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草稿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草稿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其使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印章的种类与保管1.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不同种类的印章,每种印章应有明确使用范围。
2. 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保管,其他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保管。
3. 所有印章应当存放于指定的安全地点,严禁私自携带外出使用。
二、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1. 任何使用公司印章的行为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2. 用印申请需提交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送至有权批准人处审批。
3. 紧急情况下需临时使用印章时,应事后立即补交审批手续。
三、印章使用的登记备案1. 每次使用印章都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用印日期、文件名称、用印目的、批准人等信息。
2. 登记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以确保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四、印章的遗失与损坏处理1. 一旦发现印章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公司高层,并启动应急预案。
2. 根据情况可能需要报警并向公众发布声明,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3. 对因印章遗失或损坏造成的后果,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1. 对于未经批准或越权使用印章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 若违规使用印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违规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注意事项1. 员工在使用印章时应保证清晰、规范,不得随意更改印章位置或形式。
2. 对于重要文件,建议加盖骑缝章以增加安全性。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每一位员工都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银审服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和使用,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本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印章系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1.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印章2.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印章3.中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印章4.中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第一支部委员会、第二支部委员会、第三支部委员会、第四支部委员会印章5.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财务专用章6.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人章7.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印章8.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会工作委员会印章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除行政审批专用章之外的印章管理。
各科室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或更换印章。
第四条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规范按照《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印章种类及管理第五条局党组、行政印章管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为党组、行政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印章由办公室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六条机关党委印章实行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制。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为机关党委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印章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管理。
各支部印章实行支部书记负责制。
各支部书记为各支部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各支部印章由各支部书记负责管理。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使用第一责任人,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法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会计人员保管。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方法〔试行〕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效改革,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的审批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第三条**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划转事项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使用行政公章的,使用**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行政公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一〕行政审批事项;〔二〕核发证照等;〔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等;〔四〕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五〕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
第七条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 **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专用章。
各部门原审批专用印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并封存。
第八条**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应当同步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标准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仍保存局部审批事项的部门,事项的办理办结,由部门自行决定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事项未划转部门入驻**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办理办结审批事项,仍使用本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是用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工作的专用印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必须跟踪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进行采用和使用。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保管、使用、损失和封存等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按照核准的事项开展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不得超越核准的权限和范围。
第二节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印制和保管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和印制必须采用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和材料,以确保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质量和安全性。
行政审批专用章制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印制资质。
第七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单位和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和印制章面,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者篡改章面内容。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必须落实专人管控,保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
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当放置在专用的保险柜或者保险箱内,明确指定专用章的保管人员。
第九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密封保存,严禁私自使用或擅自改变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内容或形式。
第三节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方法,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批工作,并在审批过程中妥善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应当确认章面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章面内容与核准的事项相符。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章面内容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行政审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于超越核准权限和范围的行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作废等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
3. 公司印章的使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二、印章刻制与登记1. 公司印章由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刻制,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2. 新刻制的印章应当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告,并做好印章样式、刻制时间、启用时间的记录。
3. 所有公司印章必须在公司印章管理台账中登记备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印章保管与使用1. 公司公章由行政部门负责人保管,其他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保管。
2. 印章保管人必须对印章的安全负责,防止丢失、被盗等情况发生。
3. 使用公司印章时,使用人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明确使用目的、文件内容及使用时间等信息,并由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4. 严禁在空白文件上盖章,任何形式的预盖印章行为均属违规。
四、印章使用范围与权限1. 公司公章用于公司对外的重要文件、证明、报告等正式文书。
2.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报表、收据、支票等财务相关文件。
3. 合同专用章用于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4. 法定代表人私章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认证的文件。
5. 各部门使用专用章时,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做好使用记录。
五、印章遗失或损坏处理1. 一旦发现印章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行政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2. 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媒体上发布声明,宣布相关印章作废。
3. 如需重新刻制印章,应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六、监督与责任1. 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司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2. 违反本制度使用印章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印章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保管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使用管理规定专用行政审批卫生局南宁市为规范卫生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合法、高效,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下称窗口)使用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做如下规定:一、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适用1、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3、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注销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4、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在管辖范围内变更执业地点、科目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到辖区以外的《变更通知书》。
5、授权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出具的下列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文书(批件或凭证):(1)《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认可书》、《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认可书》;(2)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工程验收认可书》;(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备案凭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等。
6、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文书和行政审批有关材料。
二、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一)以窗口名义出具统一规范的许可文书必须先按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
许可文书受理日期以实际日期为准,决定日期以最终审批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许可文书和证件(批件)复印件(或存根)必须留档存查。
(二)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指定的窗口负责人管理。
行政审批专用章
华池县文化出版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细则第一条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按照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文化出版局窗口,从事行政审批过程中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文化出版局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行政审批专用章具体使用范围:(一)文化出版局窗口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文化出版局窗口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需要书面答复服务对象的告知书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文化出版局窗口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审批办结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决定的,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局机关行政公章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凡属于前款范围的事项,一律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项目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上报省或国家行政审批事项,依法撤消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非行政审批事项,应按规定加盖局行政公章。
第四条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
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派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文化出版局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凭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存档备查;局机关非派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出版局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为“华池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主要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窗口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工作,窗口负责人负责形式审查工作,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实质内容(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水行政审批,应当通过“市行政审批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所加盖公章,一律使用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市水利局2号章),该公章效力等同于市水利局的行政公章。
第四条各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审批权下放事项办理的指导监督,通过对备案材料的评查和专项检查,增强承接镇(区)的责任意识,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五条本单位在市民大厅设办事窗口,大厅窗口是本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唯一场所。
第六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下列形式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2、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审批;3、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审批申请的情形;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补充更正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节审核第八条窗口人员对受理的审批事项应于当日告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于第一时间到窗口取回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第九条业务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合法性、合理性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淄博市规划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中印章使用的通知
淄博市规划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中印章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规划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中印章使用的通知各处、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切实推动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改革,全面落实“一线工作法”,规范规划管理行政工作用章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中印章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证件中的印章使用对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6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核发,停止使用原发带号行政章“淄博市规划局(2)-(6)”,改由市局统一在空白证件“发证机关”处加盖“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公章,登记证件印号、数量后发各处、分局在许可发证工作中使用。
二、规划成果管理中的印章使用停止使用原“淄博市规划局技术审查专用章”,启用“淄博市规划局规划成果专用章”,用于管理经由我局审核、报请批复的各类法定规划成果,由市局办公室保管,市局规划科、技术科使用。
三、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刻制启用“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各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证书附件、非行政许可类的行政审批工作盖章,与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一)使用单位1、市局机关:“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规划一处:“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3、规划二处:“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3)”;4、淄川分局:“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4)”;5、博山分局:“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5)”;6、周村分局:“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6)”;7、临淄分局:“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7)”;8、经开区分局:“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9、文昌湖分局:“淄博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专用章(9)”。
公司各项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一、行政公章使用管理制度1、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
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以企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旳文献、资料、报表等,总经理审阅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企业公章一律不外借,印章专管员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使用单位简介信或授权委托书,由总经理同意并严格登记手续。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在内容不全或手写旳文献或空白旳纸张、简介信、便函、授权委托书、业务报表上加盖公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严禁在手写文献上加盖公章。
7、凡私盖公章或运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予以严厉惩处。
二、协议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1、协议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协议章,违反规定导致旳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旳协议,报企业总经理审核营销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立案。
3、未经总经理同意,没有经办人签字或者在手写旳协议及空白协议上一律不得加盖协议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私盖协议专用章或运用协议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予以严厉惩处。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旳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必须通过财务负责人报请企业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
凡私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者一经发现予以严厉惩处,如给企业导致损失,一切责任损失所有由财务负责人承担。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本制度由企业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一:企业___印章使用登记簿【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附件二协议专用章用印审批单NO:____________附件三: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NO:____________1、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外出印章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使用日期:_____月____日4、用印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外出使用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用印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留样:7、本印章自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经授权人签字同意外出有效期间,其保管责任和用印责任均由________负责。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确保行政审批活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
# 第三条专用章的定义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由行政机关专门用于行政审批活动的官方印章。
第二章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用章的制作1. 专用章的制作应由指定的印章制作单位承担。
2. 专用章的式样、尺寸和文字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第五条专用章的保管1. 专用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2. 保管人员应确保专用章的安全,防止遗失或被盗。
# 第六条专用章的使用1. 专用章的使用应严格限定在行政审批文件上。
2. 使用专用章前,应进行审批流程的审核,确保审批事项合法、合规。
3. 专用章的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审批事项等。
# 第七条特殊情况下的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在非行政审批文件上使用专用章,应事先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八条违规使用责任1. 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专用章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保管不善导致专用章遗失或被盗的,应严肃处理。
# 第九条违规处理措施1. 对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办法的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 第十二条修订根据实际情况,本办法可由制定机关适时修订。
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专用章的使用,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
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一、引言印章及证照是企事业单位正常运作和开展业务的重要工具,为了加强对印章及证照的管理,确保其使用安全、规范,维护企业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管理1.印章分类(1)法定公章:主要用于处理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事务,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
(2)法定财务章:用于财务相关事务,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
(3)名章:用于合同、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保管。
(4)专用章:涉及行政、内部管理的章,不得私自使用或转借,由章管理委员会负责保管。
(5)其他章: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章,使用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2.印章的使用与保管(1)印章的使用需经过书面申请,并指定具体使用人。
(2)使用人应履行职责,正确使用印章,并妥善保管。
(3)法定代表人应定期检查各印章的使用情况,并确保印章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印章的制作与注销(1)印章的制作需经过章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授权单位指定合作单位制作。
(2)对于不再使用的印章,需立即上报章管理委员会,注销并销毁。
三、证照管理1.证照的分类(1)营业执照:用于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主要证照。
(2)税务登记证:用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明企业的组织机构。
(4)其他行政审批许可证照: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而设立的其他证照。
2.证照的申领与保管(1)申领证照需提供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
(2)证照由指定人员保管,确保安全,避免遗失或损坏。
(3)定期对证照进行清点,确保证照完整性。
3.证照的更新与报废(1)证照的有效期满前,应及时申请更新,以避免影响正常经营。
(2)对于已失效的证照,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报废,避免被误用。
四、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1)章管理委员会:负责印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和注销等事务。
(2)证照管理部门:负责证照的申领、保管、更新和报废等事务。
2.监督措施(1)加强内部审计,对印章及证照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设立奖惩机制,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52号),结合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部门行政印章相同。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管委会备案。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窗口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
未纳入集中办理的事项,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上报或特殊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加盖行政公章的,可使用部门的行政公章。
第四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办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第五条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
即办事项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本部门科室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勘察、论证、公告、听证、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受理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审批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窗口负责。
窗口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信息,便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第七条各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使用情况作为集中行政审批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考评、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拥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章程和管理细则,确保章程与本办法的一致性。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原则为便民、高效、公正、科学。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设计、制作、控制、使用和注销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设计与制作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设计应当统一规范,具备明确的标志性元素、清晰的文字和规定的格式。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应当保证材料的质量和印刷的清晰度,章面必须平滑、不得有瑕疵。
第七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编号应当合理安排,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章设有统一的标识,便于识别。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备案制度,确保章的制作、发放和使用的记录真实可靠。
第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控制与使用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专门储存设施,并规定专人负责章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章。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申请制度,使用人员应当填写使用申请,明确章的用途和范围,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应当注重保密,不得随意外借、转借或私自带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使用的情况。
第四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注销与处置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注销制度,对不再需要使用的章应及时予以注销,并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注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转让。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报废制度,对章损坏或过期的应予报废处理,并进行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监督机制,确保章的合法、规范使用。
公司各项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各项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任何关于印章使用的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
公司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涵盖印章的种类、保管责任、使用流程、审批权限等关键要素。
印章种类方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
各类印章按照其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明确划分,以确保每一枚印章都能在正确的场合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在保管责任上,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日常保管工作。
例如,公章一般由行政管理部门或秘书处专职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则由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保管。
同时,应制定严格的保管措施,防止印章丢失或被滥用。
使用流程上,公司需要建立一套清晰的印章使用申请、审核、登记和归还流程。
一般情况下,员工在使用印章前需填写用印申请表,注明用印事项、文件名称及用途等相关信息,并经过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批。
用印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确保印章使用情况可追溯。
审批权限是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不同类型印章的重要性和使用风险,设定不同级别的审批权限。
比如,对于涉及重大决策或重要合同的文件,需由公司高层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公章;而一些日常性的文件,则可以授权给部门负责人审批。
公司还应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管理漏洞。
同时,对于违反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流程和规定,以适应新的管理需求。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管理规定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管理规定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管理1、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市局党委和市局行政印章(含钢印),市局机关党委印章、市局工会印章、市局团委印章、学协会印章、市局机关各处室印章,市局领导签字章,市局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代码专用章)等。
2、市局行政印章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保管,市局党委印章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保管,市局领导签字章和局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保管。
市局机关党委印章、市局工会印章、市局团委印章由市局机关党委负责管理。
市局机关处室印章由处室负责保管。
市局学协会印由挂靠处室负责保管。
市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代码专用章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保管。
各类印章都要由专人管理,即确定一名保管监印人。
3、因工作需要,须新刻制印章的,有关处室、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刻制。
如遇处室撤并或职能调整时,须及时将印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因处室更名或印章磨损须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印章。
4、各处定对所保管的印章负有监管责任,保管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逐级上报,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3、以市局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件、证书、合同或协议、审批性材料等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4、局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市局印章。
5、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核表、驾驶员登记表、审核表等,须由局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市局印章。
6、各分局、直属各单位确需要加盖市局印章的,由该分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市局印章。
7、市局工会印章、市局团委印章,须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印章。
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制度一、印章的种类与制作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通常设立以下几类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每种印章都应有清晰的用途界定,避免滥用。
印章的制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刻制,并做好备案工作。
二、印章的保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一般由办公室或行政部门负责。
所有印章必须存放在固定的安全地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保管人员需对印章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三、印章的使用使用公司印章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一般情况下,需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有权批准的领导处审批。
对于重大事项,还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任何未经授权的印章使用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四、印章的登记与备案每次使用印章后,保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目的等信息,并进行归档保存。
这些记录将作为日后审计和查证的重要依据。
五、印章的遗失与报废一旦发现印章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依法办理挂失、声明作废等手续。
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印章使用与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处罚。
对于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应追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七、制度的更新与完善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印章使用与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公司应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公司的实际需求。
总结:。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10篇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10篇印章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的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各部门印章等。
第二条公司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使用申请、领导审批、经办人登记的管理制度,手续不完备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第三条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由综合办公室专人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总部财务部专人保管;公司各部门的印章由本部门专人保管。
第四条关停并转公司需要保留的印章,统一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保管。
第五条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印鉴章及合同专用章必须专章专用,不得混用或代用。
第六条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使用,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七条部门印章须经部门部长(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才能使用。
第八条公司财务专用章、银行帐户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使用印章应填写《用印申请单》,注明用印理由、时间、文件标题、内容摘要、份数等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用章。
对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用印后需由用印人登记用印情况。
第十条严禁为空白合同书、空白纸张或信笺、空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加盖公章。
对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必须严格控制,确属特殊情况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签领备案。
领用人在事务处理完毕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并进行核销。
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领用人不得私留或转交他人。
隐瞒使用实情故意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原则上禁止任何员工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
特殊情况须带印章外出办事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携带印章。
第十二条公章管理人员须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防止印章丢失、被盗、被盗用、混用、代用等。
如发现印章丢失、被盗、被盗用、混用、代用、损毁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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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
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保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正确按规定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专用于市政务大厅安××局窗口,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第三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市政务大厅××局窗口,不得异地使用。
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应使用行政公章(此类审批项目需提出申请,报市政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进驻市政务大厅窗口的首席代表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局驻政务大厅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受理并转交相关科室按照程序推进;资料条件不全
不予受理的或按程序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机关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并按照《庆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补做手续。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私自盖印章或盖空白印章的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