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港口建设费、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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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港口建设费、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标 签】征收营业税,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函﹝1996﹞38号

【发文日期】1996-11-06

【实施时间】1996-11-0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暂不详。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

你局深港函﹝1996﹞49号《关于申请免征港口建设费、航运基金营业税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我局无权给予免税照顾。因此,对我市航运部门向货主和旅客收取的港口建设费和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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