对此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

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却还未对大规模侵权进行相应的立法规范,即仍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然而大规模侵权案件出现在生产社会化与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其体现出来的利益需求与保护也是新时代社会公众的要求。

大规模侵权案件相比传统侵权纠纷来说存在着受害人数巨大,诉讼成本高、耗时久,损害赔偿复杂等特点与难点,以至于我们无法忽视它的存在,有必要对其进行针对性研究。

笔者着重把大规模侵权及其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概念、特征等理论层面与立法上的不健全、司法实践的困难、现实中的举步难行等现实实践层面相联系。

通过对已有救济模式的选择,寻找适合我国国情且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途径,以望对我国发展与侵权法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赔偿基金The exploration to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of mass tort in China【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cases of mass tort continue are constantly emerging, which causes the great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and government as well as the study constantly in-depth of the academia. However, the legislation of our laws has not regulated mass tort, thus is still in legislative gap. The cases of mass tort mass tort appear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production and the rapidly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flects the requirements of interest and protection, which are also the demands of public in the new time. Comparing with disputes of traditional tort, the cases of mass tort have many features and difficulties, such as a great number of victims, high-costing and time-consuming lawsuit, complicated damages, etc. which could not be ignored and on which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carry on targeted study. The thesis emphasize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heories of the reasons, concepts, characteristics of mass tort and its damages with the practices of incomplete legislation,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painful lurches in reality. Through the selection of the existing relief patterns, the thesis tries to find the ways which adapt to the Chinese situations and are accordant with the orient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oping the thesis will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and the perfection of Chinese Tort Law.【Key words】mass tort damages relief compensation fund大规模侵权事件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产物,完善的救济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受害人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社会问题,也使侵权责任法的有效实施面临难题,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已不足以使大规模侵权损害中的受害人得到合理的救助,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救助机制的配合共同实现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救济。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有 学 者 主张 , 规 模 侵权 行 为 应属 于特 殊 侵权 大
收稿 日期 :0 l— 4— 6 21 o 2
基金项 目: 系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 本文 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研究” 的成果 之一( 目编号 :L B06 。 项 CS— 11) 作者简介 : (92 张红 18一

)男 , , 湖南耒 阳人 , 国奥斯纳布 吕克大学法学博士 , 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所 长 、 副教授 。
中图分 类号 : 9 3 7 文献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8— 9 1 2 1 ) 4一 15—1 D 2. A 10 6 5 ( 0 1 0 O 1 0


问 题

( ) 一 大规模 侵权 的 内涵界 定
德 国著名侵权法学 者 V nB r o a 教授认 为 , 大规
染、 重大交通事故 、 重大高度危 险作业 、 危险物品致 人 损 害 , 不 包 括 空难 J 但 。朱 岩 副 教 授 认 为 , 规 大
模 侵权 是 基 于一个 同质性 的侵权 事实 在大 范 围 内引 起 众 多受 害人 遭受 不 同程度 的侵 害 , 如产 品责 任 、 环 境 污染 、 工业事 故 、 托 拉 斯 、 券 诉 讼 及 消 费者 保 反 证
发生原 因同一或同质, 救济困难。从我 国法制环境看, 产品责任、 药品责任和环境 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 侵权责任类型。 目前对此种侵权损 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 害救济基金 、 责任保 险、 惩罚性赔偿和
举 证 责任倒 置及 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于此 四种 救 济方 式 而 言 , 法技 术 上 的 可 为之 处 主要 在 于认 定此 类侵 害行

大规模侵权中的责任保险研究

大规模侵权中的责任保险研究
1 0 0 6—0 6 ( 0 2 4—0 0 2 X 2 1 )0 ( 0—0 3 2

第一 、受害人众 多且复杂 。这一特征是我们从外观上识别大规模侵 权事件的主要标志。如 20 年三 鹿奶粉受到 三聚氰胺污染 的事件 中健 08 康受损的婴幼儿数量达到 2 9万人。且这些 受害人分布在 全国甚至世 界 的不同地方 ,这使得在确定受害人人数时很 困难 。 第二 、损害结果严重且具 复杂性 。就人身损 害来说 ,一般 表现为通 过现有 的医疗手段无法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或者直接使受 害人 丧失生 命 ;就财产损害来说 ,一般指 因此而承担的赔偿金额非 常大。其 复杂性 表现在不同的受害人的受害程 度并不相同 ,且不 同类别 的大规模 侵权 表 现 的损害结果 的复杂性也不相 同。 第三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传统 的侵权法中的各种 因果关 系理论都 是将 “ 一因一果” 的理论假设视为前提的 , 虽然在共同侵权中也发展 出 了 “ 因一果” 的因果关系理 论 ,但是 这其 中的原 因和结 果还是有 限 多 的。而在大规模侵权中却不是这种简单 ,比如在美国的石棉案件 中,因 肺癌而死亡的石棉搬运工人并 不一定仅仅是因为搬运石 棉而致癌的 ,还 可能是 因为每天吸烟造成了肺癌。 二、大规模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 )责任承担的形式及分析 一 大规模侵权的产生是有其深层次原 因的 ,我们应当从 其原因人手加 以必要 的规制 ,以期减少大规模侵权 的发生 。但是我们 应清楚这不是一 朝一夕 的事 ,在 以后还可能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 ,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 面对其责任承担的问题。 在现在 , 发生大规模侵权后 ,对受害人 的损失进行救济的方式主要 有由致 害人赔偿 、社会保险 、政府救济、社会捐助和责任保险等 。在这 几种方式 中,由致害人赔偿与传统的侵权理论一致 ,企业是大规模侵权 的第一责任人 , 他们应 当承担责任是毋庸 置疑 的。但是由于大规模侵权 的损 害结果非 常严重 ,仅 以企业的资产来进行赔偿会出现救济不充分 和 不及 时。社会保险也是一种低程度的保障,它只能保障维持受害人及其 家属 的最低 的基本生活 ,这些有限的补偿金额根本不足以满足受害人恢 复身体的需要 , 也无法保障他们能够维持原来 的生活水平 。大规模侵权 的发生可能会影 响一些地 方官员 的执政 业绩 ,故 当今社 会 中很 多情况 下 ,政府会 动用大笔 的财政资金来承担大规模侵权 的责任 ,从客 观方 面 讲 ,这种方式对受 害人 的利益的快速补救是很有 帮助 的,但用纳 税人 的 钱来为企业的不法行 为 “ 买单” 在情理是站不住脚。这就表 明政府救济 这种方式并没有法律 上的根据 。社会 捐助显得很 随意 、非常 的不规 范 , 它是一种社会 自发的行为 ,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从 中得到 的补偿 是很 不 确定的 。责任保险是 指以保 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 险为承保对象 的一类 保

侵权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98个)

侵权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98个)

侵权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98个)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判例)都有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规定,所谓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下面是整理好的关于侵权法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您。

侵权法论文题目一:1、侵权法视角下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分析与优化——以福建省为例2、“公平责任”是否“公平”——以二十世纪新侵权法理论为视角3、近现代侵权法立法模式溯源:罗马法上的私犯与准私犯研究4、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护5、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以医疗损害案件为视角6、卡多佐:侵权法发展史上的标杆式人物7、论侵权法的体系定位8、论侵权法受害人中心主义模式下权利作为损害客体之扩展9、环境质量标准侵权法效力否议——兼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之争10、从美国孩子侵权案例中窥探侵权法中“故意”的概念11、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以侵权法为视角12、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论——以美国法为借鉴13、侵权法视域下纯粹经济损失与基本权利的联结14、保护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范围的界定15、论作为损害赔偿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的恢复原状——以侵权法为中心16、侵权法领域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以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为例17、侵权法的新动向18、我国侵权法中过错与违法的区分19、风险社会治理与侵权法的转型20、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21、论我国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认定机制22、论“被遗忘权”的侵权法保护23、如何撰写一本稳妥的侵权法教科书24、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25、智能汽车的侵权法问题与应对侵权法论文题目二:26、试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27、侵权法与社会化救济——以责任保险为例28、论我国侵权法上“相应的补充责任”29、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30、英国侵权法视野下中国医疗过失的流变与展望31、试论侵权法功能的内涵及其构造32、侵权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以新《侵权责任法》为视角33、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34、侵权法中的权利和利益区分理论思考35、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36、环境污染责任立足于民事侵权法的探索37、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38、赔还是不赔: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救济的困境和出路39、“产品自伤”之侵权法救济路径的检视与选择40、可预见规则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以介入因素为切入点41、浅析英国侵权法下对工程承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42、以损害之名为限制赔偿之实——试论侵权法之完全赔偿原则的自我修正43、欧盟统一侵权法是否可行?44、德国侵权法上的继发性损害类型及其启示45、侵权法上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研究46、论责任保险对侵权法正义基础的影响47、“风险侵权法”的理念及制度逻辑——从对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制度正当性的论证展开48、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49、试论侵权法司法实践对完全赔偿原则的突破与否定50、侵权法上的赔偿酌减制度研究——兼论完全赔偿原则的缓和侵权法论文题目三:51、“相应的补充责任”适用中追偿权问题研究——以《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中心52、特殊体质受害人的侵权法救济——兼评指导案例24号53、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要素分析54、《侵权法》第三十七条适用——废弃游泳池溺亡案件55、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酌减规则5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侵权法的突破57、试论作为侵权法关键词的损害与赔偿58、论侵权法中其他类型的非财产损害59、论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确定性60、论侵权法过错的客观化61、侵权法中债权损害的确立及发展62、侵权法上损害内涵的三维解读63、中国侵权法财产损失的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以比较法的视角为核心64、侵权法课程Moodle平台翻转课堂教学探究65、论侵权法调整范围的扩张66、侵权法信赖原则构建67、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及其适用68、专业人士过失侵权责任论——以普通法系侵权法为视角的实证研究69、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70、侵权法中事务的所属人和行为人责任71、论预防性侵权责任对传统侵权法的挑战72、论影响产品自损侵权法救济的规则——以中美司法实践为视角73、论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功能74、求解侵权法之“戈尔迪之结”——侵权法框架下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思考75、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法之关系侵权法论文题目四:76、强制性标准在侵权法上的司法效用——以产品责任为中心77、侵权法上“机会丧失”规则——以存活机会丧失为视角的探讨78、法学双语教学中的案例研讨方法刍议——以英美侵权法为例79、论刑法与侵权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80、侵权法中可预见性标准的基本功能及其比较81、美国侵权法中针对共同侵权人的权利放弃制度研究——以Cox诉Pearl Investment Co案为视角82、侵权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83、合流与分野:论刑法与侵权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84、侵权法上假设因果关系探析85、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适用86、大规模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机制研究——以美国侵权法为借鉴87、论侵权法填补损害功能的实现路径88、侵权法与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89、论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法的冲击90、美国侵权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其启示91、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侵权法的融合92、“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93、论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行为94、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95、我国侵权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证立与实现96、论侵权法的基本定位97、侵权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思想与技术98、环境污名损害的侵权法证成与类型构造——以域外经验为借鉴。

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诉讼司法裁判的影响

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诉讼司法裁判的影响

而 , 业保 险制 度 的发 展实 现 了个 人责 任 的社 会化 , 商 尤其是 第 三 者 责任 保 险 以被 保 险 人 ( 权 人 ) 第 侵 对 三者 ( 害人 ) 受 的损 害赔偿 责 任 为保 险标 的 , 以被保 险人对 第 三人 的给 付 为 承保 危 险 , 侵 权人 对 受 害 为
第1 2卷 第 2期
21 0 2年 4月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 N L O E J G U I E ST F T C N L G ( O I L S I N E D T O O R A F B I N N V R IY O E H O O Y S C A C E C S E I I N) I
的职 责并不 是 紧紧地 盯住 偶 然 出现 的保 险 因素 , 从 而施 与 被 告 与 没 有 保 险 相 比 的 状 况 下 更 多 的 负 担 。 威 尔 伯 福 斯 ( l r re 勋 爵 在 Mogn . ” Wi ef c ) b o rasv
L u c b  ̄ ( 9 3 案 中认 为 : 官 在 对保 险制 度 的 anhu 17 ) 法
人承 担 的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寻 找 到 一 个 “ 口袋 ” 于 深 ,
影 响和 冲击 没 有 了解 的情 况 下 改 变 责 任 的 基 础 是 “ 险” 危 的和 “ 负 责任 ” 。法 官 们在 判 决 中发 表 不 的 的这 些言 论在 当时 并 不 是偶 然 现 象 , 即便 法官 们 认 为 此案 与保 险有关 , 们 也 很难 公 开 地 讨 论个 案 中 他 存在 的保 险 因素 , 为判 决 中保 险 因素 的摄 入会 导 因
N w MernB adMis 15 ) e r or o l ( 9 9 的判决 中指 出 : 法 院 l “

论责任保险的基本预防机制及其效果——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为参照

论责任保险的基本预防机制及其效果——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为参照

论责任保险的基本预防机制及其效果——以侵权法的预防功
能为参照
叶延玺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30)002
【摘要】责任保险在加强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同时,也破坏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此即责任保险中的道德危险的根本成因.为消除该道德危险,责任保险中相应地设计了经
验费率、赔偿限额、免赔额、不保风险、代位权等基本预防机制.但是,通过对侵权
法的预防功能、责任保险的基本预防机制以及二者内在关联的分析发现:责任保险
不可能完全恢复侵权法的预防功能;责任保险对侵权法预防功能的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机制来加强责任保险条件下的事故预防.
【总页数】7页(P110-116)
【作者】叶延玺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海宁3144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相关文献】
1.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概念辨析及双重预防机制研究 [J], 雷长群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基本程序和方法》编制工作 [J],
3.从美国侵权法的变迁看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 [J], 殷梦亚
4.责任保险对我国侵权法的实际影响评估——基于司法适用数据的分析 [J], 王竹;刘忠炫;;;
5.双重预防机制基本概念辨析及创建方法探讨 [J], 王世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摘要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也逐渐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

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不足以救助高校频发的大规模侵权受害者,而将责任保险机制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有助于校园秩序的稳定与维护,有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

高校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关键词高校群体性事件大规模侵权风险社会责任保险作者简介:林杰,大学本科,法学学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85-03一、问题的提出高校是一个与社会有着紧密联系却又有不同于社会的特殊社区,近年来更是突发事件高发之地。

近几年各地高校相继发生大规模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如2006年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2008年上外虹口校区发生中日学生暴力冲突事件、2009年湖南湘乡中学踩踏事件、2009年全国部分高校“甲流”爆发事件以及部分高校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这些事件不但严重损害高校师生的人身权益,而且也严重影响我国高校的发展与稳定。

目前我国高校突发事件与大规模侵权的管理机制主要以行政途径为主,很少适用法律机制。

鉴于高校学生突发的大规模侵权事件逐年增多、情况日益复杂、处置预案不完善、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处置成本攀高等困境,本文尝试从分析高校的大规模侵权之风险入手,以期构建立一套初步的高校大规模侵权的责任保险机制,以期高校大规模侵权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

二、高校群体性事件中的大规模侵权(一)高校群体性事件与大规模侵权的内在关联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生源更加复杂化,办学受社会因素影响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并且呈多发性趋势。

这类高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可分为由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人身安全类、以及学校管理等引发的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是人为,也可能是社会原因引起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严重破坏,危及高校师生人身和财产权益。

上述这类高校群体性事件包括了侵害人、被侵害人、损害事实及被侵害的几大社会关系,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侵权法的研究范畴。

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损害具有侵权的范围广泛、受害者数量众多、司法救济困难等共同点,在理论上可将其纳入大规模侵权研究范围。

纵观现有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法,往往是行政处理或民事和解了事,难以看到在大规模侵权之后的损害救济制度的应用。

大规模侵权对高校安全与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是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发生/也为侵权法的功能和对大规模侵权事故进行法律规范提供了检讨机会。

因此有必要研究大规模侵权的损害救济问题,有必要研究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问题。

(二)大规模侵权的基本内涵及侵权法上之因应在美国侵权法中,大规模侵权又称“mass torts”,其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无明确的内涵或外延,而仅能对其进行大致的描述。

豍德国著名学者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将其定义为为:“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的损害事实的发生。

”豎我国学者杨立新认为大规模侵权意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更好地进行预防和惩罚,来保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

豏简而言之,大规模侵权就是造成多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可以是单一行为,也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所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可说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该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仍然在侵权行为的一般定义之中,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适用范围。

一传统的普通个体的单一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如下特征:受害人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豐、发生原因往往具有同一性或同质性、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豑、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复杂性、损害后果严重且赔偿数额巨大、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大规模侵权主体一般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体等。

总之,需要从侵权案件数量、受害人数规模、损害赔偿惩罚性等方面来综合考虑,才能对大规模侵权的内涵有较好把握。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宿舍火灾、食物中毒等大规模侵权事件突发且日趋频繁。

这类高校大规模侵权事件对传统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特别是以单一损害赔偿为主的侵权法律制度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冲击,而大规模侵权确实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单独规定的一类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因此单一的损害赔偿理念不足以应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大规模侵权已成为风险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极端产物,尤其是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多元化救济方式、责任共同构成要件等方面对侵权法构成了冲击。

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侵权责任法有必要在坚守既有损害赔偿原则基础上,将风险规制理念渗入到制度与理念创新中,构建责任保险制度可有效救济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加以重视和研究。

三、责任保险制度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随着我国高校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仅由“加害人承担损失”传统侵权法理念正在逐渐改变,而责任保险则成为侵权法的一种新兴救济方式。

一般地,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豒它是保险制度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体现了更强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加害人赔偿、政府救济、社会保险等救济机制相比,其可以让大规模侵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与减少风险,也能够为在大规模侵权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受害者提供最直接的经济保障等优势。

鉴于已有学者分析了大规模侵权的可保性问题豓,下文将直接探讨将责任保险运用到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问题。

根据高校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应科学和谨慎的合理设计保险方式、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从而对发挥其规范社会秩序、节约社会成本等作用。

(一)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一般地,责任保险可分为任意保险、强制保险两种方式:(1)任意保险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与自愿性保险相联,属于商业性保险;(2)强制保险基于一国社会经济政策,由政府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故又称为政策性保险。

鉴于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采用何种责任保险方式,这会直接影响到该制度的运作与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所以不能单纯的适用强制保险或任意保险。

将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是基于保险业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保险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考虑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已经规定大规模侵权损害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赔付责任。

豔有学者统计,保险业承担灾难事故比例的国际水平达到30%,而我国只有5%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也切好说明了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发展空间。

因此,有必要根据大规模侵权的不同领域而采取不同责任保险模式。

也就是说,在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要方式的同时,还应考虑适用任意责任保险机制。

因为强制责任保险有最高限额要求,不能完全理赔受害人的损害,而任意保险恰好可以补充其不足。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如上所述,高校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事故,赔偿数额通常是巨大且不确定的,但如果将其责任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不现实的。

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责任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限额保险,因为规定责任限额不仅可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以及明确责任的落实,而且还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自身的更稳固的发展。

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已经明文规定:有关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并针对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非故意、民事型责任,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可借鉴这一责任限额模式,责任限额等的规定。

(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意指保险事故发生并引发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时,应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

一般来看,责任范畴的可保风险范围包括:(1)因侵权造成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2)填补大规模侵权损害所造成的必要费用。

对被保险人而言,大规模侵权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具可保性。

另外,持续性的大规模侵权所产生的后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常常需要巨额资金甚至往往超出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能力。

因此,在界定大规模侵权责任的保险范围时需要综合权衡保险公司以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保险范围和程度。

就当前实际情况来观察,我们国家的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还不足,单靠商业保险发展模式来发展是不大现实的。

因此,需要采用政策性措施;也就是说在它自身发展的滞后以及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之中,把直接减损社会利益发展的大规模侵权行为统统纳入到政策性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对薄利而高成本的经营模式导致保险公司推卸责任而又不愿承保的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同时,这时候可以开展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合作的方式,让政府发挥在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的积极引导作用。

豗(四)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其取决于风险的类型与大小。

落实且开展好该项保险业务,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就显得比较非常重要。

鉴于高校大规模侵权的风险社会危害大、受害者众多、损害程度深、救济困难等共同点及传统可保风险的类似情况相比较,并不完全是理想的可保对象。

所以确定合理的保费率最好的方法就是:首先应科学估算现有大规模侵权风险,并针对不同领域所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故来决定其风险与保险费率的大致情况是否相同。

故此这不仅要对大规模侵权责任进行一定的类型化,而且还要根据不同险种来进行科学评估后,再制定不同费率的有效方案。

除此外,事故发生的频率以及对受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包括投保人自身修复所需费用等因素也在其考虑范围,之后才能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

(五)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关于国外“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机构的设置”通常有以下模式:(1)美国的专门保险机构模式;(2)意大利的联合承保集团模式;(3)英国的非特殊承保机构。

其中,第一种模式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第二种则是根据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科学的利益分配制度来取决的,如果针对的是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时,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实现的;第三种模式与一国的发达保险业相适应,否则只会流于形式。

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都应立足于该国实际,相对于第一种、第三种模式而言,第二种模式更符合我们国家目前的实际情况,毕竟单个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为了增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可以由国家来引导各大保险公司来组成一定程度的联保集团。

由于大规模侵权责任具有突发性、持续性、潜伏性等特点,联保可更大程度地分散巨灾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